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垄断盐利,宋封建国家在盐的生产领域里,不仅如前所说直接组织生产,而且也严禁私人煮煎。宋建国后第二年,即建隆二年(961年),宋太祖下诏:“私炼者三斤死,擅货官盐入禁法地分者十斤死,以蚕盐贸易及入城市者二十斤已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71]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盐禁虽然有所放宽,但自煎盐一两即决杖十五,二十斤至三十斤即于杖脊的同时还配役一年至一年半,一百斤以上,就要“刺面押赴阙”[72],等等,依然是科罪甚重的。
为垄断盐利,宋封建国家既对盐的生产加以控制,对盐的供应、运销也多方面地进行干预。根据盐的产地和产量,宋封建国家划分了盐的供应、运销的范围,这个范围用宋代官方的语言说,谓之“地分”。各类盐的供应运销的“地分”是:
(1)产于登、密二州的京东盐或东北盐,主要地供应京东路诸州军,即今山东省大部分地区。
(2)产于滨、沧二州的河北盐,主要地供应河北诸州军和青、淄、齐三州。这里因为同契丹辽国接壤,盐法特殊,后面再作说明。
(3)建盐,福建长清场之盐主要供应运销于福建路。
(4)广南盐,东路广州诸场之盐供给本路外,还运销于西路之桂州、昭州,以及江南西路之南安军;西路廉州两场盐供应西路诸州军,其中高州、窦州各鬻以自给。
(5)井盐,主要地供应川峡四路。
(6)浙盐,主要地供应两浙路(今苏南、浙江)和江东路之歙州。
(7)诸盐之中,解盐、淮盐供销的范围最大,解盐后面再说,淮盐除供应楚、通、泰诸州外,还运销于淮南路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东西路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路之常、润、湖、睦州,荆湖南北路之江陵府、安、复、潭、鼎、鄂、岳、衡、永州,汉阳军;海州盐及涟水等盐除供应本州军外,还供应京东路徐州,淮南路光、泗、濠、寿州,两浙路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即今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两湖部分地区。
盐的供销地区划分之后,宋政府一直严令遵守。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下诏给淮南京东所有产盐地分,“勘会处所四至远近,逐年所煎数,及所给州军处,所有今住煎处,亦条折年月因依,各县地图以闻”[73],就是一例。
在确定供销“地分”的基础上,宋政府又划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是由官府直接运输买卖的地区,这样的地区称之为禁榷区,“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74],即盐市场全部在官府垄断控制之下,只许官府一家销售。在这样的地区,“颗盐末盐,虽皆是禁法地分,亦不许递相侵越”,否则,即“量罪科决”[75],控制得极为严密。另一类地区则许可商人贩卖。商人们通过各种途径,或至京师榷货务交纳见钱,或到边防上交纳粮草,然后国家许可其获得解盐或淮盐,到指定的非官榷的地区去货卖,这样的地区叫做通商地分。以解盐为例,它的供应运销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解州汴京、南京、西京(洛阳),京东路之济、兖、曹、濮、单、郓州、广济军,京西路之滑、郑、颍、汝、许、孟州,陕西路之河中府、陕、虢州,庆成军,河东路之晋、绛、慈、隰州,淮南路之亳、宿州,河北路之怀州,以及澶州所属黄河以南诸县,都是官府直接货卖的禁榷地区;另一部分为京西路之蔡、襄、邓、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阳军,陕西路之京兆凤翔府、同、华、耀、乾、商、泾、原、邠、仪、渭、鄜、坊、丹、延、环、庆、秦、陇、风、阶、成州,保安、镇戎军及澶州所属黄河以北各县,则为通商地区。宋代盐的贸易,就被按捺在宋政府所制造的框框之中,而不允许有任何逾越。
