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海外诸国的贸易,自秦汉以来即相当发达,唐代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宋代在前此的基础上则更加扩大。它表现在:与海外诸国贸易范围扩大了,沿海对外贸易港口不断增加,进出口商品数量和品种都大大的增加了。因此,这种不断扩大的海外贸易,反转过来,对宋代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据周去非《岭外代答》和赵汝适《诸蕃志》的记载,与宋通商贸易的有五十多国,总谓之海南诸国。海南诸国的东部有东南亚诸国,包括三佛齐、阇婆、加牙斯和渤泥等国;从东向西,到中南半岛,包括交趾、占城、真腊、真里高和吉兰丹诸国;过麻六甲,到印度洋,则有在次大陆上的“西天诸国”;过西天诸国就是大食诸国,除阿拉伯半岛上的一些国家外,则达非洲东岸诸国,如层拔(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弼琶罗(索马里柏培拉)和勿斯里(埃及开罗)等地。加上高丽和日本,宋代海外贸易的范围之大,自西太平洋而到印度洋、波斯湾,确为汉唐所未有。而在这样横无际涯的浩渺碧波之中,在无数国家商船之中,当时中国的船只,不但以其制做坚实而著称,更重要的是,还掌握了当时最先进的航海技术,“舟师识地理,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76],从而在海上交通中居有重要的地位。而宋代的商人,其中有一些没有中举的举子,或是腰缠百万,或是有三二千文,他们在“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的船舱里,成年累月地生活在波涛中。他们同其他各国的商人一样,“冒鲸波之险”,“以其物来售”[77]。固然从他们当中分化出来有亿万财富的大富商,但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却由于他们的往来得以沟通,这对人类社会的前进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贸易的繁盛,两宋三百年间兴发起来了不少的港口,碇泊了无数船舶,集合了衣冠各殊的商人和使者。为管理海上的贸易,宋又继承了唐制,在这些港口上设立了市舶司。其间重要的港口是下述这些。
(一)广南东路的广州。广州自秦汉以来即为对外贸易的大港,唐代尤为兴盛,早在唐玄宗开元之初,即设置了市舶使,以管理当地的海外贸易[78]。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潘美灭南汉,与尹崇珂共同知广州、兼市舶使,另以广州通判谢处珉兼市舶判官,于是广州成为宋代设置市舶使最早的地方。而且,这里自唐以来,外商中又是以阿拉伯人聚居得最多的地方。阿拉伯商人,主要是以“富盛多宝货”著称,在他们聚居的西园附近还种植了不少的奇花异草,广州之所以能得到“花城”的美称,大约与之也有一定的联系吧。
(二)继广州而置市舶司的是两浙路的杭州。置司的年份大约为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79]。淳化三年(992年)移于明州定海县,翌年又置于杭州[80]。至咸平二年(999年)于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81],与广州谓之“三司”。之后,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又于秀州华亭县设市舶务。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华亭市舶务一度移于青龙镇(即通惠镇),同时又于温州置司。绍兴十五年(1145年)又在江阴军设立了市舶务。总之,南宋一代,先后在临安府、明州、温州、秀州华亭县和青龙镇五处设有市舶务,上隶于两浙市舶司。最后这五处市舶务又因“冗蠹”而仅保留了明州一处,另外在澉浦设市舶场。
