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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工手工业:武器制造与发展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宋代,由于外部的民族斗争的急遽发展和内部阶级斗争的尖锐化,更加注重对武器的制造,并且在这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这里所叙述的,将侧重火器的制造及其发展、武器的制造机构、制作武器的工匠及其与宋封建国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这种炮用纸管、火药和石灰制成,大约来自宋真宗咸平五年知宁化军刘永锡所制造的“手炮”。

宋代军工手工业:武器制造与发展

战争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要战争存在,人们总是把最先进的技术、最优秀的人才和极大的财力,用在武器的制造上。在宋代,由于外部的民族斗争的急遽发展和内部阶级斗争的尖锐化,更加注重对武器的制造,并且在这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这个巨大进步和发展就是众所周知的火药的发明,以及火药在武器上的应用,即制造成功的火器。对此问题,五十年代冯家昇先生在《火药的发明和西传》一书中已作了专门的论述。此外,关于弓箭、刀枪等类武器的制作,王曾瑜同志在《宋朝兵制初探》中也作了说明。因此,这里所叙述的,将侧重火器的制造及其发展、武器的制造机构、制作武器的工匠及其与宋封建国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

硫黄是宋代配制火药的最重要的原料。大约在作为火药重要原料的同时,硫黄也使用于日常生活的各方面。利用它的燃烧性能而制成火柴,即是其中一个方面。陶谷《清异录》记载:“夜中有急,苦于作灯之缓,有智者批杉条,染硫黄,置之待用。一与火遇,得焰穗然,呼引光奴。今遂有货者,易名火寸。”[52]按陶谷《清异录》大约是在960—980年间成书的,亦即在北宋建国之初汴京这类大都市中开始出售用硫黄、杉片制成的火柴,虽然这种火柴还很原始,还不能摩擦发火。自此以后,到南宋杭州依然有这类火柴的售卖。陶宗仪记载其事道:“杭人削松木为小片,其薄如纸,熔硫黄涂木片顶分许,名曰发烛,又曰碎儿,盖以发火代灯烛用也。史载周建德六年齐后妃贫者以发烛为业,岂即杭人之所制欤?”[53]这条记载,把发烛的形体描述得较《清异录》中所记还要细致,与今日之火柴无甚区别。元代杭州之有发烛,显然是从南宋流传下来。不仅元代杭州有发烛,直到明代还依然存在,田汝成在其《委巷丛谈》援引《辍耕录》说明此事。从《清异录》到《委巷丛谈》,火柴已经延续了五百多年,同欧洲发明和使用火柴的年代(1843年)一相比,要早八百多年。这件事虽然不属于火器制作范围,但硫黄的燃烧性既与火器息息相关,特别是火柴的发明权这样一件好事,有必要在这里一提的。

利用硫黄的燃烧性而使用于战争,在宋以前即已有之。十世纪初,吴杨行密攻豫章,“发机飞火,烧龙沙门”[54]。所谓“飞火”,即是由硫黄配制成功的火药,缚于箭头上点燃,然后用弓或者其他机械发射出去,借以烧毁敌军军营或其他防御工事如城楼等等。这虽然是用人力发射出去的,但它是人类第一次用火药射向空间,因而是值得一提的。这样,自此以后,这一类的火器便发展起来,如过去著作中所提到的,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兵部令史冯继昇等进火箭法,命试验,且赐衣物束帛”[55]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神卫水军队长唐福献火箭、火球、火蒺藜等[56]。总之,从十世纪初到十一世纪中叶的一百五十年间,火药经过战场上的使用和多次的试验,终于研究成功三种配方。这在宋仁宗年间纂修完成的《武经总要》中有记载。今仅录其一于下:

用硫黄一斤四两(另一法则用晋州硫黄十四两、窝黄七两),焰硝二斤半,粗炭末五两,沥青二两半,乾漆二两半,捣为末;竹茹一两一分,麻茹一两一分,剪碎,用桐油、小油各二两半,蜡二两半,熔汁和之;傅用纸十二两半,麻一十两,黄丹一两一分,炭末半斤,以沥青二两半、黄蜡二两半熔汁和合同涂之。[57]

就火药的构成而言,以硫黄、焰硝、桐油等制成,一经点燃,具有相应的燃烧性能是无疑的;但就爆炸性能说,力量就很不足了。虽然如此,火药既经制造出来,为人类向自然进军便开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同时它对社会的改造,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依此而论,火药的发明,确实有其巨大的划时代的意义。

