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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茶法:南宋东南地区茶利的集中搜刮和管理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将四川诸路和东南诸路有关茶法的情况分别叙述如下。赵开就是从这一认识开始变更熙宁以来茶马之法的。赵开对川茶法的变革是成功的。赵开的变革来自政和茶法,而政和茶法则继承了嘉祐通商法,但与通商法不同的是管理制度严密得多了。而合同场就是政和茶法加强管理的一个重要设施。[206]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了政和茶法在南宋东南地区的继续推行。文献材料充分证明,南宋政府是想方设法,从各个方面在东南地区搜刮茶利的。

政和茶法:南宋东南地区茶利的集中搜刮和管理

南宋继续实行了政和茶法,而且还有所发展。现将四川诸路和东南诸路有关茶法的情况分别叙述如下。

宋室南渡之后,四川成为支援西北防线的基地。因此,整顿四川财政,供给西北防线十万军队的需要和川峡诸路地方开支,便成为一个突出的重要的课题。赵开便是把四川财政纳诸战时轨道、解决这一重大课题的第一人。北宋末,赵开任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时,即针对一些弊政而有所变革。建炎二年(1128年)赵开提出榷茶买马有五害。他指出:“榷茶之初,预表茶户本钱,寻于预表数外更增和买,或遂抑预表充和买,且不给一钱,茶户坐是破产”;“而官买岁增,茶日益滥杂,自蜀至秦,沿路委积如山,半成朽壤,而有司犹指为现在官钱数!官茶既不堪食,私贩曷由禁止?”“承平蜀茶之入秦者十几八九已悉积压难售,今关陇悉遭焚荡,而买茶乃拘旧额,不知竟何所用茶?兵岁给衣粮,动计巨万,耀粮买衣,州县未免科配!”而要去此五害,就必须“尽罢榷茶”;即使不能尽罢,也必须“痛减额以苏茶户,轻立价以惠茶商”,采取薄息多销的做法,使“本钱既常在而息钱自足用”。赵开就是从这一认识开始变更熙宁以来茶马之法的。

赵开完全废除了熙宁七年以来在蜀川诸路的官榷法,参照政和二年都茶务所创立的规章制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交易”,“改成都府旧买卖茶场为合同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201];“茶百斤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202],“置合同场以讥其出入”[203];“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所买茶引,每一斤春为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等依旧,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无得妄增”;“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称茶、封记、发放外,并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旧制买马及三千匹者转一官,比但以买卖数推赏”,赵开改变为按马匹到京的实收数目推赏,因而至建炎四年冬所买马也超过了两万匹,为前此所不多见[204]

赵开对川茶法的变革是成功的。由于废除了官买官卖的旧茶法,便大大改变了损园户、优茶商、肥官吏、牙人等种种弊端,同时也由于撤除了官茶机构,从而节省了一部分行政开支。就茶息而论,每斤五十至七十文,不为不重,但茶息既定之后,买到茶引的茶商与园户进行交易,官府不再干预,这就有利于茶商园户两造之间的贸易,有利于商业的正常发展。为避免影带,赵开把园户、茶商、茶铺这三者关联起来,而以合同场为中心纽带,从生产到销售的总数量检查也是比较有效的,这就能使国家专利得到保证。赵开的变革来自政和茶法,而政和茶法则继承了嘉祐通商法,但与通商法不同的是管理制度严密得多了。而合同场就是政和茶法加强管理的一个重要设施。通过合同场可以了解到园户和茶商之间贸易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国家从商人手中取回部分茶利,这一点赵开在川峡诸路所做的特别见效。赵开之后,韩球于绍兴十七年继任四川都大提举茶马司,“尽取园户加饶之茶为额,茶司岁收二百万,而买马之数不加多”。到绍熙初,“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场,岁产茶二千一百万斤,通博马物帛岁收钱二百四十九万三千余缗”[205],大致在二百万缗上下,茶利达到顶点了。

南宋东南地区的茶法,也是继续实行了政和茶法的。“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今不易,公私便之。”[206]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了政和茶法在南宋东南地区的继续推行。南宋茶盐法是在建炎二年由梁扬祖建立起来的,“建炎初于真州印钞给卖茶盐”[207]。同时继承北宋制度,置榷货务管理各项专利。不过,南宋的榷货务则分别设立于行在临安、镇江府和建康府三处,每个榷货务都设有都茶场,专门管理茶引和茶息事宜。各产地设有合同场,有的旧来就有,有的新建。东南诸路如浙东西、江东西、两湖、淮南、福建、两广等路无不产茶,产茶号称六十六州二百四十二县,地区是极为广泛的。当然,各地茶产量极不一样,今列表于下,以资比较: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一七至一九。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二〇至二二。