(三)福建路的泉州。唐五代以来,这里就是蕃舶踵继而来的一个海港。宋初继之,并派使“分四路招致海诸蕃”[82],泉州舶船往来日益增多。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十月,在李常的建议下,于泉州设置了市舶司[83]。在南宋,它与广州和明州是对外贸易的最重要的港口,两浙、福建和广南东路的市舶司谓之“三市舶司”。
(四)京东路的密州板桥镇。这是在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经范锷的建议而建立的一个市舶司,板桥镇改为胶西县。置司之后,板桥镇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北宋灭亡之后,在女真贵族统治期间,它依然是车船汇集之处,走私商人不惜倾家也自两浙路泛海而来。
归纳起来,北宋的市舶司计有广南东路的广州、福建路的福州、两浙路的杭州、明州和京东路的密州板桥镇,共有五处。南宋则为广南、福建和两浙三司,而两浙在一定时间内还管辖五个市舶务。这些地方之所以能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是有条件的。首先是,在地理位置上必须靠海。但在靠海这个条件上也有所区别。广州和泉州,在地理条件上是真正的“近水楼台”,同海南诸国贸易最为方便,因而成为传统的贸易大港。明州、杭州的地理条件也很好,高丽、日本,在东北季候风顺风的时节,四五天即可飘海而来,因而也成为崛起的要港。
除地理条件外,再一个重要条件是这个港口的腹地。范锷提出建密州板桥镇市舶司时指出:如在板桥置市舶,“海外之物积于府库者必倍多于明、杭二州”;其所以然者,明、杭二州只有两浙一路,而板桥有西北数路商贾之贸易”,腹地大于明、杭二州,此其一;北方的“丝绵缣帛又蕃商所欲之货,此南北之所以交驰而奔辏者”,这里有吸引商贩的名牌产品,此其二;同时板桥镇距汴京较近,将舶来品运去较方便而无“江淮风水沉溺之虞”[84]。范锷的这个议论对明、杭二州是否恰当还可以再加考虑,但他提出的腹地这个条件,则是值得注意的。腹地的大小对港口的吞吐量有着直接关系的,名牌产品既能吸引外商前来购买,又直接影响出口量,这两点即使在今天建港也是要考虑的。范锷所提出的这个条件,对密州板桥镇来说,自然是妥当的。可是,对明、杭二州来说,也是具备这个条件的。这是因为,两浙路以及与两浙路相接的江南东路,是宋代经济最发达的地方,明、杭州有这样的腹地是得天独厚的。特别是在南宋,川峡两湖等路的物品顺江东下,对加强这个地区的海上贸易是有力的。两浙市舶司之在南宋特见重要,并辖有五个市舶务,显然是由腹地这个条件决定的。
最后,政府条件也是一个条件。这个条件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如范锷所提出的,距首都近,抽解和买得的舶来品便于运输;还有一个方面是,当时的政治环境,如密州板桥镇距辽国较近,宋初唯恐商人们同契丹交通,严禁同高丽、辽国的贸易,这就是板桥镇为什么开港甚晚的一个原因。而明、杭二州,距契丹较远,不是禁区,北宋政府的对外贸易多委托办理,到南宋与都城临安府又近在咫尺,从这个条件来说,也很自然地成为要港了。
至于市舶司机构组织状况,可参阅《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一书,这里仅作简略的叙述。宋初设置市舶司时,市舶使由知州兼任,市舶司判官则由通判兼任。同时转运司也掌管其事,另派京朝官、三班使臣和内侍承担市舶司的具体职务,谓之“管勾市舶司”。元丰三年,则设专管,谓之提举市舶司,如同提举常平盐仓之类的官员一样。崇宁初,“三路(指广南、福建和两浙)各置提举官,三方唯广最盛”[85]。市舶司主要的职责是:“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86]一切有关出海贸易的办理,外舶进来之后的抽解等等,均由它负责。南宋大抵继承此制,有时也由知州兼市舶使,知县监官。此下还有专库、手分和牙侩等吏人。专任监官则亲自到舶船上“收解”和收买。如蒋行简“监明州市舶务,舶船至,即日抽掣,亲自评量,随粗细立尽,老侩束手”[87]。专库、手分和牙侩等则对舶来品评定等级价格和保管各种舶来品。
宋代对国内贸易制订商税则例等条例,对海外贸易则制订了市舶条例,以便官员们根据条例规定处理有关贸易事项。从市舶司历年编敕情况看,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出海贸易的若干规定。
