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就要问大家一个问题,可以均分股权吗?
关于股权架构设计的原则,均分的股权实在不推荐,因为这看似平衡,实则最不稳定且暗藏隐患,很容易形成股东僵局。
我们就来听一则均分股权的小故事,实际上也是我身边朋友的真实故事。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我加以改编,与大家分享。
听故事时间:
故事的主人公是Q小姐和Y先生,他们两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关系,所以一起从事服装项目,合作多年,从小作坊一直到合资开公司,慢慢做大做强。两人合作之初就是五五分成,所以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上自然也延续了五五均分的惯例。
双方对于各自的分工也比较明确,Q小姐是专业设计师出身,对于设计和搭配颇具天赋,擅长设计和运营;Y先生则相对稳重,主要分管工厂生产和内部管理。
但是前不久两人争吵得非常厉害,为什么呢?主要是公司发展越来越快,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很多管理和运营的问题,原来是各管一块,谁也不插手对方负责的事宜,可是现在发现这样不行,需要互相制约和监督。
于是两人启动股东会议希望能把问题聊透,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去说服对方。结果大家可以预测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两人谁也说服不了谁,均分的股权导致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本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没有妥善解决,两人的情谊倒是大伤元气,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也懵了,不知道该听哪位老板的。一些拿到干股的高管更是着急,作为利益共同体,股东争议影响公司发展,也影响其利益分配,大家急得似热锅上的蚂蚁。
听了这个故事,大家是不是能够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均分股权的弊端和问题呢?诚然,均分的股权在合伙人实力相当、能力相仿的时候最容易出现,其既符合公平原则,又不伤感情,我们也非常理解其存在并适用的现实状况。(www.xing528.com)
那么上面故事的争议一定无解吗?
非也。根据我们听故事、提问题、供策略的逻辑架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对策。我认为有以下方法值得尝试:
第一,引入独立董事来参与股东争议的调停。一般来讲,独立董事应是行业内有较高声望或者双方都信任和认可的人,而且独立董事与双方都无利害关系。这样的角色可以在股东之间就具体问题发生争议、僵持不下的时候,作为中间人进行有效调停。
第二,专业分工制度。一般我们会给予专业股东一些特别的权利,以避免股东争议。具体到条款的设置,比如: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执行董事或者CEO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
第三,约定股权退出机制。一旦矛盾非常激烈,比如几次以上股东会都无法召开或者几次以上股东会都无法达成有效决议,遇到这样的情形,一方股东可以选择以合理的条件(收购或者资产剥离)退出,尽量预设和平解决问题的通道。这样无论对于股东还是对于公司都有帮助: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博弈的成本;对于公司,可以减少内耗,尽早恢复正常经营。
第四,也是万不得已之举,轻易不推荐,就是提议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对于股东僵局而言,无疑是一种彻底的方案。但以此方式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无疑也是各种救济手段中最惨烈和损失最大的一种措施。因此我们建议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使用此种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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