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市委党校 马玉香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益分配的再调整,使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凸显,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所抬头,尤其是民族宗教问题日益复杂化、国际化,如何发挥宗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深刻认识宗教的本质
1.从社会意识形态方面认识宗教。社会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既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和反映,又服务于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具有世界观性质的只有哲学和宗教。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宗教则是系统化、信仰化了的世界观。作为一种系统化、信仰化了的世界观,宗教大多具有自身的宗教哲学基础。因此,现实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宗教也将其表现到什么程度。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当人们对自然现象认识不足时反而对自然的依赖程度很高,自然崇拜便成为原始宗教的主要形式;当人间出现阶级差别,社会出现两极分化时,神也有了贵贱尊卑;当世界出现了跨地区全球化的大帝国时,世界宗教的产生便有了前提条件。
2.从“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认识宗教。宗教都有其信仰和崇拜的对象,这个对象便是“神灵”。“神灵”作为人们的信仰和崇拜对象,主要是它拥有一种超自然而又控制自然的力量。在现实社会中,对这种“神灵”的理解、称谓和描述,只不过反映出人类文化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这一表述,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深刻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宗教反映的对象无非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宗教同样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只不过反映的形式比较特殊而已。所以,只有信仰某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的意识形态才是宗教。
二、深刻认识宗教的作用
1.群体凝聚力的作用。一个社会要想稳定、有序地发展,必须有一种核心价值观念能够凝聚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社会成员的思想。在历史上,能够充当这种价值观念的,往往都是具有神圣性、超验性的宗教观念。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等级社会,宗法性传统宗教中的祖先崇拜观念,就很好地发挥了这种群体凝聚作用。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等级的人们在认可共同祖先之灵的大前提下,可以团结起来。《礼记·大传》记载:“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由此说明,祖先崇拜的宗教观念,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从家庭扩大为宗族,又从宗族扩展为全社会,从而达到凝聚人心的目的。
2.行为规范的作用。宗教作为一种以对某种神灵的信仰为基础的社会文化体系,必须建立一系列的教义、教规和戒律。宗教的行为规范体系,本来是出于自身需要建立的。但是,宗教不能脱离社会的大环境而存在,因此,它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必然是要包含许多社会行为规范。否则,将会使宗教的存在无法与整个社会相协调。正因为如此,宗教中的许多规范与世俗的政治管理规范是一致的。人类社会的法律、道德监督、约束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神灵作为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主宰者,可以更为有效地监督人们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比起世俗的法律和道德,宗教的戒律是以对神灵的信仰为前提的,具有神圣性和补偿性的特点,能够将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观统合起来,所以能够发挥世俗的行为规范不能发挥的作用。
3.心理慰藉的作用。如何缩小社会的贫富差别,防止因农民贫困而引发的起义,是我国帝制时代政治家们迫切关心的重大政治管理问题。从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孟子的“仁政必自经界始”,再到董仲舒的“抑兼并”,思想家们一方面想从制度上抑制统治者过度剥削农民,另一方面也从文化上想出了许多理论安慰被统治者,让他们安于现行统治。如孔子弟子有若说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庄子说“知其不可而安之若命”等等。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除了儒家、道家的伦理思想,其他各种宗教思想也发挥了重要的心理慰藉机制。
宗教往往是通过否定现实世界的价值,使得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到伤害的人们获得心理的平衡。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指出:人的内心都具有一种自我防御机制,即在预期达到的目标无法实现的时候,就极力地否定该目标的价值,以便减少失败对心理造成的伤害。各种宗教的出世思想,就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防御机制,对世俗人生肯定的价值进行否定,以便使广大的失意者得到一种精神上的安慰。(www.xing528.com)
4.调解人际关系。中国古代是一个宗法社会,宗法社会的最大特点是人们聚族而居,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缘关系,从而使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凝聚成一个休戚与共、血肉相连的宗法共同体,使人们认可自己在宗族体系中的地位,安于本分,使社会秩序顺利运转。宗法性传统宗教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所发挥的调节作用,是其他意识形态不能替代的。而其他一些宗教,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挥着协调人际关系的作用。如,佛教以慈悲为本,以普度众生为念,有各种忏悔罪恶、超度亡灵的法会等。在存在着等级制度和经济剥削的时代,因现实利益引起的激烈的阶级冲突和战争在所难免,而冲突过后举行一个法会超度被害者亡灵,洗涤统治者自身的罪过,是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国家凝聚力的重要方法。再如,基督教徒在教堂里参加弥撒,穆斯林在清真寺中礼拜,他们在共同的神圣信仰面前,教徒们可以捐弃前嫌,淡化社会中的矛盾,在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中和谐地生活。
5.推动礼乐教化。宗教文化以其神圣性、超越性和神秘性,在社会上发挥着丰富文化生活、熏陶审美情趣、美化自然环境、净化精神世界的作用。这些文化因素,都是有利于政治稳定的因素。如,佛教是在汉族中流传较广、影响较大的宗教,作为一种异质的文化因素,对中国传统的礼乐教化形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唐代以后,在佛教僧侣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通俗的说唱文学形式,这些文学形式本为宣传佛教思想服务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被中国民间艺人所吸受,利用这种新的艺术形式来讲述中国的故事,这种通俗的艺术形式,一方面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在潜移默化中完成了社会教化。
三、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1.加强宗教思想建设。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坚守道德底线,切实发挥好宗教在道德领域的感召力。其次,要进一步增强宗教团体及信教群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使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再次,要进一步发掘宗教教义中所包含关爱生命、关爱人心、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理念,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积极引导和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2.合理开发宗教文化资源。宗教文化内容十分丰富,包含着人类文化的方方面面,它在调适心理、陶冶情操、道德教育、知识营养等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参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在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上,要厘清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生活需要与人为刺激宗教需求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宗教界权益间的关系,坚决制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和以各种借口聚敛钱财的行为,使宗教资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组成部分。
3.鼓励宗教团体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宗教界人士、教堂、寺院及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活动,在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救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宗教团体及信教群众,要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4.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养能力。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宗教团体与场所不断探索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充分挖掘发挥宗教自身在旅游、养生、文化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使宗教团体和场所的自养能力得到提升,维持宗教团体与场所的正常运转,减轻信教群众负担。同时,宗教界的经济行为不可影响宗教人士的修行,不可影响到宗教界的风气,不可影响信教群众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可影响为信教群众提供的宗教服务。
5.倡导宗教的包容和宽容精神。宗教文化里所提倡的普善、博爱和宽容精神,既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更有助于实现信教群众心灵的安宁和平和。要大力倡导宗教的包容和宽容精神,消除不同民族、阶层之间及地区之间由来已久的历史成见和文化偏见,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实践证明,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地与“他者”交往、把“他者”纳入其中的过程,一个求同存异、不断扩大合作对象且追求、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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