从上表看,乾道年间茶产量较绍兴年间为低。由于淮南茶产区遭到战争的破坏,如果同北宋相比,至少要减少一千万多斤,产量要稍低一些。但绍兴年间、乾道年间产量显然偏低了。《系年要录》和《朝野杂记》记载,建炎二年东南六十五州茶产量尚达一千九百五十余万斤,为什么绍兴、乾道年间反而降低了?更何况同川峡诸路来比,东南茶产量至少应超过川峡路一倍以上,达五、六千万斤;但实际上不仅没有超过,而且没有达到川茶产量,这是什么原因呢?看来,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虽然川峡诸路与东南诸路都继承了政和茶法,但川峡路似乎更加严密完备一些,因而茶产量控制得稍紧,茶产量显得高一些。反之,东南地区茶法不够严密,于是茶产量也就相应的低落了。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东南地区茶产量虽然不及川峡诸路,但东南地区的茶利却比川峡路为高。这就又表明东南地区在茶利的搜刮上又远远超过了川峡路。文献材料充分证明,南宋政府是想方设法,从各个方面在东南地区搜刮茶利的。

(一)福建腊茶是当时“品色最高”的一种,“客人兴贩利厚”,于是南宋政府为同客人分享厚利就提高引价:“如客人愿贩銙截片铤腊茶套过淮南京路近里州军等处货卖,銙截腊茶二十五贯套更贴纳钱一十五贯文,五十贯套更贴纳钱三十贯文:片铤腊茶二十二贯套,更贴纳钱一十五贯文”[208],这样,腊茶引价就增长了百分之六十至六十八。其他诸色茶引也很可能增价。

(二)增收茶税翻引税。本来茶引“于请纳外,随其所指,并不收税,近日客人贩茶过淮,遂开收税之例”。不但过淮收税,如翻转到其他地方也要增税。原来长引“水路不许过高邮陆路不得过天长”,现在愿去楚州和盱眙军的,每引二十三贯或二十六贯各贴纳钱十贯五百谓之翻引钱;如到楚州盱眙军翻改去淮北,则再贴纳钱十贯五百[209]。这就是说,通过翻引钱,到楚州盱眙军的引钱增加百分之四十点三至四十五点五;而到淮地一带就增至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三)在有的产茶区,如“邵武军管下四县,有产茶价钱岁纳之数通不下一千七百缗”,绍兴年间行经界法,“乡民植茶虽止一二株,尽籍定为茶园,敷纳价钱,无虑数千户,虽荒废无复存者,所科钱依旧输纳”[210]。这是用扩大茶园面积的办法以增加茶利的。

(四)对园户增俵茶引。这是南宋川路和东南地区增加茶利广泛使用的一种极为苛酷的办法。绍兴十七年以后,四川茶利不断增加,“聚敛之臣,进献羡余,增立重额,每岁按额预俵茶引于合同场”[211];“张松为都大提举日,又计兴洋诸场一岁茶额,直将茶引俵于茶户,不问茶园兴衰,不计茶货有无,止计所俵引数,按月追取息钱,以至园户百姓愈更穷困”[212]。东南地区也存在这种情况,且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湖州是著名的顾渚茶产区,“比年官司又于额外抑配园户茶引、僧人茶钞,武康一县园户买茶引每亩出钞三百文足,僧人买茶钞每名出钱三百六十文足”[213]。“瑞昌民负茶引钱新旧累积一十七万有奇,皆困不能偿,死则以责其子孙”,而这样的人家有千余户[214]

(五)增加脚税。夔州路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错居的地区,原来不榷茶的。虽然不行榷法,但官府则从脚税等方面打主意。如“达州东乡县出产散茶并饼团茶,自来客人止贩饼团茶,每团二十五斤,茶价每斤一百二十文,计三贯文,至渠州沿路脚税三贯五十文,及买关引钱二贯五百文,共八贯五百文”,脚税超过了茶的原价;而且,到渠州“约度中价止卖得六贯五百文”[215],由于脚税和关引这样沉重,到渠州要赔上两贯文,谁还肯做这种买卖呢?

