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版权贸易从实物贸易的概念中单列出来,当然是因为版权贸易有其自身的相对复杂的因素。版权是属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概念范畴内的,与物权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
第一,只有允许版权贸易的发生,才能使版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使用者的利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版权保护的目的和理念[4]。正如学者郑成思先生所指出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亦即版权贸易)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5]。
第二,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作者的知识财产。版权不是物,但它包含许多种经济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能成为版权贸易的对象,因为它也具有了商品的一些特征,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版权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它可以给使用者产生商业利润,马克思曾指出:“作者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能使出版他著作的出版商发财,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作为某一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时他才是生产者。”[6](www.xing528.com)
第三,版权权利的使用价值和版权载体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是可以分离的。这一点也是版权可以成为版权贸易的对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买了版权的载体,就可以使用版权,那么版权贸易就不存在了。所以,版权载体的物权(所有权、财产权)同版权权利的使用权的分离和并存,是版权能成为贸易对象的最重要因素。
第四,国际版权贸易是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财产权)有关的一项国际性商业活动,即国际版权买卖行为,它是国际范围内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他人就版权利用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就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而言,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版权贸易。所谓涉外因素,主要是指版权贸易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具有外国因素,如外国版权人、外国出版商、外国制片人、外国作品和制品等。由于国际版权贸易属于知识财产权贸易,它比一般国际贸易活动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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