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制瓷既有官窑、私窑之分,因而在组织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官窑是由监官来管理的,称为监窑[16],南宋杭州官窑则谓之提举。为控制瓷器的买卖,宋神宗元丰五年八月设置了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17]。此前,余尧臣“献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朝廷付以使事,推行其法,方且就绪”[18],余尧臣旋即死去,其弟余舜臣要求朝廷派他“勾当”博易务。这可见,至少在景德镇这一盛产瓷器的地方,还设有博易务以垄断瓷器的买卖。
制瓷手工业户,称之为窑户。岳飞部下的“有勇力、善战”的傅庆,就出身于卫州窑户[19]。也称之为陶工[20]。制瓷业虽然也是以个体生产为基础,但任何一个个体生产户即窑户或陶工都无力举办一个窑场,往往几十户几百户甚至更多的个体户才能组成一个窑场,进行生产。如洪迈记录下的徐州萧县萧窑情况是:
邹氏世为兖人,至于师孟,徙居徐州萧县之北白土镇,为白器窑户总首。凡三十余窑,陶匠数百人。[21]
从这一段文字中可以知道,民窑是由许多窑户共同举办的,而在窑户之上有“总首”作为这一窑的统率和首领。
从史料迹象看,窑户、陶民、陶工等等是一种泛称,事实上在陶户当中存在细密的分工。由于材料的短阙,许多问题还弄不清楚,只能作如下的简略说明[22]。
(一)所谓的“窑”,如定窑、耀窑等等,指的是一片窑场,可辖有许多座甚至数百座窑,如景德镇窑就有三百余座。每座窑也可能是由许多窑户集资兴造的,但更多的民窑则是由一户一家兴造的,例如哥弟窑就是章生一生二兄弟兴造,从而属于个人所有。这类窑户也就是一座窑或若干座窑的窑主,他们同那些没有窑的窑户便显然结成了一种关系。因而在窑户中,窑主的经济力量是较强的,或强的,上面所说的萧窑的总领,当是其中经济力量最强的。
(二)瓷器烧造工序比较复杂,从采掘制作瓷器原料、瓷坯、上釉、刻印各种图案花纹,到放在窑中以供烧制的匣钵、垫饼等等,都必须专业化工人来操作,因而它有如下的分工:
(1)土工。制瓷的原料为高陵土和瓷石,需要采掘、淘洗、粉碎、翻扑和揉制成为泥料,承担这些工序的工匠,《陶记》称之为“土工”,《景德镇陶录》称之为淘泥工(兼练泥工)。另外,采掘匣钵原料(老土、白土)和制作碗、盘之类所需内模的泥土,也可能需要土工们来采掘制造。
(2)坯工。坯工当中多种多样,有专门做坯的坯工,明、清时期谓之拉坯工,俗谓之做坯;有专门用铁刀旋削干坯的利坯工;有以陶车(快轮)拉坯、使器物成型的车坯工;有在坯上施釉的釉坯工(在宋代施釉是蘸上,明、清之后又有吹上法);有专门制作坯模以印花的印坯工,此外还有画花、雕花的工匠,与印坯工同样在坯上印制刻画各种花纹图案的。(www.xing528.com)
(3)匣工。宋代前期烧瓷使用匣烧法,北宋中叶又创行了覆烧法。不论是那种烧法,都需要盛坯的匣钵、垫饼等,以及制作支圈组合式覆烧窑具等等,承担这些工作的工匠谓之匣工。明、清时期还有专门装坯入匣的装坯工。
(4)釉工。大致又分两类,一类是制釉的釉工,他们用“石垩炼灰,杂以槎叶木柿火而毁之”以及配合上“釉泥”(今称釉果)的剂料瓷石而制成的,这在《陶记》上称为制釉者。再二类是将釉施于坯上的釉坯工。釉色,这是制瓷的关键、要害,我国制瓷业历来都是非常重视的。
(5)除其他各类杂工外,《景德镇陶录》记述的明、清景德镇制瓷生产过程中以下两条是极为重要和值得注意的,一是“工有作”,“作者,一户所作器也,各户或有兼作,统名曰作”;而各户之作,“凡精粗分画,各有家数,曰家”。因而从这一条中,可以知道,在各户之间制作的器物,大小精粗,是有分工的,即每个窑户,即使专门制坯,也是有所不同的。二是烧窑工在制瓷生产中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明、清称这类烧窑工为“把庄”,“然分三手,有事溜火者,事紧火者,事沟火者”,瓷器烧得好坏,这是一道重要工序。因而烧窑工与各类坯工、匣工、釉工都是有一定技术的工匠或专业户。《陶记》对此虽没有记述,但这项分工在宋代制瓷业中也是存在的。