(1)根据宋太宗端拱二年(989年)的编敕,“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即经过申请、批准,然后发给签证,即“请官给券以行”,违背这项规定而擅自出海的,“没入其宝货”;这种签证谓之“公凭”或“公据”、“公验”。
(2)宋仁宗庆历编敕规定了,“客旅于海路商贩者,不得往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到其他地区去,“先经官司投状,开坐所载行货名件”;“召本土有物力居民三名结罪保”;不许携带“违禁及堪造军器物色[88],不至过越所禁地分”;然后官司给以“公凭”;如“海船无公凭,许诸色人告捉,船物并没官,仍估物价钱,支一半与告人充赏,犯人科违制之罪”;如越过所禁地分,即去高丽、新罗及登莱州界,“并徒二年,船物皆没入官”。直到元丰三年,除禁去辽国及登莱界分外,高丽、新罗等均可前往。
(3)在签发出海公凭的问题上,宋神宗元丰三年编敕规定,“诸非广州市舶司辄发过南蕃纲舶船、非明州司而发过日本、高丽者,以违制论,不以赦降去官原减”;元丰八年九月十七日敕又申明,“诸非杭、明、广州而辄发海商舶船者,以遭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强调广州司与明州、杭州司各有签证范围,不能有所逾越,制造混乱。[89]
(4)在沿海州军进行商贩的海舶,有一定期限,如泉州去杭州限期三个月,广州去杭州为六个月。但到海外经商的,三、五个月是难以往返的,“是岁不还者,谓之住蕃”[90]。又朱彧还记载了:“广人举债总一倍,约舶过回债,住蕃虽十年不归,息亦不增。”大概北宋编敕对于出海返回的日期,没有具体归定。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制订了回舶之限:“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仍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以上,许从本司根究”[91]。政府为抽税和管理方便,各船舶返回之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92]。
(5)出海的大商人,据元丰二年编敕,“贾人入高丽,资及五千缗者,明州籍其名,岁责保给引发船”[93]。“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副纲首、杂事,市舶司给朱记,许用笞治其徒”。从保存下来的公凭看,上面不仅登载了纲首、副纲首、梢工和杂事的姓名,而且还将船上的人员编制成为保甲,以便统率。遇有船上的商人死亡的,则“籍其财”[94]。
(二)对来华外商的若干规定。
(1)宋政府对来中国入贡和经商的外商是欢迎的,设置市舶司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来远人、来远物”。为便于蕃商的经营,凡是在设有市舶司的城市如广州、泉州和杭州等,也都有蕃坊。广州的蕃坊,为“海外诸国人聚居”。来华的外商,当年不回国的,“谓之住唐”。有的则几十年或世世代代地住下去。蕃坊“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95]
(2)不论是蕃长还是蕃舶纲首,凡是能够“招邀蕃商入贡”的,都可补官。如蕃舶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自建炎初至绍兴四年共收息九十八万缗”,因而诏补承信郎[96]。南宋末年的蒲寿庚原系阿拉伯商人,长年在华,曾被任命提举泉州市舶,降元以后又升为行省左丞,也是以招徕远商起家的。
(3)由于“广州每年多有蕃商带妻儿见过广州居住”,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年)广东转运使郑载建议,“今后禁止广州不得卖与〔蕃商〕物业”[97],亦即不得卖与田产之类。这条建议是否付诸实施,则不得而知。但从蕃商之拥有巨万资产来看,似未实行,即使实行了,也未得力。如长期居住在中国的辛押拖罗,家资达数百万缗,宋神宗封之为归德将军,熙宁五年返国时,宋神宗还赠与了白马一匹、鞍辔一副。又宋哲宗元祐年间,“广东蕃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98],也可证明。
