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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冶户拥有土地、矿山和房屋:对冶炼生产的影响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材料证明,凡是注籍为主户的,都占有土地、房屋、矿山等类的生产资料,不论其是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冶户,还是冶户中的大小手工业主,概不例外。宋代监冶制度以及有关这方面的方针政策,就是宋封建国家与这几十万冶户结成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因而对采冶生产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宋代冶户拥有土地、矿山和房屋:对冶炼生产的影响

在宋代,煤炭任人采掘,国家不加干预,因而在煤炭产区国家亦不设置管理采掘煤炭的机构。对其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就与此大不相同了,在这些矿产区,宋政府设有特殊的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并形成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套规章制度就是坑冶制度。

在矿山开采集中,矿产丰富而面积甚大的地区,宋政府设“监” 作为统辖这一矿区的行政机构。监与府、州、军是平行的行政机构。例如莱芜监,它建立在莱芜县境之内,管理当地的冶铁生产,但与莱芜县在行政上无任何的联系,所以《太平寰宇记》上说:“县监不相统”。监以下直属有坑、冶,或为务、冶;坑统属冶,或务统属冶,监统属务。

矿山面积如果不大,则设置独立的冶或坑、场。例如俗呼为开宝监的凤州七房冶,就是因为产银而单独设立的。坑、场也是如此,如台州既有赤岩银场、文溪铅场,也有梅岙铁场等十余处[33],而这些则是前表未曾统计过的。还有一类场,并不直接经营管理矿冶生产,而是宋政府设立的专门收购各类矿产品的。如建州产银,政府便在这里置场买银,后来由场升为监,便直接统辖银矿采冶了。这些单独设立的坑、场、务、冶,直属各路提点坑冶公事。

尽管前面列举各矿冶产地情况,但这些表都是很不完备的,如台州就没统计进去。因而宋代究竟有多少矿井,就更加说不清楚了。南宋洪咨夔说:“监务坑井,殆几万计。”[34]这个估计与实际情况当相去不远,并非浮夸之词。

监和独立的冶、务、场之内的居民,都是从事采掘冶炼手工业的。他们之间的经济力量极不相同,可以划分不同的阶级和等级,这在后面再加说明。按照宋代的区分,如前面提到的,根据有无常产和是否承担国家的赋役这两个基本准则,区分为主户和客户。材料证明,凡是注籍为主户的,都占有土地、房屋、矿山等类的生产资料,不论其是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冶户,还是冶户中的大小手工业主,概不例外。如南宋舒州一个名叫陈国瑞的富豪,“以铁冶起家”,为取得冶铁的炭材,不惜花巨资买了一片山林[35]。显而易见,名列于冶铁主户中的陈国瑞,至少拥有这片山林。至于莱芜监中,宋真宗、仁宗时候的应役者,即使是“高资家”“率以冶败,至没入田产”[36],同样说明了冶户中的主户之有田产。客户则是无常产、不承担国家赋税而又到处流徙的生产者。从宋仁宗皇祐年间到宋神宗熙宁年间,“岑水聚浮浪十余万”[37],信州铅山场“常十余万人采凿,无赖不逞之徒,萃于渊薮”[38],所谓“浮浪”,所谓“无赖不逞之徒”,都是指冶户中客户而言的。

