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英军占领了美索不达米亚中南部。1918年10月30日,协约国与土耳其签订《摩德洛斯停战协定》(the Mudros Armistice),之后英军就抢占了美索不达米亚北部的摩苏尔(Mosul)。[28]伊拉克所有可能出产石油的地区都落入英国之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试图突破英国的阻碍,进入伊拉克石油业。最终,美国的努力获得了成功,美、英在伊拉克实现了石油合作。
1.英国控制伊拉克石油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英军占据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当地的石油业遂为英国所控制。英国对伊拉克石油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土耳其石油公司来实现的。
土耳其石油公司成立于1912年,它的“使命”就是垄断美索不达米亚和奥斯曼帝国其他地区的石油开发。[29]成立时,它的股份分配如下:土耳其国家银行(the Turkish National Bank)占50%的股份,德意志银行(the Deutsche Bank)和皇家荷兰-壳牌(Royal Dutch-Shell)公司各占25%。[30]1914年初,土耳其石油公司的股份分配发生变化。土耳其国家银行把所持股份转给英波石油公司,后者把其中的2.5%给予亚美尼亚人古尔本基安(Carlouste Sarkis Gulbenkian)。古尔本基安是土耳其石油公司的主要筹建人之一。从皇家荷兰-壳牌那里,他另外得到2.5%的股份。德意志银行保持25%的股份。[31]这样,变化后的股份分配是:英波石油公司占47.5%,德意志银行占25%,皇家荷兰-壳牌占22.5%,古尔本基安占5%。[32]
英波公司的创建者是英国人威廉·诺克斯·达西(William Knox D'Arcy)。1901年,达西创建了石油公司,并开始在波斯钻探石油。由于很长时间没有取得进展,达西的资金逐渐枯竭,不得不四处寻求资助。1905年,英国的伯马石油公司(Burmah Oil)买下了达西的公司,并成立了特许权辛迪加(Concession Syndicate),继续在波斯钻探石油。伯马公司与英国海军部有密切联系。1908年,特许权辛迪加在波斯钻出第一口高产油井。第二年,在特许权辛迪加的基础上成立了英波石油公司。1914年6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时,在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等人的推动下,英国政府出资买下了该公司51%的股份。根据协议,英国政府有权在公司董事会里派驻两位董事。政府在公司与海军部燃油合同以及重大政治事件相关的业务上拥有否决权。之后,英国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该公司。[33]
皇家荷兰-壳牌是由两个公司合并而成的,一个是皇家荷兰(Royal Dutch),另一个是壳牌运输贸易公司(the Shell Transport and Trading Company)。荷兰商人齐吉尔根(Aeilko Jans Zijlker)于1890年创建了皇家荷兰。[34]而壳牌公司则由伦敦东区的犹太商人马库斯·塞缪尔(Marcus Samuel)于1897年建立。[35]这两家公司于1906年合并成为皇家荷兰-壳牌,壳牌占40%的股份,皇家荷兰占60%。[36]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不久,英国和法国就开始秘密协商如何瓜分土耳其的属地、重新分配土耳其的石油资源。[37]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德国在土耳其石油公司中的股份自然不复存在。不过,英法对如何重新瓜分美索不达米亚石油的分歧仍未消除。所以,两国在战后继续就此议题进行谈判。英法谈判的最终成果是《圣雷莫协定》(the San Remo Agreement)。该协定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
1920年4月,《圣雷莫协定》问世。协定中关于美索不达米亚石油的安排是:英国政府承诺分给法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公司25%的原油。这些原油将由英国政府在美索不达米亚的石油公司提供。法国同意当地的石油开发将永远受英国控制。[38]
