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从现象到本质,然后从本质再返回到现象,对事物的了解便会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因此,从上述对封建国家、商人和盐业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这一认识作为起点,对盐业经济关系继续进行考察,将会对宋代榷盐制度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
还是先从盐业生产者——亭户谈起。早在宋神宗熙宁年间卢秉对两浙盐法加以变革,即预先付给亭户一部分钱,谓之盐本钱,这是封建国家收购价格的一部分,预先付给生产者,以利于生产,并成为定制。可是,这个做法并未兑现,盐本钱不是移作他用,就是被官吏贪污中饱,盐户们所得无几:
仓台给降本钱,以一万缗计之,使司退三千缗为敖底盐钱,二千缗为官吏费,止有五千缗到场,移借侵用之余,散与亭者无几,每斤必双秤,所请本钱莫偿澄卤买薪之费。非借私鬻,岂足供官?[187]
盐本钱不但给得少,而且“不以时支本钱,彼安得食?”[188]不但不以时支盐本钱,还往往不支付。秀州应付给盐户的本钱,到绍兴十五年,“积十九万七千余缗不给,亭民无以煮盐”[189];提举淮东茶盐朱冠卿在绍兴二十八年也“以私意怙没”八千万盐本钱,“不散还亭户”[190]。“向来亭户先请本钱而后纳盐,其后则先纳盐而后请钱”。可是到开禧末年,“今买纳到盐,出卖获利,称息数倍,乃犹占恡,不肯给还”[191]。因而,“下户有盐在官,积欠本钱不可胜数”[192]。到南宋末年丁大全当政期间,“尽夺亭民盐本钱(约五十余万贯)充献羡之数;不足,则估籍虚摊。一路骚动,亭民多流亡。”[193]由于亭户长时期得不到盐本钱,“亭户困穷,无力烧煮”[194],严重地影响了盐的再生产。
更加严重的是,亭户不仅得不到盐本钱,反倒受盐本钱之害。南宋晚期华亭茶盐分司,“预将盐仓所管亭户将来合得盐本钱私借分擘,名曰文凭钱”;“本钱既充文凭,盐课唯事劫取,以致流士太半,课额亏损,至今春群起为盗矣。”[195]或者官吏们同上层亭户勾结,盐本钱“唯上户名统催者领之”;一般贫下亭户虽得到十五贯,却无缘故地“折纳八十贯”,一次勒索达六倍之多,于是亭户们“田庐剥卖既尽”,亦“无以应其诛求”[196]。
除盐本钱之外,还用泥盐、倒灶之类对亭户敲诈勒索。泥盐系将“扫掠着地之盐,掩为食利之私,其后流弊遂于亭户,所纳官盐明收十分之二,名曰泥盐,附打官袋,分受本钱”;“又将所收泥盐,自行私卖,待散本钱,仍照旧例,再取十分之二,名曰泥盐本钱,既以官盐盗卖,又将官钱盗取,进退无据,而展转皆利”。从亭户那里收百分二十谓之泥盐,又以泥盐私卖得钱,但按照常例又取得百分之二十的泥盐本钱,华亭分司盐官们左右盘剥,大享盐利。所谓“倒灶”,“如亭户纳限两限,则场官虚申三限,本限二到则拘收虚申之钱,名曰盗灶”[197]。在温州,场仓盐官上任即可得到一笔外快,“所隶故多亭户,迓新例裒白金以为费”[198],而这笔钱也得自亭户。
