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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老王不满,于是把A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对A公司2760万新股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并未规定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二是有限公司增资认购与股权对外转让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主体不同。另外也可以对公司章程中增资部分做出补充约定,比如原股东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节的话题是我经手的一个案件,当时争议比较大,并且此案件也给我们团队在股权架构设计中颇多启发,今天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案例大概如下:

老王入股的A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为引入投资者,按每股2元溢价引进私募资金3000万股,各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股权变动。

对于这次增资扩股,老王同意,但是他却不同意投资人进入,而是希望借此机会提高自身股权比例。于是股东会上,其他三位股东(股比92%)赞成,仅老王(股比8%)反对。其他三位股东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股东会同意引入投资者,也同意老王按8%的股比及本次私募方案的溢价股价增持240万股。

但是老王提出要求行使对其他股东放弃的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这点未获其他股东的同意。老王不满,于是把A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对A公司2760万新股享有优先认购权。

后来这个案件是调解结案的,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问题还是很有意思的,值得探讨。我们主要抛出三个问题,欢迎大家评论和探讨:

一是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吗?

二是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三是本案对于股权架构设计有什么启示?

■ 关于第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有优先认购权。事实上本案例也保证了老王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认购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说,在公司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增资决议(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件,需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仅限于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 关于第二个问题(www.xing528.com)

我认为原股东没有这个权利。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并未规定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二是有限公司增资认购与股权对外转让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主体不同。虽然都能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股权对外转让是钱进入老股东手里,老股东将手中的股权转让,意志决定主体为老股东;而增资扩股是新股东将钱缴入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意志决定主体是公司股东会。

股权转让一般涉及个人利益,而增资扩股大多数情况可能涉及引进战略投资、财务投资、资源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主要是为了公司利益。所以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当公司发展与股东合性冲突时,以应保护公司发展为大前提。

三是股东会决定增资的决议内容和程序均是合法有效的,既没有损害原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原股东在实缴出资范围内的优先认购权。

股东会定向增资的决议属于资本多数通过即可,并且具有涉他性,自然对于原股东老王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我认为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股东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没有优先认购权。

■ 关于第三个问题

我们认为在初创期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就应当考虑企业未来增资或者股权调整的问题。

如果创始人在公司发展初期不希望合伙人层面发生过多变化,或者说慎重引进新股东,那可以在公司章程层面对于股权转让做一些限制。

另外也可以对公司章程中增资部分做出补充约定,比如原股东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购权。如果创始人层面希望引进战略股东、财务投资人或者资源型股东,那么切记不能随意赋予其他股东对于放弃认缴部分享有优先认购权。

同时我还建议在股东合作协议里明确否定这部分优先认购权,这样前期的股权架构设计就不会阻碍资本、资源方的进入,真正做到立足现在、布局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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