采冶手工业生产者生产了上述那样多的产品,是极为不易的。从当时的生产技术以及个体生产能力估计,从采掘矿石到冶炼加工成各种产品,宋神宗熙丰期间的产量没有二十四五万冶户(或者说没有二十四五万个劳动者)是完不成的。宋代监冶制度以及有关这方面的方针政策,就是宋封建国家与这几十万冶户结成的经济关系的反映,因而对采冶生产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广大冶户中,客户在冶户中占的比数较大。以宋太宗时莱芜监户口为例,客户为一千八百八十九户,占该监总户数二千四百五十一的百分之七十七。宋神宗元丰年间的徐州利国监客户所占比数还要大得多。利国监“凡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39],“常令三十六冶每户占集冶夫数十人”[40],从这些叙述看,利国监主户中富豪不过三十六户,拥有数十到上百的冶夫,而这些冶夫都是来自四方的客户,因而客户占该监总户数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采冶手工业中客户比数之所以如此之大,它深刻地反映了,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的无地农民,参与到小工、小商、城市贫民的行列中,成为采冶等许多生产部门中的劳动大军,因而宋代包括采冶在内的各部门手工业的兴旺和发达,这支劳动大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除前述劳役制(或应役制)和召募制、课额制和二八抽分制为宋代监冶制度的基本关系外,宋政府为获得更多的矿产品,在采冶方面还制订了下面的政策和措施:

(一)有关采矿权利的制订。宋太宗时曾经规定,在私人土地上兴发了金银等矿,土地的所有者即“地主”有优先开采的权利,但“地主如少人工淘取,许私下商量地步断赁与人”,这样便出现了租赁土地的冶户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关系:如“产地主占护”,自己既不开采,又不许人开采,“即委知州差人淘沙得金,不计多少,立纳官,更不支钱”;不论自采或租赁他人开采,将金全部卖与国家(熙宁以后改为二八抽分制),严禁私卖;“应出金地主或诸色人,如自立法后,一年内淘取得金二百两已上,中卖入官,与免户下三年差徭及科配;如并五次淘得各及两数,即永免差役科征,只纳二税”[41]

(二)矿山开采权承买制建立。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规定:“金、银、铜、铁、锡兴发,不堪置场官监”之处,则“依条立年限课利,召人承买”;“请先问地主,如愿承买,检估己业抵当,及所出课利钱数已上,即行讨给,如不愿,或己业抵当不及,则召他人承买”[42]。承买制的实行,有利于采掘冶炼业的发展。

(三)为使国家在采冶中获得更多的矿产品,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规定,各处新开发的矿井,如系冶户借钱开发,由于“矿宝浩瀚”,除按数缴还所借以供开采的官钱之外,其余矿产品则在货卖后亦不能全部归己,官府也要分享一些(所谓“有剩钱分给施行”)[43]

(四)冶户按生产能力缴纳税钱的规定。这项制度大约是在熙宁二八抽分制确立以后才开始制定的。从梁克家《淳熙三山志》记载来看,冶户向国家缴纳矿税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产品为税,这是二八抽分制的直接延续,如“〔长溪县〕小叶坑,宣和元年发,月收银四两,铜四百斤,后歇”;“宁德宝丰坑八坊后坪坑,佃户岁输铅六十斤,后减为四十斤,淳熙五年增为七十斤”。

(2)以货币缴纳矿税。如“古田宜兴场移风里,建中靖国元年铜发,岁课钱六十一千五百省,后歇;累减分数,境无佃者”。

(3)根据冶户生产能力、生产数量缴纳矿税,其中一项颇堪注意的办法是以冶铁炉的大小作为征收的标准,如:

〔福〕州炉户四。高炉二,岁各输四千省;小炉各输二千省。

长溪炉户二十三。高炉八,岁各输三千一百十七文省;平炉四,一千九百文省;小炉一,一千三百省[44]

按高炉、平炉和小炉作为征收炉户的铁税钱,在历史上可能是第一次。平炉、高炉与今天的冶铁使用的炉号全同,而不同者平炉在今天炼钢而不炼铁而已。前编提到,在农村户等划分中,有的地区以产钱作为基准。与梁克家同时代的朱熹曾记载江南西路、福建路以产钱划分户等的情况,在五百文以下者,为第五等户,五百文以上、千文以下者为第四等户,而千文以上为第三等户。以这个基准来看炉户,即使有座小炉的炉户,也缴税钱千钱省以上,达到乡村三等户以上标准,那末缴纳数十贯数百贯矿税钱的炉户,可能与乡村一等户的经济力量相比了。因而从矿税征收中,清楚地反映了冶户(炉户)之中不仅有主客户之分,即有无产业之分,而且主户当中经济力量的差别也甚大。下面看看冶户中的这种区分的具体情况。

