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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期的征榷对川茶的影响与棚口事件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国家专利问题上,王安石与宋神宗之间的认识是存在差异的。王安石对各项征榷是不大赞成的,因而嘉祐通商法得以延续下来。然而由于边防上的需要,由于同西北诸族贸易交往,以茶易马,在宋神宗主持下,于熙宁七年开始了对川茶的征榷。这类茶农之反对官榷是不言而喻的。这种不满,表现了对生产的不感兴趣,从而使茶货生产有所萎缩。另一方面,这种不满又直接爆发了所谓的棚口事件。这场斗争促使了产品分配制度发生了

宋神宗时期的征榷对川茶的影响与棚口事件

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国家专利问题上,王安石与宋神宗之间的认识是存在差异的。熙宁初年,宋神宗提出了茶法的问题,王安石回答:“榷茶所获利无多”[141];宋神宗要榷铁,王安石说:“榷法不宜太多”[142]。王安石对各项征榷是不大赞成的,因而嘉祐通商法得以延续下来。然而由于边防上的需要,由于同西北诸族贸易交往,以茶易马,在宋神宗主持下,于熙宁七年开始了对川茶的征榷。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6年)正月派李杞至成都府相度设置市易务。由于秦凤、熙河路与蕃族博买马匹,遂于是年将成都府路、利州路西路产茶由官府榷卖,成立了提举成都府路、利州路买茶司,在产茶地置茶场以专门收买,严禁私买。翌年八月,李杞奏称“卖茶博马,乃是一事”,要求这个买茶司也提举买马事宜,岁以两万匹为额。于是,自宋以来历史上的“茶马法”就从这一年开始了[143]。川茶官榷制度主要如下:

(一)川峡四路除夔州路外,其余三路产茶都由官榷卖,其中以成都府路、利州路产茶最多,据吕陶记载,蜀茶岁约三千万斤,元丰七年为二千九百一十四万七千斤,八年为二千九百五十四万斤[144]

(二)各产茶州军都设有茶场,如彭州导江县有棚口、蒲村、小唐兴、木头等镇均有茶场,三路茶场共有三十六处,[145]“到元丰末,蜀道茶场四十一,京西路金州为场六”[146]。茶场有官吏、牙人直接收购茶货,茶场官吏以大小使臣充担,约百员上下,诸茶场隶属于提举成都府路茶场司。

(三)茶既由官府榷卖,茶农、茶园主同官府茶场具有如下的关系:

(1)茶本。“茶司本于秋成之际,收籴仓米,高估价钱,俵于茶户,谓之‘茶本’。不愿籴者,例须支俵。假令米一石八百钱,而作一贯文支俵,仍出息二百,计一贯二百。”[147]

(2)园户要为官府提供好茶。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为使官府得到好茶,下令“出茶州年,每岁晓示园户,如敢采造黄老秋茶中卖,不以多寡,并设官;仍乞每岁别委官验示已有如此色样,并令烧毁”[148]

(3)诸园户(包括茶农、茶园主等)采造新茶之后,即到各茶场投卖,有的远在一百四五十里之外,也要来场。投卖时,由牙人掌秤收购。在收购中,一则压低份量,“每称和袋一十八斤,牙子只称作十四五斤,若是薄弱妇女卖时,只称作十三四斤以来,每称约陷著一、二斤”;二则压低价钱,“往年早茶每斤货卖得九十至一百文,现今只卖得六十至七十文”,“〔第二等〕每斤合准直价钱九十文,当日减下价例,……只得大钱四十七文”,“〔第三等〕每斤合准直价钱七十文,……又只作大钱三十七文”[149]

(4)由于官府“尽榷民间茶货入官,旋买旋卖,得利三分”,“客旅并牙子等为见榷茶不许衷私买卖,一问邀难园户,或称官中高抬斤两,或言多方退难,遂便于外面预先商量减价。其园户为畏法减罪,且欲变货营生,穷迫之间,势不获已,情愿与客旅商议,每斤只收七分实钱,中卖于官,所余三分,留在客人体上,用充买茶之息”。从上面收买情况来看,茶利“岂止三分而已”![150]