(4)对久居中国的蕃商的财产,宋政府一直是保护的。敕令规定,蕃商身殁之后,“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南宋年间,“真里富国大商死在城下,囊赍巨万,吏请没入。王(指赵伯圭)曰:远人不幸至此,忍因以为利乎?为具棺敛,属其徒护丧以归”。这件事情大大感动了真里富国国王,他感谢说:“吾国贵近亡没,尚籍其家!今见中国仁政,不胜感慕,遂除籍没之例”。传闻之下,远近“无不感悦”[99]。这不过是一例而已。对于在海上遭遇风波的舶船和蕃商,一直受到人民和政府的照顾的。沈括《梦溪笔谈》上曾记载,嘉祐年间,一艘外国舶船受到波涛的冲击而飘泊到苏州,当地居民除给以生活上的帮助之外,还为之修理船只,“桅旧植木上不可动,工人为之造转轴,教其起倒之法。其人又喜,复捧首而”。曾巩也曾记录了,熙宁年间托罗人崔举飘流到泉州,给以口券,送到明州,“令于系官屋舍安泊”,“阙衣服者,官为置造”,此后并规定,对遇风涛之险的外国人,都加以存恤!救于艰险,济之危难,成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
(5)舶船在市舶司抽解、和买之后,蕃商即可召保至“市舶司陈状,疏其名件,给据付之”,在泉州者,即可在“福建路州军兴贩”[100]。在广州、明州者,当然也可以按这道编敕办理,在广南东路和两浙路州军兴贩了。对于“诸蕃国进奉物”,则按照元丰编敕,“更不起发,就本处出卖”,亦即在所在市舶司地区出卖,同前道编敕一致。蕃商是否可以到首都汴京去货卖呢?据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的诏令,蕃商“愿往他州或者东京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101],可以前往汴京或其他各州的。唐代的胡商可以到外州郡买卖,这项制度大约是继承了唐代的。
(三)禁止官吏贪污作弊的若干规定。
《南齐书·王琨传》上说,“广州刺史但经城门一过,便得三千万也。”唐代以来在广州市舶司的官吏也都腰缠巨万。在历史上,同外商贸易的地区,地方官吏总是贪污舞弊、脑满肠肥的。历来封建政府都下令禁止。宋朝在这方面的禁令似乎更多一些、更严一些。禁令之一便是禁止与外商私自贸易:“太平兴国初,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102]这道诏令涉及的面较宽。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直接诏令广州市舶司官吏,称这些人“罔顾宪章,苟徇货财,潜通交易,阑出徼外,私市掌握之珍”,要求转运司“专切纠察”。同年六月,又“诏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如违,当重置之法”[103]。所谓“重置之法”的规定,“如有收买,其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这道法令于大观三年推行到其他诸路。这样,市舶司官吏不仅不能向舶商收买舶货,也不能够与舶船纲首客旅勾结,将钱附给他们,“过蕃买物”,也是要罚的[104]。同时也不许将舶货寄存于官员吏人家中,“诸寄物于品官或蕃客及押判通事人(应干办并随行人同)以匿税者杖九十,受寄者加一等,受财又加三等(蕃客并不坐)”[105]法令虽密虽严,却制止不住官员们的贪婪。如泉州“舶商岁再至,一舶连二十艘,异货禁物如山,吏私与市者价十一二”,“遍一州吏争与市,唯守关咏与公(杜纯)不买一毫”[106]。一州上下官吏只有关咏、杜纯不肯私买舶货,再如宋徽宗时提举广州市舶的周穜拒绝蕃商献给的“呈样”(舶货货样)都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这样清廉的官员可惜太少了,而贪污的官吏比比皆是:“提举福建市舶,舶司远朝廷而多奇货,吏鲜自洁,商人亦困于侵牟,公私两敝!”