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今人出钱以规利入,俗谓之放债,又名生放”[61],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态。战国秦汉时的“子钱家”就是高利贷者的祖先,所谓的“解库”或“质库”(后代称之为“当铺”)早在魏晋隋唐时期即已存在,“江北人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谓之质库,然自南朝已如此”[62]。由于从事这类典当和借贷的必须有“库”房贮存物品,所以在宋代又有库户的称号,如吕温卿用自己的田契托华亭县向“库户”质钱五百千[63],就是一例。在《清异录》的记载中,还有“钱民” 的称号。此外,有的地方则称之为“豪民”。如宋真宗时,寇准在奏章中提到永兴军,“所部豪民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64]。基于上述情况,在宋代官私记载中,高利贷者与大商人、大地主以及品官形势之家,都是并列为兼并之徒或者豪强兼并之列的。
由于高利贷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态,它的活动范围也就极其宽广。在大城市里,高利贷资本当然是极为活跃的。拿临安府的质库来说,“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城内外不下数十家,收解以千万计”[65];各行户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服饰和装束,而“质库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带”[66]。高利贷资本不但在大城市里十分活跃,就是在偏远的小县城,也布满它的足迹。如广南西路的化州小城,“以典质为业者十户”,其中九家是福建人,“闽人奋空拳过岭者往往致富”。[67]城市以外,农村更是高利贷活动的广阔场所。客户、第四五等下户、下层亭户和小茶园户等等,无一不是高利贷侵袭掠夺的对象。“凡有井水处即能歌柳〔指柳永〕词”(叶梦得语)。凡有人烟处,也就有高利贷的活动。
“库户”、“钱民”是高利贷资本的代表者,但放高利贷的不限于这些代表者,上自官府,下至寺院,都有放高利贷的。有的商人也兼营高利贷,并从中得到极大的好处。
唐代设有捉钱令使,专门放债,官府显然是公开地毫不頳颜地放高利贷的。宋代似乎继承了这份不大光彩的事业。如宋真宗、仁宗时,两浙一带,“民有贷息钱,户已绝而息不除,有司阅籍责恩〔?〕不已,及年久之逋,皆锢其子孙什保数百辈,寒窭愁痛,愿以死偿而未得”[68]。地方官府之放高利贷也是灼然可见的,但不象唐代“捉钱”那么显眼“刺目”罢了。
官员们也纷纷放高利贷。在官员们之间,便存在典质借贷。李允正的“女弟适许王,以居第质于宋渥。太宗诘之曰:尔父守边二十余年,止有此第耳!何以质之?允正具以奏,即遣内侍辇钱赎还。”[69]这一事实说明了,在法律、行政的范围内,官员们放高利贷是得到认可的。因此,官员们放高利贷特别起劲,亦特别凶恶。宋太宗时秦州长道县酒场官李益,大放高利贷,“民负息钱者数百家”,“官为征督,急于租调”[70],便是一个著名的例证。石守信子石保吉,“好治生射利”,“染家贷息钱不尽入,质其女”[71]。吕惠卿弟吕温卿以田契从华亭县质库借贷了五百千,转手“贷旧任嘉兴弓手钱四百千”,“不候年满”,便“勒民赎田”[72]。著名词人贺铸,晚年靠“贷子钱自给”[73]。前引《梦粱录》曾说:“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质库”,府第指的是官宦人家,依此看来,南宋临安官员们开质库的,为数是不少的。
寺院之放高利贷也是极其普遍的,而且为时也是很早的。南北朝时期,荆州长沙寺院即置有放债的质库。宋代有关寺院放债的记载更多。蜀僧宝觉园迟大师在修葺寺院之后,“又以钱二十万” 作为“长生钱”[74];建昌孔目吏范荀,“为子纳妇,贷钱十千于资圣寺长老”[75];“永宁寺罗汉院萃众童行本钱,启质库,储其息”[76];“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庸僧所为,古今一揆”[77]。被陆游视之为“鄙恶”的行径,在宋代以后,寺院照样为之。
以营运为主的商人,也兼营高利贷。这类情况似乎更多。例如抚州民陈泰,本来是“以贩布起家”的,可是他“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全溪诸债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初用渠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货,今积布至数千匹”[78]。看来这个布商放债的范围甚为宽广,而且从放债得到的好处不亚于他的贩卖布匹!