冶户就其中主户来说,由于他们在经济力量上的差别,大体上可区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大、中二等以剥削“冶夫”(客户)而致富,小冶户基本上是以个体劳动为主,因而在这个区分中实际上有阶级的界限。

先从大冶户亦即大手工业主这个等级说起。

大冶户是冶户中经济力量最强的大手工业主或大作坊主。苏轼元丰末年描述徐州利国监这类大冶铁手工业主说:“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百万,常为盗贼所窥。”[45]福州宁德县七家炉户,“岁输二千二贯省”[46],平均每户矿税近三百贯,以及炉户“一年内中卖到铜五千斤,免差役一次,一万五千斤,免差役两次,卖及三万斤以上,免差役三次”[47],向封建国家售卖五千斤铜以上的炉户同样是大手工业主。还有不仅冶炼铜、铁,而且还兼制作各种工具器物的大作坊主,与这类大手工业主具有同等的地位。兖州吕正臣就是这类的大手工业主,“募工徒,斩木锻铁,制器利用,视他工尤精密”;“凡东州之人,一农一工,家爨户御,其器皆吕民作也”[48]。这类大采冶主和大作坊主,之所以能够发家致富,善于经营自然是一个因素,但从根本上看,他们是靠——如吕正臣墓志中所说“募工徒”,即占有工徒们(客户们)的剩余劳动而发家的。利国监大冶铁主之能够“藏镪百万”,就在于他的铁冶中控制了百余冶夫。大手工业主的经济力量同其控制的劳动生产者的数量是成正比例的。有钱有势,这是私有制阶级社会的一个必然的产物。大手工业主的雄厚的经济力量又使他们获得政治地位。宋仁宗时候,朝廷上议论“裁节班行补授之法”,主管铁冶的冶户,“旧补得班行”,决定废除这项规定,并成为定案。可是在右司谏吴及和御史沈起的主持下,“辄增注兴国军磁湖铁冶如旧制,主磁湖冶者,大姓程叔良也。”[49]这就可以看出,一些大采冶主、大手工业主是怎样同官员们勾结,由此走上政治道路的。所以在大手工业主中间,他们的政治地位又是有所不同的。

对这些大手工业主来说,北宋初年以来的劳役制,他们固然可以逃避,但对他们的发展毕竟是不利的。而在召募制、承买制下,他们可以挟其雄厚的经济力量,承买条件较好的冶务,扩大其再生产,这种办法对他们是有利的,同时对采冶手工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实际上,承买冶务的,不限于采冶主,有的“土豪”也参与了这一活动。南宋开禧(1205—1207年)年间,江西转运使申奏,筠州申上高县银场,“土豪请买,招集恶少,采银山中。又于近山清谿创立市井,贸通有无”[50]。这类兼任冶主的土豪,兼农业手工业而有之,掌握了这一地区的经济命脉。这类土豪既兼任了冶主,也就是说,从封建主向手工业主方向转化,将其经济力量投资到手工业生产上,对商品生产的发展是有益的。所以,土豪之兼冶主,应当说,是宋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动向,值得注意。

然而,宋代毕竟是封建时代,大手工业主不管是自“土豪”转化而来的,还是从手工业生产中发家的,都不能不具有相当浓重的封建性。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以造反而出名的舒州宿松的汪革以铁冶起家而成为大封建主,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事例。汪革原来是严州遂安人,听说淮上空旷,有田可耕,有铁冶可致富,便徒步过江至麻地落户。“麻地去宿松三十里,有山可薪,革得之,稍招合流徙者,治炭其中,起铁冶其居旁”。从此,汪革便兴发起来。接着,又买得酒坊,“岁致官钱不什一”,而“别邑望江有湖,地饶鱼蒲,复佃为永业。凡广袤七十里,民之以渔至数百户,咸得役使”[51]。这样,这个汪革以铁冶起家,又买得湖地,役使数百家渔民,成为当地大封建主了。这一例证说明,封建时代的大手工业主不是沿着手工业发展的道路前进,而是在封建经济制度的制约下,逆转倒退到封建道路上,从而显现事物发展过程中迂回曲折的复杂性!

