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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征商的条例和规定以及相关处罚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代征商是古代关市之征的继续和扩大。[17]所谓商税则例,就是有关商税征收的条例和规定。宋代商税则例的创行,极其清楚地告诉人们,它否定了前此割据时期诸国所实行的地方性的征商制度,而代之以新的划一的征商条例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二)对偷税、漏税的处罚条例。宋代商税,在广大地区上是按物品的价值而抽税的。

宋代征商的条例和规定以及相关处罚

宋代征商是古代关市之征的继续和扩大。两宋三百年间,商税征收与日俱增,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使宋国家财政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若干年来,对宋代商税研究有不小的进展,但对其中许多问题,如宋代市场性质、商税的影响和作用仍有不少分歧。本章将结合前此的研究,对以上问题加以说明和探讨。[16]

宋开国之初,对商税的征收即十分重视。陈傅良指出:“我艺祖(按指赵匡胤)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17]所谓商税则例,就是有关商税征收的条例和规定。宋太祖开国初制定商税则例的情况已不可考,但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诏书来看,命诸路转运司“以部内州军商税名品参酌裁减,以利细民”[18],显然是对征收商税的全部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到淳化五年(994年)五月,诏书上在说明征商意义的同时,还声称:“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19]很显然,商税则例虽然创始于宋太祖开基之初,却经历了三十多个年头,到宋太宗淳化五年方才完成,并史无前例地第一次将其揭榜置壁、公诸于众的。宋代商税则例的创行,极其清楚地告诉人们,它否定了前此割据时期诸国所实行的地方性的征商制度,而代之以新的划一的征商条例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这一做法,不但能够克服地区性的征商制度中畸轻畸重的问题,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打破了割据者们为遏止本地财赋的外流而设下的重重障碍,大大方便了商品的流通。商税则例的制订和公布,显然是统一条件下经济发展、商品货币流通的客观要求,因而不能低估它的意义和作用。

宋代征商之制,在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书中曾有如下的简要规定:

国朝之制,〔关市之税〕,凡〔布〕(原作刘,不可解,当从《通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20]

上述这些与前引“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算”,亦都包括于商税则例之中。所有这些,在实际中是怎样规定和执行的,以及是否都能够“遵守”,特别是官吏们是否都能够一一“遵守”执行?下面结合其他记载,考察一下商税则例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官员们经商是否征税的问题。

宋初的一些文官武将,以其“从龙之彦”的特殊身份,“乘传求利”,四处经营:“自五代用兵,多姑息藩镇,颇恣部下贩鬻。宋初功臣犹习旧事。太宗初即位,诏群臣乘传出入,不得赍货邀利,及令人诸处图回,与民争利”。例如张永德在太原,曾派亲吏“贩茶规利”,甚而“阑出徼外市羊”[21]。身任宰相的赵普,“遣亲吏诣市屋材,联巨筏至京师治第;吏因之窃货大木,冒称普市,货鬻都下”[22]。在赵普到秦陇私贩大木的时候,不少“近臣戚里”参与了这项活动,“所过关渡矫称制免算”,又“厚结有司,悉官市之,倍收其直”[23]。驸马都尉柴宗庆,“遣家僮自外州市炭,所过免算,至则尽鬻之”[24]。为制止达官贵人们这类活动,太平兴国二年正月诏书禁止:“自今不得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25],即不许这些特权者再做买卖。同时,还借着市秦陇竹木的案件,审讯三司副使范旻“属吏”[26],压制这股歪风。虽则如此,一些贵戚仍旧贩鬻规利。驸马柴宗庆指使他的妻子鲁国长公主向宋真宗求情,试图将华州市木免除商税。宋真宗说:“先朝深戒戚里不得于西路收市材木,盖虑因缘贩易,侵坏法制。鲁国所请且从之,可诏驸马都尉柴宗庆谕旨,自今不得如此”[27]。此后,官员武将们,不分大小,只要追逐商业利润,就必须按商税则例缴纳商税。天圣四年四月“六日审刑院言:准咸平四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商物依例抽□罚”[28]。大概在咸平四年制定了按商税则例(即“依例”)“抽罚”的。到宋神宗元丰年间,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宋徽宗宣和二年,因“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29],朝臣们要求,对这些人“杂载舟船,若过关津,并许搜检”[30],于是诏书重申按元丰法输纳税钱。对官员们的贩鬻贸易,朝廷斥之以“与民争利”,名义上是不许可的。但在商税则例中,则确定了包括官员们在内,只要经营商贩活动,就得照章纳税,这是一个确定不移的原则。