从国家到盐场官吏,都是以亭户的血汗优待商人的。商人与盐吏串通,“投请”“诸场盐袋高者”,“至有添二十斤或三十斤在袋”[199];“临安府盐袋秤计净盐三百六十八斤”[200],即搭上了六十八斤;“至有每袋搭出八十斤者”[201];而临安府主管茶盐的王补之在庆元元年揭示“三路提盐各纵所属,兢增斤重,以倾邻路,每盐一袋至有四百斤”[202]。纲梢们也在装船之际,“扫掠拿取用大筲大杴可容三四斗者,白夺其盐”。纲梢们之所以得到这种优待,是因为“一船到岸,用縻费钱一百六十贯,专秤所取最多,以至门子、轿番皆有常例”。行使了这些贿赂之后,商人、纲梢便买到了掠取盐户的机会。“稍工若不多取亭户盐,沿路盗卖钱从何而来?”[203]所有这一切,都出自亭户。“诸场暗失官盐,无从而补,唯于亭户处重秤浮盐”[204];“虽名优润商旅,而实坐困亭户”[205],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在官榷制度下,一方面封建国家盐的收购价格是如此之低,而另一方面,从场吏到商人又拼命地榨挤包括亭户在内的盐业生产者,亭户们的实际收入就更加低微了。朱熹对这个重大问题曾提出很中肯的评论,他说:
今官收而官给之,在客人则为枉费,在埕户则无实利,……曷若使埕户客人自为贸易而官封之,则客人不费四五文可得盐一斤,所省数钱足以具舟楫资往来,埕户售一斤实得四五文,比之请于官司名为十二文,而经过官吏揽子之手,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远矣![206]
朱熹的这些话,在实际上否定了现有的官榷制度,以亭户——商人的贸易制,代替亭户——国家——商人的贸易制,即把在流通领域中插手的封建国家重新赶出流通领域,才能改变现有的封建国家不合理的收购政策。虽然这个意见未能见诸实际,但其卓识灼见则未或稍泯的。
宋代榷盐制度的另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是,通过官定价格从消费者身上榨取盐利。上述第二表所显示的盐的市场零售价格,从宋徽宗时起不断提高,到宋孝宗时候提了三倍,有的地区则不止三倍。盐价不断提高,是封建国家和商人获得厚利的又一来源。这一来源则直接来自广大的消费者,而消费者当中的极大多数是农民和手工匠人。所以,宋封建国家不断提高盐价,是对广大劳动生产者的又一直接的掠夺和压榨。前面提到,地区差价不完全是运输者的剩余劳动,即是指此而言的。
一般说来,封建国家的官榷制度,都是靠垄断价格以提高其榷利的。所以,在宋初即已经利用国家权力提高盐价。宋太祖灭蜀之后,为了表示他对蜀川人民的关切、曾降低了盐价,自原价一百六十文降至一百文。曾几何时,到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为了同商人争夺盐利,就又将盐价提到一百五十文一斤。这个“爱民之意”就被盐利冲到九霄云外去了。其次,一些地区的盐价是不合理的,而这个不合理则是由封建国家官榷制度造成的。这个不合理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产销地分的划分不合理,如虔州等江南西路南部州军应当划入广盐地分,却划入了淮盐地分,结果虔州一带只有吃贵盐了。另方面是由人口布局、盐的需求造成的。如蜀川诸路成都府路人多盐贵,而东川则人少盐贱。宋初即已如此,到宋神宗元丰年间,成都府路斤盐二百五十文,东川七十文,悬殊到这一地步。这个问题,只要官府稍加注意,即可解决。宋政府不但不予注意,不加解决,为了垄断盐利,反倒不希望卓筒井发展,也不肯将东川的盐调到西川加以调剂,西川也只好吃贵盐了。事实上,靠行政权力提高盐价、垄断盐利,在根本上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而必然是弊病百出,难以持久的。如盐价过于高昂,是广大农民、手工匠人难以忍受的,从而想方设法,加以抵制。福建路武平县盐斤一百六十二文,清流县一百四十四文,宁化县一百四十九文,由于推销困难,不得不下降一十五文。如果宋政府沿着这个路子,不时调节盐价,问题亦许缓和下来了。但,宋政府不此之图,继续运用政治暴力,采取抑配的方法,强迫居民购买高价盐,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倒使问题更加尖锐化。这就进一步暴露了榷盐制度的残酷性。
