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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从业务到功能,支付业务得益良多!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法》根据支付业务的流程、终端、发起、收单等不同,将支付业务按照业务属性进行了分类管理。表2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举例总体来看,《条例》回归支付的本质,明确地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从业务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对于拥有支付账户的互联网企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不仅要纳入储值账户运营范畴,也要纳入支付交易处理的范畴。

创新监管,从业务到功能,支付业务得益良多!

中国人民银行在历经了多次行业监管制度的探索后,于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地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主体的地位。随着以《办法》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日渐成熟,市场逐步规范。

《办法》指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办法》根据支付业务的流程、终端、发起、收单等不同,将支付业务按照业务属性进行了分类管理。《办法》虽然确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主要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交易处理功能,即货币转移功能。

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拥有高频交易场景且同时拥有支付账户的互联网巨头(见表1),凭借互联网业务,其支付账户发展空前活跃。

表1 “互联网+支付”巨头

“互联网+支付”企业基于信任等因素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在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下,C端用户和B端商户开立虚拟账户以完成交易。交易资金形成备付金,并且交易的双方通过备付金进行结算,促使沉淀的客户备付金不断上升,据估计,某单个机构的备付金就可达2万亿元。“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补充,互相促进,形成了密不可分的网络,风险一旦发生,必将影响金融稳定与安全,可见,“互联网+支付”企业已经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www.xing528.com)

《条例》明确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回归支付业务的本质,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功能监管。对涉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风险的储值账户运营单独列出;对仅仅涉及支付操作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反洗钱风险等的支付交易处理单列,通过穿透式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监管套路,实现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同一功能,同一规则监管。此外,《条例》还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这进一步为今后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按照同一标准监管创造了条件。

对于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其缺乏高频交易场景,主要服务于商户端,完成货币资金从消费者银行账户到商户账户的转移,其更符合美国《货币转移法》中所涉及的支付机构特征,从功能上看主要是支付交易处理(见表2)。

表2 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举例

总体来看,《条例》回归支付的本质,明确地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从业务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对于拥有支付账户的互联网企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不仅要纳入储值账户运营范畴,也要纳入支付交易处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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