在这样的官榷之下,所谓三分以及三分以上的茶息,全都出自园户身上。这就使得一般的小园户即茶农很难承担得住。假定这个小园户有二亩茶园,按照《四时纂要》的估计,亩产一百二十斤,共为二百四十斤。这样一个五口之家的茶农,不雇工而全部由自己家庭制作,一等早茶可得十分之一,为二十四斤,即使不“高称低估”,以七十文一斤计算,可得一千六百八十文;二等茶可得十分之二,为四十八斤,每斤四十七文,可得钱二千二百五十六文,其余一百六十八斤为三等茶,每斤三十七文,可得钱六千二百一十六文,总为钱十千一百五十二文。试想,这些钱又怎么能够维持五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这类茶农之反对官榷是不言而喻的。对有三四亩或四五亩的小茶园主来说,榷利太重而所获茶利也不多。假定一个小茶园主有四亩茶园,二亩由自己一家制作,二亩雇工采制。二亩茶计二百四十斤,“雇召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工四只作得茶一袋”[151]。依此计算,二百四十斤茶需雇五十二个工,每个工雇钱加食钱以一百五十文计算,共费七千八百文。二百四十斤茶可买十千一百五十二文,除去雇工、口食钱,仅余二千三百五十二文。因而小茶园主在同封建国家瓜分雇工的剩余劳动中所得的份额是很低的。这类小茶园主之反对官榷法也是势所必至的。

茶农、园户的这种不满,从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减少造茶。以永康军为例,自行榷法之后,“熙宁九年买获并税过客人茶货共一百三十二万余斤,比八年计亏九万余斤,比七年计亏二十六万余斤”,“盖是园户畏罪失业,造茶减少,是致税数有亏”[152]。这种不满,表现了对生产的不感兴趣,从而使茶货生产有所萎缩。另一方面,这种不满又直接爆发了所谓的棚口事件。

彭州守江县棚口镇是一个重要的产茶区,这里有茶园户三百余户,加上雇工,共达五千余人。熙宁十年四月正是茶货售卖的旺季,十七日一天就收买了六万多斤;十九日天刚放亮,园户们即携带茶货到茶场中卖。主持该场的尹固、薛翼因手头无交子,兼天又下雨,要求园户们回去,等到天晴再说。园户们对官榷早就不满,于是把茶货堆垛到场厅上,要求立即过秤,并对牙人们说:“今来官中无钱买茶,你牙人须著与我买茶一市。”尹固见事不妙,从园户的包围中狼狈出走,主簿薛翼也想逃之夭夭。但是走到净众院门,薛翼的袍袖即被扯破,茶场的公人被打,同时声称找牙人算帐,牙人吓得各自逃匿。当天园户、茶工五千多人聚在茶场,演出了有声有色的一幕:“投入茶场,直上监官厅上,止约不得,致打公人,并毁骂官员”。连当时知彭州事吕陶也感到众怒难犯,向朝廷申奏:棚口事件是由刘佐、李杞、蒲宗闵等过分刻剥造成的,“园户既被亏损,无可申诉,遂便聚众喧闹,人数颇众,难为约束!”[153]

在剥削制度下,劳动者虽然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但历史的命运并不决定于剥削者阶级,使他们可以任意而为。五千多园户茶农茶工的闹事,倒挺灵验。熙宁十年五月庚午,宋神宗在诏书中,虽然还命成都府路转运司“根究”棚口的闹事,用以转圜政府的颜面,但却明确地表示了:“川中茶场今后不得亏损官私,其取净利三分指挥更不施行”[154]。茶息在此后降到二分了。这场斗争促使了产品分配制度发生了一点变化。(www.xing528.com)

(四)茶商同园户、官府之间的关系。

(1)官榷之前,茶商直接向园户购买茶货,并可以预定的方式,将明年的茶买到手。官榷之后,茶商同园户不再直接发生交换贸易了。但是,非法的贸易交换则是无法禁止的。而且这种活动相当厉害。