抑配是宋代榷盐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今先以福建为例。福建路盐法变动得相当频繁。北宋仁宗时既行官榷法又行通商法。在上四州即建州、南剑州、汀州和邵武军实行官榷,所谓“钞盐者,景祐元年才十万贯也,元丰二年始增六万贯,然三分之二则客人入纳于榷货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之岁计者也。”[207]由于弊病丛生,南宋初即实行抑配方法:
绍兴二十六年七月乙卯……近年〔福建〕州县般运过多,吏缘为奸,盐斤两数亏而杂,官肆不售,即按籍而敷,号口食盐,闾阎下户,无一免者,民甚苦之。[208]
此后士大夫对福建盐的议论便多了起来。宋孝宗乾道年间臣僚们提出,闽中盐䇲之弊甚多,其中最严重的一项就是抑买:“今之邑敷卖官仓盐与夫借盐本钱者,多是给虚券,约纲到数日支给,甚至抛敷卖之数付之耆保,摊及侨户。其见在盐却封桩不得支出,谓之长生盐。若人户不愿请盐,只纳敷数之半以贴赔官,将官盐贮之别所,以添后日之数,谓之还魂盐。猾吏揽扑民户贴赔钱请盐出卖出息,则与邑均分,谓之请钞盐。”[209]这是官卖与通商(揽扑民户)相混合的一种办法,仍免不了抛数敷卖,而且派到客户身上(所谓“摊及侨户”)。后来改变了上述做法,但是抑配始终未能制止,并越来越甚。嘉泰元年臣僚们指出:“今乃多是灰土拌和,斤两亏少,……立价又重,复有巧作名色除退,名曰苴扎,每盐一斤,不得六、七两,缘此民间不肯收买,是致私盐盛行”。为什么这种抑配制度废除不掉呢?这道奏章透露出来它的奥妙:“兼以科抑民户,每买盐一斤,知县得钱一文”[210],县太爷们“任满厚载而归”,小百姓向谁诉苦呢!实际上,在福建路,抑配不限于上四州,沿海州军也普遍地存在按户敷盐的问题。以漳州来说,就是如此。陈淳的一段文字揭示得极其清楚:
〔盐〕铺有监胥一人,走卒十数辈,擅将人户编排为甲,私置簿籍,抄括姓名,分其主客,限以斤数。或父子一门而并配,或兄弟同居而均及,虽深山穷谷,无有遗漏,虽单丁孀户,无获逃免。每季客户勒买九斤,斤十七文,该钱一百五十二足,通一岁计六百一十二足。主户勒加三斤,为十二斤,该钱二百单四足,通一岁计八百一十六足。成数既定,列在私籍,更不容脱。至其俵盐,则非复有元斤数之给,但一升半合,姑以为名。而盐又非复官食故物,杂以灰泥,黪污不可食,人户多有空输钱而不愿受盐者,……及季将终,踵门索钱,急于星火,往往鬻妻质子卖牛解屋以偿者。亦有聚落僻处,绝无升合俵散,但持空籍,按月索钱,如数取足。稍有稽迟,则呵詈箠楚,系缚拘囚,亦有被杖毙者。或欠零散金数十余,其农器即径携去,更不问所直若干。农民遇有钱以就赎,不则季终替去,无可从得矣。[211]
这哪里是什么抑配制度,这是一伙以官盐为掩护、明火执仗的真正的强盗!在福建沿海不只有这一类的怪事,而且还有:“曩时使民计产纳钱,官给之盐,以供口食,盖防盗贩之弊。其后遂为常赋,而民不得复请盐矣。自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各纳盐五斤,每斤为钱二十一文足,总计钱一百五文足。官司所入止此,而胥吏交纳所得,数乃倍之;自二十文产以上,每产一文,加纳三斤,累千百。析户每产一文又纳盐钱一斤;……而下户之产……二十文以下折而为三四户者,又皆五斤也。此外如僧寺有口食盐,船户有浮盐,交关田宅有契盐,名色不一”[212]。从均敷演变成为一种常赋,这是福建路盐法又一种花样翻新的剥削方法!
