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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和社会保障利益的统一。当然,企业层面对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是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利益的重要途径。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的提升、个人能力的增强以及有关社会保障权利认识的到位,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利益的前提,同时也是他们获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基础。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权益”一词,是“权利”一词和“利益”一词的结合。“权利”一词在古代中国,最早在《荀子·劝学》和桓宽的《盐铁论·杂论篇》中就出现了,但是最初的意思是消极的或者是贬义的,如《荀子·劝学》中的“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桓宽《盐铁论·杂论篇》中的“或上仁义,或务权利”,这里提到的“权利”大致的意思是“威势与货财”,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权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更不能从现代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解读。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来源于西方的,权利的词源来自rights这个单词,该词的意思是“正确、正义”,西方人所理解的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正确正当的合法性利益。林巍认为,印欧语系中的“权利”可溯源于拉丁文的jus(ius)一词。从权利的范围来划分,西方“权利”的概念主要包括三大方面: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36]

“利益”一词在我国,也是古已有之。在最早的古籍中,“利”和“益”两个字是分开的,各自具有独立的意思。对于“利”字,《说文解字》中解释为:从刀。和然后利,从和省。即是指事物或者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才有好处。《易》曰:“利者,义之和也。”意思是要想得到好处,就要讲求与道义的统一。“益”在古代有两种意思,一是富裕,如《吕氏春秋·贵当》:“其友皆孝悌纯谨畏令,如此者,其家必日益,其身必日荣矣。”二是增加,如《广雅·释诂二》认为:“益,加也。”

通过上述对“利”和“益”两个字的词源分析可以得见,这二字的意思主要是指在人们在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好处。因而随着文字的交融发展,“利”和“益”两个字慢慢合在一起,组成了“利益”一词。如《后汉书·循史传·卫飒》中就用到了“利益”一词:“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履,民得利益焉。”很显然,这里的利益指的是物质利益。在语言的演化和发展中,人们将利益的含义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利益可以用来指功用,如“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可以用来指富裕,如“大王之国,西有巴、蜀、汉中之利”;也用来指盈利,如“逐什一之利”;还可以用来指喜爱和贪求,如“利,所得而喜也”。《辞海》对“利益”的解释为:一是好处。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二是佛教用语。犹言功德,指有益于他人的事。[37]

在西方,利益一词对应的英文是interest,该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rests,是由inter和esse组成,原始的意思是“处于……之中”,在其中就会产生关系,产生兴趣,最后就形成了利害关系,从而结成利益。在古希腊色诺芬所撰写的《经济论》一书中,他指出“财富是一个人能够从中得到利益的东西”[38]。此后,西方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利益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如17世纪的斯宾诺莎和霍布斯都曾对利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如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与人是狼的关系,每个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18世纪的爱尔维修对利益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爱尔维修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人的本性就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没有利益就不会存在社会。他还提出了利益原则,认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无论在道德问题上,还是在认识问题上,都是个人利益支配着个人的判断,公共利益支配着各个国家的判断”[39]。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集团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的冲突。(www.xing528.com)

利益也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利益是生产方式推动社会历史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所有思想的基础,“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0]利益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冲突的基础,只要有利益存在,阶级之间的战争就会存在。利益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每一既定生活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41]

由此可见,利益是在社会关系之中,主体出于主观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使需要主体和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需要主体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最终需要主体得到一定的满足。

“权利”一词和“利益”一词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权益”一词。《汉语大词典》对“权益”一词的解读如下: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权利是权益基础。权利、利益和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利是权益的基础,利益是权益的核心。权益所要维护的本质是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从一开始就绝对存在的,但主体想要获得相关利益的权利并不一定是天然存在的,主体要想获得利益的保障,国家就要从法律的角度,也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维护主体利益的获得。

新生代农民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和社会保障利益的统一。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是伴随着该群体始终存在的,是该群体自然就具有的。新生代农民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目前的实践层面和操作上,更多体现出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但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真正实现,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完善和建立,更多地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来进行解读。也就意味着,国家立法层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健全,是新生代农民工获取社会保障利益的基本途径。当然,企业层面对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是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利益的重要途径。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素质的提升、个人能力的增强以及有关社会保障权利认识的到位,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利益的前提,同时也是他们获得社会保障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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