但,不论怎样说,不能不承认大手工业主对宋代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有益的作用。这个阶层以其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所控制的众多的劳动人手,不但开采了多种矿产,而且制造出了多种工具和器物,对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中小冶户(或炉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阶层。他们当中的某些小作坊主或工匠还同土地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如铜山县,因铜矿有无不常,“诸村匠户多以耕种为业,间遇农隙,一二十户相纠入窟,或有所赢,或至折阅,系其幸不幸;其间大半往别路州军铜坑盛处趁作工役,非专以铜为主而取足于此土也。”[52]不仅铜冶,铁冶也有类似的情况,如“南平军广惠监者,所用铁炭,皆取于炉户,而于所佃田上捐其租税。”[53]这里的炉户也同土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这些小作坊主或工匠还没有完全转化为手工业者,同土地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于有些铜匠往别路州军铜坑盛处赶趁工役,这些人到新的产铜区即成为浮浪的客户,成为与农业脱离的采冶生产者了。但是,他们毕竟还有土地,所以一旦铜矿枯竭,就又与土地结合在一起了。这就是为什么一些矿场淘金高潮过后曾聚集的十余万人销声匿迹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这些冶户还没有完全同农业脱离,亦工亦农,但对采冶手工业也是起了重要作用的。而且象这样的冶户,单靠农业已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只有在农闲中从事采掘冶炼或制作各种器物聊补生活之需,到他们完全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之时,已成为十分老练的冶户了。

其次,中小冶户的经济力量也是比较悬殊的。有一座小炉或者高炉,岁输一千余文到四五千文的,乃至十千八千的,都属于中小炉户[54],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手工业生产,后者的成本远大于前者的成本,它必须在产品售出后留下一笔相当部分的资金才能进行再生产,而这样一来,岁输一二千文的冶户与产钱一二千文的三等户二等户也就不尽相同了。在中小冶户中,或者说在中小冶坊、作坊中,有很多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作坊,其中不雇人工全靠自己的劳动谋生的冶户或匠户,是这一阶层中最为困苦的,如“兴元府李翁,以锻铁为业,仅免饥寒”[55],如此而已。更有的则在啼饥号寒之中,如南宋范浚所描述的婺州兰溪一家铁工:

有铁工之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仅灶而床焉。工手而冶,妻燎茅竹以爨。试染指其釜,淡无醝醯,特水与苋藿沸相泣也。一稚儿卧门旁,呜呜然若啼饥。其人皆霉黧疲曳,殆鬼而生者。[56]

在这些个体生产者中间,生活很贫困,但它同个体农民一样,也具有明显分化的特点。就是这家铁工,五年之后,范浚又看到了他,景况已远非昔比了:铁工是“博颐大腹,被服鲜好”,“如多钱翁”;铁工之妻,“昔之爨竹者”,“今钏缕臂,钗插发矣”;铁工之子,“昔之啼门旁者”,“今结带裹头,厌梨栗矣!”为什么发生了这样一个变化呢?铁工回答道,原先系制作犁、铫、镈、锄之类的农具,由于“耕者日益落”,“辄一月十五日不售,故甚窭”;及至“天下兵兴”,“以刀剑镞镝来谒者日填吾门”,“吾昏晓事炉鎚不得休,未半岁而有此屋,既一岁而生生之资大裕”,今则“无余忧矣”!铁工之从制作农具而转向武器生产,因而大发其财,——这是范浚有所感而发的一篇寓言还是实有其事,则无法知道。但有一点则是确切的,冶户工匠们制作的各种产品,受到市场供求、商品竞争和价值规律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从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以致冶户工匠们自身的经济状况也因之显现出升降起落了。