[107]广州市舶司“法掾吏乾没市舶物,直数千万缗”;“郡当海货所聚,税入不貲,监者积习为奸,贪纵自如,至有八仙之目”![108]市舶司贪污,转运使有的也很不干净,有的“以市舶物代俸钱,其利三倍”[109],在这方面倒是很有“创造性”!不仅主管官吏们贪,宋高宗的宠妃刘婉仪,“恃恩招权”,“尝遣人讽广州蕃商献明珠香药,许以官爵”[110],也是无法无天。“南外宗(指南宗子院)官寄治郡中(指泉州),挟势为暴”,“至夺贾胡浮海巨舰,其人诉于州于舶司者三年不得直”[111],这已达到明火执仗、公然抢劫的地步。至于那些从贪污起家而获得可耻名声,诸如香燕大尹燕瑛、笃禄学士张苑、以及由献香烛而得到秦桧青睐的方滋得之辈,不过是历史上的可鄙的笑料而已。(www.xing528.com)
(四)关于抽分(或抽解)和官府和买的演变。
(1)宋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招徕蕃舶,主要想通过市舶司,垄断海外贸易,独占这项贸易的高额利润。为实现这个垄断,宋初对舶来品实行榷卖,即一切通过官府包办。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放宽了榷卖利,只对舶货中的犀象瑇瑁等宝货、香药,以及军用物品宾铁之类榷卖,其余舶货则在“官市之余,听市于民”[112]。垄断这项贸易的另一些办法为抽分(或抽解)和和买。前者是宋政府对舶商所抽的进口税,后者则是官府按照它的意愿购买足够数量的舶来品,然后才许可民间同蕃商交易。
(2)宋代抽解制度的建立,据陈傅良的记载,“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113]抽解二分也不是凭空制出的,而是有所参考和依据的。唐代设市舶司,如何实行征收进口税,不见记载,但据“阿拉伯人所传,海外来货,唐政府征其十三为关税”[114]。如果这个传说有几分可靠的话,那么,宋太宗淳化二年的抽解二分之制,当是从唐代“征其十三为关税”这一制度演变而来,但比唐减轻了十分之一。虽然制定了这项制度,但由于与海南诸国贸易不够繁盛,所以得利很薄,如陈傅良所云。为广事招徕外商前来贸易,宋太宗雍熙年间派使四出。这样,对二分抽解制又作了改变,“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115]就时间而论,它制订于宋太宗晚年或宋真宗初年。蔡襄在其为张昷之所写的墓志上说:“海外舶舸岁至,犀珠玳瑁诸香奇物,官取其十一”[116],充分证明了宋太宗、真宗之际是实行了十一抽分制的。不过,这个时候十一抽分制,也有其特点。范仲淹在王丝墓表上说:“〔王〕丝充广南东路转运按察使,兼本路安抚、提举市舶司。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夷人苦之。公令精粗兼取,夷人大悦,谓之金珠御史,意贵之也。”[117]从这里可以知道,宋真宗以来的十取其一的抽解,全都取精者亦即细色货;王丝兼取粗细两色,使细色货减少一半抽解,从而受到舶商们的尊敬,被称之为金珠御史。
宋神宗熙宁初开始变法,对抽解制度也作了重要的调整。对此问题,《长编》、《通考》、《宋史》诸书均都失载。我在《宋代市舶抽解制度》一文[118],作了考订。南宋孝宗隆兴二年,臣僚们在探讨宋开国以来的市舶制度之时,对宋神宗一代之制盛加称赞:“熙宁初,创立市舶一司,所以来远人,通物货也。旧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其待价,此招致之方也。……欲望戒敕州郡,推明神宗皇帝立法之意”,半个月之后,两浙市舶司把宋神宗以来抽解制度亦即所谓旧法的演变情况进行了比较,其中指出:“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择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买六分之类,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货。”[119]所谓“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就是宋神宗熙宁初年的抽解制度,将前此的十取其一的制度进一步放宽,从百分之十的税率下降到百分之六、七,为两宋市舶贸易中抽解分数的最低点。
