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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管理:解决工期延误和验收问题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及时办理签证,以便修订合同工期。对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验收不合格部位,负责返工修理。企业合同专用章和企业有关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均系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出现上述情况,要追究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承包方管理:解决工期延误和验收问题

承包方也就是承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要不断提高社会信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企业自身的施工合同管理。这是因为,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企业通过来自外部压力实行的施工合同管理,促使企业合理安排计划;加强施工和技术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管理,不断降低工程成本,及时或提前完成合同任务,不断提高合同履约率,以期实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的目的。所以说,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使施工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之一。

(一)履行合同中的管理

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履行应尽义务,保证施工合同圆满实现。具体履行中的管理,主要有如下内容:

(1)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季、月度进度计划;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有拖期可能时,采取积极赶工措施,确保合同工期。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及时办理签证,以便修订合同工期。

(2)参加施工图交底,贯彻施工方案,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自检工程质量,接受发包方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设计变更,办理变更签证。

(3)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供应应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及时检查、验收、保管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按施工合同规定时间有延误时,应办理延误签证,以便修订合同竣工日期。

(4)及时组织施工所需劳动力,确保施工力量,保证合同工期。

(5)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所需机械、动力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6)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验收不合格部位,负责返工修理。

(7)根据设计变更签证,及时提出增减预算;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工程造价;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

(8)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

(9)有分包工程的,负责组织分包企业,按分包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任务。

上述每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健全,考虑周密,处理及时,不能稍有疏忽,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严重的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加强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工作,以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合同变更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信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所谓合同变更,就是对原来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工程施工中导致合同变更,通常有以下一些原因:

(1)施工图与现场状况不符;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书不符;图纸有错误或遗漏,或发现未预料到的变化。

(2)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变更工程的内容或暂时中止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

(3)不是由于承包企业的原因,由承包一方提出合理延长工期要求。

(4)建设单位需要缩短工期。

(5)物价波动或工资变动而需要对承包金额作出变更。

(6)天灾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害等。

为了减少因变更造成双方的损失,避免因变更产生的纠纷,一般应在合同中针对各种不同原因明确规定处置程序、手续、提出答复及审理的期限,书面文件提交的对象,以及承担责任的界限和范围,损失赔偿或补偿的上下界限等等。

(三)建立完整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施工企业要经常承揽工程任务,经常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长期处于履行施工合同活动之中,为了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各环节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有如下内容:

(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这是施工企业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它具体规定企业内部具有施工合同管理任务的部门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履行合同中应负的责任,以及拥有的职权。这一制度有利于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人员分工协作,责任明确,任务落实,逐级负责,人人负责。

(2)施工合同的企业内部会签制度。由于施工合同涉及施工企业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签订后得以全面履行,在施工合同未正式签订之前,由办理合同的业务部门会同企业施工、技术、材料、劳动、机械动力和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对合同条款的具体意见,进行会签。在施工企业内实行施工合同会签制度,有利于调动企业各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作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保证施工合同的可行性,并促使施工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确保施工合同的全面及实际履行。

(3)审查批准制度。为了使施工合同签订后合法、有效,必须在签订前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审查是指将准备签订的施工合同在部门之间会签后,送给企业主管合同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批准是由企业主管或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同意对外正式签订施工合同。通过严格的审查批准手续,可以使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尽量防止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有些较大的施工企业设立法律顾问,对准备签订的施工合同从合法性、严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这种做法是非常可取的。

(4)监印制度。企业合同专用章和企业有关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均系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保管、使用等都要有严格的规定。合同专用章应由合同管理员保管、签印,并实行专章专用。合同专用章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能超越范围使用;不准为空白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印章;不得为未经审查批准的合同文本加盖印章,严禁与合同洽谈人员勾结,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出现上述情况,要追究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携章陪同负责办理签约的人员一起前往签约。

(5)检查和奖励制度。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协调企业各部门履行合同中的关系,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合同履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矛盾,以利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企业各部门不断改进合同履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鼓励;成绩突出,并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严重渎职或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奖惩制度有利增强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履行合同的责任心,是保证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的极其有利的措施。

(6)统计考核制度。施工合同统计考核制度,是施工企业整个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施工合同统计考核制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企业施工合同考核制度包括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报表格式、填报规定、填报期限和部门等。施工企业一般是对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签约率(即实行合同面)和合同履约率进行统计考核。

