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欧洲,对脸书、谷歌、亚马逊以及苹果的反垄断调查,都是针对互联网企业特征的调查。没有针对“互联网+支付”企业的反垄断调查。
从市场发展情况看,我国特有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在算法的支持下,具有很强的纵向、横向扩张能力。一方面,场景数据优势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使得“互联网+支付”企业具有进入金融领域的天然优势。在互联网与金融未设防火墙的情况下,“互联网+支付”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支付账户承载了数据的非竞争性、边际成本低等特点,使得“互联网+支付”企业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其纵向和横向拓展的能力非常强,容易导致赢家通吃,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因此,对“互联网+支付”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互联网反垄断监管问题,也是互联网叠加支付的金融监管问题。
《条例》针对“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就“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措施”明确给出了相关市场范围和相应的认定标准,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处罚措施进行了安排。
图1 2020年Q2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www.xing528.com)
根据易观2020年Q2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支付宝和财付通在非银行支付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55.6%和38.8%(见图1),触到了预警线,可采取约谈等措施。
但在情形认定中,相关市场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不仅包括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还包括了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规模。央行2020年Q3数据显示,银行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为696.44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为78.96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交易规模仅为银行处理交易规模的11.34%。若以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作为相关市场,则离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情形还有一定距离。
《条例》加强了对“互联网+支付”企业的金融监管以及反垄断调查,头部企业将面临一定的反垄断调查和金融监管压力。对于处于第二梯队的互联网企业来说,近年来,越来越多具有高频流量优势的互联网企业收购支付牌照,希望通过获取支付牌照来打通交易闭环。随着早期的京东、美团、滴滴进入支付市场,以及2020年字节跳动、拼多多、快手、抖音、B站的进入,可以预测,在加强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调查和支付行业监管下,支付回归本源,逐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互联网+支付”企业将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开展业务,市场竞争性增强,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双寡头垄断局面将有所缓和。
【注释】
[1]原文发表于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安泰研值》2021年1月23日。
[2]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支付行研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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