(二)对偷税、漏税的处罚条例。

前引淳化五年诏书中说:“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用处罚的办法,以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商税的征收得到保证。据宋仁宗天圣元年八月三司奏称,杭州富阳民蒋泽等提到偷税漏税的商人沈赞,将其贩运的一百八十二匹罗“没纳入官,支给赏钱”。可是经“省司看详条贯,婺州罗帛客旅沿路偷税,尽纳入官,即无条许支告人赏钱,欲依条支给,数多不得过一百贯,从之”[31]。从这个事例来看,贩卖罗一类的商品,偷税时全部没收,而不是淳化诏书中没收三分之一;对告人的赏钱也不是没收三分之一的物品的一半,而是最多不得超过一百贯钱。此外,为了严禁偷税漏税,天圣二年又规定了,婚姻所用的“聘礼物色匹帛”,如在本州县内,可以免纳商税,只要出本州县之境,到其他州县去,“及经由商税处,即依例收税,所在不得出聘礼公验”[32]。看来连婚姻所需也要缴纳商税了。

(三)按商品价值抽税和根据运输工具的容量抽税的问题。

宋代商税,在广大地区上是按物品的价值而抽税的。这里不妨以金银为例。宋代对金银和金银器物都一概纳税。宋真宗天禧二年前,夔州上买供银,“旧例商人赍银入城者,每两税钱四百五十文足,如无邻州公引,即倍税之”,因税重贩少,天禧二年七月不得不除去这项征商[33]。宋仁宗天圣二年四月,汴京商税院奏称,“旧例诸色人将银并银器出京城门,每两税钱四十文足,金即不税,自今每两税钱二百文省。从之。”[34]夔州税银每两四百五十文足,指的是川峡诸路所行使的铁钱,折合铜钱为四十五文足,夔州税银一两要比汴京多收五文。从这里可以看出,尽管宋代有了统一的商税则例,但在各地区的征商中,同一种商品仍然存在征税畸轻畸重的问题,当然比割据时期的情况稍有改善而已。宋代金银价格是不断上涨的,宋真宗“咸平中银两八百、金五千”,到大中祥符年间,即“增踊逾倍”,银一两到一千六百、金一两十千了[35]。金银的比价大体上是一与六之比,但就商税征收情况看,金一两征商二百文省,即一百五十四文足,而银为四十文足,则为一比四。对金的征税显然是稍轻的。从这里又可看到,宋代征商又是以商品价值来确定轻重的,即按贵重者税重、轻贱者税轻的原则来确定的。宋代商税则例之确定这一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

但是,在个别地区,如海南岛,不是按照上一原则来征收商税的。这个地区收税办法是:“定车船之丈尺纳,谓之格纳。其法分为三等。”就是说,根据运输商品的工具——车船容积或载荷量的大小来收税的。按照这种办法,“假如五丈三尺为第二等,则是五丈二尺遂为第三等。所减才一尺,而纳钱多少相去十倍。加之客人所来州郡物货贵贱不同,自泉、福、两浙、湖广来者,一色载金银匹帛,所直或及万余贯;自高、化来者,惟载米包瓦器牛畜之类,所直或不过二三百贯。其不等如此,而用丈尺概收税,故泉、福客人多方规利,而高、化客人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类。”[36]用这种办法征商,极不利于商品的流通,以至“高、化客人不至”,“海南少有牛米”,直接影响了海南岛地区生产和生活的改。不过,这种征商办法仅限于海南岛局部地区,而绝大部分地区则采用上述征商的办法。

