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王怀强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制定整整60年后,我们党首次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式建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念和制度实践上的重要突破,是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其制度结构作一初步分析。
一、建立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为依法治国提供法治权威保障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是要树立法治权威,形成法治信仰。正如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现代国家政治的总纲领和总章程,规定了现代国家政治生活运行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树立法治权威,首要是树立宪法权威。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里指出的:“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实行,通过采行庄严宣誓这样一种特殊政治仪式,通过一系列政治符号的运用和政治程式的构建,在政治仪式过程中,对宪法与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规范,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仪式化的呈现,使国家权力归位于宪法统率之下,彰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定的法治权威保障。
(二)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
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素质,是整个社会的标杆和榜样。而就其宣誓主体来说,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面包括上至国家主席和总理,下至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之意义,就是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宣誓,以公开誓言的形式,表明对宪法的忠诚和对宪法所赋予职责的承诺。誓言,既是宣誓主体对其对象的庄严承诺,也是与其自身内心的约定,对宣誓者的行为产生着有力的外部社会和内在良心的约束。中国古人说“誓犹命也”,即誓言比生命更重要。《说文解字》将“誓”定义为:“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亦约束之意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言:“‘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行,以誓言的形式,使忠于宪法不再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将宪法观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强化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的信念。
(三)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夯实依法治国的政治文化基石
在人民群众中普及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文化基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而其首要者,则是在全社会普及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虽然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宣誓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此,“公开进行”意味着宪法宣誓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政治仪式,如今天世界上那些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所展示的,虽然宣誓仪式是在特定的场所如总统府、议会、法院中进行,但其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同步呈现于普通人民群众眼前。因此,普通人民群众虽然不是直接的宣誓主体,但本质上都是宣誓仪式的参与者,与宣誓主体、宣誓仪式组织者一起,共同参与了宣誓仪式意义体系的构建,接受宣誓仪式的影响和感化。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行,必将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意识,在普通人民群众中树立宪法权威,为依法治国夯实政治文化基石。
二、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构成:国际比较的视角(www.xing528.com)
(一)宣誓誓词
誓词,就是所宣誓的言词,或者说誓言,是对宣誓目的的具体承载和表达。今天世界上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大多数对宪法宣誓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就宣誓制度所采行的形式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宣誓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作为宣誓制度实质性内容的誓词,不同的国家之间因各自的历史、文化、民情、政权性质等因素的不同,而具有鲜明的差异性。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宪法宣誓誓词,我们可以发现有这样几点不同的地方:一是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内容不分宣誓主体具体身份,誓词都是统一的,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而纵观其他国家,可以发现其宪法规定的宣誓誓词大多有其明确对象,主要为其行政首长或国家元首。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于就职前,应进行下列宣誓:“我将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其所能维护、遵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俄罗斯总统就职时,宣誓:“我以俄罗斯联邦全权总统的名义宣誓,尊重和保护人类与公民的权力和自由,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荷兰国王宣誓就职要宣誓:“我向王国人民宣誓我将永远坚守和维护宪章和宪法。”有的国家宣誓主体不同,其誓词也不同,如新加坡总统与总理就职时的誓词就不一样。二是就誓词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在体系上更加完整,同时,也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再与上美、俄、荷三国相比,我国誓词内容涵盖了国家层面、法律层面、个体层面,凸现了人民主体地位,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界定的国家建设目标。
(二)宣誓主体
宣誓主体指具体的宣誓者,是宣誓仪式的主角。放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的宪法宣誓主体规定与国外的相关制度规定虽然在大体倾向上具有一致性,即针对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但同时,我国的宣誓主体又与其他国家具有明显区别。其中最要者,国外宣誓制度指向担任重要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但其往往凸现的宣誓主体是国家元首,或其行政长官等政治领袖人物。如美国宪法第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总统就职前应作宣誓,并对其誓词做了明确规定。虽然美国宪法第6条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并未在宪法中对其誓词做明确规定。其他如俄罗斯、德国、韩国等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也都强调其行政首脑在就职前的宣誓,并将其宣誓过程作为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仪式来进行。如荷兰、比利时等立宪民主国家,在其公共政治生活中都明显凸现国王就职宣誓。
与其他国家往往凸现其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为主体相比,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对宣誓主体的规定范围更广,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从横向看,这一规定涵盖了国家权力系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国家权力系统选举和授权的政府系统、司法系统、军事系统,即由宪法所建构的整个国家政权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从纵向看,这一规定涵盖了上至国家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家层面工作人员,下至县乡人大及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因此,我国宪法宣誓的主体其范围具有鲜明的广泛性。这种宣誓主体的广泛性,具有其显明的特色和优势,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这种平等,即是权利的平等,也是义务的平等,即不管身处什么职位,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平等的,同时,对于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履行宪法职责上,所有宣誓主体都具有平等的义务。
(三)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是将誓词、宣誓主体、宣誓场所、动作设计、监督者、观众等具有象征意义的要素集中起来的一整套程序和安排,这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综观那些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可以发现,各个国家的宣誓仪式即有相似和共通的地方,也包含各个国家自身的特征,我国亦然。就共通和相似的角度来看,首先,举行宣誓仪式的时机选择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宣誓仪式的举行时机规定在新当选或任命的公职人员就职时或就职前。如美国总统、俄罗斯总统、韩国总统、德国总理、荷兰国王等。我国《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新当选或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此,对实行宪法宣誓的国家来说,进行宪法宣誓是新当选或被任命的公职人员履职的前提,不宣誓者,不能履行公职,许多国家如新加坡、爱尔兰、挪威等国家宪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其次,综观各国的宣誓仪式,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仪式都存在着相似的象征性符号,如宪法文本、誓词、宣誓者、监誓者角色、一定的宣誓动作等。再次,宣誓都是公开进行的。虽然各国的宣誓场所各有不同,有总统府、议会、法院、大法官面前等,但仪式都是公开的,也即都有监誓者,还有在现场或通过现代传媒观看的观众。我国也明确规定宪法宣誓要“公开进行”。
当然,各国宣誓仪式,包括场所布置、动作设计等也具有各自的民族特点。如美国总统宣誓地点在总统府,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左手按《圣经》,右手半举,手心向前,宣读誓词;俄罗斯总统宣誓在克里姆林宫进行,在宪法法院院长主持下,总统右手按在一本特制宪法文本上,宣读誓词;韩国总统的就职地点在国会议事堂前的国会广场,在宣誓就职时,总统右手举起,左手自然垂在腿边,宣誓完成,还要庄重地行军礼;等等。我国对宪法宣誓仪式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宣誓形式可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和集体宣誓两种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对宣誓场所布置,要求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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