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NAFTA谈判代表DanielM.Price称,NAFTA投资规则的主要目标有三:一是通过制定一套有关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制度,来建立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二是通过消灭现有的限制性、妨碍自由的措施,排除投资自由化的各种障碍;三是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NAFTA创设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否定清单并行的投资规则,以一系列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其他义务的例外措施为表现形式。NAFTA要求缔约国把与服务贸易规则中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本地商业存在要求不符的措施及限制开放的服务业部门在国内法中作出详细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虽然意味着给予外资更多的自由,但东道国并非因此而丧失对外资的监管权。由于外资准入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很多发达国家也难以承受完全开放的准入制度,更不用说经济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NAFTA在对外资实行高标准投资待遇的同时,允许东道国对这种待遇提出例外和保留。
这些保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以否定列表形式保留的不符措施。负面清单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的汇总。NAFTA负面清单模式亮点:既有现有负面清单的列表,未来也可以加入新的限制部门与领域,允许在负面清单中引入新的禁止与限制性措施。(www.xing528.com)
目前情况来看,不管是NAFTA之类的多边投资协定,还是美国、日本等一国与别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负面清单都涵盖了相当宽泛的内容,不仅包括一国认为不能开放或暂时不能开放的部门,还包括目前暂不存在的部门和领域。例如日本与马来西亚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马来西亚负面清单明确保留对本国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日本与瑞士的投资协定中,瑞士将市级政府颁布的不符措施全部纳入负面清单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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