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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冶业中劳役制向召募制的演变与宋代冶铁业的发展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北宋初到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是宋代采冶业高度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采冶生产过程中从劳役制向召募制演变的时期。这种指派是强制性的。正如同农村户等承担各色差役一样,冶铁手工业中存在国家劳役制的形态,虽然这种劳役制是一种残存的制度。因而这种劳役制在采掘冶炼业中是具有普遍性的。冶铁业中之存在劳役制的形态,在相州利城军铁冶中是一个极为明显的事实。

采冶业中劳役制向召募制的演变与宋代冶铁业的发展

从北宋初到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是宋代采冶业高度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采冶生产过程中从劳役制向召募制演变的时期。

历代统治者为占有山泽之利,对从事采掘各种矿产、冶炼各种金属的劳动者,采取了许多不同的统治政策和管理方法。汉武帝时,为垄断铁利,在产铁地区,直接设官,由刑徒进行采掘和冶炼。这是国家直接经营的冶铁事业。另一种办法则是,国家不直接进行生产,而对从事采掘冶炼的劳动生产者加以控制,从而取得山泽之利。这后一种办法也有很多差别和不同。宋代所采取的 主要是后一种办法,凡是从事采掘冶炼的生产者,称之为冶户或炉户,别属于监冶而不属于州县,由监冶加以统辖管理,对于这项制度,后面再加叙述。这里先就监冶是采取什么样的方针、措施,推动冶户进行生产这一问题,给以说明。

在监冶统辖的矿产区内,也有所谓主客户的区别。例如莱芜监有主户五百六十二户,客户一千八百八十九户[1]。主客户的区分同样按照有无常产和承担国家赋税两条标准而定。根据主客户的区分,矿区内铁矿的采掘和冶炼,由监冶主管官员指派主户中的高资户来承担。这种指派是强制性的。正如同农村户等承担各色差役一样,冶铁手工业中存在国家劳役制的形态,虽然这种劳役制是一种残存的制度。实际上,这种劳役制不仅存在于冶铁中,同时也存在于其他采掘冶炼手工业中。因而这种劳役制在采掘冶炼业中是具有普遍性的。

冶铁业中之存在劳役制的形态,在相州利城军铁冶中是一个极为明显的事实。韩琦在宋仁宗嘉祐年间知相州时指出:尽管史学界对宋代差役还有不同的争论,但相州利城军铁冶中的衙前,是被官府差派而来,而且在这项差役中破产失业,这是一种硬性的规定,它所具有的劳役制性质是无可置疑的。

相州利城军铁冶,四十年前,铁矿兴发,山林在近,易得矿炭,差衙前二人岁纳课铁一十五万斤。自后采伐,山林渐远,所费浸大,输纳不前,后虽增衙前六人,亦败家业者相继。[2]

实际上,铁冶当中存在劳役制以及由劳役制带来的弊端,早在真宗时即已经暴露出来。如薛奎知兴州时,那里的冶铁情况是:

〔真宗时,薛奎〕徙知兴州。州旧铸铁钱,用功多,人以为苦。……悉罢役者,人用不劳。[3]

兴州铸钱所用之铁,悉由劳役制下铁冶中取得,也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不仅兴州冶铁中存在劳役制,兖州莱芜监也存在这一问题:

公(李迪)始倅兖,尝言莱芜冶废不鼓,第由民输铁,凡高貲家率以冶败,至没入田产,械系孤嫠,请罢冶赋。[4]

不只是莱芜冶存在劳役制,莱芜监其他各冶也存在这一问题:

莱芜监铁;旧尝十八冶,今所存唯三,冶户犹破产而逃。[5]

莱芜铁冶为民病,当役者率破产以偿。[6](www.xing528.com)

兖州道士冶,岁课铁二万余斤,主者尽力采炼,常不能及,有坐是破产者。[7]