“库户”、“钱民”则是以放高利贷为其专门职业的。这些人的本性是,如何盘算使高利贷增殖和再增殖。陶谷曾记载了如下的一则故事:一个名叫刘训的“钱民”,铸铁做成了铁算盘。他的儿子结识了一个妓女。妓女向他的儿子索取首饰,说:“郎君家库里有许多青铜,教做不动尊,可惜烂了;风流抛散能使几何?”刘子回答道:“我爷唤算子作长生铁,况于钱乎?彼日日烧香祷祝天地三光,要钱生儿,绢生孙,金银千万亿化身。岂止不动尊而已!”[79]这个故事极其形象地揭示了高利贷者的面目,“钱生儿,绢生孙,金银千万亿化身”就是他们的“鄙恶”愿望。为把这个愿望变成现实,任何鄙恶他们都会干出来的。
到质库或者向私人借贷钱物,都必须有抵押品。田地是最好的抵押品,可以用田契充当。前引吕温卿用田契从华亭质库借得五百千就是一例。以田契为抵押,为高利贷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如“广都人张九典同姓人田宅,未几,其人欲加质,嘱官侩作断骨契以罔之。明年又来就卖,乃出先契示之,其人抑塞不得语”[80]。张九与官侩勾结,将活契改为死契亦即断骨契,从而并吞了这块田地。象这类欺骗性手段为例不算多,但田地之通过典当而被兼并则为例不少,而且可以说相当普遍。此外,凡是比较值钱的贵重物品,如金、银器物、绢帛之类,也都能够典当充抵押品。文天祥在给欧阳守道的一封信中说:“金碗在质库某处约之,甚恨未能自取之,乃劳先生厚费如此!山林中亦无用此物,先生倘乏支遣,不妨更支钱用,第常使可赎足矣。”[81]这个杰出的爱国者也曾经光临质库,以金碗作为抵押品的。
以库户为代表的高利贷资本,即使是在首善之区的汴京,气焰也是十分炽盛的。宋人笔记小说中一再提到的大桶张氏,就是气焰炽盛的大高利贷者:
大桶张氏者,以财雄长京师。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其人特设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反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三,乃敢就宾位。其谨如此!张少子年少,主家事,未娶。因祠州西灌口神归,过其行钱孙助教家。孙置酒,张勉令坐,孙氏未嫁女出劝酒。其女方笄矣,容色绝世。张目之曰:我欲娶为妇!孙惶恐曰:不可。张曰:愿必得之。言益确。孙曰:予,公之家奴也。奴为郎主丈人,邻里怪笑。[82]
行钱与其主人的关系,还了解得不够清楚。洪迈曾经记载,蓄有奁具百万缗的泉州人王元懋在“主舶船贸易之后”,曾于淳熙五年“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到海外贸易[83]。行钱必须按照主人的吩咐去做事,因而上文中称行钱与主人的关系是一种主奴关系,是可信的。而这一点恰好反映了象大桶张氏这类力量雄厚的高利贷者的气焰之炽盛。同时,这一类的高利贷者通过行钱,构成了高利贷的网络,使高利贷的活动更加扩大和猖獗。因此,史料上反映,高利贷触角所及,连新科进士、新任官员等也都拜倒在这个势力的面前,掉到高利贷的铁桶(大桶张家改成铁桶张家就更加形象化了)之中。试看下面的一些事实。(www.xing528.com)
其一。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诏令上说:“新及第授官人无得以富家权钱,倍出利息,至任所偿还,所在察举之。”[84]这道诏书恰好反映了新第进士之借债者是不乏其人的。
其二。地方县令往往借高利贷。如日后做上宰相的章得象,“初宰信州玉山县,以忧去,服除,再知玉山县,带京债八百千赴任,既而玉山县数豪僧为偿其债……”[85]
其三。一些捞取油水机会不多的京官也往往借高利贷。如“王旦为中书舍人,家贫,与昆弟借人息钱,违期,以所乘马偿之。〔王〕质阅书,得故券……”[86]范杲,“家贫,贷人钱数百万”[87],都属于这类情况。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七月以前,亦曾下诏,“禁命官取息钱”[88],更加说明了京官借高利贷的为数不少。
其四。宋初一名武将叫米信的,“纤啬聚敛,为时所鄙”,“外营田园,内造邸舍,日入月算,何啻千缗”!他的长子当米信还健在时,“不能自专”,“但于富室厚利以取钱自用,谓之老倒还钱,兼与契券为约,其词以若父危,钟声才绝,本利齐到之语,盖谓信才瞑目而极还也”;“至信之卒时,已用过十余万缗,乃约齐交还”。这个米公子穷困之余,因长得“颐类尖薄,克肖猢狲”,而“京师货药者多假弄狮子、猢狲为戏,聚集市人”,于是“复委质于戏场,韦绳贯颈,跳踯不已”[89],在高利贷的冲击之下,地主阶级的营垒出现了急剧的分化。在实际生活中,“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皆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历数年不索取,别更生息,又诱其将田产折还”[90],不少的封建主就是在高利贷的冲击下,自地主的地位上摔落下来了。
高利贷资本在冲击官僚士大夫、地主阶级的同时,还冲击了广大的劳动生产者。这些劳动生产者只要掉进高利贷的铁桶中,就永世翻不了身。试看下面的情况。
(一)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六月,“令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91];淳化四年又诏,“贷息不能输倍”[92]。可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恰可看到,倍称之息是广泛存在的,“民间出举财物,重止一倍”[93],而佃客向主家借债,所“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94],“当农事方兴之际,称贷富民,出息数倍”[95]。
