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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雇工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发展的关系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雇工的广泛发展,是宋代社会经济关系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它与新的经济因素亦即资本主义的因素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雇工在许多生产部门中都曾经存在,而且还有所发展。[54]在宋代雇佣广泛发展的情况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但雇工主要地是由客户中没有同土地结合的,亦即与生产资料分离的这一批人组成的。宋代“佣力”受雇的劳动者,从当时法律规定看,社会地位即是非常低下的。

宋代雇工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发展的关系

雇工的广泛发展,是宋代社会经济关系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它与新的经济因素亦即资本主义的因素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因而在本编末提出来加以探索。

雇工在许多生产部门中都曾经存在,而且还有所发展。在农业生产中,前编结尾中曾经提到,遇到农忙季节,诸如插秧、刈稻的时候,地主、富裕农民劳力短缺的人家,往往雇佣短工:

绍熙二年,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45]

这种雇佣显得相当广泛、普遍,绍兴元年九月臣僚们的奏言中提到:

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募,鲜有应者。[46]

茶叶采摘、制作的季节性是很强的,稍差时日茶的成色就会降低,因而除一般仅能自给的小茶园主实质上是茶农外,茶园主大都在采摘季节雇有人工的:

据九陇县税户党元吉等状称:自来相承山坝茶园等业,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刬,至立夏小满时节,又雇召人工趁时采造茶货……

各为召雇人工,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47]

这类雇工也是相当广泛的,还在北宋初年,宋真宗对茶法变更有过如下议论:“园户采撷,须资人力……又佣力者多系贫民,倘斥去之,安知不聚为寇盗?此等事宜即裁损,务令便济。”[48]至于在各种零活、杂活当中“庸力自给”的情况尤显得广泛普遍,如下面材料所反映的:

京师妇人夏二娘……日与之负麦,然一往返才值三十八钱许,今日以外尚欠十八千,非两年不了。[49]

湖州民蔡七,长大有力,受人佣故(雇),足迹遍闾巷,率至夜分始归。[50]

鄱阳市人江友,以庸力自给,一生不娶妻,老而强健,负担不衰。[51]

董小七,临川人。因避荒流落淮右,为海陵陈氏操舟。[52]

都昌妇吴氏,……为乡邻纺缉、澣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53]

吾乡里昔有小民,朴纯无它伎,唯与人佣力受直。〔洪迈〕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顾之赁舂,凡岁余,得钱十四千。[54]

在宋代雇佣广泛发展的情况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在较为繁华的城市中,受庸卖工的现象较为集中。如“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负担也。”[55]北宋时的汴京,“倘欲修整屋宇,泥补墙壁,欲设斋僧尼道人,即早辰桥市街巷口,皆有木竹匠人,谓之余货工匠,以至杂作人夫,道士僧人,罗立会聚,候人请唤”[56],等待召雇的人为数不少!南宋临安也定会有这种情况,虽然有“地分”为之区分,但从四外涌进来的贫民却等待召雇。其二是,为人雇佣者也可雇佣他人:“光州有村民毕姓兄弟二人,养母佣力,又雇二人担粪土,得钱以养母尽孝道。一日,至食时雇者不至。兄弟惶惑,夜无母饭,不知所为。遂各担箩遍村求售担物……”[57]综合上述这些情况来看,雇工是如此广泛和普遍,雇工本人也可以雇工,这说明了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的劳动者流到各地,特别是流到城市中,进入手工业商业方面的逐渐多了起来。换句话说,城市能够容纳了较前代为多的人口,这反映了城市经济、手工业、商业确实得到了发展。

雇工当中有一部分是五等下户,因为他们占有的土地少,不得不做些零活以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这一点前编已经说过。但雇工主要地是由客户中没有同土地结合的,亦即与生产资料分离的这一批人组成的。这些人,在当时社会上被看作是低下的:“江西俚俗骂人,有曰客作儿,……凡言客作儿者,佣夫也。”[58]文献材料反映,雇工们也都被视之为仆:

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资蓄微丰,买西城空地为菜圃,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59]

饶民江井三,居水(永?)宁寺东街,为结络匠……其仆夏二在室中打屏……[60]