可是,严酷的刑法,并不能够制止私盐私贩;按照宋政府的设想而制订的禁法地分,也并不是不可侵犯的圣地。以政府规定的运销地区这个禁法“地分”来说,它本身就存在了许多毛病,违背了商品流通的规律。如澶州有南北二城,一在河北,一在河南“北为海盐土盐通商地,而南则为解盐禁地”,“南两县亦产土盐,利之所在,刑不能禁,故两县解盐课常不登”。宋政府不但没有改变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反而在南两县濮阳、卫南立下解盐岁额,结果解盐卖不出去,“官不免配卖,而土盐滋冒禁”[76]。这样一来,对消费者、土盐生产者和官府盐利都是不利的。特别是,有的地方,如江南西路的南部虔州一带,距广南较近,运销广南盐最为相宜,而偏偏率由旧章,运销淮盐,以至两宋三百年间一直得不到解决。范纯仁在治平三年指出,“江淮诸路盐价太高,致私贩之人,获利转厚,及所立刑名亦重,过于盗贼,而又不分强窃”,“是故贩盐之人,千百为群,州县之力,无能禁止”[77]。虔州就是贩私盐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地区划分不合理,卡得又死,盐价又高,成为人们冲破盐禁的重要因素。
在盐的贸易活动中,官榷居于重要的地位。官府直接从产盐区将盐运输到各地,由自己销售。运输的情况,各地不一样,在水运交通便利的汴水、长江一带,“江湖上供米,旧转运使以本路输真、楚、泗州转般仓,载盐以归”,[78]然后到各地由官府售卖;所得盐息,“岁自抄三百万,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经费”[79],“国初盐䇲,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80]。但许多地方的运输,如前面提到的,多由衙前、民夫承担,从而成为一项力役重负。如“信州上户千三百家,”因运盐而破产者就有八百家[81]。
在官榷当中,官府为榨取更多的盐利,多采取抑配的方法,将盐硬派给居民,从而造成居民的一个重负。如“河北诸州,当榷盐之初,以官盐散坊郭主客户,令纳见钱。及盐法通行,其盐钱遂为半额而不除,主户则尚能随屋税纳官,客户则逃移莫知其处,但名挂簿书而已。遂差坊正五七人,直令认纳,谓之客户乾食盐钱”[82]。这类按户配盐的做法,相当普遍。在东南地区则有所谓的“丁盐”,“两浙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六文,谓之丁盐钱。皇祐中,许民以绸绢依时直折纳,谓之丁绢”[83]。在广南,则按主客户每月配盐:“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节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为限,岁终买足”,经户部审议,减半实行[84]。除“以民身计”的丁盐之外,还有“以田亩计”的“蚕盐”,“又每岁将官盐散与人户,谓之蚕盐,令民折纳绢帛”[85]。蚕事之前预借官盐的办法,早在前代就有。而到宋代,这一做法对贫下户来说,还是“大有所济”的[86]。可是,到宋仁宗庆历年间,有的地区改官榷为通商,如淄、潍、青、齐等八州弛盐禁,“兖郓亦相继通海盐”,这些地方不再贮存官盐,每年“应授百姓蚕盐皆罢给”,而百姓所输的蚕盐却照旧,即使“听减三分”,也是一种横征暴敛[87]。到南宋这种配卖制度更变本加厉,以至蚕盐又用折变的方式征收,这后文还将提到。苏轼于元祐元年知扬州日指出,“每支盐六两,折绢一尺。盐六两原价一十文五分足,绢一尺二十八文足。其支盐纳钱者,每盐五斤五两,纳钱三百三十一文八分足,比原价买盐……已多一百三十八文足”[88]。陈州经过反复纽折,自原价三十一文高达三百五十文[89]。宋政府的盐息又是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压榨而取得的。
从这种官榷制度中,派生出来一种代销制。这是熙宁五年(1072年)卢秉变更两浙盐法时创立的,“募酒坊户愿占课额,取盐于官卖之,月以钱输官,毋得越所酤地”[90],即把盐让酒户在所许可卖酒的范围内,代销国家的盐货,而把官府规定的盐利课额按时上缴,其多余部分即归代销的酒坊户。这一销售形式在宋代还不广泛,但它对后代的影响则是值得注意的。