到宋徽宗时候,抽解制度又发生了变化。“凡舶至,即漕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象牙重及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120]这就是说,不仅又恢复了十取其一的抽解制度,而且对三十斤重的象牙、乳香等又全部官买,抽解分数较熙宁以前又增重了。
在宋徽宗扩大抽解税率的基础上,南宋渡江之后,宋高宗绍兴初年,或者说绍兴六年(1136年)之前,抽解制度又有了一次变动:“〔宋徽宗十取其一之后〕,又其后择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买六分之类”[121],即从宋徽宗时的十分之一恢复到宋太宗时的十分之二的抽解制度了。据罗浚记载,“契勘舶务旧法,应商舶贩到货物,内细色五分抽一分,精色物货七分半抽一分”[122],此一抽解制度与宋高宗绍兴六年以前所实行的大体相合,当是南宋初年所定。而这一制度在南宋行使的时间最久。绍兴十四年(1144年)曾一度“措置抽解四分”,引起蕃商们的陈诉,不得不改为绍兴六年以前抽解分数,即使如此,舶商也因抽解过重而不肯涉洋前来。
宋高宗绍兴六年以来的抽解制度也未能贯彻。如明州市舶司对日本、高丽舶商抽解分数即与上述制度不同:“高丽、日本纲首杂事十九分抽一分,余船商十五分抽一分,起发上供”。可是这种办法在具体执行时就走样了:“各人物货分作一十五分,舶务抽一分起发上供,纲首抽一分为船脚靡费,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两倅厅各抽一分低价和买,共已取其七分,至给还客旅之时,止有其八,则几于五分取二”。抽解分数显然是极其沉重的。而对于海南、占城、西、平、泉广州方面来的船舶,则“不分纲首、杂事、梢工、贴客、水手,例以一十分抽一分,船贩铁船二十五分抽一分”[123]。这种抽分办法,是仅限于明州市舶司,还是也包括广州泉州市舶司,则不清楚;而且在南宋晚期吏治进一步腐败的情况下,这项做法能否实施,亦是难以逆料的。
(3)抽解之外,官府对舶货还有博买或和买。宋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患有一种通病:即在市场上买东西不是不出钱就是少出钱,总是想再捞上一把。对舶货的博买或和买也是如此。淳化二年开始实行抽分的时候,即已规定了和买的范围和数量,“除禁榷物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粗恶者恣其卖勿禁”[124],对于犀象这一类的禁榷物,重及三十斤以上,全由官府收购。由于收购价低、收购量大,蕃商想方设法加以抵制。如将三十斤重的象牙锯得小一些,就是一例。此后,官府和买一直沿袭下去,如前引宋徽宗时犀象抽解二分之后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十分之六七的贸易全被官府垄断。宝庆年间所谓的十五抽一之制,“至给还客旅时,止有其八,则几于五分取二”。在这种抽分和买的办法下,“客旅宁冒犯法禁透漏,不肯将出抽解”[125],这又是一种抵制方法。再则,提高舶来品的价格,从消费者身上多榨挤一些油水,以弥补同官府贸易中的损失,这是舶商的又一种办法。
对于从闽广市舶司抽解、和买的舶货,北宋政府是“以贵细者计纲上京,余本州打套出卖,大观后尽令计纲,费多而弊众,”因而南宋又恢复了北宋的办法[126]。各种舶来品,充满了府库,宋政府建立榷易务加以经营:“阇婆、三佛齐、渤泥、占城诸国亦岁至朝贡,由是犀象香药珍异充溢府库。〔张〕逊请于京置榷易务,稍增其价,听商人入锦市之,恣其贩鬻,岁可获钱五十万缗助经费,太宗允之。”[127]政府不仅经营这些宝货而大获其利,同时以其掌握这些宝货促使商人入中粮草,对充实边防也起了相应的作用。这一点在茶专利一章中已经说过了,不赘述。