在广南西路,同样存在抑配的问题。绍熙元年(1190年),广西提刑吴宗旦指出,即使在高、雷、化、钦、廉等州产盐地分,也实行抑配。其中廉州“每斤三十二文,所立价钱太高,是至民食私盐,却乃计户计历均科,每月主户买盐三斤,客户二斤,寡妇一斤半。乃令保甲拘催,甚于二税”;雷州“海康县,每年主户一丁食盐一十二斤,客户一丁六斤,本县于每斤价钱外又收钱二文,每斤计收钱三十二文;遂溪县每年主户一丁食盐二十四斤,客户一丁十二斤,本县及卖盐官于外每斤又收钱五文,每斤计收钱三十五文”,“州郭每年主户第一等食盐八十四斤,第二等六十斤,第三等四十八斤,第四等三十六斤,客户每年食盐一十八斤,每斤钱三十文”;钦州“每斤五十四文足,系作三等出给历头,每月上户买盐三斤,中户二斤,下户一斤半,”因盐价太高,要求减至三十文[213]。
在广南东路,也存在抑配问题。嘉定五年(1212年),广东提举茶盐司论及潮州“七等敷盐不均,重为贫害”的问题时指出:“勘会旧来七等敷盐,系以下县土色高下,产钱轻重,分为等第,初无定说。如潮阳以三贯文为第一等,而揭阳则以四贯,海阳则以五贯。今若例以三县一文之产均五文盐,不均甚矣。况自一文产敷盐五文,则五十文产纳钱二百五十文,而五贯文产已纳二十五贯文……其何以堪。今官司现行盐价每斤七十三文,第七等户潮阳则四斤半,揭阳四斤,海阳则三斤半,而潮阳所敷为重,每年纳钱不过三百二十八文足,每日食盐不及一文,未为重困。只缘本州后来每斤纳钱一百一十文足,是以小民难于送纳。”该地官员们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潮州三县产钱一文至十文的人户“蠲免”配盐,而自“十文以上至五贯以上并依旧来等第买盐,仍严行约束,每斤只从久(旧?)价七十三足,不许多收,……从之”[214]。这个地区依然实行抑配的办法。
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私盐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的了。事实上,私盐问题早就出现于宋代以前,又存在于两宋之后,与封建时代的榷盐制度相始终。为什么私盐问题迁延得这么长久?不妨先看看下面的一个事例。宋神宗熙宁年间,虔州的官盐来自于淮南,由于官府管理不善和官吏们营私舞弊,盐既杂恶,份量又不足,价钱高达四十七文一斤;而自岭南来的私盐,“以斤半为一斤,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215]。试想,对这两种盐,谁肯不买价廉物美的私盐,而偏偏去买杂以灰土、价钱三倍于私盐的官盐呢?
因此,私盐一直是封建国家极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早在宋仁宗时候,王安石对两浙转运使孙沔“下令吏民出钱购人捕盐”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海旁之盐虽日杀人而禁之”,也是禁止不住的;“今重诱之使相捕告,则州县之狱必蕃而民之陷刑者将众”[216]。王安石的这个意见是对的,私盐是不可能禁止的。首先,可以看到出卖私盐的是广大的亭户。在国家收购价格低微的情况下,占绝大多数的贫下亭户生活是极其困苦的,有时因逋欠国家岁课,不得不“质其妻子于富室”[217]。为了争取生存权和反复再生产,贫下亭户就只能走上隐瞒自己的盐产、出卖一批私盐这样一条道路。“非藉私鬻,破家荡产,岂足供官?”“不以时支本钱,彼安得食?”“盐户困穷,无力烧煮!”显而易见,亭户之出卖所谓的“私盐”,是完全由国家的征榷制度造成的,不仅无任何非议之处,而且是值得同情的。试看楼钥的下面的诗句:
……亭民亦良民,孰谓俱无赖。官吏既扰之,兼并责逋债。熬波亦良苦,乐岁色犹菜。输盐不得钱,何以禁私卖?!所在积蠹久,良法寖多坏。[218]
其次,广大的消费者尤其是贫苦的农民,也是乐于购食私盐的;其中有的也参与了贩卖私盐的活动。在交通运输不便、距盐产区又远的地区,贩卖私盐的活动特别厉害。前面提到的虔州一带是这样的地区,皖南的宣歙一带也是这样的地区:“宣歙之民,勇悍者多,以贩盐为业,百十为群,往来浙中以兵仗护送私盐。”[219]以这一行动反对封建国家榷盐制度的压迫,也是正义的,无可厚非的。
除商人外,利之所在,买卖私盐活动的还大有人在。亭户的上层,在亭户的编制中充作总辖、甲头或统催的,本来是监视一般亭户煎煮中的火伏、盘数的,他们为了在同封建国家瓜分备丁小火的剩余劳动中多取得一点份额,也不肯向封建国家提供更多的盐货,而是与贫下亭户一道出售私盐了。官僚士大夫一直参与贩卖私盐的活动,北宋是这样,南宋也是这样。而官军、巡检和弓兵,本来是讥察私盐的,也往往同私贩结合起来,进行规模甚大的贩卖活动。甚至在南宋的首善之区——临安,“府城内外多有不畏公法之人,兴贩私盐,及结托贵势之家,倚为主张,公然货卖”[220]。而在首善之区以外的地方,这个贩卖的场面更显得壮观了:
去年温州明州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又各自立党,互相屠戮,江水为丹。〔江阴〕军城内外,公然卖盐,一斤五十钱。西至晋陵武进境上数十聚落,皆食此盐。而石排、小河两巡检兵士贩卖菘菜、萝卜,为买盐家淹(腌)藏之用。而官盐百余钱一斤,终日无一钱之入。[221]
自入广东界,闻大棹贼船为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仗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大船则出入海道作过,停藏于沿海之地,小舟则上下东西两江,东江则自广至于潮、惠,西江则自广至于梧、横,……应停藏之家与巡尉下弓兵皆受贼赂,以此之故,无由败露。于是私盐盛行……[222]
在法有盐场处皆置巡检,以捕私商,缘岁久而土军与亭户交往如一家,亭户私盐自若,兼贩私盐之人,类皆强壮为群,号曰水客,土军莫能制,反相连结,为之牙侩。[223]
从以上几个事例,就可看出南宋私盐之盛已经到达怎样的地步了。由于私盐的盛行,官榷受到不小的打击。由于收购价低,有的场仓几乎从亭户手中收买不到盐,如“温州有数处盐仓,置官吏甚多,而一岁所买不过数十斤”[224];由于零售价格高,官盐几乎无人问津,“官盐百余钱一斤,终日无一钱之入”。官盐越是卖不出去,越要禁私盐,越要抑配贵盐;而越是禁私盐、抑配贵盐,私盐贩卖的规模就越大,不仅形成武装走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发展成为武装斗争:“昨来两浙贼方腊、福建贼范汝为,皆因私贩茶盐之人以起。今所在集结如此,滋蔓日深,……岭外险远,其俗轻而好乱,……今配私贩之入(当作“人”)往聚于彼,岂远方之利哉!”[225]榷盐榷茶使宋代的社会矛盾就进一步扩大和加剧了。
【注释】
[1]有关研究宋代这项专利制度的文章和著作,以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书最称详赡。该书所引文献资料不下二三百种,清晰地论述了宋代钞盐制度之演变。本章多所参考,附此说明,以下不再一一作注。
[2]乐史:《太平寰宇记》卷四六;《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九。
[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二。
[4]方勺:《泊宅编》卷二。
[5]《宋会要辑稿·食货志》。