此后,火器的制造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利用火药的爆炸性制作爆炸性火器,一是利用火药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制作管状火器。而这两种火器都是在抗击女真贵族和蒙古贵族的战争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先说爆炸性火器。靖康年间李纲在抗击金军的汴京保卫战中以及绍兴末年虞允文阻击金军渡江的采石之战中,使用了所谓的“霹雳炮”。这种炮用纸管、火药和石灰制成,大约来自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知宁化军刘永锡所制造的“手炮”。严格说起来,这种火器主要靠石灰烟雾迷漫人们的眼目,爆炸性能不大,还不足以名之曰“炮”,但无疑地它是向“炮”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半个多世纪以后,到宋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年)蕲州防御战中,使用了一种铁火炮,“其形如匏状而口小,用生铁铸成,厚有二寸”[58],用发石机将其抛出,点燃火线而后生剧烈的爆炸,具有相当的杀伤力,是当时最厉害的一种武器。金人也从宋学会了各种火器的制造,在进攻蕲州之日,双方曾经“对炮”——即发生炮战。1232年蒙古贵族进攻汴京,金哀宗为减杀蒙古军队的攻势,发射了所谓的“震天雷”:以“铁罐盛药,以火点之,炮起火发,其声如雷,闻百里外。所燕围半亩之上,火点著甲铁皆透。”[59]这种震天雷就是铁火炮,其制作方法和性能与铁火炮是一样的。为防御女真贵族和蒙古贵族的进攻,宋在各地方的都作院(军工作坊)铸造了各种类型的铁火炮,而且数量极为可观。宋理宗时,长江上游重要门户江陵府,“每月制造一二千只”[60]。马光祖在知建康府任上制造的铁火炮三万多只,其中十斤重的铁炮壳四只,七斤重的八只,六斤重的一百只,五斤重的一万三千一百四只,三斤重的二万二千四十四只[61]。近现代的炸弹、飞弹是铁火炮、震天雷发展的继续,当然在技术上、在爆炸力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火器制造的再一方向是向管状武器发展。突火枪大约是管状武器的一个开端。绍兴十二年(1142年)陈规守德安创造了这种火枪。火枪是把火药装在竹筒里,在战场上点燃,喷出火焰,用来烧伤敌军和焚毁敌军军营和物资。正象霹雳炮是向铁火炮过渡一样,这种突火枪则是向杀伤性的突火枪过渡。据《金史·蒲察官奴传》记载:突火枪是“以敕黄纸十六重为筒,长二尺,实以柳炭、铁滓、磁末、硫黄、砒霜之属”,“临阵烧之,焰出枪前丈余,药尽而筒不损”,这种突火枪因装有铁滓、磁末等而具有了杀伤力。沿着这一方向发展,到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年),寿春所制造的突火枪,“以巨竹为筒,内安子窠,如烧放焰绳,然后子窠发出,如炮声,远闻(?)百五十余步”[62]。这样,突火枪利用火药的推动力,把子窠发射出去,这显然是近代火枪的前身,所不同者枪身一则以竹,一则以钢而已。在宋亡以前的若干年份内,即在咸淳九年(1273年),沿边州军能够制造大炮——回回炮。这种火炮,据认为先在国外得到了发展,又传到我国铸造成功的。当时不过以回回炮为模式,“有触类巧思,别置炮,远出其上”。这种炮究竟先由外国铸造还是由我国最先铸造,还待研究。火药的发明,以及火器的制作,宋代确实处于领先的地位,为当时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所不及。但是,这个先进地位并没有能维持下去。火药、火器传到欧洲之后,经过改进,后进者变成了先进,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欧洲反而以其先进的武器来侵略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了。

宋统一诸国及其在同契丹辽国的不断较量中,对武器的制造是比较重视的,因而弓箭、刀枪器甲的制作,相当精良。至宋真宗、仁宗以后,情况一天天坏起来。主管武器制造的是三司胄案,由于三司事务蝟集,无暇顾及胄案的工作,主管胄案的官员要末根本不懂武器的制造,要末以胄案为跳板而频繁地调动,“谨簿帐而已”,[63]无任何作为。各州虽有都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课”[64],长期以来,一向欺骗、蒙蔽,官员们或是“选占善工,家为治具”,或是“借役民兵,以资奸侵”[65],而所制做的器甲,有的用纸麻缝就,连流矢都阻挡不住,铸造的刀枪,一经风吹雨淋,就朽烂焦脆[66];贮存的武器,弓箭“十损四五”[67],刀剑则“土蚀芒锋脆”[68]。遇有战事,便不得不急征暴敛,以至“耕牛拔筋角,飞鸟秃翎翅”,加重人民的负担。

