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是指开工前由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三方对全套施工图纸共同进行的检查与核对。
图纸会审的目的是领会设计意图,明确技术要求,熟悉图纸内容,并及早消除图纸中的技术错误,提高工程质量。因此图纸会审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在图纸会审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施工图纸,熟悉图纸的内容要求和特点,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以达到弄清设计意图,发现问题,消灭差错的目的。
图纸的会审程序包括学习、自审、会审、综合会审4个阶段。
(1)学习。各施工队及专业队的各级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施工达到的技术标准,明确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2)自审。系指各工种对图纸的审查,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核对本工程图纸的详细情节,由施工队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
(3)会审。系指在自审的基础上,工程项目部组织土建与水、暖、电等专业共同核对图纸,消除差错,协商施工配合事宜。
(4)综合会审。系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土建以及分包单位(如设备安装、机械化吊装、挖土等专业)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审核图纸,解决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各专业之间的配合事宜。
图纸会审的要点是:建筑、结构、安装之间有无矛盾;所采用的标准图与设计图有无矛盾;主要尺寸、标高、轴线、孔洞、预埋件等是否有错误;设计假定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推行新技术及特殊工程和复杂设备的技术可能性和必要性;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有无矛盾;某些结构在施工中有无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对安全施工有无影响等等。
图纸会审后,应将会审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详细记录(见表10-12),经各方会签,形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作为施工的依据,并列入工程档案。
表10-12 图纸会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拟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准备和正常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也是实现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的首要工作,已由政府命令形式确定它在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地位。
1.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
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总的概念。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条件等,必须相应地编制不同范围和深度的施工组织设计。通常,将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三类。
(1)施工组织总设计。它是以整个建设项目或民用建筑群为对象编制的,作为整个工程全局性施工的指导性和控制性文件。一般是由主持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程序如图10-4所示。
图10-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程序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它是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作为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施工的指导性和实践性的文件。一般是由施工现场管理班子或工程项目部编制,其编制程序如图10-5所示。
(3)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它是以施工难度较大或技术复杂的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用以具体指导分项工程的施工,是施工队工作的实施性文件,由施工队编制。
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图10-5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程序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三)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指为完成施工任务,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在技术和组织管理上所采取比较具体、可行的各种手段和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综合已有的技术与组织管理经验与措施,并针对具体工程特点提出推广应用的施工技术措施。
1.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内容
(1)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
(2)保证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
(3)节约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措施。
(4)充分利用地方材料,综合利用废渣、废料的措施。
(5)推广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
(6)改进施工机械的组织管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措施。
(7)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
(8)合理改善劳动组织,节约劳动力的措施。
(9)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10)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的措施。
(11)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控制数字。
2.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其编制程序与分工如下:
(1)公司根据全年的生产任务、上年度技术革新和实现技术组织措施的经验、现有的技术条件等,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于年初制定年度技术组织措施纲要。
(2)工程项目部根据公司颁发的年度技术组织措施纲要,结合本项目部的具体条件,如年度生产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降低成本指标等,编制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并按这一计划的要求和季度生产计划,按季编制季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3)施工队根据项目工程部下达的季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结合月度作业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编制月度技术组织措施实施计划。
年、季、月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有指标,有措施,有工程对象,有实施单位或小组,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
(四)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是施工企业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开工之前,由上级技术负责人就施工中有关技术问题向执行者进行交待的工作。其目的是使参加施工的人员对工程及其技术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和按合理的工序、工艺进行作业。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明确技术交底的内容,并搞好技术交底的分工。
1.技术交底的内容
(1)图纸交底。目的是使施工人员了解施工工程的设计特点、作法要求、抗震处理、使用功能等,以便掌握设计关键,认真按图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要将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向施工人员交待,以便掌握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各项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组织手段完成施工任务。
(3)设计变更和洽商交底。将设计变更的结果向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做统一的说明,便于统一口径,避免差错。
(4)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包括施工工艺,技术安全措施,规范要求,质量标准,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工程的特殊要求等。
2.技术交底的分工
技术交底应分级进行。
(1)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向工程处和有关施工单位交底,主要依据是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
(2)凡由工程处编制的中小型工程施组织设计,由工程处主任工程师向工程处有关职能人员及施工队交底。
(3)施工队的技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向工长及职能人员进行交底,要求细致、齐全。要结合具体部位,贯彻落实上级技术领导的要求,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等。对关键性项目、部位,新技术推广项目和部分,工长接受交底后,应反复、细致地向操作班组进行交底,除口头和文字交底外,必要时要用图表、样板、示范操作等方法进行交底。
(4)班组长在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进行认真讨论,明确施工意图。
技术交底应视工程施工技术复杂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形式。一般采用文字、图表形式交底(见表10-13,以某工程混凝土施工为例)或采用示范操作和样板的形式交底。
表10-13 混凝土工程技术交底记录
(五)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就是对进场的原材料用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因为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产品的优劣。所以企业建立和健全材料试验及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对技术部门和各级检验试验机构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的要求:
(1)要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提出准确可靠的数据,确保试验、检验工作的质量。
(2)应按照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提供数据存入工程档案。其所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等,要做好检修和校验工作。
(3)施工技术人员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各种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并确定处理办法。
凡施工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砖、焊条等,都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防水胶结材料及耐酸、耐腐、绝缘、保温等配合的材料或半成品,均要有配合比设计以及按规定制作试块检验;对预制构件,预制厂要有出厂合格证明,工地可作抽样检查;对新材料、新的结构构件、代用材料等,要有技术鉴定合格证明,才能使用。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材料及构配件试验检验工作的领导,建立试验、检验机构,配备试验人员,充实试验、检验仪器设备,提高试验与检验的质量。