在通商法中,也有种种的不同。一种是所谓的买扑制。宋代买扑制最先流行于酒税、商税的征收中,《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书曾引用邱浚《大学衍义补》卷三二《鬻算之失》一条所载:“宋太祖开宝三年令扑买坊务者收抵当。臣按扑买之名,始见于此。所谓扑买者,通计坊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税以为偿也。”就此条材料而论,所谓“扑买坊务”,系指酒坊场而言,并非其他。自此以后买扑制逐步发展到盐的贸易领域中。宋仁宗时,“有大豪焦隐者,尝诣三司投状,乞买扑解州盐池,岁纳净利”[91],试图包买解池全部产盐而向国家交纳盐税。解池盐虽然没有买扑成功,但买扑制在两浙、江西以及在川峡路都相当普遍。买扑只能由一小批经济力量雄厚的商人才能做到,因而买扑制下的盐利则由这一小批商人同封建国家共同分享。
在宋代,真正名副其实的通商制仅限于河北一隅。如前所指,河北路与契丹辽国接境,宋为了巩固河北边防,收拾民心,抗击契丹,许多政策与其他地区多有不同。有关盐的产销就是如此。宋太祖开宝三年特降墨敕,河北盐“听民间贾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92]。商人可以自由地贩卖盐货,各种盐“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税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充赏,仍于州府城内置场收税”[93];每年盐税达十五万缗[94]。宋仁宗时一度官榷,旋即废除;宋神宗元平七年经赵赡建议,在河北西路行官榷,到元祐元年又废除;此后旋榷旋废,到蔡京集团掌权时,才纳诸统一盐法中。
在宋代通商法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商人在取得盐货后,直接到通商地分进行贸易。其贸易之盛,足可以同官榷制相抗争的。这类通商制亦即以钞盐法或盐引法为其主要特征。或者私家盐铺请得官盐货卖。宋代盐法之所以屡次变更,就在于这个钞盐法。它反映了封建国家同商人在攫占盐利中的复杂关系。
引起宋代茶盐法变更的直接动因是宋辽之间的战争。这是由于,“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入刍粟塞下,酌地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95]。据《文献通考》记载,雍熙二年(985年),刘式和李防提出以茶盐支付入中粮草[96]。到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三司使王嗣宗具体地以茶和其他物品同货币搭配起来,支付入中粮草。沈括记载,王嗣宗的搭配办法是,“四分给香药,三分犀象,三分茶引”,是谓之三说法,“〔咸平〕六年又改为六分香药犀象,四分茶引”;至乾兴元年(1022年)又改“支茶引三分,东南见钱二分半,香药四分半”[97]。用茶引作为入中粮草的支付手段之一。而用盐引作为支付手段,则见于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三司奏言:“江淮两浙荆湖路入钱粟买盐者,望依解州颗盐例,预给交引付榷务,俟有商旅算射,即填姓名,州军付给。”[98]之后,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五月明确规定,“陕西沿边州军许客津般粮草赴仓场入纳,乃(仍?)以逐月逐旬每斗束榷的见卖价钱,纽计贯百等第加饶,给付交引,到京一文支还一文见钱,如请愿便换外处州军见钱,或算请茶货、香药、象牙、颗末盐、白矾交引,亦取客人稳便”[99]。天圣七年,三司又一次提到客人“入纳诸色斛斗”,“如愿要香茶及颗末盐、白矾等交引,并听从之”[100]。看来以盐引支付入中粮草是在天圣元年以后确定下来的。