可以看出,《圣雷莫协定》的要点是英、法瓜分在美索不达米亚的石油利益。英国永远控制当地的石油资源,同时将小部分石油利益分给法国。英、法对美索不达米亚石油的瓜分对美国石油公司的进入造成很大的障碍。
2.美国进入伊拉克石油业的努力
对国内资源即将枯竭的担心迫使美国石油公司急切地试图进入美索不达米亚,但是英、法尤其是英国在当地的对外排斥政策给美国公司设置了很大障碍。美国政府和石油公司不得不竭力突破这些障碍。
为了进入伊拉克石油业,美国对英国软硬兼施,既向英国施加多种压力,又试图利诱英国。美国一方面宣扬门户开放,对英国施加道义上的压力,威胁称如果英国不在美索不达米亚石油业中让步,美国将对英国实施报复;另一方面,美国宣称如果英国愿意合作,美国将按照“互惠”原则给予英国好处。
首先,美国对英国打出“门户开放”牌,要求英国对它开放美索不达米亚石油。这是英国难以抵御的一招。门户开放原则是美国在向中国市场扩张的过程中,由国务卿海约翰(John Milton Hay)于1899年首先提出的。[39]之后,该原则在国际上得到较快推广。根据该原则,无论是列强的殖民地、委任托管地还是势力范围,其资源和市场都要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能由某一或某些国家独占。所以,英国的托管地伊拉克应允许美国的石油公司进入。
美国政府坚持要求英国在伊拉克实行门户开放,这种意愿有时反映在美国政府要员的活动中。比如,1920年5月12日,美国驻英国大使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写信给英国外交大臣寇松勋爵(Lord Curzon)。尽管信中既没有直接提到门户开放原则,也回避提及美索不达米亚,但仍然可以从信中看出,戴维斯是在要求英国在美索不达米亚实行门户开放。
戴维斯在信中提道:
“美国政府相信它有权参加与那些石油租让权相关的讨论,这不仅因为那里已有美国公民利益的存在,而且由于租让权方面(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对一些总体原则的实施和应用很关键。美国政府对这些原则很感兴趣……
“(英国政府为了减轻其在托管地的财政负担而)采取垄断(石油开发)或者把石油租让权授给其国民的做法,除了抛弃了已经达成共识的原则外,从经济和政治的角度看,也都不明智……
“(美国政府的)立场是连贯一致的。它认为,从原则上讲,世界未来的和平要求对任何国外地域的占有和统治都必须保证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所有国家的人民平等对待。这些地域可能是依据和同盟国签订的和平条约而获得的。基于这样的理解,美国认为自己能够和愿意相信,战胜国获取某些敌国的土地与世界的最大福利是一致的。在讨论托管办法时,主要盟国的代表明白无误地表示他们认识到那条原则的公正性和远见性。并且,他们同意那条原则应在前土耳其帝国范围内的托管地上运用。”[40]
英国自然不愿意把伊拉克石油利益与美国分享。可是,它特别无法反对门户开放原则。这是因为英国长期自封为自由贸易的棋手,一直宣扬资本、货物等的跨国自由流动。站在这样的道德制高点上,它无法反对门户开放。[41]
而且,在协约国与土耳其签署的条约中,明确写有列强在托管地内经济机会均等。[42]另外,根据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规定,在商务方面,受委任统治国应坚持门户开放,尤其是关于开发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租让地必须不分国别、摒弃垄断地对外开放。[43]英国是国际联盟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它自然应该践行国际联盟承认的原则。美国就美索不达米亚石油对英国打出“门户开放”这张牌,这使英国十分被动。
因此,尽管在伊拉克实行门户开放可能将蒙受很大损失,英国在处理美国石油公司的要求时,也很难反对该原则。实际上,英国在与美国的谈判中,一直表示支持门户开放原则。[44]
其次,针对英国的独占政策,美国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报复措施使英国受到很大压力。同时,一些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纷纷批评英国,指责它试图锁定世界所有的富油区。
