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我们来聊聊承包管理制经营公司的话题。听起来很新鲜,又有一头雾水的感觉,是吗?我来和大家解释一下。
这个话题也源自我很多年前代理的案件,最近又有客户有相关问题咨询,于是新瓶装旧酒,再来讨论一下。
案例大概是这样的:
2007年,Y总、Z总及案外人S总、P总系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拥有该公司20%、20%、40%、20%的股权。2007年2月,四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园林设计院公司2007—2009年承包问题及内部利益分配做出约定,明确该公司实际由Z总承包经营,内部执行考核,考核指标为每年完成税后保底利润80万元,当营业额(指当年所开具的营业发票)超过100万元后,超过部分按营业额收取2%作为上交利润,余额归承包者(即Z总)所有,承包费用由承包者承担。2009年3月,Y总、Z总及案外人S总、P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公司内部真实情况进行结算,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其中Z总确认欠Y总100万元。2010年2月,Y总与Z总就该款的支付进行对账,确认Z总至2010年2月1日尚欠Y总49万元。后由于Z总未按时还款,Y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
争议焦点和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
一是以内部承包管理制的方式合作经营公司有效吗?
二是股东之间约定放弃分红,而由一方股东向其他股东每年支付一定收益,该约定是否有效?
三是股东间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其中一位股东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有效吗?(www.xing528.com)
■ 关于第一个问题
虽然我们一直倡导全体股东经营,尤其是创业公司,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尤其是传统行业公司)的股东并不全职投入的情况数不胜数,一般仅出资,并不出力,也不全职待在公司。另外,公司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比较容易评估,比如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但是无形资产比较难评估。案例中的公司具有园林设计院的相关甲级资质、荣誉和成功案例,无形资产的价值比较高,这些资质、荣誉和成功案例是由四位股东一起投资的公司创造的。2007年,四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中一位股东内部承包管理,承担承包费用,承担亏损风险,如果营业款超过一定额度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按照股权比例支付给其他三位股东。这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内部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我们认为以内部承包管理制的方式合作经营公司是有效的。案例中的法院也是支持了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及相关债权债务结算的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但是,如果公司出现极端风险,股东又没有按照注册资本缴足所有出资额,那所有股东应按章程约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 关于第二个问题
我们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之后,第二个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其本质是一样的。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其他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 关于第三个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存在净利润并弥补之前的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进行分红,如股东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股东间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各位股东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当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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