(2)官榷之后,茶商直接到茶场买茶。熙宁十年以前的两三年中,茶场低价收购园户茶货,如上所说,十分只给七分价钱,因而有所谓的三分茶息:“假如茶一百斤,每斤合卖一百三十文,计价钱十三贯,…(园户)直作十贯卖与官场,即时却是客人纳钱一十三贯请买,文历虽正,情弊则深。”[155]熙宁十年以后,改茶息为二分,对商人则一无所损。所谓“情弊亦深”,大约指的是,茶商要想获得较好的茶货,必须是亦只能是向茶场官吏、公人、牙人行贿了。

(3)茶商购买茶货,到远处货卖,即需要卖取长引,纳茶价的十分之一,即一贯文纳一百,谓之“长引钱”。此外还要交纳停驮钱等之类的商税,“旧例住税每斤六文,客人买出翻税每斤六文,两项可得二十五万贯;所过场务,远者十处,近者三两处,再远者四五处,过税每斤收二文,五场共计十文,又可得二十五万贯”[156]。如“客人兴贩川茶入秦凤等路货卖者,并令出产州县给长引指定,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157],大抵川茶商人只能在川峡诸路贩卖。

(五)政府为使川茶在熙河、秦凤等路畅销,元丰元年五月下诏,“应南茶辄入熙河、秦凤、泾原路,如私贩腊茶法,其巡捕如川峡茶入禁地法”[158]。如同盐专卖一样,各类茶也都有一定地分售卖,从而限制了茶的竞争。

(六)川茶之榷,为的是博买西北诸族的马匹;雅州名山茶最为西北各族所喜爱,因而指定这种茶作为博马之用[159]。名山博马茶达四万驮[160],其中直接用于博马的共达二万驮;每驮百斤,总计四百万斤,占川茶总产量约百分之一三。这些茶靠元丰初年陆师闵主持都大提举茶场司时筹建的茶递铺或递铺搬运的。从成都府到利州,自兴元府至兴州凤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兴军,都设有茶递铺,“后遂添置茶铺,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间”,“今置百余铺矣”[161]。由于路途遥远,一驮名山茶运到秦州,由原来的不满十贯一驮,卖到“三十贯以来或四十贯”[162]。在这么高额的利润中,凝聚了兵士们和差夫的鲜血。如元丰初专门搬茶的几百兵士,“不一二年死亡逃窜几尽。茶司遂令和雇人夫,共同般载,州县畏其势力,或和雇不行,则差税户往前,颇有赔费,洋州一处,因差夫般茶,最为骚扰”[163]。“沿路号茶铺为纳命场”[164]

(七)因川茶到陕西诸路出卖,为使运脚有回头货,熙宁九年刘佐提出,“依商人例,岁以盐十万席易茶六万驮,约用本钱二百一万缗”,“禁商人私贩”[165]。由于运输上的困难,十万席盐和六万驮茶数量太大,曾一度诏罢。其后蒲宗闵、李稷又先后“要求提举司如商人例买盐入川变易本钱”,“岁无过万席”,元丰六年,又至一万三千席[166]。当时川盐所产供给不足,因而解盐运川适应了川峡诸路的需要。这样,在川峡茶榷中还夹杂了盐利。不仅如此,李杞、蒲宗闵主持茶场司期间,还“贩布、并大宁盐及陶器”[167],李稷、陆师闵主持期间,又在成都“立都茶场、缘折博之法,拘拦百货,出卖收息,其间纱罗皆贩入陕西,夺商贾之利。至于买卖之余,则又加以质当,去年(元丰八年)八九月间,为成都买扑酒坊人李安典糯米一万贯,每斗出息八钱半,半年未赎,仍更出息二分”[168]。这就把征商、酒税也都包括进去,而不限于茶利一项了。