(三)在分清陶户中的窑主与非窑主,以及非窑主陶工中的分工情况之后,就可以探讨窑主与陶工之间的关系了。《陶记》上说:“陶氓食工,不受艺佣,埽赁窑家,以相附合谓之(shuǎng)”。这几句话,揭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谓“”,《景德镇陶瓷史稿》解释说:“一个窑户由几个坯户来搭烧;他们一伙宾主就谓之。”[23]这个解释基本上是正确的。如果从几十百座窑和几百几千家陶户的具体情况考察,是否为一家窑主根据他所有窑的座数而同包括土工、坯工、釉工、烧炉工等若干户组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大型作坊呢?这是第一点。
其次,窑主同上述这些陶工结成的关系是什么呢?这些以户为单位的陶工,同样是个体小所有者,亦同样是自食其力。所谓“陶氓食工”,就是这个意思。唯其如此,他们同窑主,“不受艺佣”,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而所谓“埽赁窑家”云云,在使用窑主的窑时,是要付给赁钱的。《陶记》校注者在解释这种租赁制度时说:“蒋祈所述的这种制度,在景德镇保留到1921年以前。据我们调查,1921年以前的坯户在搭柴窑烧坯时,除交‘柴钱’等费外,……。窑民(按当指为窑的所有者——窑主,漆)……但收高帽钱(即每次烧窑时按比例无偿占用一部分较好的窑位并扣除坯户的部分匣钵,再把这匣钵和窑租给别的坯户搭烧而收租的搭烧费)和‘肉钱’(即搭坯户为酬谢窑民‘无偿’烧窑而于过节时送给他们的一种酬金)……”[24]不论怎样说,坯户赁窑必须向窑主提供高帽钱和肉钱,不是“无偿”,而是有偿,这样,在他们之间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便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
复次,除上述这种经济关系外,窑主与各类陶工之间还存在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呢?例如,将定瓷烧制技术传播到吉窑、景德镇窑的北方陶工,在他们失去原有的小经济而逃到南方,同当地窑主结成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呢?又如专门烧窑的烧窑工在这一窑的产品总值中又究竟分得什么样的份额呢?如此许多问题,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最后考察一下民窑同宋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陶记》上说:“窑之长短,率有数,官籍丈尺,以第收税。”即根据窑室的大小,抛除“火堂、火栈、火尾、火眼”不能装置匣钵、进行烧瓷的地方,国家向窑的所有者——窑主征税。据《元典章》的记载,“瓷窑旧例,二八抽分办课”,元代窑课按“烧到窑货”的十分之二抽税。宋代也显然是实行这一实物税制。这种实物税,如果象上述窑主与坯户之间征收高帽钱、肉钱这种关系的时候,显然是均摊给瓷器烧造者——坯户。而且这种征税,是在瓷器入窑烧造之前即行征收[25],而不管这窑瓷货烧造得如何,成功还是失败。
正课之外,官府的敲诈勒索给制瓷业带来严重危害。一是当地官员借“买”的名义勒索。来浮梁县做官的,不买景德镇瓷器的,北宋一代仅有两人,其余的都是通过“买”而掠夺瓷器的。更加严重的是,南宋以来的苛捐杂税,如“宪之头子,泉之率分,统制之供给,经总之遗用,州之月桩、支使、醋息,镇之吏俸、孤遗、作匠,总费月钱几三千缗。而春秋军旅圣节、郊祀赏赉、试闱、结葺犹不与此,月需百五十缗”[26]景德镇一镇的附加税每月达三千多缗,而这些附加税又必须摊在窑户、商人身上。加上瓷窑之间的竞争,临川、建阳、南丰的青白瓷夺走了景德镇窑的一些销路,于是象一个拥有三百多座窑的景德镇窑也在南宋晚期越来越不景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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