(四)关于铜钱是否征税的问题。

宋代金银以及金银器,不限于商人,出京城门都是要征商的,上面已经说过。那末,携带铜钱,或者商人们携带铜钱是否征商呢?宋仁宗天圣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有乞税钱陌者。帝曰:货泉之利,俾其流布,而税及之,为深患矣!不可施行。”[37]南宋孝宗乾道六年正月十三日诏书上说:“沿江诸郡税场,今后商贾所载物货,如系茶盐米面铜钱,敢有违法收税者,许商贾越诉,监司按劾以闻。”[38]加藤繁氏根据这些材料,极其肯定地说:“在宋代,对商贾的缗钱是不课税的。”[39]这个意见还有探讨的余地。

宋太祖建国之年,在诏书中提到:“请州勿得苛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40]诏书中所书的“货币”当然包括金银铜钱在内,都是应当“输算”即缴纳商税的。王安石变法,除铜钱之禁,铜钱可以携带到海外诸国,“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缘边州郡钱出外界,但每贯量收税钱而已”,这同样指明,携带铜钱要出税钱。如果认为这种税钱是因铜钱出外界而征收,但另外的材料,如戴静华同志所引用的,“五谷无税商贾必大流通,不载现钱,必有回货,自皆有税”,同样证明铜钱是有征商之税的[41]。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铜钱才不征商,如宣和四年六月十四日诏书中提到的:“官司将客人船载有公据买盐钞见钱,妄喝税物收税致留滞者……科徒二年”[42];“请官便钱而不出城”的,以及“或卖官物入官而所给钱虽出城”[43]的,也都在免征商税之列。除上述这类情况之外,不言而喻,显然是征税的。综合来看,北宋铜钱是征商的,南宋因政府铸造铜币甚少,铜币在市场上多不公开流通,为鼓励铜币之投入市场,于是有上述宋孝宗乾道四年的诏令,严禁对铜钱征税。

(五)关于以货币为主、以产品为次的商税征收问题。

在商税征收中,货币居于主导的地位,后面商税征收的数量可以得到充分的说明,与此同时,商税还征收一定数量的产品。所谓“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这种产品抽税率是百分之十。如大中祥符编敕中规定,“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44]。石炭在大中祥符二年免征商之前,“每驮抽税十斤”[45],按一驮为一百斤,石炭抽税也是百分之十。从另外一些材料看,抽税超过了百分之十。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诏书上说,从徽、严二州贩运木材,如不去临安,“辄于中路截往别处,许诸色人陈告,将木植三分之一给告人,二分没官”;同时还规定了,“罢二州(指徽、严)抽解,径发至临安府,抽取三分”[46]。“抽解”也就是“抽分”,徽、严二州木材运至临安纳税百分之三十,这种商税也够沉重的了。抽解的物品,据绍兴四年二月三日的一道“德音”,“应残破州县民间建造屋宇,合用竹木砖瓦之类,并与免税,仍免抽分”[47],可以知道竹木砖瓦之类也都是可以抽分的。对产品的“抽解”,同市舶贸易中的“抽解”大体上是一致的。

(六)商税的几种形式和商税税率。

马端临指出:“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48]。“过税”和“住税”这是传统商税中两种重要的形式,具有普遍的意义。除此之外,还看到一些特殊的形式的商税。吕陶于元祐更化之初,非难宋神宗时川茶的官榷。他说,蜀茶可以商贩的有两千五百万斤,“流转三千里之内,所谓住税、翻税、过税者亦可得五十万贯(原注:旧例住税每斤六文,客人买出翻税每斤六文,两项可得二十五万贯,所过场务……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又可得二十五万贯”[49]。这种翻税也是一种形式的商税。

所谓翻税或买出翻税,当即翻引税。如在两淮茶商所使用的长引,“水路不得过高邮陆路不得过天长县”,后经改变,愿去楚州和盱眙军的,每二十三贯或二十六贯引各贴纳十贯五百,这种改变售茶地点的贴纳即谓之“翻引钱”。如到楚州、盱眙军后,还要到淮北诸州军,即再贴纳十贯五百文[50]。翻税和买出翻税就是这类的翻引钱,它在茶叶经营中才存在,因而这一形式的商税具有它的特殊性。榷盐中的“钞面转廊”与这种翻税、翻引钱,颇多类似,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税。以上两者都隶属于前面几章,故附在这里一提。

