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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影响股息分配吗?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股东出资不实并不当然丧失利润分配请求权,而是如无特殊约定,所有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与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无关。但是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规则,可以制定公司章程或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项下的财产性权益予以限制,这些合理的自由设计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股东出资不实,影响股息分配吗?

大家都知道我们团队主要是从事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本节的话题就是我的一位常顾客户咨询的问题。

大概情况如下:

我的客户是一家创业园区运营公司,从大业主手中将整栋楼房租赁过来,然后分割招租,转租给客户,同时又从事创业孵化器、投融资对接等业务。

这样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公司前期的资金需求是比较大的,所以公司早期的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首期各股东合计实缴出资500万元。

股东层面也相对比较复杂,有创始人股东(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财务投资型股东、资源型股东。其中,资源型股东工商登记占公司股权比例的20%,但实缴出资金额仅占首期实缴总额比例的10%。

项目经营了一年,整体开始稳定并慢慢朝良性发展,创始人却碰到了一个难题:原先的资源型股东承诺到位的另一半资金迟迟没有到位,而当初大家并没有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对该部分出资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公司章程用的又是工商登记的推荐版本,认缴期是20年之内。

那么如果股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受限制吗?法律是如何规定公司分红的呢?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很明白了,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出资不实股东的权利限制问题。

一是股东出资没有全部到位,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受限制吗?

二是出资不实的股东,法律规定有哪些权利受限?如何限制呢?

■ 关于第一个问题

案例中的客户问到的问题放在具体的场景中,我认为,将资源型股东归为瑕疵出资恐怕有困难,客户也没有证据证明资源型股东承诺必须在多少时间内同比例缴足首期出资。(www.xing528.com)

那么按照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资源型股东已经按照章程约定实缴了首期出资,其他出资在20年之内的某年某月某日前缴足即可。

由于客户公司章程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资源型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利并不受限制,但是具体分配利润的比例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本案例中应当按照10%分红,而非按照股权比例20%分红。

这个问题实践中经常会被混淆,各位创始人、合伙人都要重视。

■ 关于第二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股东出资不实并不当然丧失利润分配请求权,而是如无特殊约定,所有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与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无关。

但是全体股东可另行约定规则,可以制定公司章程或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项下的财产性权益予以限制,这些合理的自由设计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实践中,我还碰到有客户咨询是否可以限制出资不实股东的表决权、投票权等股权项下的共益权,我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极易引发股东争议。

我提醒大家千万不可任意限制出资不实股东的权利,所有的限制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且最好前期做出约定,大家都有心理预期,遵守规则行事,破坏规则就要受到约束,这才是最好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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