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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版权贸易历史:涉外版权关系正常化及引进西方版权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78年,《伯尔尼公约》的签订标志着版权贸易的诞生。在这一时期,我国与苏联、朝鲜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过类似于版权贸易的贸易行为。因此,在此期间我国几乎没有开展过任何版权贸易活动。以上工作基本上使我国涉外版权关系实现了正常化,为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版权贸易奠定了基础。这次版权引进,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在图书版权贸易方面的“破冰之旅”。

中国的版权贸易历史:涉外版权关系正常化及引进西方版权

1.版权贸易的萌芽期伴随着印刷术的产生,我国出版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对于版权来说却一直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直到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颁布,我国历史上才有了第一部版权法。20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1878年,《伯尔尼公约》的签订标志着版权贸易的诞生。在其后的20余年里,版权贸易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以不同的方式和途径传入中国,只是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国内没有版权法,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国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差。我国版权贸易的开展,完全处在无法律保护的状态下,且以个体形式出现,以个人为单位进行,且也不可能形成规模。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辜鸿铭、张元济、严复

1898年,由学贯中西的著名学者辜鸿铭翻译的英文版《论语》由上海别发洋行出版发行。严复是我国近代著名的翻译家,曾经留学英国。他与南洋公学译书院院长张元济签订的《原富》[11]一书的翻译出版合同,是我国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最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贸易合同。

1924年,德国的欧根·狄特利希出版社在辜鸿铭的授权下,出版了由施密茨翻译的《中国人的精神》(《春秋大义》)德文版。这是中国人第一部授权外国出版社翻译出版的作品。

1933年,林语堂《吾国吾民》(My Country and My People)在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女作家赛珍珠[12]的推荐下在美国出版。1938—1940年间,林共收得版税收入12.4万美元。

1923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国际禁止淫刊公约》上签字,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国际出版条约。

2.版权贸易的发展期

(1)1949—1978年版权贸易的曲折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后,在新的政府机构中成立了出版总署,专门管理我国出版事业;1954年11月30日,出版事业局成立,取代出版总署来负责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就一直致力于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版权法,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由于这一时期我国还没有一部具体的版权法来保护作品的版权,因此,我国的版权贸易发展无法形成规模,仅和个别国家进行过一些贸易。1953年5月,我国与英国劳伦斯出版社就《毛泽东选集》英文版达成协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版权贸易。(www.xing528.com)

在这一时期,我国与苏联、朝鲜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过类似于版权贸易的贸易行为。我国曾与苏联和东欧国家就图书、期刊的使用达成了一些协议:对于图书的使用,若这些国家的作者有要求,我国就与其签约并付酬;我国作者的作品被使用,作者自己可以主动要求对方付酬;对于对方期刊文章的使用,我国会主动向对方付酬;我国的作品被使用,作者可主动要求付酬。此外,我国还与朝鲜就图书的使用达成了协议,对于对方国家作者作品的使用,须经作者授权许可。

由于当时的国际局势,冷战使得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相互封闭、隔绝,除了一些特列外,我国与西方国家几乎毫无联系,版权贸易也无从谈起。

1966年至1976年的“文革”期间,全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停滞状态,出版事业自然无法幸免。因此,在此期间我国几乎没有开展过任何版权贸易活动。

(2)1978年以来的版权贸易的快速发展期。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仅有广义上的版权贸易,即本国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或作品使用者之间的版权贸易行为。

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此后,美国就开始向我国提出互相保护著作权的问题。1979年5月14日,我国和美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的第6条规定:“(一)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地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达41年作品版权没有法律保护的历史;1992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上工作基本上使我国涉外版权关系实现了正常化,为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版权贸易奠定了基础。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版权贸易概念才开始指涉外版权贸易。

1980年8月12日,中美双方出版机构负责人在美国签订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和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关于合作出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的协议书》。这套由邓小平同志亲自过问、出版的图书,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之后在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读者排队购买、供不应求的现象。这次版权引进,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在图书版权贸易方面的“破冰之旅”。

自1978年开始,我国内地开始组团参加国外的一些大型国际书展,其中包括法兰克福书展、新加坡书展、莫斯科书展。1986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举办了第一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1987年11月,我国版权局颁发了《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2003年失效)。1988年,台湾国际少年村图书出版社获得了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的授权,台湾锦绣出版社获得了内地《中国美术全集》的授权。1988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这是内地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

在机构设置上,国家版权局是版权贸易工作的指导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版权局合发的有关文件,在国内设立版权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国家版权局近年来也做了相当多的工作来支持版权贸易工作,包括开展版权贸易研讨活动,对版权贸易进行统计分析、指导与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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