自从盐成为支付入中粮草的一项物资,它也就同茶一样,在加抬虚估之下,为大商人所囊括,成为他们大发横财的重要资源。还在咸平六年,梁鼎就曾指出,“陕西沿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如镇戎军米一斗计虚实钱七百十四,而茶一斤止易一斗五升五合五勺,颗盐十八斤十两止易一斗;粟米一斗计虚实钱四百九十七,而茶一斤止易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一斗,草一束虚实钱四百八十五,而茶一斤止易一束五分,颗盐十二斤十一两止易一束……”[101]所以,自“商人入粟于边,率高其直而售以解盐,商利益博,国用益耗。”[102]到宋仁宗庆历年间,支付入中粮草的代价就更大了。当时“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103],“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加抬例价则率三倍,茶盐矾缘此法贱,货利流散,弊悉归官”[104]。在三说法的支付办法下,盐占的比重在三分之一以上:如以一百贯为分数,“三十贯支见钱,三十五贯支向南州军末盐,三十五贯支香药茶交引”[105]。这样,就同茶利一样,盐利也被京师交引铺和大商人攫占了去。之后,三司户部副使包拯也对沿边秦、延等九州军的入中粮草提出意见,他指出,“猾商贪贾,乘时射利,与官吏通为弊,以邀厚价,凡椽木一对,定价一千,支盐一席,岁亏官钱,不可胜计。”[106]国家向商人付出这样高昂的代价,而商人所入中的“谷多秕恶、湿腐不可食”[107],“军人请得陈次口食,或形嗟怨之语”[108],这就更加加剧了封建国家同商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以解盐为中心的盐法变革提到日程上来。
促使盐法变革的又一因素是解盐同西夏青白盐的斗争。对这个问题,将放在宋夏贸易中再加讨论。宋朝廷上下拒绝同西夏进行青白盐的贸易,而用解盐去抵制,但当时的解盐却竞争不过青白盐,这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采用什么方针政策才能使解盐取得优势呢?
最先提出对解盐进行变革的是范祥。早在庆历四年他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到庆历八年他被任命为陕西路提点刑狱公事兼制置解盐,才开始了对解盐的变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
(1)“旧禁盐地一切通商,盐入蜀者亦恣不问”,即是以通商法代替官榷法。
(2)“罢〔陕西〕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偿之;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南盐,第优其估。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中”,这种以实钱作为改革盐法的办法,同李谘对茶法的变革是一致的。
(3)“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按一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授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弛兵民辇运之役”。
(4)“又以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奸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乃募人入中池盐,予券,优其直,还以池盐偿之,以所出入盐,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盐之禁”。
(5)“并边旧令人入中铁、炭、瓦、木之类,皆重为法以绝之”。
(6)“其先以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末鬻者,悉计直使输亏官钱”。
(7)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阳、陕、虢、解、晋、绛、濮、庆成、广济,官仍鬻盐,须商贾流通乃止。(www.xing528.com)
(8)“以所入缗钱市并边九州军刍粟,悉留榷货务钱币以实中都”[109]。
范祥所变革的盐钞法,适应了当时客观的需要。但是,这项变革对“猾商贪贾”是极其不利的,因而变法之后立即受到这般人的反对。至和元年范祥因事贬官,这次变革也随而受到了破坏。嘉祐二年,三司使包拯等一致荐举,恢复范祥的官职,继续主持盐法的变革。范祥受命之后,立即恢复盐钞法:
(1)“重禁入刍粟者”。
(2)“其券在嘉祐以前,每券别使输钱一千,然后予盐”。
