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传对南宋铜、铁、铅、锡矿产税课曾作了记述,他指出铜、铁、铅、锡的生产,“闽蜀湘广江浙淮路皆有之”,但是,自“渡江后,其数日减”,以至到绍兴末年矿税收入大为减少[107]。按李心传这段记述系来自《中兴会要》,其中所称“祖额”大约是宋徽宗崇宁初年的数额,“绍兴末”数额即绍兴三十二年数额,亦即《中兴会要》中所谓“今递年趁到者”。《中兴会要》这段文字仍保留在今本《宋会要辑稿》中,今据此制表以便比较[108]:
按表中第二栏,铁的“祖额”,《朝野杂记》原作一百十六万斤,当据今本《会要》所记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四斤改正;而绍兴数额,今本《会要》作二十八万三百二斤,当从《朝野杂记》改作八十八万三百二斤,方能符四分一厘,这是需要说明的。就表中所载而论,宋高宗绍兴末年矿税较诸宋徽宗崇宁年间者即下降甚多,如与宋神宗时期相较,就更不成比例了。南宋包括金、银在内的采掘冶炼手工业生产的下降是确定不移的。
造成南宋采掘冶炼手工业生产下降的原因是什么呢?
战乱确是一个因素。如铁产地集中于北方地区,而北方地区为女真贵族所统治,南宋铁产量之下降是很自然的。铜、银、铅、锡主要地产于南方诸路,为什么也大幅度地下降了呢?洪迈对岑水场铜矿生产衰落曾有如下的一些论述,他指出:
〔岑水场〕方其盛时,场所居民至八九千家,自建炎以来,湖湘多盗,浸淫及于芙韶,焚掠死徙,无有宁存。今所存坑户,不能满百,利入鲜,饥寒切身,无由尽力,为国兴利。[109]
洪迈的这道札子,在指出岑水场受到战乱的严重影响的同时,还指出了冶户们由于“利入鲜”而才无力“兴利”的。正是这一点,才为南宋采掘冶炼手工业生产下降的根本原因所在。
南宋政府虽然于绍兴七年(1137年)肯定和恢复了熙宁时期采冶业的二八抽分制,但没有按照这项制度分配产品。先从银矿为例,建宁松溪县瑞应场是,“碎银每五十三两为一包,与坑户三七分之,官收三分,坑户得七分,铅从官卖,又纳税钱,不啻半取矣”[110]。比熙宁的抽分制,不是多抽一成,而是多抽两三成。再以处州龙泉县石堰季湖两个铜坑为例,蔡崧等人对厍山铜坑“各自甘备工费采打”,而当地官员则按这样的办法进行分配:“银以十分为率,六分给官,四分给业主”;“厍山等四处铜坑,……纳铜四斤,请官银一两”;“所有坑户收到铅货,以十分为率,二分纳官,八分给坑匠,……每斤支钱二百文收买”[111]。不是二八抽分制,而是六四抽分制,银税比熙宁时期增加了三倍!净铜完全官卖,冶户们没有支配自己的产品的自由,铅也是如此,而官府收购,又总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利入甚鲜”,到了这样的境地,冶户又怎么能够“为国兴利”呢?!
南宋政府对于适应采掘冶炼手工业发展性质的制度和政策不予推行,而对于落后的制度和政策则大力推行。如北宋初年以来的课额制,原来被抽分制代替,可是南宋政府则奉行唯谨。如四川铜山县,“产铜自来不多”,“数十年前,有窟二十二处,只七窟有苗,余一十五处无可采取,止于七窟上量添铜二十一斤而已”,“遂籍匠户,分窟取矿,置场拘收烹炼”。南宋政府继续了宋徽宗时候的这一做法,每岁以六千斤为额,闰年还要多加五百斤[112]。试想这种死硬的规定,早在北宋即已行不通,又怎么能够推动南宋的采掘冶炼业的发展呢?在龙州,“州岁贡麸金,率科矿户”[113],这种公开的掠夺当然也无助于冶金业的发展。至于乾道年间制定的这项政策,“一年内中卖到铜五千斤,免差役一次,一万五千斤,免差役二次,卖及三万斤以上,免差役三次”[114],谁有力量能够连续采掘冶炼这样多的铜而获得免去差役呢?显而易见,这仅是一种口惠而已!