南宋政府就是通过上述种种手段攫占了大量茶利的。为了更好地说明宋代茶利的不断增加,以及茶利在宋代财政中的地位,下面制作有关的两个表,一个是自熙宁以后川路官榷下茶利不断增长的情况,一个是两宋历年茶利增长的情况。先看第一表[216]

上表清楚地说明了,蜀茶自征榷之后,国家的茶利是日益增加的。到赵开大改茶法,茶利大幅度地增长,已经达到了它的极限。赵开以后继续榨挤茶利,虽增三十万贯,但是已经怨声载道、不可终日了。

东南茶利在两宋三百年间变化比较复杂曲折,今制表如下,以资考察:

① 以上三项数字据《包拯集》卷八《论茶法》。
② 以上两项据《梦溪笔谈》卷一二有关茶法诸条。
③ 汪应辰:《文定集》卷二,《应诏陈言兵食事宜》。
④ 表中宋徽宗大观三年以下诸栏数字,系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两朝圣政》卷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一。

上表清楚地说明了,宋代茶利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从国初到嘉祐通商茶利自高而低,自政和改茶法国家茶利又自低而高这一过程。国家茶利自高而低,显然是行禁榷法的一个结果,而自蔡京改茶引法,又促使茶利向高处发展。如果从国家同豪商巨贾的关系来看,在禁榷法下,茶利无疑地为豪商巨贾所吞噬;而在茶引法亦即改革了的通商法之下,优势则从豪商巨贾一方向封建国家方面转化,使国家获得更多的茶利,而且到南宋更超过了北宋初年。由于茶利猛增,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项重要收入。周必大曾经指出:“国家利源,茗居半。”[217]盐、茶在国家财政结构中占百分之五十,比重是如此之大。盐利当然占首位,而茶利则在国家专利中占第二位。在第一编中,曾经提到宋代财政收入,宋高宗末年财政总收入为五千九百四十余万贯,宋孝宗时为六千五百三十余万贯。而这两代的茶利,分别占财政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六和七·二,其在财政结构中所占比重就可以明白了。

在国家茶利激增之下,一般小茶园主茶农因茶引摊派而贫困不堪、难乎为继;而一些不种植茶的贫下户也要受到茶引或茶摊派之苦。如荆门军一带,即“以人户为率,计口均敷,如家有一丁,则岁受茶三斤”,“至有一家买十三斤者”,“行之将及十年,豪商与猾吏通谋为奸,其弊不一”,这是官吏用摊派方式代豪商推销茶货。其次,荆门军两县主户才三千,坊郭户不满百家,“递年趁茶四百六十引,客人就官入纳每茶一斤为钱一百八十一文足,就旁近土产买下等粗茶,杂以木叶,……令民户还五百三十文足。会计本军岁额,客人入纳钱一万七百贯有奇,而民间偿客乃费三万一千七百贯”,这样,许多民户吃坏茶贵茶,而豪商却坐享厚利。第三,“凡客人责引到县,指定所欲卖茶乡分,乞留元引,只以县帖下乡,称某客贩到若干引,令耆保差大小保长,门到户至,应主客户并给口均敷。或猾吏暗增引数,或豪强均茶已足,计讬牙驵,妄称人丁逃徙,差互发卖未足,乞改别乡,……致客往来影带私贩”[218]。洪适所揭露的荆门军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不过不如这里更加典型罢了。在荆门军,如上所述,客户均敷卖茶,而在峡州,“茶租均之客户”[219],白纳租钱而一无所得,在这一点上峡州客户所受的压榨就更加严重了。