(3)“商人持券若盐鬻京师,皆亏本钱,请置官京师畜钱二十万缗以待商人至者;若盐估贱,则官为售”。
(4)“券纸(即盐钞)六千,盐席十千,毋辄增损,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为轻重”。
(5)“诏以都盐院监官领之”[110]。
(6)“……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京师食盐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111]
范祥对盐法的改革,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针是以通商法代替官榷法,借以克服官搬官卖种种扰害百姓的弊端;以见钱法代替入中粮草,用来解决加抬虚估、限制商人攫占更多的盐利,从而使盐法有利于国计民生、保证国家获得最多的盐利。为实现这一方针和完成这一目标,范祥所改革的盐钞法有以下几点措施和做法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发出的盐钞和解盐产量取得平衡。钞多于盐,钞价必然贬值;钞少于盐,盐出售量少而盐利下降;两者平衡,则能够在保证获得最大盐利的同时而不产生或少产生其他弊端。
第二,为使盐钞和解盐产量之间的平衡获得相对稳定,还必须使钞价和盐价相对稳定,否则必互相干扰,以致打破上述的平衡。因此,务使钞价六千、盐席(二百二十斤)十千这一价格稳定下来,“毋辄增损”;
第三,商人买钞,一般是六贯,所以龚鼎臣说:“〔范〕祥遂制置边上客人入一色见钱六贯,依旧支与一席”[112]。但商人输于边远州军,为给以优饶,则有时减低钞价,所以沈括说:“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买”[113]。如果盐钞价格因市场关系而发生涨落,又将如何解决呢?“大约每钞极贱至五贯,则官给钱五贯五十文买之,极贵则减价五十文货之,低昂之权常在官矣。”[114]
第四,都盐院在这次改革中起着“以平其市估”的重要作用。按盐钞六贯可取得盐一席二百二十斤,平均每斤价格为二十七点三文。一席盐通常卖价是十贯,平均每斤卖价为四十五点五文。市场价格一般地在二十七点三至四十五点五文之间波动。都盐院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使盐价在这个幅度内波动:“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115]。这就既使消费者不吃贵盐,也使商人不致无利可图。
第五,范祥对盐钞法的变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对消费者,对商人,以及对宋封建国家都是有利的。以汴京这个解盐的通商地区来说,消费者经常食用四十文以下一斤的盐,也就满意了。商人买得的钞盐一斤为二十七点三文,最高可售到四十文一斤,则其所获得的利润(斤)为四十文减去二十七点三文,再减去运费(假定运费斤为5.7文),那么纯利润为每斤七文,达百分之二十五点六,也就极为可观了。一般商人也显然是满意的。对国家来说,自变革了盐钞法,扭转了前此不利局面,“皇祐元年正月至二年十二月终,共收到见钱二百八十九万一千贯有零,比较旧法,二年计增钱五十一万六千贯有零”[116];“皇祐三年入缗钱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二百十五万,以四年数视庆历六年增六十八万,七年增二十万。又旧岁出榷货务缗钱,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六年四百八十万,至是榷货务钱不复出,……可助边费十之八”[117],在没有加重人民负担的前提下,封建国家获得如此可观的盐利,朝廷之上也是满意的。至于从前那些运输解盐的兵士和居民,如今不再承担运输,不复“逃亡死损”,亦不复“破荡家产”[118],自然也是满意的。只有一小批猾商巨贾以及与之勾结的污吏,不能再大发横财了,他们当然要飞短流长,诽谤、动摇盐钞法的。