[6]此据马纯:《陶朱新录》所载。
[7]《太平寰宇记》卷四六。
[8]《陶朱新录》。
[9]江休复:《江邻几杂志》。
[10]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11]周煇:《清波杂志》卷一〇。
[12]袁燮:《絜斋集》卷九《四明支盐仓厅壁记》。
[13]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
[14]方勺:《泊宅编》卷三。
[15]《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
[16]姚宽:《西溪丛语》卷上。
[17]徐度:《却扫编》卷中。
[18]《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
[19]《泊宅编》卷三。
[2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三五。
[21]《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22]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三三。
[23]《太平寰宇记》卷八五。
[24]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三。
[25]《宋史》卷三三三,《杨佐传》。
[26]苏轼:《东坡志林》卷六。
[27]苏轼:《东坡志林》卷六。
[28]文同:《丹渊集》卷四,《奏为乞差京朝官知井研县事》。
[2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八。
[30]此据《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并参阅《文献通考·征榷考一》、《玉海》卷一八
[31]是表宋神宗以前、宋神宗元丰年间产量均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一至一二所载;第三栏因未明确实年份,故不书,此栏产量数字采自《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盐下》所载。按本栏所列均高于第一、二两栏,显然非北宋初年之“祖额”。估计可能是南宋赵开变盐法以后的情况。但究系何时,还有待于查考。
[32]《困学记闻》卷四。
[33]《长编》卷九七。
[34]赵抃:《赵清献公全集》卷四,《乞检会张席奏状相度解盐》。
[35]《文献通考·征榷考一》。
[36]《长编》卷九七;又《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所记与《长编》同。
[37]《长编》卷一〇九,天圣九年冬十月壬辰记事。
[38]《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39]《赵清献公全集》卷四,《乞检会张席奏状相度解盐》。
[4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四。
[41]《长编》卷一九二;《宋史》卷三二八《薛向传》。
[42]《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4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三。
[4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九至三〇。
[45]《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4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七《场务》。
[47]余靖:《武溪集》卷一六《楚州盐城南场公署壁记》。
[4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
[49]《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四。
[50]郭彖:《睽车志》卷五。
[5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八至一九。
[52]《宋史》卷四〇〇,《汪大猷传》。
[5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〇至二一。
[54]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
[55]洪迈:《洪文敏公文集》卷六《绍兴府钱清监厅壁记》。
[5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七《场务》。
[57]《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
[5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至二。
[5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二。
[6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
[6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一。
[6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五。
[63]《长编》卷一五,“通判”当作“通州”,据《舆地纪胜》卷四〇校正。
[6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
[65]载《大德昌国州志》卷六;又《宋史纪事》卷一三亦收录。
[6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七。
[6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三、二七之二二。
[68]王禹偁:《小畜集》卷二八《臧丙墓志铭》。
[69]文同:《丹渊集》卷三四《奏为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70]文同:《丹渊集》卷三四《奏为乞差京师官知井研县事》。
[7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八。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九。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一。
[74]《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7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〇。
[76]晁补之:《鸡肋集》卷六二,《杜纯墓志铭》。