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其仆崔三……汝月得雇值,不过千钱。[61]

以上三例,不论是在园中种植培灌、在茶肆中做活,还是在络匠家中被雇佣,都是被称之为仆的。宋代“佣力”受雇的劳动者,从当时法律规定看,社会地位即是非常低下的。城市中受雇的使用人,男则称仆,女则称婢,在其受雇的年限内是这种称呼:“天禧三年诏……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62];“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63],即在五年至十年之内,被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主仆关系。这种奴仆的称号,同奴隶制时代涵义已不相同,因为两造之间是货币关系而不是人身占有关系。虽然如此,但地位低下则是灼然可见的。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如前编所提到的,在封建时代里,人们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决定于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或者说与生产资料分离,成为一无所有的流浪汉!这是第一点。正因为他们同生产资料分离,全靠卖工为生,因而衣食便毫无着落,例如漳州一带“客户则全无立锥,惟藉佣雇,不能营三餐之饱,有镇日只一饭,或达暮不得食者”[64]。这类雇工,往往在灾荒年间流落他乡,如果在“流庸”中不卖身于地主豪室之家而成为他们的田仆外,他们就始终只能处于一贱二饿的社会地位。

这样挣扎在饥饿线上的雇工,社会地位虽然如此低下,但是,也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能够形成这样一支劳动大军的。在庄园农奴制居于主导地位的夔峡诸路,地多人少,严重地缺乏劳动人手,农奴主们总是想方设法把旁人的地客偷偷地搬到自己的庄园中。试想,能在这样的地区形成一支身份上较为自由的雇工吗?显然是不能够的。因此,只有在生产发达的东方诸路,特别是在生产最发达的两浙、江东、福建等路,地少人多,劳动生产率较高,只有在这样的地区,才出现了相对人口过剩的问题。当成批的劳动生产者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的时候,即造成了他们同生产资料的分离,为形成雇工这一劳动大军创造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前提条件。这是其一。

其二,这些生产最发达的地区,也就是封建租佃制高度发达的地区。在这个地区上,客户在具有迁徙自由的同时,同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大大削弱而松弛下来了。这种松弛表现在,客户可以自由离开主户,上升为主户,或者选择其他的职业,而不再附着主人的土地上,如:

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这是雇工被称为仆的又一例证)陈二负担至摘星岭。[65]

这个出身于林通判家的佃户,已经转化为商人,而且不是普通的小商贩,而是雇有“仆人”的富商了。如果不是在生产发达的地区,而是在夔峡诸路,佃户们是很难出现这样的转化的。佃户们除选择职业自由外,还可接受旁人的佣雇,主人是不加阻拦、干涉的,如:

乐平新进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庸雇,负担远适。[66]

材料反映,受雇佣的佃客,多是为旁人经营商业,不是负担,就是操舟,从事运输活动。这种情况,在把佃客看作是世袭牛马的夔峡诸路能够出现吗?显然是不能够的。这两点是佃户对待主人的一些表现;而主人对待佃户,如前所说,则由于劳动人手的充足,用“刬佃”、“夺佃”的方式,剥夺佃户的佃耕权,把佃户推到雇工正在走着的饥饿自由的道路!还有,这类雇工同封建国家的关系,并不承担赋税、差役,而是承担身丁钱、夫役,在这方面的义务也不是多么繁重的,只要能缴纳上规定的杂钱,就算取得了自由的权利,也不再受更多的干扰。

综合上面的叙述,雇工与雇主两造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短工、季工还是长工,主要是货币关系,而不是依附关系;雇工们尽管是社会地位低下,一贱二饿,但他们却是比较自由的劳动者,各种封建的羁绊不是削弱了就是消除了,因而这批劳动大军虽然还不能是“自由的飞鸟”,但是已经向“自由的飞鸟”的这条道路上迈进,所距已为之不遥了。