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继范祥主管解盐的是“干局绝人” 的薛向,他把范祥的盐钞法推进了一步。在他主持下,首先减轻了对商人的征算,“初(范)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县征算,乃计所历所至合输算钱并率以为入中之数,自后州县犹算如旧。嘉祐六年,向悉罢之”[119],这对于盐的流通是有利的。熙宁二年,薛向任东南六路发运使,实行均输法,经他的建议,于永兴军置买卖盐场,并拨十万贯,作为收购盐钞的本钱[120],使这个机构与汴京的都盐院共同调节盐钞的价格和数量,以稳定钞价和保持盐钞和盐产量之间的平衡。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薛向对解池畦户的境况给以改善,从而弥补了范祥在这方面的不足。如减少畦户的数量,“稍以庸夫代之”,蠲减畦户所负盐课,将三百三十七万余席减了一半等等,对解盐生产都是有利的。因此,在薛向主管的七八年间,“所入盐马刍粟数累万,民不益赋”,有益于国计民生。
自宋神宗熙宁年间开始在西北方面用兵,到元丰年间大规模围攻西夏,边防上的需要倍增,征榷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前章所说,自熙宁七年川茶开始了禁榷,以后茶利逐年扩大。解盐盐法也因边防需要激增而出现了严重问题。还在熙宁六年,陕西缘边“入纳钱五百二十三万余缗,给盐钞九十万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间实用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席,余皆虚钞,虽有条约须纳钱方给钞,……缘官中阙钱,监籴之官务办年计,不免以钞折兑粮草”[121],这样就严重地破坏了范祥、薛向苦心经营的盐钞法。面对这样一个严重问题,熙宁八年四月中书户房对此进行了研究,指出陕西盐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买钞本钱有限,出钞过多,买不尽则钞价减贱及高抬籴价,支出实盐”,因而“出钞不可不立限”,这是第一;即使出钞有限,“入中商人欲变转,而官不为买,即为兼并所抑,则钞价亦不免贱;兼边境缓急,即钞不得已须至多出”,因此必须置买钞场平买,这是第二;“和籴军粮出于本路,买钞钱本出于朝廷,所买钞若卖尽,即无所费;若卖不尽,毁抹,虽已转之边上,乃是朝廷分外资助本路经费,其已毁钞,当于应副本路钱物扣除”,这是第三;因旧钞出笼过多,市易司用市价收买旧钞,另外恢复买钞场,负责对新钞的收买;最后,确定永兴军路、秦凤路用钞的额数,永兴军路为八十一万五千缗,秦凤路八十四万八千缗,内熙河路为五十三万七千缗。并决定熙宁八年五月十四日以前旧钞由市易司收买,五月十五日以后新钞由买钞场收买[122]。恢复买钞场、确定永兴军等三路钞额和收买新旧钞的分工,是这次解决陕西盐钞问题的几项措施。此前,三司使章惇已于熙宁七年从内库批得二百万缗收购旧钞,杯水车薪,终于未能制止盐钞的激增,也无法挽救钞值的下降。迁延到熙宁十年,又不得不再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盐钞问题的症结所在是什么?经过反复议论,终于认识到:问题不在于通商法,而在于盐钞的发行没有节制,滥发盐钞是造成解盐种种问题关键和要害。沈括在《自志》谈论这个问题道:
民足于盐,岁不过三十万囊,为钱二百一十余万缗而已,是时乃出钞三百五十万缗!盐而有常费,而出钞无艺,此钞之所轻也。
沈括的这个意见,与主持修正盐法的皮公弼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应继续和扩大通商法,严格控制盐钞的印行。于是在熙宁十年二月拟订成功了以下几点修改办法[123]:
(1)“盖盐法之弊,由熙河钞溢额,钞额溢故钞价贱,钞价贱故粮草贵。又东、西、南三路通商州县榷卖官盐,故商旅不行,如此盐法不得不改,官卖不得不罢”。
(2)要纠正盐钞溢额,“必先收旧钞,点印旧盐,行贴纳之法,然后自变法日为始,尽买旧钞入官;其已请出盐,立限,许人自陈,准新价贴纳钱,印盐席,给公据”。
(3)东南旧法盐钞一席毋过三千五百,西盐钞一席毋过二千五百,尽买入官。先令商人赴解州榷盐院并池场照对批凿,方许中卖。
(4)“已请出盐,立限告赏,许商人自陈。东南盐一席贴纳钱二千五百,西盐一席贴纳三千,与换公据,立限出卖。”
(5)“罢两处官榷”,“将京东西南北、秦凤、河东、在京开封府界应通商地分,各与官一员,其全席盐限十日内经官自陈,点印贴纳,委所差官点数,用印号抹毁旧引,给与新引。”
