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说,在淮盐生产中,绝大多数亭户全部劳动的百分之九十作为剩余劳动提供出来,从而构成了一笔极其丰厚的盐利。解盐生产中的畦户所创造的盐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亭户创造得还要多。通州亭户向国家出售正盐一斤为二点五文,而解盐畦户的二点六斤盐才换得国家的一文钱。淮盐与解盐的生产条件不同,通州亭户必须使用牛、犁、柴车、车辆才能生产,盐的成本较高。但二者差距如此之大,不能不说解盐畦户被封建国家压榨得更为严重,提供的盐利也就更为丰厚。余如备丁、小火和私家盐井中的盐工,也同样创造了丰厚的盐利。
除上述生产者外,从事盐运的运输劳动者也是盐利的创造者。一切商品从产地运到非生产地区销售,从而形成了地区差价,这个地区差价就是由运输劳动者造成并得以实现的。对此问题将在下一编中再加叙述。简略地说,商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须要付出运费,只有在商品差价总额大于运费的情况下,商人才有利可图、运费包括了给运输劳动者的雇直,因之,商人越是压低给运输劳动者的雇直,运费就越降低,商品差价总额越大,商人获得的商业利润就越大。反之,运输劳动者所得的雇直越少,他的剩余劳动就被商人侵占得多,因而商人是通过运输将运输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攫占过来。这在商品差价总额中反映出来;差价总额越大,它所攫占的运输劳动者剩余劳动越大。从事长途贩运的大商人便是通过这种办法增殖其资本的。盐运同样是如此。盐利当中也凝聚了运输者的血汗。
不过,从地区差价中攫占的盐利,还有一部分来源消费者。这是因为,封建时代的买卖、交换,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不仅封建国家所规定零售盐价具有这一性质,商人的买贱卖贵也具有这一性质。因而消费者也是封建国家榷盐制度和盐商们掠夺、榨挤的对象。
宋代异常丰厚的盐利就是由上述劳动者、运输者和消费者的血汗构成的。为争夺盐利,封建国家、商人、部分亭户、盐井主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在这场争夺中,宋封建国家利用其强大的政治权力,严禁私盐,想方设法地强化榷盐制度,从而攫占了盐利的最大份额。因此,北宋一代盐税固然不断增长,而失去解盐、河北盐和东北盐的南宋政府,盐税不但有所增长,而且有时反超过了北宋。盐税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试从上表来看。
上表清楚地说明了,两宋盐利是不断增长着的。从局部地区看,解盐盐利是如此;就全国范围看,盐利总收入也是如此。盐利从北宋太宗时的一百递增至百分之一百四十、三百,至宋徽宗时高达百分之一千六十,亦即增长了十倍多。南宋疆土虽然削小,也高达百分之九百六,略低于宋徽宗、宋神宗两朝,较其他诸朝为高。这是其一。盐利的不断增长,在宋代国家财政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宋真宗天禧末货币总收入为二千六百五十余万贯,盐利三百五十余万贯,占总数百分之十三点二;宋仁宗时总收入三千九百万贯,盐利七百一十五万贯,占百分之十八点三;宋高宗绍兴末年总收入为三千五百四十余万贯,盐利一千九百三十余万,占百分之五十四点二;宋孝宗淳熙末总收入为四千五百三十余万,盐利二千一百九十六万,占百分之四十八点四。南宋盐利占国家财政收入百分之四十八点四至百分之五十四点二,这是宋代财政结构一个明显的重要的变化。加上茶税、酒税和商税,这个变化就更加显著,更加突出。这是其二。由于盐利在国家财政构成中占这么大的比重,宋代士大夫对之也就特别重视。