钢筋、水泥、砖、焊条等结构用材料,除应有出厂证明外,还必须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工程施工中须检验试验的材料种类很多,每一种材料都有相应的试验项目,表10-14为土建常用材料的试验项目。
表10-14 土建材料检验项目
(六)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机器设备的有效利用,是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强安全技术工作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安全事故不是偶然的,往往事先都有征兆,其原因主要有:
(1)纪律松弛,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
(2)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查。
(3)从领导到群众思想麻痹。
(4)机械设备年久失修,开关失灵,仪表失准,以及超负荷运转,带病运转。
(5)缺乏安全技术措施。
(6)忽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多年来未得到改善。
(7)员工中青工比重大,操作技术不熟练,安全知识差,违章指挥等。
建筑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做好下述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思想重视,加强责任感。要使企业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到“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必将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认真组织安全技术规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对特殊工种,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对新工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并重。企业的安全教育应形成制度。
(2)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员工不得违章作业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六大纪律:
2)3m以上的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带好安全带;
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
6)吊车起重臂及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爆破和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
(七)环境保护监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前期工作中环境保护管理的中心环节,环节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阶段是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防治措施的重要实施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就是从设计开始的。
施工阶段除按设计要求,优质按期完成环保设施项目外,特别重要的是要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和生态系统加以保护,把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干扰减小到最低程度。
在施工阶段,对周围环境污染和干扰最严重、城市居民投诉最多的是施工噪声。为此,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做出了专门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除此之外,对于防治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我国许多城市都制定了具体的规章条例,施工单位在进入城市施工时,应认真了解该市有关规定,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当包括防止或减轻噪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在施工阶段,除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外,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树木和植被,应尽可能加以保护,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粉尘、废水、振动等对周围环境、地下水资源、建筑物以及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在工程建设中还要注意文物保护,当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古化石必须发掘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遗迹的安全。
(八)技术复核与技术核定
技术复核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和涉及工程全局的技术工作,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的复查和校核。技术复核的目的是为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以维护正常的技术工作秩序。
技术复核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复查、检查外,一般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应重点检查表10-15所列项目和内容。建筑企业应将技术复核工作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表10-15 技术复核项目及内容表
技术核定是指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须修改原设计文件应遵循的权限和程序。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仍有差错,或因施工条件变化需进行材料代换、构件代换以及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变更设计时,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文件。
一般问题如钢筋代换等经施工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审定后,即可作为施工依据。当对工程有较大变更时,如涉及工程量变更,影响原设计标准、功能,须经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签署认可后,方能生效。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须有施工单位的是否接受书面意见,见表10-16。
表10-16 施工技术问题核定单
(九)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是直接涉及工程产品的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以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www.xing528.com)
1.施工操作质量检查
有些质量问题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因此必须实施施工操作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
2.工序质量交接检查
工序质量交接检查,指前一道工序质量经检查签证后方能移交给下一道工序。
3.隐蔽工程验收检查
隐蔽工程验收检查,是指将被其他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
4.工程施工预检
预检是指工程施工前所进行的预先检查。主要有以下工程内容:建筑工程位置;基础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主要管线;预制构件安装;电气工程。
5.产品保护质量检查
产品保护质量检查,即对产品采取“护、包、盖、封”。护,就是提前保护;包,就是进行包裹,以防损伤或污染;盖,就是表面覆盖,防止堵塞、损伤;封,就是局部封闭,如楼梯口等。
为做好成品保护,还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
(十)技术开发
施工企业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为生产或工程提供必要的理论根据、技术方案和技术参数。技术开发的目的在于运用科学研究中所获得的知识,以试验为主要手段,验证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通过实验室试验和中间试验等一系列步骤,提供完整的技术开发成果,使科学技术转变为直接生产力。它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搞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是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条件之一。
1.技术革新的内容
技术革新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更新和突破。施工企业要提高技术素质,就必须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施工企业的技术革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进或改革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
(2)改进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
(3)改进原料、材料、燃料的利用方法。
(4)改进建筑结构和建筑产品的质量。
(5)改革管理工具和管理方法。
(6)改革质量检验技术和材料试验技术等。
2.技术开发的途径
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基础上,将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开拓过程。技术开发的途径有:
(1)独创型。通过研究获得科技上的发现和发明并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
(2)引进型(转移型)。从企业外部引进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和创新后,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
(3)综合和延伸型。通过对现有技术的综合和延伸,开发和应用的新技术。
(4)总结提高型。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的总结并充实和提高的新技术。
3.技术开发程序
技术开发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技术预测。施工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首先应对建筑技术发展动态,企业现有技术水平,技术薄弱环节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预测施工技术的发展趋势。
(2)选择技术开发课题。选择课题应从本企业的生产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生产技术上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施工工艺改革问题,节约利用原材料问题,提高工程质量问题,降低能源消耗问题,机械设备改进问题,防止施工公害问题,改善施工条件问题,提高组织管理水平问题等。选中的开发课题既要反映技术发展的方向,又必须经济适用。
(3)组织研制和试验。开发课题选定后,就应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速研制和试验,按计划拿出成果。
(4)分析评价。对研制和试验的成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为推广应用做准备。
(5)推广应用。将研究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应用,并对推广应用的效果加以总结,为今后进一步开发积累经验。
附录10-1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年建设部第15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段。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二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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