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以来,“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韩愈《师说》)。各种手工业生产部门,都是依靠师弟传承关系,把前一代的技术成就传给后一代,并且不断地提高这些技术的。因而匠师制度是手工业生产各部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匠师制度,宋代各行业中也继承下来,连所谓“画工技之至贱者也”,也是靠“不耻相师”的制度把作画的技能流传下来[29]。前面提到,由于手工业生产是商品生产,不会没有竞争,因而行与行之间、同行之间,都在技术上进行非常严格的保密。国家各种武器的制作,“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俾各诵其文而禁其传”[30],是严格保密的。被抽调到官府作坊的工匠,“其人(当作“入”)役也,苟简钝拙,务閟其巧”[31],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饭碗而不肯把技术全都施展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技术的传授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的。其一是,家世相传。这种相传,也有两不情况。有的是父女相传,如北宋著名的土木工程建筑师——都料匠喻(或作预)浩,他的《木经》是由其女儿完成的,前面已经说过。这是父女相承的例证。更多的情况是父子相承的,如匠者张艺多,“世为器用之工”,“自少时技能已出诸父上”[32],即是如此。还有一些特殊的手工艺产品,如亳州又轻又薄类若烟雾的细纱;“一州惟两家能织,相与世世为婚,惧他人家得其法。云自唐以来名家,今三百年矣”[33]。通过婚姻关系,两家把这种特殊的“亳纱”工艺继承下来。在纸、墨、笔的制造中,也有许多世代相传的专业匠户,经历二三百年而不衰。这类家世相承的手工业者,由于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生产经验,使产品的质量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成为名牌产品而世代传袭下来,对手工业生产特别是对特殊手工艺产品的传承和发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作出了贡献的,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出自小商品生产者惧怕竞争的心理,对一些高超的技艺秘不示人,它本身就是一种保守主义的行为,使技艺原封不动,结果经不起竞争的检验,许多名牌产品如宣城诸葛氏之笔终于在市场竞争中失败而消失了。至于许多高超技艺因保密而失传,使手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则更显得愚蠢了。这种保密,归根结柢,是私有制的产物;只有私有制消灭之后,才能使它失去容身之地。
另一种形式是师徒相传。不论官私手工业中,都普遍地存在学徒制度。在私家作坊中,作坊主招收徒弟,传授技能,在学徒期间承担各项沉重劳动而无任何报酬。学成之后,学徒即上升为工匠,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在他人作坊中劳动。因而,学徒制是培养工匠的一项制度,对手工业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有着密切关系。为使学徒真正学到本领,成为一个合格的工匠,各行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年限。按照唐代官府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均其劳逸焉”;诸如“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有四十日者”[34]。唐代有关学徒年限的规定,也为宋代所继承。如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湖南提刑司提出如下的一项规定:
钱监工役,朝暮鼓铸,最为劳苦。其招后投换犯罪刺配及刬刷厢军之人,既非素习,若令习学鼓铸,例收全工,免稽滞工限。欲乞相度,自到作者,给与请给,且令学习鼓铸,收功三分,及三十日与收半工,再经一年即收全功。[35]
这就是说,对于从来没有从事鼓铸的人,必须学习一年多以上的时间,才能按全功计算,因而这一年多即为鼓铸业中的学徒阶段。
对工匠,则有一套完整的考功制度。尤其是官府当中聚集了大批工匠,考功制度的制订极为详备。自唐到宋,手工业中所谓的“功”,是用来计算手工业者的劳动量的。各种不同的行业,用一个共同标准去衡量劳动量,就是按时间计算。宋承唐制,一年四季日照长短不同,“夏至日长,有至六十刻者,冬至日短,有止于四十刻者”。因此,功也就有所不同:“诸称功者,谓中功”;如中功“以十分为率,长功加一分,短工减一分”;“四、五、六、七月”为长功,二、三、八、九月为中功,十、十一、十二、正月为短功”[36]。严格说来,称劳动一天为一功,是不够精确的。这是一般的规定,但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手工业,如铸钱业,劳动强度太大,溽暑天气高温加上炉前高温,实在难以持续,因而在宋真宗景德四年下诏放宽钱监程限,“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岁量支率分钱,以备医药”[37]。所谓收半功,即在这几个月内,缩短一半劳动时间。(www.xing528.com)
手工业各工种有所不同,因而在手工业内部计算“功”的办法也就有所差别。就建筑方面木工、石工来说,“功分三等,第为精粗之著”[38]。一般的做杂活的,还不算工匠,称之为杂工,不按正式规定要求。凡成为工匠的,都根据各自工种计功。例如对土方木石的计功情况是,土乾重六十斤谓之一担,石每方一尺重一百四十三斤七两五钱,木如黄松方尺重二十五斤,……根据这种标准定量来衡量工匠们所承担土方木石的重量而计功。如螭车载粗重一千斤以上,每五十斤即折为一功,等等[39]。这是考功的一个方面。考功的第二个方面是,各行业必须按照自己的“造作次序”亦即操作规程、工序进行生产。如石作的造作次序就有六道[40]。一个工匠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并在规定的程限内,才算达到了要求。官府按这些规章考核所属工匠,师傅也根据这个行业的规定要求他的徒弟,以期产品符合规定。
自唐代开始,就在产品上题上制作工匠的名字,以考核工匠的优劣。例如,制造弓箭、长刀之类的武器,“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41];“凡营造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42]。“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使消费者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而评定其优劣,并根据镌题的名字而考核工匠的能力,这是使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的一项好办法。宋代继承了这项做法,如前面曾引证《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诸买纳金、银、铜、铅、锡,皆铸为铤,各携斤重,专典姓名,监官押字,铜、铅、锡仍镌炉户姓名”[43],即可证明。又如宋代刊书无不雕上刻工的姓名,以及刊印是书书肆的堂号;笔、墨等也刻制工匠的姓名和堂号,借以对是项产品负责。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产品的规格,而且也体现了生产者的高尚的职业道德。
官府工匠既有考功制度,就有升降制度,而且工匠的地位、待遇也就大不相同。私家作坊中工匠也是有所区别的。在官府作坊中,除刺配罪犯外,役兵、杂工是生产当中最低级的,只能做些粗活杂活。在役兵、杂匠以上,便是各级工匠。工匠能够逐级提升。南宋初御前军器所规定,每年提升一次,提升的办法是:“开具精巧之人,取众推伏,次第试验”[44],然后经提举所审查通过,三等工匠可升第二等,第二等可升第一等。第一等工匠以上则为管理工匠的作头(或甲头)、作家、都作家。而在建筑部门,都料匠则是级别最高的。如果所制产品达不到规格要求,也可下降,甚至从三等工匠降至杂工。各级工匠到作头、作家、都作家,都按照自己的等级地位,按月分得“请给”。
所有上述考核制度、升降制度,对手工业起了促进、刺激的作用。不过,在官府应役的工匠,总希望早日离去,希望自己成为独立作坊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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