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阳市委党校 赵远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全面部署,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二十四字的定语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内在品质,并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清晰地勾画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政府的框架。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1.完善政府事权划分的法律制度。要在宪法中明确事权划分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专有事权、共有事权、委托事权三种形态作出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事权可以大一些。以“负面清单”方式设立若干禁止事项,明确地方行使事权应以不损害政治稳定、市场统一和其他地区利益为原则。以宪法明确的事权划分原则为指导,研究制定财政基本法,同时修改若干现行单行法,修订或补充有关领域的政府间事权划分,在涉及事权的立法中增加政府间事权划分条款。此外,修改有关法律,明确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事权划分为依据确定两者的适用问题。
2.明晰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保障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区域协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重大事务,完整集中到中央,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确保政令畅通,巩固中央权威。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地方组织实施,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不显著并主要与当地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放给地方,中央进行框架立法,具体由地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活力,满足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确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一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联系人的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且要保证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专家、专业机构都有代表参加。三是必须将风险排查和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作为审议决策的前提,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四是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决策机关不得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出相应修改。五是集体讨论要采取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形式,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只有严格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才能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一要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应该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二要明确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主要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职责权限;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要坚持实事求是。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作出决策的,经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但是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四要重视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出相应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和决策。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1.建立执法过程全登记制度。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记载,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行政案件的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2.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明确各部门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指引。要抓紧对与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开展立、改、废工作。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
3.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www.xing528.com)
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1.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涉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个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监督程序,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一要加强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监督制约。二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追责力度。三要完善纠错与问责机制。
3.完善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大审计力度,科学制订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整合审计资源,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统筹协调,健全管理、检查和考核机制,落实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大力提高审计队伍能力和审计人员素质。
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同时,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考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对公开的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
2.依据权力清单公开政府权力。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能够行使的职权范围,编制权力目录。对保留的行政权力,完善运行程序,明确办理期限、承办机构等事项,减少运转环节。及时发布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管,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
3.依法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时限等要求和程序,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便捷地获知。
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属社会特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其提供查询服务。通过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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