总之,海外贸易给宋代财政以不小的影响。“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宋太宗时市舶司所收犀象、香药等舶货,“岁约获五十余万斤、条、株、颗”[128],“一岁果得三十万缗,自是岁有增羡,至五十万缗”[129]。宋仁宗天圣以来,犀象等宝货“充牣府库,尝斥其余以易金帛、刍粟,县官用度实有助焉”。至皇祐中总入为“五十三万有余”,宋英宗“治平中又增十万”[130]。到南宋绍兴年间,市舶司的“抽解与和买岁计之约得二百万缗”[131]。因此,在宋政府特别是南宋政府财政中占有相应的比重:“大率盐铁居十之八,茶居其一,香矾杂收又居其一焉”[132]。香矾杂收主要地是市舶的抽解和买之入,在南宋初年占百分之十;而市舶收入约占百分之四、五。到南宋中叶六千多万缗总收入中,约占百分之三左右。从这方面说,宋政府通过市舶司达到了它垄断海外贸易利润的目的。
海外贸易对宋代社会经济也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和作用。这里先对进口物品作一分析。据《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一书的统计,“宋代从海外进口的货物应在四百一十种以上”[133]。这四百一十种以上的物品大致可以分作以下几类:
(1)有关物质生产资料的舶货。诸如条铁、生铁、镔铁之类都是,对于社会生产自然是有益的。再如硫黄,在古代可以作为药物,但在宋代则应用于火药的配制,需要量甚大,从日本进口者甚多,北宋元丰年间一次进口五十万斤[134],对加强宋代的边防也是必要的。
(2)许多必需的生活资料,如白番布、花番布、駞毛缎、织金软段、高丽毛丝布等各类棉毛纺织品,槟榔等食品(也有的是药)、松板木板等木材和铜器、藤席、折扇等器物,这些物品虽然绝大多数同当时的劳动人民无缘,但它们的进口还是有益的。
(3)药品。进口当中有一大批是传统中药药品,从《宝庆四明志》记载看,高丽进口的有红花、茯苓、杏仁、细辛、山茱萸、白附子、甘草、防风等等,都是常用的药品。这类进口品有益于人民的健康,当然是值得称赞的。须加说明的是,从海南诸国进口的香料类之中,诸如乳香、苏合油、没药之类,也多用于医药。例如用苏合香油配制的苏合丸,对于医治高血压、半身不遂有一定的疗效。这类物品虽然也属于贵重的香料一类,它制成的各种药也仅供宫廷、官僚士大夫享用,但同那些完全属于奢侈品一类的香料有根本性的不同,虽然在进口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也是必要的、正当的。
(4)工艺品。诸如日本刀、螺钿器物等,由于制作精美,受到人们的好评。如欧阳修对一口日本刀曾写出如下的诗句:“鱼皮装贴香木鞘,黄白闲杂输与铜。百金传之好事手,佩服可以禳妖凶。”[135]梅圣俞和司马光也都有诗称赞。这类工艺品虽然仅限于少数人使用,但它的工艺技术对于促进我国某些产品来说是有益的,因而也是值得欢迎的。
(5)奢侈品。一类是犀角、象牙、珊瑚、真珠、猫儿眼等所谓的宝物,一类是香料。香料一部分可以药用,是值得重视的,但诸如前面提到的白笃耨、龙涎香之类,前者“广州市直每两不百千,次亦五十千”[136],后者“初行于都下,每两直钱二十万”[137],完全是为宫廷显贵大官僚大地主们享用的奢侈品。而这两类奢侈品,在进口的舶来品中占有大宗,“番商贸易至,舶司视香之多少为殿最”[138]。这就暴露了宋代海外贸易的实质:即通过市舶司的垄断性贸易,不但为宋政府攫占高额商业利润,而且也攫取宝货香料,以满足宫廷官僚大地主的奢靡生活。当然,在认识这一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海外贸易丰富了我国社会物质生活,对于发展我国医药学、工艺制作技术也起了不小的作用,又是值得肯定的。
至于宋代向海外诸国出口的情况,《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一书论述得极为详尽,不再多说。从出口的物品说,诸如丝绸之类的丝织品,瓷、陶器,各种铁器、铜器、金银器,各种生活日用品漆器、伞、草席,以及大批的粮食和荔枝等特产,远销海南诸国,不但丰富了它们的社会经济生活,而且也有助于它们的社会生产,历来为海外诸国所赞扬。特别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是,两宋三百年作为特殊商品的铜钱不断地向海外诸国流去。在与海外诸国贸易中,“蕃夷得中国钱,分库藏贮,以为镇国之宝。故入蕃者,非铜钱不往,而蕃货亦非铜钱不售”[139],当时铜钱不只流入我国少数民族统治地的区,而且如张方平所指出的,“自广南福建两浙山东恣其所往”,“莫不载钱而去”。同时,张方平还指出,如果对铜钱的外流听之任之,不予制止,“逐州置鑪(指铸钱),每鑪增课,是犹畎浍之溢而供尾闾之泄也”[140]。刘挚在元祐元年也指出:“今都内之藏,既不闻于贯朽;而民间乏匮,时或谓之钱荒。此何谓也?是故大者泄于四夷而已!”“海舶之所运,日积一日,臣恐穷吾工力,不足以给之”[141]。因而在此以后,禁铜之令一再申明,而铜币之外流则无从遏止:
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初申严淮海铜钱出界之禁,而闽广诸郡多不举行。于是泉州商人夜以小舟载铜钱十余万缗入洋,舟急风重,遂沉于海,官司知而不问。[142]
……金银铜钱铜器之类,皆以充斥外国。顷年泉州尉官捕捉铜鋜千余斤,光灿如金,皆精铜所造,若非销钱,何以得此?[143]
今日之钱,鼓铸不登,渗漏不貲,鉟销日蠹,私家藏匿,叠是四弊,固宜铜钱日少而无济楮币之流行。[144]
铜钱的外流,近邻交阯是一个重要地区。绍兴三年明橐的奏言中指出:“访问邕州之地南邻交阯”,“逐年规利之徒贸易金香,必以小平钱为约,而又下令其国,小平钱许入不许出,二者之弊若不申严禁止,其害非轻。”[145]这大约是从陆路上“透漏”出去的。再一个近邻是日本,铜钱则从海道上“透漏”过去。南宋晚期,“透漏”的情况特别严重,包恢曾经有过一段描述:
盖倭船自离其国,渡海而来,或到庆元(即明州)之前,预先过温台之境,摊(库本作“摆”)泊海涯。富豪之民公然与之交易。倭所酷好者铜钱,而止海上;民户所贪嗜者,倭船多有奇珍,凡值一百贯文者,止可十贯文得之;凡值一千贯文者,止可百贯文得之。似此之类,奸民安得不乐与之为市?及倭船离四明之后,又或未即归其本国,博易尚有余货,又复回旋于温台之境,低价贱卖,交易如故。所以今年之春,台城一日之间,忽绝无一文小钱在市行用。乃知本郡奸民奸弊至此之极,不知前后辗转漏泄几多不可以数计矣![146]
搞铜钱走私活动的,是所谓的“富豪之民”、“奸民”。而“奸”且“豪” 的民也就是当地的土豪恶霸。不单是“奸”、“豪”,那些“沿海郡县寄居(指寄居在城市里的官僚士大夫),不论大小,凡有势力者,则皆为之。”正是由于这些特权者们的参与,“官司不敢谁何,且为防护出境”[147],从而使铜钱走私日益猖獗,源源流向海南诸国了。
为什么海南诸国是这样地癖好中国的铜钱,并千方百计地将其弄到手呢?要想弄清这个问题,只有认真研究当时海南诸国的社会经济情况,特别是它们的商品货币发展的状况。据宋人张方平的意见,“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148],因而铜钱无可遏止其外流了。这个意见是值得重视的。就当时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看,宋居于最前列,远远超过了包括海南诸国在内的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尤其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方面更是如此。海南诸国商品经济的极不发展,货币流通固然少,而制造的货币不仅是少,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始铸造货币。这样,在同中国交通往还时,它们也就渴望获得中国的铜币了。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有泉货之称的货币,如乔幼梅同志指出的,它本身又具有这样一个特性,它总是向货币流通量少、物价低廉的地方流去,像水从高就低一样。当着海南诸国的物品,“凡值一百贯文者,止可十贯文得之;凡值千贯文者,止可百贯文得之”时,铜币便不顾一切地冲破宋代的关防法禁,远流异域而去。更何况有“奸民”“富豪”和一些有权势的“沿海郡县寄居”者们的推波助澜呢!?
铜钱的外流,不言而喻,对海内诸国商品交换、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对宋的经济发展就很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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