[77]范纯仁:《范忠宣公奏议》卷上,《奏减江淮诸路盐价》。
[78]《宋史》卷一七五,《漕运》。
[79]《梦溪笔谈》卷一一。
[80]《文献通考·征榷考二》。
[81]范纯仁:《范忠宣公集》卷一五《韩绛墓志铭》。
[82]《韩琦家传》《安阳集》卷一三。
[83]《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五,《身丁钱》。
[8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二三。
[85]《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九月乙巳记事。
[8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二六。
[87]《长编》卷一八一。
[88]《东坡七集·奏议》卷一一《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
[89]《包拯集》卷七《请免陈州添折见钱》。
[90]《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91]张耒:《明道杂志》。
[92]《梦溪笔谈》卷一一。
[9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一八。
[94]《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95]《长编》卷三〇,端拱二年九月记事。
[96]此据刘敞:《公是集》卷五一《先祖刘式家传》、《宋史》卷三〇三《李防传》所载。
[97]《梦溪笔谈》卷一二。
[98]李焘:《长编》卷九〇。
[9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五。(www.xing528.com)
[10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七。
[10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二,又《食货》二三之二七也载有,但文字错误较多,故不用。
[102]《宋史》卷二九九《李仕衡传》。
[103]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三,《再上国计事》。
[104]《乐全集》卷二三,《论国计出纳事》。
[105]《乐全集》卷二三,《论京师军储事》。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九至四〇。
[107]《长编》卷一〇八。
[10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一五。
[109]《长编》卷一六五;《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10]《长编》卷一八七,嘉祐二年秋七月壬辰记事。
[111]《梦溪笔谈》卷一一。
[112]龚鼎臣:《东原录》。
[113]《梦溪笔谈》卷一一。
[114]王巩:《随手杂录》。
[115]《梦溪笔谈》卷一一。
[116]《包拯集》卷三,《再举范祥》。
[117]《长编》卷一八七。
[118]《包拯集》卷七《言陕西盐法一》。
[119]《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2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四。
[121]《长编》卷二五四,熙宁七年六月壬辰记事。
[122]《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记事。
[123]《长编》卷二八〇,熙宁十年二月戊申记事。
[12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二一。
[125]《长编》卷一九六,嘉祐二年二月辛巳记事。
[126]《长编》卷一九六、二一三。
[127]姚宽:《西溪丛语》卷上。
[128]《宋史》卷三三一,《卢秉传》。
[129]《长编》卷二三〇,熙宁五年二月戊辰记事。
[130]《宋史》卷四七二《蔡京传》。
[131]《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32]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133]《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3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七。
[13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八。
[13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七。
[137]《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3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八。
[139]《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40]《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一八。
[141]《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42]《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43]《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盐上》。
[144]《文献通考·征榷考三·盐铁矾》。
[145]《翟氏公巽埋铭》,载翟汝文《忠惠集》。
[146]转廊,这是宋代盐钞法中惯用语之一,即客商到榷货务入中请算,在钞面注明到某一地产算请盐货,这叫做转廊,因而在钞面上注明,也叫做钞面转廊。
[147]《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48]《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49]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五。《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称添三文,不确切。
[150]《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51]杨时:《杨黾山先生集》卷一《上渊圣皇帝书》。
[152]《文献通考·征榷考三·盐铁矾》。
[153]杨时:《杨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15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二五;《文献通考》,《宋史》有关记载同。