南宋监行在榷货务都茶场的陈从古说:“国家利源,鹾茗居半”[176]。任过户部侍郎的叶衡则说:“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实居其半。”[177]《舆地纪胜》的作者王象之也说:“计每岁天下所受盐利,当租赋三分之一。”[178]证以表中的具体数字,这些话说得是切合实际的。在南宋盐利收入中,淮东盐场占最重要的地位。宋代士大夫也注意到这一点。周煇曾说:宋之煮海熬波之利,“特盛于淮东,海陵复居其最,绍兴间岁支盐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179]汪纲说:“淮东煮盐,本居天下半。”[180]一个名叫吴传的盐商则说:“国家煮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盐利居其二。”[181]这一点在上表反映得也是非常清楚的。榷盐制度是封建国家垄断盐利的一个根本保证。唯其如此,封建国家之所以极力维护这项制度也就十分明白了。
宋封建国家在主观上当然想把全部盐利囊括一空,但,力不从心,“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大批量的盐的运销固然依靠商人,而边防上粮草和各项物资的转输、供应,也离不开商人,而边粮等的供应、运输,也必须以茶盐作酬偿。这样,盐利自然而然地为商人攫占了一部分。在盐利瓜分过程中,封建国家与商人是存着矛盾斗争的,这反映在国家对盐法的一再变更上;但在更多的时间内,这两者又结成了亲密的伙伴关系,共同瓜分盐利。为说明这一问题,先看一下两宋钞价的变动。第一表是关于解盐盐钞的变动情况:
第二表是关于东南钞价变动的情况:
以上两表说明了封建国家与商人在瓜分盐利中所结成的伙伴关系。在未行盐钞制度之前,由于入中粮草而产生了交引铺。当时虚估加抬极为严重,茶盐之利多为商人攫占,尤其是交引铺攫占得最多。从茶、盐法变更中可以看到,当着入中粮草不采用交引制而采用见钱法之时,茶盐之利归于国家者较多。而自行钞法之后,这种办法在实质上是采用了此前的见钱法,商人牟取暴利的机会受到了相应的限制。除去蔡京行钞法的一段时间外,一般说来,在封建国家保证获得相应份额的盐利的前提下,盐利是由封建国家同商人共同瓜分的。就上列两表所反映的整个情况看,第一表有关解盐钞价的变动是不大的,可以说是比较稳定的,这表明了封建国家同商人的伙伴关系比较融洽,共同瓜分盐利。事实证明:只要盐钞发行量不超过盐的实际产量,钞价就不会降低,封建国家的盐利固然得到了保证,商人虽则不得暴利,但仍可得到份额相当高的盐利。就第二表来看,除蔡京集团的对带、循环等钞法冲击并坑害了一般商人,盐、茶等的流通受到了严重的干扰,钞价的变动相当剧烈。即从六贯或六贯二百文上涨到十一贯、十三贯,陡然地增长了百分之一七七至二一〇。这是蔡京集团利用钞价的猛涨,垄断或独占盐利的一种做法,从前表盐利增长情况看,这个集团是达到了这一目的的,较宋初增长了十倍多。但,蔡京集团的这一做法,加剧了封建国家同商人的矛盾,对宋封建统治是不利的。虽然如此,蔡京集团的盐钞法强化了封建国家对盐的生产运销的管理,确保了封建国家攫占大量盐利,财政拮据不堪的南宋政府不能不继续实行这个盐钞法,继续提高盐价,从前此的十一贯、十三贯提到十八贯、二十一贯,从而增长了百分之二九〇至三四〇。但,南宋政府对商人的依赖更加迫切,所以在一面继承蔡京集团的盐钞法和增长钞价的同时,还提高了盐价,并给商人以这样或那样的“优润”,使商人有大利可图,从而缓和了前此同商人的矛盾。宋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规定到温州盐场支盐并在本路即浙东路货卖者,每十袋加饶一袋亦即三百斤,到他路货卖者即加饶两袋为六百斤[182]。绍兴三十一年,又规定淮浙盐在一个月内,“许客铺入纳,每五袋加饶一袋”,合纳正钱通货钱十七贯三百文,“以为优润”[183]。隆兴二年十一月又一次加饶,每十袋加饶一袋[184]。经过加饶,盐钞十八贯一袋,便下降到十六贯、十五贯甚至十三贯一袋了。这是官府给商人们的合法的优润。另外,商人又同盐仓或买纳场官吏公人勾结,装袋时获得的非法加饶更加优厚:“淮浙路支盐仓与买纳场相为表里,务欲招诱客人,或受客人计嘱,往往多搭斤数,有增数千斤者”[185]。就这些情况看,南宋时封建国家与商人的伙伴关系进一步密切起来了。