因此,熙宁六年(1073年),宋神宗采纳了王雱的建议,对武器制作进行了如下的改进:(1)设立军器监,总管武器的制造,原先三司胄案的全部工作都归军器监。这个机构与都水监等平列,设有判监、监丞、主簿和勾当公事官等。提高机构的行政地位,用以加强对武器制造的重视。(2)仿照铸钱监的做法,“敛数州之所作而聚于一处”,即在产材和地位重要的州军设立都作院,如相、郓、青、徐等州都设有都作院,按照军器监所制订的“法式”,亦即制作规格,进行各项武器生产。这项制度一直为南宋所继承。(3)广开言路,令懂得军器制作的人们到军器监陈述自己的意见。对吏民所献的器械法式,由全国统辖军队的三帅(即殿前都指挥使、马军都指挥使和步军都指挥使)再加审核,“视实便利乃制造”。(4)选择懂得军器制作的充任官员,军器监还直接管辖在京的军工大作坊,即弓弩院、东西作坊等。经过这番整顿,此后两年内造出衣甲七千八百五副,比以前增加了四千八百九副;箭一百三十八万四千支,增加了三十三万三千五百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节省了工料。因此,十多年以后,反变法派中的吕陶也不得不承认熙宁年间军器监制作的武器既多又精,“戈矛弧矢甲胄刀剑之类,皆极完具;等数之积,殆不可胜计。苟有灵旗之伐,可足数十年之用。”[69]军工手工业由改革而取得了明显的发展。

宋代军工手工业规模较大,分工较细。军器监所辖京师内的大作坊,由御前军器所直接管理。早在北宋初年,汴京作坊有所谓八作司,分为泥作、赤白作、桐油作、石竹、瓦作、竹作、砖作和井作。八作司之外有广备攻城作,则直接搞军工手工业,其中二十一作中的猛火油作、火药作、金火作,都是专业性的作坊。广备攻城作,也叫广备作,亦即南北作。南北作坊共有五十一作,南作坊有三千七百四十一名兵校及匠,北作坊四千一百九十名兵校及匠[70]。熙宁三年改称东西作坊[71],亦即东西广备作,隶属于军器监之后,分为十一目,即火药作、青窑作、猛火油作、金火作、大小木作、大小炉皮作、麻作和窑(当作“窟”)子作,“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俾各诵其文而禁其传”[72]。专门性的军工手工业的细密分工,是宋代军工手工业取得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不仅如此,成立军器监后,综合前此的操作规程、技术和经验,“前后讲究制度,无不精致,卒著为式,合一百一十卷。盖所谓辨材一卷,军器七十四卷,什物二十一卷,杂物四卷,添修及制造弓弩式一十卷是也。”[73]这个总结性的军器法式,对军工手工业的发展也是极为重要的。

各军工作坊都有大批的工匠和军匠。宋神宗元丰年间,万全军匠为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达五千余人。军匠和工匠根据他们的技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综合《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的记载,大致有如下的等级区分:都作家——作家——作头(或作甲头,这可能是南宋才有的制度,北宋则称作头)——一等工匠——二等工匠——三等工匠——杂役。作头则是从工匠中选拔出来的,直接管理工匠。都作家、作家同现在号称为作家的作家相比,是真正名副其实的作家,他们有丰富的制作经验,技术超群,从工匠等级的阶梯上逐步选拔出来的,成为军工手工作坊中技术上的领导人才。

军工作坊中都设有奖惩制度,“日程其功,月阅其课”[74],根据工匠们生产的情况,不但由此“计其劳与罪孰多”,“察其精窳之实而重为赏罚”,而且也作为各级主管官员升降的根据。工匠的升降也是如此。为检验器物制作的好坏,每件器物上都写(或刻)上自已的名字[75]。这在唐代即已如此,铜器上刻上工匠长老的名字,由此保证产品的质量。这是一项保证产品质量的好办法。技术高明的工匠是采用了这项考察办法而得到提升的。如熙宁六年,军器监“弓匠李文应、箭匠王成伎皆精巧,诏补三司守阙军将,以教工匠”[76]。南宋也同样采用这种考察办法,绍兴四年令御前军器所“开具精巧之人,取众推伏,次第试验,保明提举所审验讫,内第二等人匠升作第一等,第三等升作第二等,仍支本等请受”,同时还规定“今后每年一次,依此”办理[77]。绍兴九年御前军器所“器甲工匠王成等二十五人,已及十年工课,并给趁办,可依本所实该(核?)二年作家、甲头例,各与转一资”[78]。有奖就有罚,有升也就有降,对于“老弱不堪工作之人”,也进行拣退,“庶免冒占人数,虚支请受”[79]

