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建立健全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条规定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通过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渐增大,城市市民和农民享受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改革开放的红利出现了较大的差别,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群体,他们也迫切希望可以享受和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开始被学者关注,后来又逐渐被各级政府关注,并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制定发展目标必须要考虑的重要一环。因而,能否顺利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稳定的重要因素。
作为农民工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力量。从新生代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入手,切实建立和完善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加快完善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不断扩大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让该群体再无后顾之忧,给他们充分的安全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的体现。
“新生代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学者在2001年提出来的,到了2010年该词就出现在了中央政府的公文之中。201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称谓,并指出要采用有针对性的举措,致力于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
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此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也逐渐被重视并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做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和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将“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城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重要部署。[1]
2011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准备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在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众所周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一线职工最主要的构成群体,因而此规划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对等的工作报酬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2011年5月,人社部提出建议,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此增强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维护。如今,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的主体,也已经成了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生力军,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要想积极探究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道路问题,就要从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特点着眼,研究解决该群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让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融入城市有尊严地生活,从而实现“十有”—即进城有工作、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报酬有保障、生产有安全、参保有办法、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2]。(www.xing528.com)
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为确保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该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该规定为新生代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11年12月,国家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该法的修改为职业病高发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其劳动权益都从法律上获得了极大的保障。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为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逐步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以及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等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撑。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和有力的工作体系和治理格局,到2020年,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旨在通过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机会,提高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将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拥有高素质技能的劳动者和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
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从主体责任、支付行为、治理措施、监管手段等多管齐下,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失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如今,农民工的获得感逐渐增强,2019年全国农民工的总量为2.9亿人,人均月收入达到3962元,年均增长超过6%,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了20.4平方米,超过1/5的人拥有汽车,40%的人认为自己是本地人,参加社区和工会的活动也更加积极主动。[3]这些变化都得益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项利民政策的落地施行。
古代我国的思想家很早就提出了小康社会的设想。“小康”一词最早出现在《诗经》中,表示安定的生活。后来在《礼记·礼运》篇中再次提到小康,小康成了仅次于大同社会的理想生活模式。古代长期以来,普通百姓对小康生活,即富裕生活的追求成了历代国人的理想和追求,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国人关于小康生活的设想始终只是停留在想象阶段。在现代社会,最早的小康构想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初期,由邓小平提出的。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上,邓小平对小康的内涵进行了翔实的阐述,将小康界定为在温饱的基础上达到丰衣足食。邓小平将小康涵盖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之中,把小康之家的发展目标作为中国式的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到了20世纪末期,按照最初的设想,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小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小康的内涵和意义获得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从21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12年10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保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要求之一,明确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并进行了新的部署。
2020年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这一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的阶段,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集中整合有关各级各地的各种政策和资源,全面提升农民工队伍的劳动素质和技能素质,发挥该群体人力资源的优势,是推我国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促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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