[155]《杨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156]《翟氏公巽埋铭》,载翟汝文《忠惠集》。
[157]刘安上:《刘给谏文集》卷一,《再论蔡京》。
[158]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三三,《章縡墓志铭》。
[159]《文献通考·征榷考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60]胡舜陟:《胡少师总集》卷二,《奏劾李偃疏》。
[161]《翟氏公巽埋铭》。
[162]戴埴:《鼠璞》《盐法》。
[163]《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盐中》。
[164]《文献通考·征榷考三》。
[165]李焘:《赵开墓志铭》,载《琬琰集删存》卷二。
[166]《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盐下》。
[167]《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盐下》。
[168]《赵开墓志铭》,《琬琰集删存》卷二。
[169]王质:《雪山集》卷一,《上皇帝书》。
[170]留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五,淳熙四年十二月记事。
[171]郑獬:《郧溪集》卷二一,《吴仅墓志铭》。
[172]员兴宗:《九华集》卷六,《议虚额疏》。
[17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三四。
[174]《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蜀茶》。
[175]赵鼎:《忠正德文集》卷八《丁巳笔录》。
[176]周必大:《周益国文忠公集》卷三四,《陈从古墓志铭》。
[17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三三。
[178]《舆地纪胜》卷四〇。
[179]《清波杂志》卷一〇。
[180]《宋史》卷四〇八《汪网传》。
[18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二〇。
[18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四四。
[18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七。
[18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六。
[18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四一。
[186]洪迈:《夷坚三志》辛集卷七。
[187]戴埴:《鼠璞》。
[18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
[189]《系年要录》卷一六〇,绍兴一九年冬十月己未纪事。
[190]《宋会要辑稿·职官》七〇之四八。
[19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五七。
[19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193]《宋史》卷四二四,《孙子秀传》。
[19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五七。
[195]黄震:《黄氏日钞》卷七七,《申免茶盐分司状》。
[196]《黄氏日钞》卷七一《提举司差散本钱申乞省罢华亭分司状》。
[197]《黄氏日钞》卷八〇,《浙东提举到任表》。
[198]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二二《朝请大夫新知泰州宋公墓志铭》。
[19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一。
[20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四七至四八。
[20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三六。
[20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四八。
[203]《黄氏日钞》卷八〇《委官定秤》。
[20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一。
[20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四七至四八。
[206]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四,《答陈漕论盐法书》。
[207]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
[208]熊克:《中兴小纪》卷三七。
[209]《两朝圣政》卷四六,乾道三年闰七月癸未记事。
[21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四八至四九。
[211]陈淳:《北溪先生全集·第四门》卷二四,《与庄太卿论鬻盐》。
[21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五七至五八。
[21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三一至三三。
[21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八之五三。
[215]《长编》卷二一三。
[216]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六,《上运使孙司谏书》。
[217]《宋史》卷二九八,《马亮传》。
[218]楼钥:《攻媿集》卷三《送元卫弟赴长亭盐场》。
[219]苏轼:《东坡七集·奏议》卷九《乞将上供封桩斛斗应付浙西诸郡接续籴米札子》。
[220]《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五。
[221]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一二,《与沈相书》。
[22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一。
[22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至二。
[224]朱熹:《朱子语类》卷一〇六。
[22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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