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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涉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依法处理涉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范景鹏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新形势下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思考、新决策、新部署。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一部分。2014年9月28日至29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第一次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了“八个坚持”的精辟概括。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坚持依法治国。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共提出六个方面提出25条意见,其中之一就是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要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完善有关民族工作的法规条例。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

这就表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快民族工作法治化步伐。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把民族工作法治化作为重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必须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建立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每一个领域和环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具有根基性,已经被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由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都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调整。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的构建,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方略,民族工作也在这一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由《宪法》的有关规定、专门的法律、配套的法律包括实施细则、条例、办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的法律及相关制度所组成。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缺少了其中的哪一个环节,相关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更加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重点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每一个领域和环节。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贯彻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言论遵此法、办事依此法、解决问题用此法、化解矛盾用此法”,并且形成机制,不遵此法的言论要受到批评,不依此法的办事要追究,用此法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之成为我们工作中的基本思维习惯。

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形成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要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关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同于苏联的邦联制,邓小平就说过:“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主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www.xing528.com)

国家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服从中央及相应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而苏联的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好国家机关法定权利义务,既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又依法制定和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民族自治地方,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坚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

二、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同志强调:“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方向,把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实现。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实施,使之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社会治理难题,我国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态势,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涉及民族因素的冲突事件也不会仅限于民族省区。但在具体处理这些事件时,很多时候公安以及政府部门倍感头疼,患了“过敏症”,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往往采取一些不能坚持法律原则的做法,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不能做到公平处理,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结构、人口分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发生显著变化,在各民族大交流大交往过程中,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趋势。对于新情况新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搞“关门主义”,更不能当“鸵鸟”,而是要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权力和权利、公权和私权、政府与市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各族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保障意识普遍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越来越强烈,对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依法开展民族工作、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是顺应群众期待、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断于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富有法律的信仰,才能自觉依法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各地方政府要抛开在涉及少数民族问题上的泛政治化思维,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以及提高处理涉及民族事务的能力;必须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切实提高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关键就是坚持法治化,以常态心理看待,任何人都是国家的普通公民。引导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以法治精神为依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和保障民族团结。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民族关系也才能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准则下得到真正维护。

总之,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法治化是关键。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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