1919年4月8日,英国主管石油事务的大臣沃尔特·朗(Walter Long)和法国石油委员会会长亨利·贝伦杰(Henri Bérenger)签署了一项协议,内容包括,在美索不达米亚石油开发中,英国将占70%的权益,法国占20%,当地政府占10%;法国将允许外运美索不达米亚和波斯石油的输油管穿过其委任托管地。该协议最终未能生效。不过,在该协议被废弃之前,它已引起了美国的关注。[45]同年,美国参议院发表的《珀尔克报告》(the Polk Senate Report),严厉批评英国阻止外国石油公司在它的殖民地和委任托管地开发石油的政策。该报告特别提到了美索不达米亚。报告发表的同一天,加利福尼亚州的詹姆斯·费兰(James D.Phelan)参议员提出一份议案,要求成立半公半私的石油公司,并帮助其到国外开发石油资源。[46]1920年,雷德·斯穆特(Reed Smoot)参议员提出“石油矿产租让议案”(the Mineral Oil Leasing Bill)。该议案在国会里被通过,成为《1920年矿地租让法》(the Minerals Leasing Law of 1920)。该法规定:“如果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习俗或者规定拒绝给本国公民或者公司相应的权利,那么该国的公民将不能以拥有、持有和控制股份的形式享有根据该法所获得的任何租让地中的任何利益。”[47]如果英国不改变它的中东石油政策,皇家荷兰-壳牌公司将遭到尤其沉重的打击,因为它1/3的石油产量出自美国。其他一些英国石油公司也会受到影响。
之后,美国真的开始对英国实施报复。沃伦·哈定(Warren Harding)总统时期(1921—1923),若克萨纳石油公司(Roxana Petroleum Company)向美国政府申请在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的科瑞克(Creek)勘探石油。该公司是壳牌公司的子公司,它的请求遭到内政部长阿尔伯特·佛尔(Albert Fall)的拒绝。
美国的一些州也开始实施或酝酿实施对英国的报复。比如,俄克拉荷马州的参议员费拉(Ferral)向州议会提交一份议案,提出要强迫壳牌和其他外国公司交出它们在本州的所有石油租让权。蒙大拿州(Montana)和怀俄明州(Wyoming)也制定了相似的法案。得克萨斯州(Texas)通过的法律,让英国公司不可能在那里获得土地租让权。[48]
美国的一些参议员还提出,除了拒绝给英国石油公司开发权外,还应该对英国实施石油禁运。1921年1月6日,田纳西州(Tennessee)参议员麦科勒(Mac Kellar)向国会提交一份议案,提出美国应向其他国家禁运石油,除非“这些国家在石油的生产和分配上向美国给予了互惠的对待”。麦科勒特别提到了英国,指出英国政府正在努力帮助它的国民在波斯、墨西哥、美国、美索不达米亚、巴勒斯坦、委内瑞拉、罗马尼亚等世界各地获得石油开发权,“我尊重它控制世界石油供应的意图。但是,如果在能够很轻易地阻止它贪婪地吞食世界石油供应时,我们却袖手旁观,让它恣意去做,我不认为我们是好的美国人”。同月17日,费兰参议员提出相似议案,同样要求对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实行石油禁运。[49]
美国在其国内实施对英国的报复,而且它的报复措施还有升级的趋势。这些对英国的中东石油政策形成了一定压力。
最后,除了向英国施加压力外,美国还采取“软”的一手,即向英国说明,如果英国向美国开放伊拉克石油,英国将得到好处。好处包括:美国将不反对英国获得美国国内的油田和市场,[50]美国还将允许英国在其战略后院拉美更大规模地进行石油扩张。[51]
在美国的重压和利诱下,英国排斥美国石油公司进入的立场逐渐松动。
3.英国不断让步,最终接受美国公司进入(www.xing528.com)
最有利于英国利益的做法是尽量不让外国公司进入伊拉克石油业。如果不得不让步,那就做尽可能小的让步。不过,美国咄咄逼人的攻势给英国很大压力。如何应对美国的攻势,英国政府内部出现了意见分歧。零和思想继续在英国政府和军队里存在,非零和言论则越来越多地出现。
英国海军仍然坚持典型的零和思想。它提出政府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确保石油供应的重要性。海军反对在伊拉克对美国实施门户开放,还声称如果英帝国对外国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开放,美国公司会“锁定”石油蕴藏地而不开发,这会严重威胁英国的石油供应安全。[52]
英国石油部(the Petroleum Department)和殖民部(the Colonial Office)的看法与英国海军不同。殖民部提出可以让外资(主要指美国资本)有限地开发帝国范围内的石油资源。石油部官员更认为,在开发帝国内的石油资源方面,平等对待外国石油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这不会有害处,“如果外国人进来,花钱寻找石油。阻止他们这么做看起来是愚蠢的。如果他们成功了,帝国的石油状况会得到改善”。石油部和殖民部主张实施门户开放。它们的理由包括:首先,外资能够帮助英国公司开发帝国内的石油;其次,实施门户开放政策后,关于英国石油政策的摩擦和怀疑会减少;最后,如果不实行门户开放,针对英国石油政策的报复措施会损害英国在美国以及其他地区的利益。[53]