包括军工作坊在内,官府作坊的工匠大都是取得雇值的。熙宁八年,斩马刀局的工匠,一是“役苦”,二是被禁军强行役使,“非所请愿”,因而杀掉了作头、监官。事后,王安石指出:“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他认为,“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饩廪称事来之,则无强役之理”,明确表示不赞成无偿劳役的做法,要求宋神宗对工匠不要“靳惜”雇值[80]。所以,从宋神宗以来,在官府手工业中,雇值制度也发展起来。至于有关工匠雇值的问题,因材料不足,还不甚清楚。以南宋绍兴四年情况看,由于户部裁减了万全作坊杂役的月给,“尽皆逃遁”;裁减的月给,“米五斗五升,每日不及二升,麦四斗八升,每斗折钱二百,日支食钱一百,委是赡养不足”,因而户部又在其月粮内增加了二斗,即从一石七斗增至一石九斗[81]。根据上面记载,可以看出,月粮是杂役全月的月给,供养家之用,而米五斗五升、麦四斗八升是杂役的日食口粮。这个日食口粮是否包括在一石九斗的月给之内呢?据李心传记载,御前军器所工匠,“人除本券外,日增给百七十钱,月七斗半米”[82],可知除本券外,所增是日食口粮,这也是绍兴初年之制。绍兴二年,御前军器所对拨到的工匠和充杂役的兵卒的月粮是:“下等工匠每月粮二石,添支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依借支例”;对新拨到的“杂役兵匠别立一等,每日食钱一百文,月粮一石七斗”[83]。至于第二等以上工匠以及作家作头的月粮还不清楚。

诸州都作院、作院的分工也是很细的。以明州作院为例,分为十三作:大炉作、小炉作、穿联作、磨锃作、磨擦结裹作、头魁作、熟皮作、头魁衣子作、弓弩作、箭作、漆作、木弩桩作和木枪作。作院的工匠也分为军匠和民匠,并以民匠为主的。元丰年间,“保州作院募民为匠,其给银鞋钱及南郊赏赐视厢军”[84]。南宋开庆年间(1259年)明州“军匠支钱三百文、米二升、酒一升,民匠一贯五百文,诸军子弟匠五百文,米酒视军匠之数”[85]。景定年间(1260—1264年)建康府的情况是:“照作院工匠例,每名日支盐菜钱一百三十文,米二升,造做饭食支散”[86]。明州和建康两个作院工匠待遇很不相同,是缺乏划一规定呢,还是由于记载不够翔实而出现了差别,则是无法判断的。

军工作坊的劳动也极为沉重。为使作坊的劳动力得到补充、技术力量得到稳定,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曾诏令“八作司父子兄弟会作艺者听相承,于本司射粮充工匠,仍许取便同居”[87]。南宋开庆年间明州作院诸军子弟臣就是这类“父子兄弟”“相承下” 来的军匠。这项制度一直保存下来,直到今天工矿生产部门还许可亲属顶替自己上班。京师将作监的兵匠是自地方上抽调上来的,先是“取外州兵匠,并于二月下诸路,官司因循,有至放冻后乃至”。至熙宁六年(1073年)诏改为“秋季下诸路剗刷,明年春首起发,约夏季皆集,千里内七月终,千里六月终,虽有替换补填更不起发”[88]。官府各作坊除兵匠外,也承唐制,调集民间工匠,虽然采用雇值制度,但这种征调仍然带有强迫、应役的性质。南宋初建之后,“戎器全缺,军匠数少”,官府也“下诸州剗刷民匠赴官”[89]。不论军匠还是民匠,以剗刷字样调集上来,明显地具有强迫的性质。因此在绍兴二年(1132年)的一次剗刷中,“浙东诸州所遣民匠,困于工程,多喝死。”[90]劳役制的残酷性便从这里暴露出来!

如上所述,到官府各种作坊中的民匠,在应役期间,虽有雇值,但“又不时给”[91],因而给日常生活带来不少困难,而且用以上的雇值养活五口之家也不得温饱!同时,还往往被官员们驱使,作私役。宋仁宗年间勾当八作司的田承说奏称:“本司所辖广备兵士,及八作司长行,内有善工艺匠人,多为本司监官占充当直”[92]。尤为离奇的是,南宋绍兴末年,“〔军器所〕缘监官多是贵戚势要子弟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买工钱入己,故纵减克偷盗作料,出外捐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卖工钱,更不趁役”[93]。在沉重劳动压榨下,绍兴年间的万全作坊人匠“数年以来,往往厌倦工役,将身逃亡”[94],用逃亡的办法来反对这种残存的国家劳役制。

【注释】

[1]杨时:《杨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2]《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