冶户的最下层是被称为“浮浪”、“无赖不逞之徒”或“恶少”等的客户,或冶夫、烹丁。如前所指,他们在冶户中占的比数极大,因而是采冶生产的主力军。这支主力军有的虽然还同土地有联系,但大多数则是从土地上被排斥出来的。如利国监“采矿伐炭”的冶夫,“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57],就是这类与土地无任何联系手工业生产中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途径有两条,一是在官府直接经营的矿冶中进行采矿和冶炼:“凡坑户,皆四方游手,未有赍钱本而往者,全藉官中应副,令烹炼到银铜入官,而钱不时得,坑户无以自给,散而之他,此岁课所从耗失也。”[58]不但“钱不时得”,烹炼银铜卖给官府时,给价也不高。南宋乾道年间胆铜每斤付给二百二十文,但由于官吏们的一再克扣,烹丁们“尚觊余利赡养”亦不可得[59]。倒转过来,官府向炉户、烹丁征税则按月催纳,如桂阳监就如此,宋真宗时任桂阳监判官的章侁,在《烹丁歌》中写道:“官中逐月催租税,不征谷帛只征银。”[60]按月征税在福建路也如此,福州长溪县小果坑自宣和元年兴发开采,“月收银四两、铜四百斤”[61]。看来,这种征税方法是相当广泛的。

冶夫烹丁另一条劳动途径是到经济力量雄厚的冶户——大手工业主主管下的矿井或大型手工作坊中采冶。前引利国监大冶主都拥有百余人的冶夫“采矿伐炭”;汪革在宿松麻地的铁冶容纳了五百多人;《淳熙三山志》载福州宁德七家炉户岁输二千二贯省铁税,平均每户三百贯省,也显然拥有一定数量的冶夫烹丁,这是无庸置疑的。冶夫烹丁同大手工业主之间是一种雇值制度下的货币关系,也是可以确定的,但因材料不足,还不能给以更多的说明。不过,这一点却可以确定,即:大手工业主们的“藏镪巨万”,则是由冶夫烹丁们的剩余劳动凝聚起来的。

采冶生产部门中的这一最底层——冶夫、烹丁,很多是光身的流浪汉,生活上无任何保障,在艰苦磨练下,形成强力鸷忍的特性,敢于斗争,敢于犯上,而在农民起义之时,又敢于与之并肩战斗,因而为封建统治者们所厌恶憎恨,着意加以防范:

〔真宗时〕诏罢〔铅山〕县募民采铜,民散为盗。[62]

……〔冶夫、坑丁〕穷则公剽,怒则私斗,轻抵禁,……鹰鸷而陆梁,故境壤虽狭,而狱犴寇抄常倍他境。[63]

元丰元年冬十月己未,诏:潭州浏阳永兴场采银、铜所集坑丁,皆四方游浪之民,若不联以什伍,重隐奸连坐之科,则恶少藏伏其间,不易讥察,万一窃发,患及数路,如近者詹遇是也……又诏坑户限一月首纳所藏兵器。[64]

庆元三年五月六日,臣僚言:今日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曰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曰坑冶炉户之横恣。[65]

这几条材料,扼要地说明了冶户最下层的情况,反映了他们在社会现实中的境遇。

采掘冶炼手工业(以及官府的一些钱监也在内)中,再一批劳动生产者是役兵(卒)。所谓的役兵,大多数是犯罪刺配来的刑徒,如信州铅山铜矿“所役兵士,皆是二广配隶之人”[66]。这些“配隶之人”在矿井下承担了最艰苦的采矿劳动,如前所指,常因“坑港”崩塌而造成严重伤亡。虽则如此,由于他们是罪隶,不但“衣粮经年不至”,而且在劳动中还带上刑具。如北宋时的商州铁冶,为“四方流人”,“常絷之以役”。试想,这种最为艰苦又备受侮辱的劳役,怎么能够调动这些人的生产积极性呢?偶然碰到一个较为明智的官员,“悉弛其絷,卒无一人敢冒法”[67],但终未能成为定制。而罪犯一直到南宋仍然是如此:“诸处配到贷命之人”,“昼则重役,夜则鏁鋜,无有出期”[68]!这些役兵所承担的劳动最艰苦,而在生活待遇上则是最低下的,维持活命都很不易。他们以自己的生命为宋代采冶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注释】

