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通过在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都是一项重大事件,《决定》中正式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基本方略和法治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当今世界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史的国家,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经历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特别是两千多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中国成为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两千多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直到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中国逐步有一个独立的封建的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饱受西方列强欺凌的过程中,当时的中国有许多仁人志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法治制度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开始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华民族的救亡图存。但是维新变法的失败,直到1908年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因为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而颁布的,所以没有在现实中实行。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至今日已经有66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制定也有61年的历史了,66年和6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史上和世界文明范围内都具有极其重要历史意义,具体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北平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国理政重新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直至2014年10月《决定》中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国理政上了一个新台阶,对我们国家未来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怎样建成这样的国家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回答:建成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法制道路。所以,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保障和治国方法保障,也是中共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治国理政的一座里程碑,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重大意义。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1.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法治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建立和完善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向“法治”轨道迈出了第一步,这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最为重要的起点。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逐步地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是大会的五项主要议题之一,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可以说,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这一时期,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开创及奠基阶段。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同志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发表讲话时,特别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www.xing528.com)
2.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也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法治理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来,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重新走向正轨,作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邓小平同志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治理念,并为此作出了众多精辟的论述和独特的见解。例如:1980年8月21、23日,邓小平同志在接受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采访时谈到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更进一步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在此之后,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1989年“动乱”之后,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先后到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进行考察和调查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谈话,即历史上著名的“南方谈话”,在谈话中邓小平更加强调法制的重要性:“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因此,在改革开发的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继承了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治理念,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它的提出既是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来的法制建设的反思和总结,也是对其的延续和发展,更是对30多年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巩固和保护。
三、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已近一年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也已经作为党领导国家的重要方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法制精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的提出,不仅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也成为改革开放的新目标新原则新格局新部署和新要求。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出了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它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的重大变化。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自然就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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