自官榷以来,川茶茶利是递年增加的。李杞主持之日,茶利年额四十万缗上下,其后蒲宗闵主持时达六十万,“自熙宁七年置场至十年,总入息税钱百二十二万九千余缗”[169]。李稷于熙宁十年主持茶司,因经棚口事件,茶息减为二分,茶利反而增加,从熙宁十年冬到元丰元年秋一年之内,通计课利息税达七十六万七千六十六缗;“〔李〕稷领治茶司事,于五年间除百费外,收获净利四百二十八万余贯”[170]。元丰年间,陆师闵主持期间,茶利达百万缗,这是宋神宗时期川茶榷利的最高数额。

自川峡路榷茶之后,刮起了一阵官榷之风,福建茶由王子京扩大了官榷的范围,广西茶也由刘何在元丰年间官府榷卖。

元祐更化,川榷当然成为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对派攻击的一个目标。刘挚、苏辙和吕陶等都有所论列。刘挚指出官榷对园户的刻剥是极其沉重的,以至“园户有逃以免者,有投死以免者,已而其害犹及邻伍。欲伐茶则有禁,欲增植则加市,故其俗谓地非生茶也,地实生祸也”[171]。因而要求废除官榷。朝廷派黄廉至成都府调查处置这件事情。黄廉指出,恢复前此的通商法固然甚好,“若致详于公私之议,则先当议民,其次商贾,其次边计利害,各有所在也”。“若悉以予民,则边计不集”;“今蜀民通患币轻钱重,商旅赍携,息不偿费;若捐榷茶尽予商贾,则百货未能通流,脚乘未能猝备,非惟园民之货郁滞,绝其资生之路;若蕃市交易万一不继,亦足以害经久之法”。因此,他把榷法和通商法两者结合起来,共同采用,但以榷法为主:东路十一州与之商贾,行通商法,其余川茶发至陕西六路者,有“纲茶”,专门博马,其中雅州名山茶、兴元之大竹和洋州之西乡[172]用以博马,博马以一万八千匹为额。除纲茶之外,到陕西诸路的“食茶”,则在榷卖时,禁止“榷买侵刻,取息太重、搜捕苛扰,差雇不和,配卖赊欠,预俵折纳滥赏”等弊之外,并禁止南茶到陕西诸路,“以利蜀货”[173]。如前所指,名山茶至秦州等地,可获两三倍以上的利息,黄廉之所以继续榷名山等地茶,正如吕陶所说,“利榷买之贱、出息之多尔”[174]!元祐初司马光集团虽然废除了许多新法,但在川茶的问题上,则是由于黄廉的慎重,特别由于茶利之厚,而继续下来了。

宋神宗统治期间还推广了水磨茶。水磨茶是用茶磨制成的一种末茶,各地都有。宋神宗元丰六年二月[175],在提举汴河隄岸司宋用臣的建议,在汴河置水磨百盘,委托六十户茶铺磨制末茶,每户年出息五千贯,共纳三十万贯,以供应汴京城的需要。为保证末茶的质量,还严格规定了,“禁止茶铺户入米豆外料等拌和末茶,募告者,一两赏三贯,及一斤十贯至五十贯”[176];“不许在京卖茶人户擅造磨末茶出卖,许诸色人告首,依私腊茶科罪支赏”[177]。到第二年六月,开封府界各县茶铺,“为见在京茶铺之家,请买水磨末茶货买,别无头畜之费,坐获厚利”,也都要求买官府末茶,以便在“府畿货卖”。据说在实行水磨末茶专卖之后,私家茶铺“免雇召人工养饲头口、诸般浮费”;茶也不掺假,“民间得真茶食用”,价格亦比过去市场上的“伪茶”便宜[178]。这充分说明了,末茶由于得到技术上的改进,比较能够适应对社会的需要。“元祐更化”,把水磨茶也“化” 掉了。到绍圣年间又恢复,宋徽宗崇宁四年,仍包给六十户茶铺磨末茶,“岁课三十万缗,每月均纳”[179]。后来这种末茶又扩大到其他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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