[3]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

[4]《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癸酉记事。

[5]《两朝圣政》卷一八。

[6]曾巩:《元丰类稿》卷四九《钱币》。

[7]《琬琰集删存》卷三《张文定公齐贤传》。

[8]《元丰类稿》卷四九《钱币》。

[9]王禹偁:《小畜集》卷一七《江州广宁监记》。

[10]《长编》卷二四六。

[11]本文参阅了日野开三郎《北宋时代铜铁钱的铸造额》(载《食货》第二卷第一期)。

[1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

[13]《两朝圣政》卷一一,绍兴二年四月乙丑记事。

[14]王之望:《汉滨集》卷八《措置钱监军兵充诸军使唤札子》。

[15]陆游:《渭南文集》卷三八《监丞周公墓志铭》。

[16]《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两朝圣政》卷一二,绍兴二年八月癸巳记事。

[17]《系年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七月庚午记事。

[18]程公许:《沧州尘缶编》卷一四,《试上舍生策题》。

[19]《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绍兴庆元榷铜)》。

[20]《系年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七月乙卯记事。

[21]《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

[22]《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下二·钱币》。

[23]《两朝圣政》卷五九。

[24]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二。

[25]江少虞:《皇朝事实类苑》卷二一《诸监炉铸钱》。

[26]《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下二·钱币》。

[2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

[28]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二。

[29]此据《皇朝事实类苑》卷二《诸监炉铸钱》。

[30]《琬琰集删存》卷三《张文定公齐贤传》。

[31]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3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

[33]《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

[34]《皇朝事实类苑》卷二《诸监炉铸钱》。

[35]《鸡肋编》卷中。

[36]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九。

[3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

[38]《小畜集》卷一七。

[39]《游宦纪闻》卷二。(www.xing528.com)

[40]载《文献通考·钱币考二》。

[41]杨时:《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42]《两朝圣政》卷三,建炎二年六月乙卯记事。

[43]《系年要录》卷七一;《两朝圣政》卷一四。

[44]《两朝圣政》卷一七,绍兴五年闰二月丁巳记事。

[45]《两朝圣政》卷一七。

[46]《系年要录》卷一一,绍兴七年五月癸酉记事。

[47]《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

[48]王之望:《汉滨集》卷八《措置钱监军兵充诸军使唤札子》。

[49]周麟之:《海陵集》卷四《论革泉司弊札子》。

[50]孔平仲:《谈苑》卷二,宝颜堂秘笈本。

[51]王得臣:《麈史》卷下。

[52]宝颜堂秘笈本《清异录》无此条,此条系录自《说郛》卷六一《清异录》节本。

[53]《辍耕录》卷五《发烛》。

[54]路振:《九国志》《郑璠传》。

[55]《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器甲之制》。

[56]《长编》卷四七,咸平三年九月辛丑记事。

[57]曾公亮:《武经总要》卷一二,四库珍本。

[58]赵与褣:《辛巳泣蕲录》。

[59]《金史》卷一一三《赤喜合盏传》。

[60]李曾伯:《可斋续稿》后集卷五《备具广南备御事宜奏》。

[61]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三九。

[62]《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器甲之制》。

[63]《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八月戊戌注引王雱奏疏。

[64]《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器甲之制》。

[65]张方平:《乐全集》卷一三,《武备论·兵器》。

[66]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七,《强兵策第五》。

[67]《宋史》卷二九三《王禹偁传》。

[68]陶弼:《陶邕州小集》《兵器》。

[69]吕陶:《净德集》卷四,《奏乞罢军器监冗作状》。

[70]《宋会要辑稿·方域》三之五一。

[71]《宋会要辑稿·职官》三〇之七。

[72]王得臣:《麈史》卷上,“窟”字是按俞宗宪同志的意见改正的。

[73]《麈史》卷上。

[74]《净德集》卷四《奏乞罢军器监冗作状》。

[75]《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一四。

[76]《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六年十二月壬辰记事。

[77]《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六至七。

[7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八。

[79]《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一〇。

[80]《长编》卷二六二。

[81]《文献通考·兵考六》。

[8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器甲之制》同。

[83]《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四至五。

[84]《宋会要辑稿·礼》六二之四四至四五。

[85]梅应发:《开庆四明志》卷六《作院》。

[86]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二。

[87]《宋会要辑稿·职官》三〇之八。

[88]《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乙未记事。

[89]《系年要录》卷二〇,建炎三年二月庚午记事。

[90]《系年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七月癸卯记事。

[91]《长编》卷四九四,元符元年二月甲申。

[92]《宋会要辑稿·职官》三〇之九。

[93]《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一五至一六。

[94]《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六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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