由于官府的不断提高引价,茶的价格自然是日增的。这样一来,贩私茶的利润也日益增长。特别是把茶贩到金统治下的北中国,更能够获得厚利:“鼎、澧、归、峡产茶,民私贩入此境,利数倍”[220]。向北境贩运茶的,不限于鼎、澧、归、峡一带;而且也不限向北境贩运,南宋各地也到处贩私茶。为制止私贩,南宋官府设巡卒巡防,而巡卒们又于所在作威作福,严于追捕。前面提到,捕获了私商,就追求其所贩私茶的来历。可是被追捕到的私商,“素与交易者,多不通吐,以为后日贩鬻之计;所牵引者,类皆畏谨粗有生计之人”;而且在根究之下,“是致狱户填满,严冬盛夏死损者常有之。”[221]这样,一方面导致了人们对官府巡卒的痛恨,这在诗人们的笔触也都有所反映:“自从巡尉罢搜茶,便觉山中气象佳。卖得钱来供饱饭,尚余醉酒插山花。”[222]另一方面进一步激起人们的反抗,以武装进行贩卖私茶。这种情况在产茶区到处都是,极为普遍,如在江南西路,“盗贩私茶者,多辄千余,少亦百数,负者一夫,而卫者两夫,横州揭斧,叫呼踊跃,以自震其威。”[223]江西转运使,为维护茶利,在关津渡口严行捕捉,结果“聚众私贩”的群众,“相与角敌”,“已而杀伤太甚,自知抵宪与私贩等死”,乃“鼓众横行”[224],从武装走私进一步走上了反抗道路。因此,从南宋初年以来,私茶贩即同封建国家处于对抗状态。如“贩私茶客商,杀鼎州武陵县巡检,转入潭州安仁县巡检,却入湖北烧辰州溆浦县”[225],就是一例。这已经不是私茶商贩了,而是武装暴动者了。到宋孝宗时候,转战于荆湖、江西的所谓“茶寇”赖文政,就是武装暴动者中间一支著名的劲旅。而在这支武装力量活动的时候,南宋茶利达到顶峰,难道说这之间没有任何的内在联系?

【注释】

[1]此据《三国志·吴书》卷二〇《韦曜传》,曜当作昭,陈寿避晋讳,故改昭为曜。

[2]陆羽:《茶经》,百川学海本。

[3]《东溪试茶录》,百川学海本。

[4]《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5]《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总论东南茶》。

[6]《四时纂要》卷三。

[7]苏辙:《栾城集》卷三九,《申本省论处置川茶未当状》。

[8]熊蕃:《宣和北苑贡茶录》。

[9]此据《东溪试茶录》;刘弇《龙云集》卷二八《策问中·茶》作郝源。

[10]蔡襄:《茶录·色》。

[11]范仲淹:《范文正公全集》卷二《和章岷从事斗茶歌》。

[12]欧阳修归田录》卷一;又陈鹄《西塘耆旧续闻》卷八所载与欧录全同,当系抄自欧录者。

[13]刘弇:《龙云集》卷二八《策问中·茶》。

[14]范镇:《东斋记事》卷五。

[15]〔元〕鲁善明:《农桑衣食撮要》卷上。

[16]《东溪试茶录·采茶》。

[17]《宋史》《食货志·茶法》。

[18]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议茶法》。

[19]《龙云集》卷二八,《策问中·茶》。

[20]王祯:《农书》卷一〇《茶》。

[21]强至:《强祠部集》卷一。

[22]《长编》卷六一,景德二年十月癸巳记事。

[23]熊禾:《熊勿轩集》卷三,《北苑茶焙记》。

[24]《东溪试茶录》《总叙焙名》。

[25]《东溪试茶录》《总叙茶焙》。

[26]赵汝励:《北苑别录》。

[2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三五。

[28]《说郛》本《北苑别录》则作二百二十五人。

[2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

[30]《北苑别录》。

[31]蔡襄:《茶录》。

[32]宋徽宗:《大观茶录》。

[33]苏籀:《双溪集》卷一五,《故中奉敷文阁王公墓志铭》。

[34]熊勿轩:《熊勿轩集》卷五,《北苑茶焙记》。

[35]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八;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八。

[36]葛立方:《韵语阳秋》卷五。

[37]蔡絛:《铁园山丛谈》卷六。

[38]晁冲之:《晁具茨先生诗集》卷六,《简江子之求茶》。

[39]姚宽:《西溪丛语》卷上。

[40]周密:《武林旧事》卷二《进茶》。

[41]释永颐:《云泉诗稿补遗》《吕晋叔著作遗新茶》。

[42]邹浩:《道乡全集》卷一〇,《修仁茶》。

[43]杨亿:《武夷新集》卷四,《建溪十咏·北苑焙》。

[44]邹浩:《道乡全集》卷三,《再酬仲孺》。

[45]吕陶:《净德集》卷一《奏县置场买茶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46]《宋史》卷四七九,《西蜀孟氏附母守素传》。

[47]冯山:《冯安岳集》卷九。

[48]周辉:《清波杂志》卷四。

[49]释重显:《祖英集》卷下。

[50]《夷坚三志》己集卷二。

[51]《夷坚甲志》卷六。

[5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三至四。

[53]陈巖:《九华诗集》。

[54]《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

[5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

[56]《系年要录》卷一三。

[57]《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一五。

[58]吕陶:《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等状》。

[59]《夷坚支志》景集卷一。

[60]《净德集》卷一,《奏其置场买茶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61]《净德集》卷一,《奏其置场买茶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62]《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6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一二。

