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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醋的制作与贸易:北宋官榷与私营共存,南宋禁令规定制约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宋以前诸代是否榷醋?宋代榷醋,北宋较宽。在宋仁宗前,各州县都有酒务,这类酒务是可以兼来酿醋的,醋坊建置与否是不关紧要的。总之,北宋一代醋的酿造和买卖,既有官榷,也有私营,两种形式同时存在。可是,到南宋情况发生变化了。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南宋禁醋是有明文规定的,因而不能私自酿造。在南宋,醋息钱也成为地方上的一项苛敛。

宋代醋的制作与贸易:北宋官榷与私营共存,南宋禁令规定制约

宋代是否榷醋?宋以前诸代是否榷醋?马端临曾引用后周显德四年的诏令,“应乡村人户今后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醋供食,仍许于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102],这是说后周显德四年以后是不榷醋的,而四年以前显然是榷醋的。接着在此段之后,马端临又引用了吴曾《能改斋漫录》所记,称曹魏时中书监刘放所谓,“官贩苦酒,与百姓争锥刀之末”,其中的“苦酒”,“盖醋也”,并指出榷醋自“曹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从而也指明了宋代也曾榷醋。赵瓯北在《宋元榷酤之重》一条中,引周密《癸辛杂识》等记载,称“宋制并禁醋矣”[103]

宋代榷醋,北宋较宽。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十月诏书,曾“许诸道州府县镇乡村人户自买糟造醋供食”[104],同后周显德四年诏书一样,许可民户“买糟造醋”的。但是,“糟”自何而来呢?糟和曲,醋和酒,从来是紧密地关联着的;造曲也就造糟,酝酒也就酿醋。因而曲既为宋政府制造和掌握,糟也同样地为宋政府所制造和控制。因而“糟”只能是从政府中买来。这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三司的一段奏言中说得非常清楚:“诏州酒务所收糟,先许民间买以造醋,昨因天长军禁止不卖,而诸处积压多,请依元敕出卖,其余羡者,令务内自造醋醅。从之。”[105]三司奏言不但说明了民户造醋所用的糟来自官府,而且也说明官府的酒务也造醋货卖。这样,醋的生产在宋代形成为两个系统,一是民间酿造,一是官府酿造。

民间系统的醋的生产,到宋真宗时有了发展。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许民间市官酵,置坊鬻醋”[106]。这样,民间不但从官府中买酵或糟,而且可以建立专门酿醋和买醋的醋坊了,醋坊这个既是手工作坊又是卖醋小店合二而为一的新行业在社会上发展起来了。宋仁宗天圣四年,在这个行业的发展中出现了如下的事件。三司根据陕西转运司的奏状,称“永兴军、秦、坊等州,自来只令人户买糟造醋沽卖,各获厚利入己”;陕西转运司为之眼红,于是“牒通州军差官截日,官自置务酝造沽卖,候收到课利,别具供申”,全部实行了官府自造自卖的官榷制。这件事情上奏之后,宰臣王曾等奏称:“榷酤之法,起自前代,已是曲取民利。盖以军国赡用,经费至广,未能除去。今复酝醋,尤更琐细。欲只令永兴军、秦、坊州召人买扑酤卖,并其余州军并不得官置醋坊。帝曰:此事尤可行,速与指挥。”[107]这样,买扑制又贯彻到酿醋卖醋这个行业中了。买扑醋坊制在此以后得到不小的发展。宋徽宗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提出,要在治城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方(当作坊)给用”。于是“诏常平司计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108]。而买糟制也大概继续实行下去。

上文曾提到,王曾在宋仁宗时建议,“其余州军并不得置醋坊”,这是否成为事实,还值得研究。在宋仁宗前,各州县都有酒务,这类酒务是可以兼来酿醋的,醋坊建置与否是不关紧要的。宋神宗时州军之有公使醋坊是极其确实的,试看下面的材料:

三州一军(指熙、河、岷州和通远军)公使醋坊归本司(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资助,请以逐处月收课利,约定监官三等食钱,月终纽计,于醋坊净利钱内纳给。[109]

三州一军的公使醋坊既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同时又是一个能获得净利钱的营业的机构。这样的机构显然不限于西北边远的三州一军,而在其他地区也可能是存在的。

总之,北宋一代醋的酿造和买卖,既有官榷,也有私营,两种形式同时存在。元祐年间,臣僚们提出,“请罢榷醋”;户部回答说,“本无禁文,命加约束”[110],对民间私酿私卖醋从来没有“禁文”“约束”。可是,到南宋情况发生变化了。

南宋诸州军普遍设有都醋库,以造醋和买卖糟和醋。周密在《癸辛杂识》上记载了如下的两个故事。一个是,他的先祖曾侨居于吴兴,“虽食醋亦必市之于官”。一天,与客人吃螃蟹,觉得醋味很好,问之,知是“乳母所为,以备不时之需者”。于是,赶紧去掉它,说它“毕竟是官司禁物”!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南宋禁醋是有明文规定的,因而不能私自酿造。而这一点在北宋则是没有的。又一个故事是:束元嘉知海陵郡,“禁醋甚严”,有人在郡治大门上书写,“束手无措”,用来挖苦讽刺束某其人。从这里也反映了南宋的禁醋。