其次,看一下宋代商税税率。宋代的过税和住税是在商品从买到卖完成其流通过程中征收的。这两者的总和表明了宋代商税税率的高低。前引《通考》所载,过税每千文算二十,住税为三十,二者共为五十,商税税率为百分之五。这是商税则例的一个重要规定。但是,在实际中,能否执行呢?显然不能。以前引川路过税、翻税和住税来看,翻税严格说来,应当属于过税,至少其中的百分之四十属于过税。如果这样理解不错,二十五万贯翻税中十万割属于过税,则过税为三十万贯,而住税和翻税则为二十万贯,过税比重远大于住税。即使翻税不动,和住税加在一起,才与住税相等,这同样说明在实际征收中,过税比重大于住税。这样就同商税则例的规定不一致了。为什么过税征收的比重大于住税呢?这是因地方上的税务林立,每过一个税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于是在商税征收中,过税要大于住税,从而使商税率不是百分之五,而是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前面的产品“抽分”即可说明,后面还将继续说明。(www.xing528.com)

(七)关于田契钱等的征收。

商税则例中规定,“民间典卖庄田、宅店、马、牛、驴、骡、橐駞,……皆算”。因之,这些物品的买卖,是商税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前编提到,宋代继承前代制度,上述田宅牲畜的买卖,都必须立契,到所在官府上印、纳税,谓之红契;不到官府纳税、上印,则谓之白契,白契则是非法的。《三朝名臣言行录》上记载如下一则故事,邵雍洛阳的田宅,系由司马光等人送给的,“康节宅契,司马温公户名,园契、富郑公户名,庄契、王郎中户名,康节初不改也。”[51]这些庄、园、宅契都是上印、纳了税的。

宋代田契钱的征收,始于宋太祖开宝二年九月,“令民典卖田宅限两月输税”。[52]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因“庄宅多有争诉”,“说界至则全无丈尺,眛邻里则不使闻知”,召集庄宅行,“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半,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53]。宋仁宗嘉祐三年规定,田契钱每千文收四十文,即按百分之四的税率收税。以后不断增重,宣和四年为六十钱,建炎三年增至百文,绍兴五年又附加勘合钱十文,继又三文,共为一百一十三文。田契税税率从百分之四增至百分之六、百分之十、百分之一一·三。大约在南宋孝宗时候,“民间市田百千,则输于官者十千七百有奇”[54],税率为百分之一〇·七。较之宋仁宗嘉祐三年,税率增至百分之二五〇强。田契钱由谁承担呢?据洪迈的记载,“皆买者独输”的[55]。与田契钱相关的,从宋徽宗时征收田契纸墨费即所谓钞旁定帖钱或勘合钱,也一增再增,由买者承担,这种杂税在第一编中已经说过了,不再重述。从田契钱来看,说明了宋代商税的征收是不断增重的,尤其以北宋徽宗到南宋年间,增加得更重。

至于牲畜等的买卖,宋徽宗崇宁三年六月十日敕规定,“诸典卖中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56],可见买卖牛畜不但要纳税,而且还要立契。自驴以上的大牲畜大约都是如此(《颜氏家训》记有买驴立契的故事,可见这是传统的做法。具体的税收则不清楚)。猪羊的买卖有税,屠宰也要纳税,“今天下税务,猪羊凡屠宰者,皆须日负载入务收税”[57]。永康军崇德庙,因系灌口神祠,每年要有四万口羊供向神祠,“一羊过城,则纳税钱五百,率岁终可得二三万缗”[58],所谓“税钱五百”,是过税呢,还是屠宰税呢,已无法说清楚,但其为征商之税则是可以确定的。而且从羊论头征税来看,猪的征税想必与此差不太多。