复次,坑冶管理制度的败坏也是造成采掘冶炼手工业生产衰落的一个因素。监冶“属吏贪残,积成蠹弊,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从辞避,遂致坑源废绝,矿条(?)湮闭”;“间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元佃之家已施工力,及自用财本起创,未享其利,而譁徒诬胁,检踏官吏方且如追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即使各矿兴发,或“出银繁瀚”,或胆水“春夏如汤”,大自然赐予了如此好的条件,却远远恢复不到熙宁年间的生产。更何况“坑户复非土著,又不及时支给本钱”,“坑户皆无籍之徒,一听官吏掊克”[115],所余微利不足以赡家小,又有什么积极性去烹炼呢?产品“淆伪”,质量不佳,就不是不可以理解的了。
【注释】
[1]1960年《考古》第三期,《河南鹤壁市古煤矿遗址调查报告》。
[2]《日知录》卷三二《石炭条》。
[3]此据《长编》卷一三三,庆历元年九月庚戌记事;又《宋史》卷三二四《张亢传》同。
[4]杨时:《杨黾山先生集》卷四《论时事》。
[5]赵彦卫:《云麓浸钞》卷二。
[6]《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五《相度铜利牒》。
[7]余靖:《武溪集》卷一《送陈廷评谱》。
[8]孔平仲:《谈苑》卷一。
[9]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1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八。
[11]王称:《东都事略》卷七一《胡宿传》。
[12]吕陶:《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
[13]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四《白善坑》。
[14]《长编》卷八〇大中祥符六年三月甲寅记事。
[15]《云麓漫钞》卷二。
[16]孔平仲:《谈苑》卷一。
[17]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中册,第407页。
[18]朱弁:《曲洧旧闻》卷四。
[19]朱翌:《猗觉寮杂记》卷上。
[20]《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二五。
[21]《宋史》卷二八四《陈尧佐传》。
[23]《异闻总录》卷一。
[24]《长编》卷二,大中祥符二年冬十月己酉记事。
[2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26]《宋史》卷二六五《李昭遘传》。
[27]《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二五《石炭》。
[28]《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这可能是宋太宗至道年间的统计。
[29]《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坑冶》;《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三至一四。
[31]《淳熙三山志》卷四一,《土俗类·铁》。
[33]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二一。
[3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三。
[35]《太平寰宇记》卷一五。
[36]张方平:《乐全集》卷三九《李宗咏墓志铭》。
[37]苏轼:《经进苏东坡文集事略》卷三三《徐州上皇帝书》。
[38]此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二至一四所载统计。
[39]《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己丑记事。
[40]李昭:《乐静集》卷二九《吕正臣墓志铭》。
[41]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
[42]西郊野叟:《庚溪诗话》卷上。
[43]庄季裕:《鸡肋编》卷上。
[44]《清异录》卷三,此系宝颜堂秘笈本,用说郛本校正,朱汤当改作耒阳。
[45]《梦粱录》卷一三,《铺席》。
[46]施彦执:《北窗炙輠录》卷上。
[47]《Industrial Developments:The Iron and Coal Industries》,载1962年《亚洲问题研究》。
[48]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四一《土俗类·铁》。
[49]《梦溪笔谈》卷三。
[50]范成大:《骖鸾录》。
[51]《梦溪笔谈》卷三。
[52]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
[53]参阅杨宽:《我国历史上铁农具的改革及其作用》,载1980年《历史研究》第五期。(www.xing528.com)
[54]本表据《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所载制成。
[5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一八,《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
[56]据《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制成;《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一,载有元丰元年数字,《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缺载至道数字。
[57]据《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一至一二。
[58]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大冶赋》。
[59]《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一。
[60]余靖:《武溪集》卷一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是文也收于《金石续编》(卷一四)中,引文参用了这两者。
[61]洪迈:《洪文敏公文集》卷四《论岑水场事宜札子》。
[62]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大冶赋》。
[63]洪咨夔:《平斋文集》卷一《大冶赋》。
[6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七。
[65]《太平寰宇记》卷一〇七。
[66]《长编》卷一二〇,景祐四年九月丙寅记事。
[67]雍正《江西通志》卷一六二。
[68]危素:《浸铜要略序》,载雍正《江西通志》卷一六二。
[69]赵蕃:《章泉稿》卷五,《截留纲运记》。
[70]《文献通考·征榷考五》。
[71]周辉:《清波杂志》卷一二。
[7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五。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七。
[74]此据《包拯集》卷七,《请罢铜州韩城县铁冶人户》。
[7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
[76]《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五。
[7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
[79]《长编》卷二六六,熙宁八年秋七月癸酉记事。
[80]《宋史》卷二八一《毕仲游传》。
[81]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一六《铸钱诸监》。
[82]《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83]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84]《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
[85]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86]李弥逊:《筠溪集》卷三,《户部乞禁铜器札子》。
[87]《系年要录》卷九六,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载王俣奏言。
[88]《宋史》卷四〇〇,《汪大猷传》。
[89]《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记事。
[90]《筠溪集》卷三《户部乞禁铜器札子》;还可参阅《系年要录》卷九六。
[91]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五。
[92]《文献通考·征榷五》。
[9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五。
[9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一四。
[95]《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
[96]《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文献通考·征榷考五》。
[9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一一。
[98]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五〇。
[99]《太平寰宇记》卷一三四。
[100]《太平寰宇记》卷一一七。
[101]王胜之:《舆地纪胜》卷六一。
[102]《太平寰宇记》卷一〇一。
[10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九。
[104]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
[105]《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文献通考·征榷考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一八。
[106]据《文献通考·征榷考五》; 《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七《坑冶》;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七至一八所载制成。又表中第五栏采自《宋会要辑稿》,与元丰元年课税并列,并称之为祖额, 因无确实年月,故系于此。
[107]《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铜铁铅锡坑冶》。
[10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一九至二四;绍兴三二年铁课则采用《朝野杂记》所载。
[109]洪迈:《洪文敏公文集》卷四,《论岑水场事宜札子》。
[110]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二。
[11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
[112]王之望:《汉滨集》卷八《论铜坑朝札》。
[113]《宋史》卷四〇六《洪咨夔传》。
[11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五七至一五九。
[1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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