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理顺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上,从多元化明晰产权归属、创新管护模式、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吸引市场主体参与等方面入手,广泛推进试点,取得了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产权归属难界定,确权发证不及时。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于建设主体不同,有国家投资、集体投资和农民投工投劳等,受益范围较大的产权归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管护;受益范围较小的归农户自用、自管。不少工程,使用期间经过多次维修、扩建和改革,产权归属确定过程中,各投入主体投入额难确定、土地使用权作价难确定、农民的投工投劳难评估,给产权关系的界定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产权制度改革程序不规范。有些地方没有配套的改革办法,缺乏政府引导、技术部门监督,改革工作难以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不少地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产权移交手续不正规、不及时,缺少相关法律程序的认可。相关合同文本、签证等手续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口头协议、不进行必要公证等都为后续工程运行管护带来诸多问题,致使不少工程“未老先衰”。
管护责任难落实,经费保障不健全。一方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制度、措施不到位。改革后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管理,对有些承包经营户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公益性义务、水利专业管理水平低、不按时上缴承包费、随意变更工程用途、工程只用不管、乱提水价等情况解决不及时,容易引发纠纷、产生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要依赖农业水费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少量管护经费,由于县级财力弱、农业水价改革不到位,水价核定不科学,水价不能充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需关系和运行维护成本,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制约,经费保障往往难以落实到位。(www.xing528.com)
利益驱动机制弱,市场主体不主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季节性使用、经营管理难、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同时,由于利益驱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市场主体进入小型农田水利领域需要解决问题多、成本相对高,投资、使用、经营主体各自的利益保障不充分,导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参与不积极、社会资本进入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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