(八)对前代征商制度的继承。

宋代商税则例虽然是针对五代税收的混乱而制订的,因而对过去自然有变革的一方面,但也有继承的一方面。现从一些具体事例中来加以说明。

(1)川峡路“忠州等处伪蜀日以鱼为膏,输其算”,成都府“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江淮湖浙民贩芦苇者”,“琼州伪命日,每遇市集居人妇女货卖柴米者,邕州人收一钱以为地铺之直,琼州粳米计税四钱、糯米五钱”[59],凡此之类,或属于“贩夫贩妇细碎交易”,或属于无名苛敛,先后被政府下诏免算,这是一类情况。

(2)割据时期,江湖以及池潭陂塘盛产鱼虾莲藕的地方,“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买输课,或遣官吏主持”,这就阻碍一般贫民下户的采捕,对生产是不利的。针对这类情况,曾屡次下诏废罢。淳化二年的诏书上说:凡“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者,都一律开放,“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即准旧例收税”[60]。诏书虽然屡下,各地豪霸继续霸占了公共的湖陂,在第一编水利中已经谈过了’ 不多叙述。由于上述措施,公共使用的江湖陂池的开放,不仅对生产有利,对政府商税的增长也是有利的。

(3)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知滨州吕夷简要求免去河北农器税[61]。宋真宗,“务穑劝耕,古之道也”,非特免河北农器税,“自今诸路州军农器并免税”[62]。可是在实际中是否执行,则大成问题。天圣四年,“高邮军商税务令民纳犁具税钱”,于是又重申农器免税。转眼至天圣六年,诏书上忽然说道:“自今民贩生铁器上京,所经县镇依诸杂物例关报上京,送纳税钱”[63]。所有生铁器不都是农器,但至少一部分生铁器是农器,或一部分农器是生铁器。这道诏令对于作为农器的生铁器是征税还是不征税呢?很难说是不征税的。南宋绍兴五年,知扬州叶焕为使江浙货物贩运到扬州,以恢复兵火焚荡之后的残破,曾规定“贩运斛斗、布帛、农具、竹木、丁铁”等等都免征算[64]。到绍兴八年,中书门下省奏称:田亩“全藉耕牛布种,访闻人户买贩耕牛,州县往往收税邀阻,及鼓铸农器经过关津亦不依条免税”,于是又再次申明,并“令监司常切觉察,仍多出文榜晓谕”[65]。身居中书门下省的高官,就只能“觉察”和“晓谕”,税吏们是否“晓谕”和被“觉察”,是另一回事了。

(4)同农具一样,米面免税云云也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言。早在宋太祖乾德四年就下诏,“剑南道伪蜀日有以米面收算,罢之”[66],可是宋太宗淳化二年江西转运司就奏称,“鄂州旧例,盐米出门皆收税钱”,更不必说贩卖了。于是又诏,“自今民贩鬻斛斗及买官盐出门并免收税”[67],然而宋仁宗天圣三年,靠刀耕火种难以为继的万州,“民货鬻斛斗,商税务收纳税钱”,因而又有当地官吏奏请,免去征商。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直到宋哲宗年间,米面征税一直没有减免。南宋也一再下免算之诏,但仍一再有征商之事。如建炎三年李迨奏称,绍兴五年的诏令,以及扬州、湖南连续出现的免税之诏[68],都说明了这种情况。到绍兴十五年,宋高宗出面说话了,“天下之物有不当税者甚多,如牛米柴面之类是也”[69]。到绍兴十七年,户部也继而说话了,“依准圣旨措置到州县镇务违法收税钱并客贩米斛并免收税”[70]。绍兴十八年“累降指挥”之下,似乎解决米面税收的问题了。可是在宋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照样是“累降指挥”的;即使“民价踊贵,民间缺食,全藉客米接济”的紧急时刻,所在场务仍然“巧立名目,违法收税”[71]。淳熙六年又发表了类似的诏令。据加藤繁氏《宋代商税考》,只有在灾荒极其严重的条件下,米面征商之税才能豁免,在其余时间内,免税之诏都是不兑现的空话。

从以上几个事例所表现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来说,靠宋封建统治者减税免算这一类的“恩赐”是极其困难。今天他可以下减免之诏,明天他又可以将减免的赋税收回去,甚至加倍的“饶润”他自己。因之,宋代商税同其赋税一样,只是增加而不是减少。

