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关于如何对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的话题。
同样,先来听一个故事:
李总是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他的公司致力于自主研发教育类系列产品,产品做得非常不错,李总与他的合伙人前期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在第一系列产品研发成功,准备市场拓展的时候,他们遇到了一个难题,如何与加盟商合作。
教育类产品与其他商业模式有一些不同之处,加盟商一般需要加入总部培训体系,进而获得产品的教程体系、教本、课件等核心商业信息之后才能去复制,在各大城市开拓业务。而教程体系、教本、课件等在我国保护十分欠缺,目前只有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或者作者拥有教育类书籍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对有限。
所以作为总部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如何与加盟商形成利益共同体,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李总平时也喜欢听一些股权课,参加一些商业创新类的活动,思路比较开拓,他觉得传统的加盟代理模式不是特别适合他的产品。他想对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与合伙人一商量,大家都很支持,于是决定稀释一部分总部公司的股权给经销商。
但是问题又来了,他们不知道如何对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应该实施什么模式比较好呢?
其实今天的故事啊,就是前段时间一个客户来咨询我的问题,因为涉及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我虚化了一部分内容。这已经不是第一个来咨询我经销商股权激励的客户了,总结下来就是两个问题:
一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给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
二是如何给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
■ 关于第一个问题
我首先认可将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象扩展到外部经销商的想法,这将打通组织内外部关系,将利益共同体做大,非常值得肯定,也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但是,我同样认为不是每个企业都适合对外部合作伙伴(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一旦没有做好,可是砒霜,而不是蜜糖。(www.xing528.com)
一般来讲,我认为一些消费领域,比如酒类、家具类、电器类等产业(当然也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行业),如果产品、服务在市场上的推广渠道非常依赖经销商体系,则可以尝试实施经销商股权激励。从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中格力电器、索菲亚、德尔未来、老白干酒、爱仕达等都先后披露过经销商持股计划。
回到我们前面的故事,我认为李总公司在教育产品的加盟商模式中嵌入股权激励是可行的。
■ 关于第二个问题
其实第二个问题才是今天的核心和重中之重。对经销商实施股权激励也需要遵循一些传统股权激励的原则,比如模式选择、协定条件(这里的条件主要是市场业绩),还有定价、定量和持股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在前面章节中都有所涉及,大家有兴趣可以找一找。现在回到故事中李总的企业,我给出的建议是:
第一,目前企业第一系列产品才刚刚研发成功,企业发展还不够稳定,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尚未成熟,暂不能贸然制订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但是时机未到不等于不用前期布局,目前是建立加盟商体系的好时机,必须在加盟商体系中嵌入股权激励计划,完善加盟合作协议的法律文本,传递给经销商未来股权激励的预期和目标。
第二,自身的创始股东必须形成合意,大家在股东合作协议中要一致认可股权的预留,给经销商的股权预留一定要明确。
第三,在传统加盟经销商的考核条件中思考加入股权激励的考核条件,现在不用着急制定股权激励考核条件,可以先看一年的外部加盟合作数据后再制定,这样更有底气和现实操作性。
第四,合作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市场逐渐摸清了,产品也逐渐完善了,此时可以与经销商充分沟通。推荐使用虚拟股权转期权激励的模式,先以分红的形式让经销商与总部的利益捆绑。在总部的品牌价值越来越大的时候,再给予经销商期权,效果会更好。
第五,出资的方式可以更灵活,并不必然是直接出资购股,可以以销售增量(这里注意一定是增量,而不是存量)达到一定数额直接赠与(这里并没有否认前面讲到的股权激励要出资的原则,因为经销商贡献销售量,对总部来说本来就有一个差价收益,这与内部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还是有所区别)的方式来定价,并且同时实施先到先得原则。当然,同一时期必须控制经销商购股的资格,从而达到分层激励与总量控制的双重效果。
第六,合理安排退出机制。一般来讲,如果实施虚拟股权加期权的模式,时间上6~8年是比较合适的。此时如果总部公司未成功上市或者没有被并购(这个是可以和经销商先期约定变现条件的),则总部公司可按照行业标准设计相应的销售达量返利,从而降低经销商的风险。
总之,经销商股权激励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实操意见,我们共同探讨,一起进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