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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提出7项重点工作,职责理顺与政社分开成重点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取消。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的要求,梳理水利部与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交叉、不清等事项,从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高度,研究提出了职责理顺的意见。按照中央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有序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工作,推进水利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水利部提出7项重点工作,职责理顺与政社分开成重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社会和地方政府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凡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取消。进一步减少水利资质资格认定,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由其自律管理。2015年底前,将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由48项减少到22项。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保留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科学化水平。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观念,将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实行“宽准入严监管”,使监管重点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转为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方式,制定监管办法,履行管理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关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的要求,梳理水利部与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交叉、不清等事项,从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高度,研究提出了职责理顺的意见。按照中央编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水利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能关系的理顺,对能够划清的职责争取通过职责具体化界定到位,对不能划清的职责努力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解决到位。

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研究制定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国家水安全战略和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制订,跨流域、跨国界河流湖泊以及事关流域全局的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等涉水活动管理作为中央事权。跨区域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水利建设项目、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一律下放地方管理,中央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

强化流域机构职能作用。健全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域机构在流域规划管理、防洪和水资源统一调度、河湖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评估、流域综合执法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执行机制,协调好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防洪安全与河湖岸线利用,江河治理与水能资源开发、航道建设等关系。在有条件的流域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参加的流域管理委员会。(www.xing528.com)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公益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大力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后一个阶段重点抓好部属各级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并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稳步开展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不断提高部属各级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水利行业社团改革。按照中央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有序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工作,推进水利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将机关承担的适合由水利社团提供的水利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逐步交由社团承担;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转由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要有序做好有关水利社团承接工作,有效激发水利社团活力,使水利社团在水利改革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严格抓好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降低行政成本。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加强事关水利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机构人员力量。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加快制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强化制度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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