(二)宋真宗景德二年九月诏书上说:“举放息钱,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96];大中祥符九年九月又诏:“民无息钱者,无得逼取其庄土牛畜以偿”[97]。可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又恰恰可以看到,这种驴打滚式的高利贷在各地频频出现。如海南岛,“其息每岁加倍,展转增加,遂至抑雇儿女,脱身无期”[98];在潭州,因“出息数倍”,“及至秋成,不能尽偿,则又转息为本,困苦已不胜言”[99]。同时,在社会生活实际中恰恰又可以看到,不只攘夺牲畜庄土,甚至连妇女也被迫作为负欠的抵偿品。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永兴军豪霸,每遇“岁偿不还,即平入田产”[100];在广州,“盐户逋课,质其妻子于富室”[101];在汴京首都所在地方,也曾出现这类的事情:“富人孙氏,京师大豪,专榷财利,负其息者,至评取物产及妇女”[102]。高利贷的残酷性从这些事例中充分地暴露出来了。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对当时高利贷猖獗的情况作过如下的评论:“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钱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103]。这些话表明了,高利贷不但冲击了广大的劳动人民,而且也冲击了地主阶级。高利贷不但无孔不入,而且连一文钱也不肯放过。南宋年间,在杭州西湖赤山,“军人取质衣于肆,为缗钱十余,所欠者六钱,而肆主必欲得之,相诟骂”;一个行路人代军人偿还,仅有五文,“而主者又必欲得一钱”[104]。高利贷者不但是这样悭吝,而且又非常狠毒。《齐东野语》记载,一个男子携妻子和小儿,因“负势家钱三百千,计息以(已)数倍,督索无以偿,将拚命于此”;而债主家悍仆,“群坐于门”,逼迫未已[105]。因此,高利贷之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是理所当然的,高利贷者之遭到农民暴动的严厉惩罚也是势所必至的。
在两宋统治的三百年间,高利贷利息率具有下降的趋势,这也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北宋真宗、仁宗之际,欧阳修举述当时的高利贷利率为“不两倍则三倍”,高达百分之二百至三百。这大概是个别的事例,而非普遍的情况。通常的情况是,高利贷利率是所谓的“倍称之息”,即百分之一百。宋真宗时河北转运使李仕衡曾指出:“民乏泉货,每春取绢直于豪力,其息必倍。”[106]从宋仁宗到宋神宗初年,“民间出举财物,重止一倍。”[107]南宋高宗时,依然是“倍称之息”,所谓:“世俗嗜利子,沓贪无艺,以子贷豪取,年息倍称。”[108]《世范》的作者袁采对各地高利贷的情况作了如下的记述:“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109]从这些记述来看,“倍称之息”大约在两宋居于支配地位。
王安石变法期间,以利息率百分之四〇的青苗钱抵制百分之百的“倍称之息”,显然是对高利贷的一个抑制,因而对高利贷利息率的下降是起了相应的作用的。宋哲宗元祐元年上官均奏疏中说:“民间之私贷,其利常至于五、六,或者至于倍蓰。”[110]从原来的一百下降为五〇至六〇。特别明显的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展、货币流通周转较快的地区,利息率下降得更大一些。宋以前已经有按月计息的高利贷[111],宋代继续了这一借贷的办法。袁采反对高利贷,但对于一般的低利息借贷是赞成的,认为这种做法是“贫富相资不可缺者”。从这种见解出发,袁采指出:“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千户侯,谓其一岁可得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三分至五分,贷谷一熟论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112]南宋政府对此也曾具体地规定:“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四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即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谓每斗不得过五升之类),仍不得准折价钱。”[113]这个规定就使利息率下降到三〇至五〇。利息率的下降,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在中外历史上,高利贷一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而又严厉的谴责的。袁采曾以满腔义愤斥责“倍称之息”为“不仁之甚”,并且指出高利贷者没有好下场;《鬼董》的作者对高利贷者尤为痛恨——“恨不脍其肉”[114]。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中,确实有高利贷者受到惩罚的。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一个姓张的男子,杀死一家六口,“诣县自陈”。县里把此呈报给知州张洎。张洎问这个男子为什么要杀这家人。张姓男子回答说:“某家之姻贫困,常取息,少有所负,被其诟辱,我熟见而心不平,思为姻家报仇,幸毕其志,然所恨七口而遗其一,使有噍类……”[115]当农民暴动起来后,包括高利贷者在内的那些“不仁之甚”的“积恶之人”,往往首先尝试了起义的锋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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