[64]《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65]《唐会要》卷八四。

[66]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一。

[67]《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记事。

[68]《宋史》《食货志下五》《茶上》。

[69]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二。

[70]《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五》《茶上》。

[71]按十三场《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二所载没有光山场而有黄梅场,《梦溪笔谈》卷一二所载则有光山场而没有黄梅场,按黄梅场废于宋真宗景德二年,故沈括所载必然为是年以后情况。又与《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六核对相同。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

[73]《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7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八至一四。

[7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

[7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三。

[78]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二谓在“淳化二年令商贾就园户买茶”。

[7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

[80]林駉:《新笺决科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四。

[81]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二。

[8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

[83]沈括认为这种“三说法”,是“三分法”;而真正的“三说法”是适应边防需要的三种籴买粮食的办法,载《笔谈》卷一一。

[84]《梦溪笔谈》卷一一。

[85]《梦溪笔谈》卷一二。

[86]《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辛亥记事。

[87]《长编》卷六〇,又参阅《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八。

[88]《长编》卷六〇,景德二年五月辛亥记事。

[89]此处《宋史·食货志》亦作“绵”;《梦溪笔谈》卷一二作“钱”,甚是;《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五以下所记亦作“钱”,故《长编》此处以作“钱”为是。

[90]茶法第(6)、(7)两条据《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增补。

[9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至四。

[92]《长编》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戊申记事。

[9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三。

[9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七。

[95]《梦溪笔谈》卷一二。

[96]《长编》卷一〇〇,天圣元年春正月丙寅记事。

[97]虚钱指的是入中粮草中的加抬、虚估。

[98]《长编》卷一〇〇,《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99]《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

[10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三。

[10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五,参阅《长编》卷一〇〇,《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

[102]《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作“以防私害”,当作“售”。

[10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五至六。(www.xing528.com)

[104]《长编》卷一〇〇。

[105]《长编》卷一〇〇。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六至七。

[107]《长编》卷一〇〇,并参阅《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

[108]《长编》卷一〇二,天圣二年秋七月壬辰记事。

[109]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九。

[110]《梦溪笔谈》卷一二。

[11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八。

[112]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九。

[113]《长编》卷一〇三,天圣三年十一月己卯记事。

[114]《长编》卷一〇三,天圣三年十一月己卯记事。

[115]《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春正月戊子记事。

[116]《长编》卷一一八。

[11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九,《长编》卷一二〇。

[118]《长编》卷一六五,庆历八年十二月丙子记事。

[119]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九,其中“在京支见钱二十千”,当据《长编》卷一六五所载,改作“三十千”,此外会要所载则可校正《长编》所载,如“在外支钱十贯”,当作“在外支盐十五千”。

[120]《长编》卷一七〇。

[121]韩琦:《安阳集·韩琦家传》卷一三。

[12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九至三〇。

[123]《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九月辛未记事。

[124]《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三月丙午记事。

[125]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一》。

[126]《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九月辛未记事。

[127]《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九月辛未记事。

[128]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茶商十二说》。

[129]《长编》卷一八八。

[130]《包拯集》卷八,《论茶法》。

[131]《长编》卷一八八。

[132]《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二月丁卯记事。本段曾据李璧《王荆公诗集笺注》卷六《奉酬王詹叔奉使江东茶法利害见寄》一诗注引文以及《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茶上》校正。

[133]《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二月戊辰记事。

[134]此条以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六所载补充。

[135]《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136]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议茶法》。

[137]《长编》卷一九一,嘉祐五年三月丁巳记事。

[138]《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论茶法状》。

[139]《长编》卷一九一,嘉祐五年三月丁巳记事;《通考·征榷考五》、《宋史·食货志下六》全同,并以之校正。

[140]林駉:《新笺决科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四,《榷茶》。

[14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一。

[142]陈瓘:《四明尊尧集》卷五,引王安石《熙宁奏对日录》。

[143]吕陶:《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等三处茶以广德泽亦不缺边备之费状》。

[144]《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五月乙未记事。

[145]《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五月乙未记事。

[146]《宋史》卷一八四,《食货下六·茶下》。

[147]《净德集》卷三,《奏为缴连见知彭州日三次论奏榷买川茶不便并述今来利害事状》。

[148]《长编》卷二九二,元丰元年九月壬戊记事。

[149]《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场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150]《净德集》卷一《奏为园户暗折三分价钱令客旅纳官充息乞检会前奏早赐更改状》。