上述熙宁十年有关盐法的变革,归纳来说,它是对范祥盐钞法的恢复,其主要内容与措施是收买旧钞、旧钞要贴纳现钱和京东西诸路继续实行通商法。但是,在根本性实质性的问题上,这次变革并没有解决得了,“熙宁十年冬尽元丰三年通印给过一百七十七万二千余席,而会问池盐所出才一百一十七万五千余席,尚有钞五十九万有余,流布官私,则其势不得不贱。”[124]熙宁十年国家虽然以五百万缗收购旧钞,但由于“出钞无艺”,照样解决不了盐钞的“溢额”、“壅滞”。与此同时,主持盐法变革的皮公弼硬以二百四十二万缗为解盐课额,超出解盐产值三十万缗,课额多而盐产少,从这一方面又造成了盐钞的“溢额”,使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了。
熙丰期间,除解盐问题外,淮浙盐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和改革。
东南盐法主要实行官榷法,盐由官府自搬自卖。这种做法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江湖漕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众”;“又贩者皆不逞无赖,捕之急则起为盗贼”。实际上,因“狃于厚利”,贩私盐的不仅有“不逞无赖”,“而江淮间虽衣冠士人”也以“贩盐为事”。贩私盐是再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如前所指,在划分盐禁不合理的地区如虔州等地,私贩更加严重,“〔虔、汀〕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湖(当作“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格斗,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125]。自宋仁宗庆历以来,朝野上下,议论纷然,直到嘉祐七年蔡挺提点江西刑狱,才有所改变。蔡挺首先和缓了对私盐贩的镇压,“令民首纳私藏兵械”,“令贩黄鱼龙披盐,不及二十斤,徒不五人,不以甲兵自随者,止输算勿捕”;其次,改善和增加淮盐的运输,“〔船网〕增为十二纲,纲二十五艘”,“盐船三岁一易”,三运无误,可以从部押人转押官;“舟人运盐无欠负而有羡及百千者,支半价”,“输官有余,则以畀漕舟吏卒,官复以半贾取之”;“又损粜价”,“不复以税钱均配”[126]。由于运来的盐质量较好,价格较贱,“岁课视旧额增至三百余万斤”。熙宁年间继承蔡挺的这项做法。到元丰三年章惇任参知政事,他支持了郏亶的建议,仿照荆湖南路的做法,将广南盐运至江西,以减少盐的运费,并解决“人苦淡食”、盐供应不足的问题。约有一千万斤的广南盐运到了虔州一带。这种做法是顺应了商品流通的规律的。但是,这项做法没有继续下去,虔、汀私盐问题到南宋更加严重。
浙盐的私贩问题也同样严重。熙宁五年卢秉提点两浙刑狱,主管盐事。卢秉根据海水浓度,规定各盐场的盐产量。钱塘县杨村场和越州钱清场“水势稍淡,以六分为额”,杨村场以下的仁和县汤村场七分、盐官场八分,越州余姚县石堰场、明州慈溪县鸣鹤场皆九分,至岱山昌国,又东南为温州双穟、南北天富十分,作为各地盐场的“分数”[127]。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产量,这种做法对盐的生产是有利的。其次,灶户为官府煎盐,“盐场不时偿其直”,“灶户益困”,这是造成买卖私盐的重要原因。为此,卢秉提出如下的办法,“请储发运司钱及杂钱百万缗以待卖盐者”,既在煎煮之前,预付灶户盐本钱,又在缴盐之后,付以全部盐价,这项做法对生产也是有利的,并成为有宋一代的“定制”[128]。第三,为禁止私盐,不但规定各盐场的煎煮盘数,卢秉又在各盐场采用“什伍其民”的办法,“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以相讥察”,进一步控制灶户的生产。此外对私煎、盗贩也很严厉,“罪不至配者,虽杖罪,皆同妻子迁五百里”[129]。卢秉从改善亭户生活入手,并进一步控制亭户的生产,虽能够生效于一时,但却解决不了盐业生产中的根本性的问题,因而亭户们照样贫困化,私盐照样在各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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