醋息钱是南宋地方政府的一笔重要收入。常州“都醋库每年一万二千七百五贯钱会”[111]。浙东的明州,也有糟钱和醋息钱的收入,所属奉化、定海和象山三县醋息钱亦达一千二十贯文[112]。在南宋,醋息钱也成为地方上的一项苛敛。蔡戡曾经指出,地方上有许多名目的苛捐杂税,醋息钱就是其中一项[113]。在岳州,“僧寺师巫月纳醋钱”[114],这种“醋钱”很可能同“乾食酒钱”一样,只拿钱而吃不到醋。其实,这类“醋钱”是南宋地方一项普遍的勒索:“所谓公使醋钱者,诸郡皆立额,白取于属县,县敛于民吏以输之,小邑一岁亦不千缗,人尤以为怨!”[115]这是南宋榷醋的一个必然结果。

【注释】

[1]《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酒》。

[2]《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酒》。

[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八。

[4]江少虞:《皇朝事实类苑》卷五〇。

[5]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

[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八。

[7]孙升:《孙公谈圃》。

[8]《资治通鉴》卷二九〇,后周广顺二年秋七月癸丑记事。

[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

[10]《长编》卷三;《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1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二;《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12]罗浚:《宝庆明志》卷五。

[1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三。

[14]《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15]孔武仲:《宗伯集》卷九,《代论湖南酒禁奏状》。

[16]《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光禄寺》。

[1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八。

[18]《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三三至三四。

[19]《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三三。

[20]《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三月己亥记事。

[21]《长编》卷二二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九。

[22]《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三三。

[23]卢镇:《至元琴川志》卷六《拍店》。

[24]史能之:《毗陵志》卷六。

[25]《至元琴川志》卷六《拍店》。

[26]张方平:《乐全集》卷三七《王素神道碑铭》。

[27]王珪:《华阳集》卷三七,《王素墓志铭》。

[28]参阅漆侠《王安石变法》第一三七、一三八页。

[29]参阅漆侠《王安石变法》第一三七、一三八页。

[30]杨亿:《武夷新集》卷一五,《论龙泉县三处酒坊乞减额状》。

[31]《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酒库》。

[3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六。

[3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六。

[34]《宋史》卷二五七,《吴元载传》。

[3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七。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三。

[3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五。

[3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七。

[3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二。

[40]《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41]田锡:《咸平集》卷一《上太宗条奏事宜》。

[42]杨亿:《武夷新集》卷一五,《论龙泉县三处酒坊乞减额状》。

[43]苏轼:《东坡七集·奏议》卷三《乞不散青苗钱斛状》。

[44]《王荆公诗笺注》卷一,《居元丰行》。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九;并以《长编》二二四所载校正。

[46]《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47]《长编》卷二九九。

[48]《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酒库》。

[4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九之一至一九。

[50]刘挚:《忠肃集》卷五《论役法疏》。

[51]刘安世:《尽言集》卷二,《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状》。

[5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一。

[5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九之一至一九。(www.xing528.com)

[54]《通考·征榷考四·榷酤》引陈傅良语。

[5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三。

[56]《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57]李焘:《赵开墓志铭》,载《琬琰集删存》卷二。

[58]李焘:《赵开墓志铭》。

[59]周必大:《周益国文忠公集》卷六二《范成大神道碑》。

[60]《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四川酒课》。

[61]《系年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冬十月甲子记事。

[62]《通考·征榷考四·榷酤》;《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七》《酒》。

[63]《宋史》卷三八五《葛邲传》上说,“通四川酒额遂至五百余万缗,民力重困。”

[6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四。

[6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四至一五《宋史》所载略同。

[66]《通考·征榷考四 榷酤》。

[6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五。

[68]《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69]以上诸条均系《通考·征榷考四》引陈傅良语。

[70]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一〇。

[71]《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四。

[73]洪适:《盘洲文集》卷四九,《荆门军便民五事奏状》。

[7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〇。

[75]洪适:《盘洲文集》卷四九,《荆门应诏奏宽恤四事状》。

[76]蔡戡在《定斋集》卷五《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中,曾提到地方上有种种勒索敲诈,“乾酒钱”就是其中之一。

[77]真德秀:《真文忠公集》卷九,《潭州奏复税酒状》。

[78]袁甫:《蒙斋集》卷三,《知衢州事便民五事状》。

[79]王炎:《双溪集》卷一,《上刘岳州书》。

[80]《宋史》卷三三一,《罗拯传》。

[81]吴潜:《许国公奏议》卷三《奏乞废隆兴府进贤县土坊镇以免抑纳酒税害民滋扰》。

[8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七。

[8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八。

[84]《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酒库》。

[8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一九。

[86]《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三。

[8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二一。

[8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二二。

[8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六。

[9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二三。

[9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八。

[9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公使库》。

[93]王珪:《华阳集》卷三六,《宋庠神道碑》。

[94]《长编》卷一二〇。

[9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二。

[9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二。

[9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

[98]卢镇:《至元琴川志》卷六。

[99]苏轼:《经进苏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四,《乞开西湖状》。

[100]方勺:《泊宅编》卷一〇。

[10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五。

[102]《通考·征榷考四·榷酤》。

[103]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

[10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三。

[10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三。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五。

[10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〇之七。

[10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二二。

[109]《长编》卷二九六,熙宁十年十二月戊辰记事。

[11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二二。

[111]史能之:《毗陵志》卷二四,《财赋》。

[112]罗浚:《宝庆四明志》卷五。

[113]蔡戡:《定斋集》卷五,《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

[114]王炎:《双溪集》卷一,《上刘岳州书》。

[115]《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公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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