[151]《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场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152]《净德集》卷一,《奏具置场买茶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153]《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154]《长编》卷二八二。

[155]《净德集》卷一,《奏为园户暗折三分价钱令客旅纳官充息乞检会前奏早赐更改状》。

[156]《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等三处茶以广德泽》。

[15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二。

[15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五;《长编》卷二八九。

[15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二载熙宁七年四月十九日茶场司奏言。

[160]冯时行:《缙云文集》卷四,《扬隐文墓表》:“名山自元丰定例,入茶四万驼马与子钱五十万”。

[161]苏辙:《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长编》卷三六六系此状于元祐元年二月癸未。

[162]《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等三处茶以广德泽亦不阙边费之备状》。

[163]《净德集》卷三《奏为缴连先知彭州日三次论奏榷买川茶不便并条述今来利害事状》。

[164]《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

[165]《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丁未记事。

[166]《长编》卷二九二元丰元年九月壬申、《长编》卷三四〇元丰六年冬十月癸巳记事。

[167]《净德集》卷三《奏为缴连先知彭州日三次论奏榷买川茶不便并条述今来利害事状》。

[168]《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

[16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一六。

[170]《长编》卷三四四,元丰六年三月戊申记事。

[171]刘挚:《忠肃集》卷五,《论川蜀茶法疏》。

[172]吕陶则谓系名山、油麻坝和洋州三处,见《净德集》卷三。

[173]《长编》卷三八一,元祐元年六月甲寅记事。

[174]《净德集》卷三;《奏乞罢榷名山等三处茶以广德泽亦不阙边费之备状》。

[175]汴京水磨茶,《文献通考》、《宋史》均作《元丰中》,无确实年月,《长编》诸卷对此有考证,因据之。

[176]《长编》卷三三八,元丰六年八月乙酉记事。

[177]《长编》卷三四三,元丰七年二月甲戌记事。

[178]《长编》卷三四六,元丰七年六月乙巳及原注。

[179]杨仲良:《长编本末》卷一七三,《水磨茶》。

[18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二;《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

[18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一至三二。

[18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二。

[183]《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18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二。

[185]此条据《文献通考·征榷考五·茶》、《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补。

[186]第(6)(7)(8)三条均据《文献通考》、《宋史》补充者。

[187]《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

[18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六。

[18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三六至三七。

[19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四〇至四四。

[19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〇之四〇。

[19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二。

[193]《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

[194]《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

[195]《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总论东南茶法》。

[196]高斯得:《耻堂存稿》卷三《高李蠲征录跋》。

[197]《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

[198]李纲:《梁谿全集》卷六三《乞减上供数留州养兵加耗以宽民力札子》。

[199]杨时:《杨龟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200]《梁谿全集》卷六三《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与州县札子》。

[201]李焘:《赵待制开墓志铭》,载《琬琰集删存》卷二。

[202]《文献通考·征榷考五·榷茶》;《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茶下》。

[203]《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蜀茶》。

[204]李焘:《赵待制开墓志铭》。

[205]《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蜀茶》。

[20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一六。

[207]《系年要录》卷一七,《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二。

[20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六至七。

[20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五至一六。

[21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四。

[21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二六。

[212]《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五,淳熙四年十二月记事。

[213]《系年要录》卷一六三,载林大鼐奏言。

[214]《宋史》卷三九二,《赵崇宪传》。

[2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三。

[216]此表据《长编》、《系年要录》、《朝野杂记》等书制成,前面多已引用,不再一一注明。

[217]周必大:《周益国文忠公集》卷三四,《陈从古墓志铭》。

[218]洪适:《盘洲文集》卷四九,《荆门军便民五事状》。

[219]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一八,《蒋行简墓志铭》。

[220]汪应辰.《文定集》卷二三《王师心墓志铭》。

[22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一二。

[222]王志道:《江湖后集》《田园杂兴》。

[223]王质:《雪山集》卷三,《论镇盗疏》。

[224]舒璘.《舒文靖公类稿》卷三,《论茶盐》。

[225]王之望:《汉滨集》卷五,《论潭衡郴州桂阳军贼盗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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