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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新思路与实践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张彩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尤其是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各行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

党的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新思路与实践

中共兰州市委党校 张彩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此可以看出,“依宪”已成为了我们国家治国和执政的核心、前提和保障,这也是由宪法本身的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和核心地位,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保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意义。而“依宪”的前提是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所以,我们要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切实增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一、培养全社会的宪法信仰

宪法信仰是指人们基于对宪法所蕴含的民主的根本地位和作用,从而产生的对宪法的推崇、信任、尊重和依恋,并将之奉为最高行为准则而在生活中自觉践行它。只有让人民了解宪法,并发自内心地相信宪法,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群众,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1.深入宣传宪法知识和法治理念

要深入宣传宪法内容,教育引导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让真心拥护宪法、真诚信仰宪法、真正用好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广泛宣传宪法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2.大力营造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浓厚氛围

一方面,要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决心,逐步建立起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坚定信仰。另一方面,要把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导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氛围。

3.不断拓展宪法宣传教育的方法路径

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形成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使法律真正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尤其是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各行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推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把宪法知识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推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宪法公益广告,营造法治氛围,引导社会风尚。进一步加强宪法主题公园、宪法主题广场等阵地建设,不断增强宪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把“12·4”国家宪法日作为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

推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围绕党和国家及我省重大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二、完善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

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行使违宪行为的审查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监督的法律程序以及违宪行为的制裁措施。为保证违宪审查监督的开放性、公正性和抗辩性,违宪审查监督程序应参照诉讼程序进行设计。(www.xing528.com)

2.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渠道和形式。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不可能非常具体,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则需要权威机构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进行解释。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现实情况衔接。因此,必须把实施宪法的专门立法和针对宪法条款的宪法解释严格区分开来。为确保宪法解释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全国人大应制定一部宪法解释法,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规定宪法解释的启动和运行程序。

3.完善违宪审查机制

违宪机制,即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巩固其母法地位,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增强人们的宪法信仰。此外,大力发挥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制力,给予各种违宪行为严厉的制裁。目前,关于违宪审查机制建设方面的探讨非常多,从违宪审查能力建设的角度提两点建议:第一,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属的专门的法规备案审查室本身审查力量有限,审查力度还不够,多数时候光是备案,自身又审查不过来,所以,应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全部审查,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抽查,这样可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第二,能否建立一套委托评估机制,把备案审查的所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委托中介性的法律评估机构,让他们来进行评估,提出一些审查意见,然后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加以审查。

三、切实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依宪执政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从而有效推进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实现依法执政的各项政策目标。

1.什么样的“笼子”才能关住权力?

总书记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又强调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们可以借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约权力的法律制度,加大约束权力的力度,使权力真正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在阳关下运行。

2.谁该负责“把权力关进笼子”?

对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就要求公职人员要对制度心存敬畏,自觉钻进“笼子”里。人民群众要发挥监督作用,理直气壮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监督机构要针锋相对地把权力紧箍在“笼子”里。媒体要及时曝光游走于制度之外的权力,让其“出笼死”,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党的执政活动中真正得到落实。

四、妥善处理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关系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着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等其他形式存在的权威。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其他权威就不能超越宪法的权威,并且要求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下面着重谈谈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关系:

1.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

执政党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的权威要通过对宪法权威的推崇来实现。因此,维护党的权威必须尊崇宪法权威,从宪法权威中寻求党的权威的依据,并通过宪法权威获得对执政行为的认同。在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的权威要通过对宪法权威的推崇来实现。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宪法序言确定的党的宪法地位。但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需要以崇高的宪法权威为保障,只有具备有效的权威能力,党才能领导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党的权威需要以宪法权威来体现。在法治国家中,政党属于政治性团体,其执政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实现的,其各项执政行为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政治责任,甚至失去执政地位。

2.维护宪法权威实际上也是维护党的权威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除了在序言部分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之外,还在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讲“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而且该条款主要规范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活动。《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共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一点。习近平同志在关于《说明》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维护了宪法权威,恰恰是维护了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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