(7)档案制度。施工合同档案制度是企业全部档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档案制度和其他文件档案制度同样分为归档和利用两部分。归档是为了利用,而利用首先是要归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把履行完毕、未履行或中途解除的施工合同及有关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登记、编号、装订、保管。使施工合同档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为利用档案打下良好基础。企业合同档案重在利用。因为施工合同不仅是一种极为丰富的文字信息资源,而且还是整个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反馈。是企业经营经验、教训的丰富宝库,它对施工企业谈判合同,接受工程任务,安排生产计划,做出经营必胜的决策有着积极意义。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合同档案制度,对施工合同资料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四)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1)中标工程要立案管理投标文件,管好签约时的标书和图纸,以备复核。

(2)要有专人研究标书和图纸有无漏洞,如有漏洞要及时向驻地代表提请索赔。

(3)核对施工时与原标书或图纸是否相符,如有增减,必须迅速找工地代表签字认可,做增减预算。

(4)设计变更,必须作好记录,由驻地代表签认。

(5)做好天气记录,尤其是恶劣天气,如大雨或台风等;做好停水停电记录,记载影响工期时间。

(6)详细做好工程用料计划和内部工程用料预算,以备工程复核之用。

(7)做好工程日记,记录每天施工活动情况(包括进度、质量和工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等)。

(8)及时拍摄工程照片,拍摄工程进度进展情况有关质量问题等。

(9)搞好记工卡管理,记录每天出勤人员、工资费用等,作为成本核算资料。

(五)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约,使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失时,违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施工合同的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工程的交工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按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3)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的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发包方(业主)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单位因停工、窝工、返工和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自己负责;

4)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处理。

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合同纠纷主要有4种方法: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合同管理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解解决;③国家仲裁机关仲裁解决;④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六)施工索赔

1.施工索赔的因素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施工索赔在几乎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阶段都必然发生。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工期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不稳定、气候多变、市场价格影响及其他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再加上设计考虑不周,合同文件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错或漏洞,以及签约双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理解不一或分歧。所有这些都可能导致承包方实际成本超支(遭受实际损失)需要追加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上述因素在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不包括时,在施工时一旦发生,则合同索赔是不可避免和必然存在的。因而施工索赔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合同实施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中一项正常业务。

施工阶段经常发生的索赔有如下多种因素:

(1)发包方违约。如工程缓建、停建,拖欠工程款。

(2)发包方指定的分包方、供应商违约。

(3)合同条款不完善。

(4)业主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

(5)不利自然因素和客观条件障碍

(6)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如工程变更、工程暂停等。

(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8)施工条件变化。

(9)市场价格因素。

(10)第三方原因。

2.索赔时限和索赔证据

承包企业在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件下,要非常重视索赔时限和索赔证据。

(1)索赔时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企业意识到有索赔机会时,必须抓紧时间向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内容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索赔意向通知”。这就意味着承包企业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以内必须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超过这个时限,承包企业就会丧失一次索赔机会。

(2)索赔证据。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是组成索赔文件的主要部分,《示范文本》第36条关于索赔证据有如下内容,即“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赔偿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这项内容足以说明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组成工程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发包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企业、监理方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所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而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方或其代表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送电、停送水、停送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当日天气状况记录;恶劣天气,请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试验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承包企业在索赔管理中,除了及时提出和注意证据外,还要保证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证据的法律效力。索赔要据理以争,不无理取闹;要有耐心,反复向发包方摆事实、讲道理,利用公关手段,力争索赔成功。

3.发包方的索赔管理

发包方的索赔管理包括监理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主要是如何处理好承包企业的索赔要求,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要树立正确对待索赔的观念。必须理解在市场经济、设计多变以及施工生产复杂的情况下,发包方和承包企业共同承担工程风险的必要性。把承包企业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视为履行施工合同的一项正常业务,无须大惊小怪。(2)遇到施工合同对一些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要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处理承包企业提出的索赔要求。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才能体现履行合同总体目标下的公正行事。(3)要建立健全发包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施工现场各项原始资料、凭证和验收记录的积累。只有在健全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正确、迅速”地处理好承包企业提出的索赔要求。发包方没有能力全面管理现场时,委托社会监理,就显得十分重要。(4)处理承包企业的索赔要求,要重在证据,实事求是。对承包企业提出的索赔要求,只要证据真实,计算准确,就要实事求是的加以确认。当然对一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甚至是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的索赔要求,要分辨情况,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全面的证据或驳回其索赔。