莱芜监铁冶之外,徐州利国监,“输铁于官,至破产矣,犹责之不已”[8],也是由于残存在铁冶中的劳役制造成的。

在这种劳役制的压榨下,一些经济力量薄弱的冶户,无力继续采冶,如“登州铁冶户姜鲁十八户”,在宋仁宗嘉祐年间,“为家贫无力起冶,递年只将田产货卖,抱空买铁纳官”,因而要求“依例开落姓名”,不再充任冶户[9]。贫苦者固然因“无力起冶”而不肯充任冶户,而富有者也不愿“兴创”铁冶,“缘人户先乞起冶之后,或遇家产销折,无铁兴作,官中并不认孤贫,一面监勒送纳元额铁数,以致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虽遗利甚厚,而富民为后患,莫肯兴创,所以铁货日销,经久不兴”[10]。这些事实,深刻地说明了,劳役制已成为冶铁手工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不仅如此,兖州莱芜监宋初原有十八冶,以后不断关闭停产,如景德四年十二月即曾将道士冶关闭,到宋仁宗英宗年间,仅剩下三冶,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当时开采能力的限制,无法向深处采掘,这是自然条件造成的;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这种劳役制的压迫,使冶户破产逃亡日多,不得不关闭。这样看来,劳役制是造成冶铁业萎缩的根本原因。

正象农业中差役法日益暴露其残酷压迫性质而募役法日益代兴一样,在冶铁中也日益出现了召募制取代劳役制这一现象:

(一)薛奎知兴州时,为改变当地铸钱监的劳役制,“公乃募民有力者,弛其山,使自为利,而收其铁租以铸,悉罢役者,人用不劳”。[11]

(二)在梁适的主管下,莱芜监也改变了前此应役的做法,“募有力者主之,一年予一官,于是冶无破户,而岁有羡铁百余万”[12]

(三)包拯在宋仁宗嘉祐年间任三司使时提出,“仍令州县常切招召诸色人起冶,不得住滞邀难。如是人户乐为,铁货增羡,宽民利国,无甚于此”[13],要求政府以召募制作为冶铁业中“宽民利国”的一项制度而确立下来。

(四)在提出召募制的同时,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诏命陕西转运使,“同州铁冶自今召人承买之”[14],给私人经营铁冶以更多的方便和自由。

召募制之所以能够取代劳役制(或应役制),就在于召募制出自情愿而不是被迫,能够发挥应募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应募者能够考虑,他自己有无承担是项采掘冶炼的经济力量,而不是由官府带有盲目性的主观的决定;其次应募者同时还能够考虑到,他自己是否懂得如何在这块土地上开采和冶炼;——而这两点,则是强行指派的劳役制(或应役制)永远做不到的。这样,召募制便为自己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终于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随着募役法的胜利而确立下来。在这种制度下,封建国家与冶户之间的产品分配,大概也采用了矿税制亦即矿产品抽分制,这一点将在下面论及。召募制之代替劳役制,这是宋代采掘冶炼手工业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重大变革。熙丰时期冶矿业之取得高度发展,就是在这个重大变革的推动下实现的。当然,矿税的畸轻畸重,抽分的多少,对矿冶的发展起着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但,没有召募制取代劳役制,就不可能有矿产品抽分制;而且,抽分多少、矿税轻重的问题,是矿冶业前进中的问题,亦只有在前进中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在对宋代矿冶史的研究中,注意这一变革是极为必要的。

北宋初年以来,官府还直接经营一部分铁冶,磁州锻坊就是一座官府作坊。这类作坊在冶铁业占的比重不大。熙宁变法期间,王安石对包括金、银、铜冶在内的矿冶业一直坚持放宽的主张和政策,反对国家干预过多,更反对国家直接经营管理铁冶之类。他不只一次地对宋神宗提出,“榷法(国家专卖制度)不宜太多”;在提到榷铁时,王安石明确地告诉宋神宗:“若鼓铸铁器,必与汉同弊”。[15]所以在王安石变法期间,召募制和抽分制较为顺利地贯彻下去,对矿冶业起了积极的推动的作用。元丰年间,宋神宗主持变法,情况便有了变化。京东转运使吴居厚,一个工于聚敛的人物,因看到徐州利国监和兖州莱芜监除“年计课铁充使外”,“还有万数浩瀚”的生铁,在元丰六年(1083年)九月要求“将两监铁冶就逐处监官依邢、磁二州例,并从官中兴扇”,以为这样可以多获几倍的利息[16]。于是京东路也开始了榷铁。原来由冶户如吕正臣等经营的农具制造业,被官府接收了去,“且造器用以鬻于民”[17]。结果正象王安石预计的那样,官府所造器物,质劣价高,不但成为反变法派攻击新法的一个口实,连变法派重要人物章惇也认为,“京东铁、马(指霍翔主持的户马法),福建茶盐,一日不去有一日之害!”[18]这样一个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之被废除,也就很自然的了。这是采掘冶炼业变革中的一个插曲,但这个插曲愈益证明了变革的主要方面即召募制和抽分制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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