那么,在同封建国家结成伙伴,共同瓜分盐利的过程中,商人们究竟占有多大的份额呢?下面的算式,大体上可以表示这一份额:
商人售盐的每斤价格×300(袋斤)-钞价和运费=商人获得的盐利
而国家所获得的盐利则以下一算式表示:(www.xing528.com)
盐钞钞价-(斤)收购价格×300(袋斤)
如果商人获得的盐利大于盐钞钞价-(斤)收购价格×300(袋斤),亦即大于国家占有盐利的份额,如果小于盐钞钞价-(斤)收购价格×300(袋斤),亦即小于国家所占盐利的份额。盐利既然凝结了畦户、亭户、备丁、小火等生产者和从事运输的车夫船工们的血汗,其中一部分还来自消费者,因而商人对盐利的攫占,也就是在实际上与封建国家共同占有这些生产劳动者的剩余劳动。靠贩盐而发家的,在两宋亦大有人在。“阎大翁者,居鄱阳,以贩盐致富,家资巨亿”[186],这位阎大翁不过是其中一例而已。
商人之外,交引铺靠捣卖盐钞茶券,也攫占了一笔可观的盐茶之利。下编再加说明。
为了进一步说明封建国家和商人的伙伴关系,通过买贱卖贵攫占盐利,亦即攫占生产者、运输者的剩余劳动,以及对消费者的勒索,下面再从价格的变动中来说明这一问题。现将国家收购价格的变动制成第一表(见上页),以资考察。
其次,根据有关官盐价格的零散材料,制成第二表,以考察盐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
(续表)
从前面钞价变动中已经能够看出封建国家同商人之间的伙伴关系,现在再制订第三表,从对商人的批发价中进行考察:
以上三表,清楚地反映了封建国家、商人和广大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先就第一表封建国家的收购价格来说,两宋三百年间一直是很低的,尤其是当时最大的淮南盐场收购价格最低。三百年来,收购价格大约增长了将近三倍,其中淮东盐场则从宋初的二·五文(斤)提到一十四文(斤),即提高了百分之五六〇,亦即五·六倍。但同全国其他盐场来比,收购价格仍然是最低的。把这个收购价格增长的情况,同第二表官定市场零售价格增长情况加以比较,就更进一步地看出来国家对收购价格的提高是迟缓拖拉和不大的。第二表所显示的官定市场价格,在宋徽宗以前大体上是稳定的,只是在宋仁宗时候有些波动。自宋徽宗变钞法,各地官售价纷纷提高,分别增加了二文到十文(斤),到宋高宗初年已经提高了一倍多。可是收购价格直到建炎四年依然停止在原来的价格上,没有变动。到宋孝宗时,市场零售价格分别提高了三倍和三倍多,而收购价格还没有提到三倍。从第三表以及前此钞价变动情况看,封建国家对商人的批发价格即使有所提高,但到宋高宗初年提得并不算多。即令拿宋徽宗实行的盐钞法来说,如以十三贯请得三百斤(袋盐),仅四十三文一斤。南宋孝宗二十一千一袋,也仅七十文一斤,提高了二·五倍。可是,算上优润加饶,以及官吏们的“大搭斤数”,批发价格并没有提到两倍。综合上述三表,大致可以看出:收购价格既如此之低,提价又慢,落在市场价格提价的后面,而市场价格盐价的提价是同其他商品价格提价相一致的,这就进一步反映了封建国家对盐业生产者压榨的残酷性;而售给商人的批发价不高,提价不大,薄彼而厚此,进一步说明了封建国家同商人之间的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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