附录8-1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1993]78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www.xing528.com)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8-2  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合同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准确理解业主的各项要求,核查本公司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确保正确履行合同。

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的工程承包合同。

2.职责

2.1 本程序由计划经营科负责制定和控制实施。

2.2 按投(议)工程价标划分类别,参与合同评审部门和人员职责如下。

按上表职责分工,一类工程由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投标准备工作,对标书和合同组织评审;二、三类工程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投标准备工作,对标书和合同组织评审,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需要,可增加相应的部门及人员。

3.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流域流程图

对投标文件及标书的评审→施工合同的评审→施工过程中合同修订的评审。

3.1 投标文件及标书的评审

3.1.1 工程投标前,工程处计划经营部门负责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理环境、气候、业主的经济和资信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背景等情况。

3.1.2 由工程处计划经营部门负责收集招标信息,确定适合本公司承包能力的工程项目,负责报名事宜;并将该信息传递到相应部门和相应评审人员。

3.1.3 根据招标文件的通知,工程处计划经营部门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3.1.4 取得招标文件后,评审负责人组织评审,参加评审人员要认真研究,准确、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为参加答疑会做好准备工作,并将评审内容和招标文件不明确之处作记录。由计划经营部门参与答疑会。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业主单位的资信、招标性质

——资金来源

——工程简介

——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材料种类,产地,采购及其质量要求,施工难度,人员要求

——施工条件

——本公司满足业主要求的能力

准备工作包括:

调查现场施工条件及环境,了解当地建筑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的质量,供货、运货、价格等情况。

3.1.5 计划经营部门合理计算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

3.1.6 在标书定稿前,由计划经营部门组织对标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评审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做好记录。

3.1.6.1 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由计划经营部门负责解决。

3.1.6.2 一类工程和重大工程的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其余工程的评审可由各种形式(会议、口头、电话记录、传真、E-mail)相结合,但均应作书面记录。

3.1.7 经评审后的标书盖好印鉴,按要求密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计划经营部门向招标单位投送。

3.1.8 由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和计划经营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回答招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3.1.9 中标后,若业主要求,由计划经营部门与其协商拟定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3.2 施工合同评审

3.2.1 按条款的职责分工,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评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草案或协议条款准确地识别和理解。

(2)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经济等要求是否合理,条款的文字是否含糊不清,职责是否明确,本公司能否满足合同的要求等。

(3)与常规工艺或惯例不同的特殊要求,能否满足要求且如何解决。

(4)与标书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得到解决、如何解决。

(5)合同条款有无重大疏漏。

3.2.2 对合同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由计划经营部门和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依据评审记录与业主联系商谈合同。根据需要,也可增加相应的部门和人员。

3.2.3 由业主自行分包的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4 所有的合同条款双方认可后,由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2.5 合同交底

3.2.5.1 项目经理组织有关责任人学习合同有关条款,明确合同要求,资料员将内容形成记录,存档保管。

3.2.5.2 如对合同条款有疑问,由工程处有关部门征询业主委托的现场代表解释。

3.3 合同修订

3.3.1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变更,一类工程,二类工程,由公司负责人对修订部分进行评审,三类工程由工程处负责评审,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的处理意见见《过程控制程序》。

3.3.2 各类修订及签订的合同,由相应的计划经营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传递,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修订后的合同。

3.4 信函,协议评审

对来自业主,监理方的信函由项目经理进行处理,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合同价格有影响的按3.2、3.3条款执行。

3.5 议标合同评审

议标合同的评审及修订参照3.2、3.3条款执行。

3.6 合同及合同评审记录

3.6.1 合同条款的修订及合同评审、记录按评审类别由相应的计划经营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存档。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向上一级计划经营部门传递,签证由项目资料员负责搜集、整理报工程处。

3.6.2 合同及合同评审记录保存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4.相关文件

4.1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4.2 质量策划程序

4.3 过程控制程序

5.质量记录

合同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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