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4)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www.xing528.com)
2)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以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6)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罚款;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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