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宋代有可能出现新的经济关系因素,亦即资本主义的萌芽。不言而喻,这个新的经济关系因素只能在当时生产最发达的两浙、江东、福建等路孕育萌生,而不能在其他地区产生。这是因为,这个地区既是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商品货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从而在某些手工业生产部门中孕育了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因素,并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封建主义的阵地而萌生出来。那么,在什么生产部门中能够孕育新的经济因素呢?例如在北宋汴京城内的油饼店、胡饼店来说,其中有的规模相当可观,“每案用三五人捍剂卓花入炉”,“唯武成王庙前海州张家、皇建院前郑家最盛,每家有五十余炉”[67]。像这样大的饼店作坊,当然会有饼师(工匠)、学徒和雇工的,饼师和雇工也都是同饼店主人结成货币关系。但在这样的作坊中,以及类似这样的作坊,它的内部分工比较简单,技术也不复杂,虽然在发展中有量的增加和减少,但在商品经济中毕竟居于次要的地位,从而不可能在这类生产部门中孕育萌生新的经济因素。

从社会分工来考察新的经济因素的萌生,也是必要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分工越细,技术越提高,产品质量就越好,而且随着专门化产品的发展,产品质量既好且多,从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需要,并有利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但是,有的文章大谈蔡京家厨房中的分工,在包子制作中,有的切肉,有的切葱等等之类。其实这类分工再细,也萌生不出资本主义的萌芽来。因而从社会分工考察,必须着眼这项手工业是否在社会需要日益增长的条件下进行分工的,只有这样的分工才有可能推动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才能通过这一发展而产生新的经济因素。

依此而论,在两浙、江东、福建诸路的纺织业生产最有可能产生这种新的经济因素。如前所指,宋代大约有十万个机户或机坊,分布在两浙诸路的为最多。这些机户机坊有的在村镇上,如:

本郡(吴兴)山乡以蚕桑为岁计,富室育蚕有数百箔,兼工机织。[68]

〔婺州〕义乌县有山谷之民,织罗为生,本县乃拘八乡柜户,籍以姓名,掠其所织罗帛,投税于官,……[69]

在城市中的如婺州、温州杭州等地亦为不少。就这些机户机坊内部构成看,有的显然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因而可以称之为家庭作坊。但有的如上述“育蚕有数百箔,兼工机织”这类机户,单靠家庭成员的劳动就远不足以应付的了,必须依靠雇工,或纺纱,或络丝,或织机,才能够应付得了。虽然还没有直接的材料,来说明这类大型的纺织作坊的内部结构,但这是不难理解的。而且,从零散的材料中可以看到这类的雇工。如:

吾乡(指饶州乐平县滃港)白石村民,为人织纱于十里外,负机轴夜归。[70]

这是一个为人织纱的织纱工。又如:

泉州永春〕尝有寡妇负租而逃,公〔黄璃〕宽其期以召之,来则使之佣织于人,以渐偿所负。[71]

这个寡妇为偿还欠租而“佣织于人”,是织木棉还是织丝,都不清楚,但其为人佣雇则是事实。还有:

婺州根溪李姥……但余一孙,七八岁。姥为人家纺绩,使儿守舍……[72]

这婺州李姥“为人纺绩”,前引都昌妇吴氏“为乡邻纺缉”,不是纺丝,就是缉麻,由此取得雇值,虽是临时的或季节性的,但作为雇工则是肯定的。雇佣的人家是一般家庭为临时的需要而雇,这是机织之家付以原料进行纺丝缉麻,则不清楚。如是后者,则是散居在村镇上的机户,可以用自己的丝麻付给贫困无告的人家,进行生产,这同样是机坊的一种构成形式。

如果说,上述丝织方面的雇工,而这些雇工又是一些向“自由的飞鸟”的道路奔赴的劳动者,聚集在机坊中,与机坊(或机户)主发生货币关系,肯定地说,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因素亦即资本主义萌芽。宋代雇工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新的经济因素,达到了孕育成熟的阶段了。

但,也要看到另一种情况。即:在宋代,封建经济制度特别是在生产发达地区的封建经济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力,土地从实际生活中到观念形态上还起着重要的支配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手工业、商业都起着相应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商业资本向土地方面转化,与土地势力结合,这在第四编中再作说明;而一些手工业主、作坊主、工匠也往往与土地结合,向封建主转化。前面提的大铁冶主汪革就是一例,在其他手工业部门也有这类例证,如:

温州瑞安县木匠王俊,自少为艺,工制精巧如老成。……俊时有田三十亩,自谓己艺之精,既享上寿,何得不富……后数岁,田至六十亩,又被县帖为都匠,所入甚厚。然才得钱,即有他事,随手费之,如是四五十年,其产竟不复进。……[73]

王俊是一个巧手能匠,在瑞安县被帖为都匠,可见其技艺之精。但就其观念来说,不是继续从其手工匠业方向发展,而是向土地上发展。这种思想在当时具有代表性,即一些小所有者得到上升机会之后,越来越向土地方面倾斜,而背离他的原来的技艺职业,即使仍然维持,也不是用来扩大手工业方面的再生产,而是扩大对土地的占有。这样,手工业便是在这一观念形态下受到阻碍,不能迅速地发展了。商品货币关系同样受到这个影响而得不到发展了。

【注释】

[1]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

[2]耐得翁:《都城纪胜》。

[3]刘敞:《公是集》卷五一《先考益州府君行状》。

[4]范成大:《骖鸾录》。

[5]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6]《中国经济史考证》卷一,第二六二页。

[7]宋敏求:《长安志》卷八、卷一〇。

[8]李昭玘:《乐静集》卷二九《吕正臣墓志铭》。

[9]陶谷:《清异录》卷三。

[10]《列宁全集》第三卷,第一七、一九页。

[11]《列宁全集》第三卷,第二九九页。

[12]贾公彦:《周礼》注,卷九,《地官》。

[13]《周礼》注,卷一五,《地官》。

[14]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

[15]耐得翁:《都城纪胜》。(www.xing528.com)

[16]吴自牧:《梦粱录》卷一三《团行》。

[17]陈襄:《州县提纲》。

[18]岳珂:《愧郯录》卷一三。

[1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二四。

[2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七。

[21]《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己未记事。

[22]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雇觅人力》。

[23]吴自牧:《梦粱录》卷一九《雇觅人力》。

[24]《东京梦华录》卷四、卷三。

[25]车若水:《脚气集》。

[26]《东京梦华录》卷五。

[27]《梦粱录》卷一九《社会》。

[28]陆游:《入蜀记》卷五。

[29]谢逸:《溪堂集》卷八《上南城饶深道书》。

[30]王得臣:《麈史》卷上。

[31]岳珂:《愧郯录》卷一三。

[32]谢逸:《溪堂集续补》《匠者张艺多传》。

[33]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34]《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

[35]《长编》卷四六四,元祐六年八月庚子记事。

[36]李诫:《营造法式》《看详·定功》;又卷二《总例·定功》。

[37]《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38]《营造法式》《序》。

[39]《营造法式》卷一七。

[40]《营造法式》卷三。

[41]《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

[42]《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

[43]《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

[44]《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六至七。

[45]洪迈:《夷坚志·支志》丁集卷四。

[4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七七

[47]吕陶:《净德集》卷一《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状》。

[48]《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秋七月庚午记事。

[49]洪迈:《夷坚志·丁志》卷七。

[50]《夷坚志·支志》癸集卷一。

[51]《夷坚志·支志》丁集卷一〇。

[52]《夷坚志·支志》甲集卷一〇。

[53]《夷坚志补》卷一。

[54]《夷坚丙志》卷一一。

[55]《夷坚续老》前集卷二。

[56]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

[57]王铚:《默记》。

[58]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

[59]《夷坚志·支志》甲集卷五。

[60]《夷坚三志》辛集卷二。

[61]《夷坚志·支志》卷一。

[62]《文献通考·户口考》二。

[63]罗愿:《鄂州小集》卷五,《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64]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四四,《上庄大卿论鬻盐》。

[65]《笔记小说大观》一《夷坚志》卷十三。

[66]《夷坚志·支志》癸集卷五。

[67]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饼店》。

[68]谈钥:《嘉泰吴兴志》卷二〇。

[6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四。

[70]《夷坚志·乙志》卷八。

[71]《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三《黄瑀墓志铭》。

[72]《夷坚志补》卷四。

[73]《夷坚志补》卷一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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