[1]《太平寰宇记》卷二一。

[2]《韩琦家传》,《安阳集》卷一三。

[3]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二六《薛奎墓志铭》。

[4]张方平:《乐全集》卷三六《李迪神道碑》。

[5]王珪:《华阳集》卷三七,《梁适墓志铭》。

[6]《宋史》卷二八五,《梁适传》。

[7]《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记事。

[8]《华阳集》卷三八,《寇平墓志铭》。

[9]包拯:《包拯集》卷七《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

[10]《包拯集》卷七《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

[11]《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二六《薛奎墓志铭》。

[12]《华阳集》卷三七《梁适墓志铭》。

[13]《包拯集》卷七《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

[14]《长编》卷一八一,至和二年十一月丁巳记事。

[15]陈瓘:《四明尊尧集》卷五引王安石《熙宁奏对日录》。

[16]《长编》卷三三九,元丰六年九月丁卯记事。(www.xing528.com)

[17]《文献通考·征榷考五》。

[18]此据《四明尊尧集》卷五所引,邵伯温《闻见录》谓:“保甲、保马一日不去有一日之害!”这是不确切的,因为章惇反对司马光废保甲法。

[19]《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四月辛亥记事。

[20]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七《马知节神道碑》。

[21]释文莹:《玉壶清话》卷五。

[22]《临川先生文集》卷九二、《张式墓志铭》。按南剑州将乐县有银冶,辖有安福场、龙泉场、石城场和新兴场等,是重要银产地,冶户甚多,系数百人是可能的。

[23]《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三。

[2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三。

[26]《宋史》卷三〇一《高觌传》。

[2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六。

[2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〇。

[29]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坑冶附》。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二七。

[31]《长编》卷二四〇,熙宁五年十一月庚午记事。

[32]《淳熙三山志》卷一四。

[33]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七《场务》。

[34]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大冶赋》。

[35]岳珂:《桯史》卷二。

[36]前引《乐全集》卷二六《李迪神道碑》。

[37]《长编》卷二四〇。

[38]江少虞:《皇朝事实类苑》卷二一《诸监炉铸钱》。

[39]苏轼:《经进苏东坡文集事略》卷三三《徐州上皇帝书》。

[40]苏轼:《东坡七集·前集》卷二九《与章子厚书》。

[4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四。

[42]《长编》卷四四一,元祐五年四月癸丑记事。

[43]《长编》卷五二〇,元符三年正月丁酉记事。

[44]《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

[45]苏轼:《经进苏东坡文集事略》卷三三,《徐州上皇帝书》。

[46]《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

[4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七至一五九。

[48]李昭玘:《乐静集》卷二九《吕正臣墓志铭》。

[49]《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五之二〇。

[5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三六。

[51]岳珂:《桯史》卷六。

[52]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53]《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五年八月甲午记事。

[54]参阅《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

[55]彭乘:《墨客挥犀》卷二。

[56]范浚:《香溪集》卷二〇《铁工问》。

[57]《经进苏东坡文集事略》卷三三《徐州上皇帝书》。

[58]杨时:《杨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宣和七年三月)。

[5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

[60]载陆心源《宋诗纪事补遗》卷六。

[61]《淳熙三山志》卷一四《炉户》。

[62]《宋史》卷三三三《荣諲传》。

[63]余靖:《武溪集》卷一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

[64]《长编》卷二九三。

[65]《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九。

[6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二。

[67]沈辽:《西溪文集》卷一〇《裴德舆墓志铭》。

[6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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