(九)则例以外的各种新的杂征横敛。

商税则例是官司税吏们征商的准则,应当严加遵守的。而事实上却不然,他们违背了商税条例和规定,随意创行新的税目。例如:

(1)力胜钱。对船只则按大小征收力胜钱,这大约脱胎于汉代对车船的征算。本来船中有货物,征力胜钱还有藉口,而船中空无一物,又是上水船,也要收力胜钱[72]。甚至有的地方,如川峡路诸州,船只靠岸就要收钱,是所谓的“到岸钱”,直到淳化二年这个到岸钱才被废除[73]

(2)市例钱。这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市易务的一个新创造,“官税一百,专栏(税卒子)等合得市例钱,官中遂以为定例”;在征税中,“苧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却问客人别要市例钱十文”。后来规定“市例钱二十文以下并放”,但在税钱三百文以上便一定要缴纳市例钱,并且成为一项定制[74]

(3)打扑钱。前面提到,在一路之内,每经场务就得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样是一征再征。打扑钱就是这类性质的征商。“熙河路商货已经秦凤路打扑钱,若本路再收,显见重叠。乞于秦凤路所收钱数,每色立为三分,内收二分打扑”。这项要求奏可之后,经制边防财用司奏称:“熙河路客旅,虽经秦凤路打扑,缘物货至极边,获利尤厚”,因而“乞依秦凤路例收打扑钱”[75],熙河路就在熙宁九年冬得到批准,开始征收打扑钱。经过各路打扑,政府的商税固然是增加了,可是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有提高售价,把官府打扑出去的钱打扑到消费者的身上,而从熙河边远地看,还打扑到兄弟的少数民族人民身上。

宋代虽然有了统一的商税则例,可是在则例之外可以随意征商,这种随意性既表现在各州军之间,也表现在逐路之间。因而宋代征商,正如马端临所说是“无定制”的。这是因为,虽有定制,而不严格遵守,仍然是“无定制”的。从这样一个特点中,可以看到,在没有形成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之前,各地方市场的封建性、地方性始终是存在的。即使象两宋,商业城市经济有了如此显著的发展,制定了全国性的商税则例,也同样是存在这种情况的。

(一〇)宋代商税则例的一再修订及其实质。

淳化五年完成商税则例的制订之后,在将近一百年的历程中,由于官司税吏们“辄增名额及多收税钱”,从而使这个则例失去了它意义和作用。因此,宋徽宗崇宁五年九月十七日诏命“户部取索天下税务,自今日以前五年内所收税钱并名件历,差官看详,参酌税物名件税钱多寡,立为中制,颁下诸路,造为板榜,十年一易,永远遵守”[76]。这是继淳化则例而制订的新的崇宁则例。崇宁则例既然根据崇宁五年九月十七日以前的五年税收的平均数,并且在“仍各不得亏损元额”的条件下制定的,它也就是以前此日益增重了的商税,重新作为划一的规定而让人们遵守。所以,尽管新的则例用“辄增名额及多收税钱,以违制论”这样堂而皇之的语言向全国发布,但它丝毫也无法掩盖自身征税的进一步增重。

南宋建立之初,各地版籍焚于兵火,田赋征收锐减,于是征商和各项杂敛在财政收入中比重增大,从而引起南宋当权者的注意。绍兴六年(1136年)八月三十日,诏令两浙江西都转运诸路转运司,“取索本路应干税物则例,体度市价增损,务令适中”,开始了再一次的商税则例的修订。绍兴商税则例同崇宁商税则例一样,是根据市价增损进行调整的,由于南宋初年物价波动剧烈,为使政府商税收入免于亏损,从崇宁则例的“十年一易”,改变为“每半年一次,再行体度市价,依此增损施行。”[77]从宋太宗淳化五年商税则例的创制,到宋徽宗、宋高宗的重订和再订,深刻地反映了,宋代物价特别是宋徽宗以后的物价剧烈波动,商税则例的一再调整和修订,无非是在这一剧烈波动中维持商税数额。所以,商税则例的修订和再订,深刻地揭示了宋封建统治集团攫占商业利润的贪婪。事实也正是如此,宋代商税增重正是通过则例的调整而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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