这两种思想较量的结果是非零和思想逐渐占据上风。在英国,渐渐地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即认为美国的直接卷入对英国有利。为了使英国扶持的美索不达米亚新政府有财政收入,同时又不使英国财政部(the British Treasury)承受负担,英国人急于开发该地区的石油资源。美国的资本和技术肯定将加速开发进程。在政治方面,美索不达米亚地区随时都会发生政治纠纷,美国的参与将增强石油公司的力量,有助于公司在当地复杂的政治环境里生存。基于这样的考虑,英国外交部常务次官要求英波公司和皇家荷兰-壳牌公司,为了英国的国家利益,尽快把美国人拉进来。[54]
在非零和的观点逐渐流行的同时,英国还出现了一些重要的能源行动。这些行动有助于它与美国非零和石油关系的形成。这些能源行动包括节约能源、开发替代能源等。
1926年8月20日,英国贸易委员会(the Board of Trade)组织了一个研究组,让其“从技术进步的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和工业的要求,对与节约使用燃料和把燃料转化为不同形式能源的问题提供建议”。后来,设在格林威治(Greenwich)的燃料研究站(the Fuel Research Station)开始研究如何把煤炭和焦油转化为石油。研究的结果令人鼓舞。在1930年的帝国会议(the Imperial Conference)上,该站主任兰德博士(Dr.Lander)说:“有理由相信,能够用这种方法生产出品质非常好的石油,而且花费不会太贵。”帝国会议上,石油经济总会(the General Economic Committee on Oil)提交了一份文件。该文件后被通过,成为会议决议案。决议案中提道:“会议满意地注意到以下方面的工作正取得进展:从煤炭中提取石油和发展石油普查所需的地球物理方法。会议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支持这些工作,以促进天然油的勘探和开发,提高英联邦里石油产品的供应,不论石油产品是来自于对原油的提炼还是由煤炭转化而来。”
1928年英国的财政法案(the Financial Act)里规定对某些商品的关税将被用来开发苏格兰(Scotland)的页岩油。苏格兰页岩油生产商受到鼓舞。他们更加积极地对重油进行裂解等加工,以提高汽油产量。[55]
非零和思想占据上风以及替代性资源的开发有助于英国对美国让步。
不过,两国在伊拉克的和解实现得并不顺利。即便在英国同意在伊拉克实行门户开放之后,美国和英国又经过了数年的谈判,才实现在伊拉克的石油合作。阻碍两国在伊拉克实现和解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两国对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地位有歧见,二是两国都想得到尽可能多的石油利益。
美英两国一度对土耳其石油公司地位的看法有分歧:英国认为该公司拥有摩苏尔等伊拉克各地区的石油开发权,美国则对此表示怀疑。
如前所述,土耳其石油公司出现于1912年。它的目的就是要开发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境内的石油资源。由于当时石油界人士普遍相信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蕴藏着非常丰富的石油,所以摩苏尔和巴格达行省是土耳其石油公司的主要关注点之一。1914年3月,德国和英国驻奥斯曼帝国的大使都向帝国宰相(the Grand Vizier)递交照会,表示希望土耳其石油公司能获得在帝国摩苏尔和巴格达行省进行石油勘探的许可。6月,德国大使再次为此递交外交照会。在同月28日给德国大使的回信中,奥斯曼帝国宰相赛义德·哈利姆(Said Halim)说:
大使先生:
作为对阁下在本月19日向我递交的985号照会的答复,我有幸把以下内容告知阁下:
财政部已代替国库管理摩苏尔和巴格达行省的已发现和尚未发现的石油资源。它同意把这些地区的石油租让权给予土耳其石油公司。它保留今后加入(项目)并确定参与的合同条款的权利。[56]
可见,奥斯曼帝国行政当局已经批准了土耳其石油公司在美索不达米亚的石油租让权。接下来,土耳其石油公司的项目只需得到奥斯曼帝国议会的批准。但是,就在帝国宰相回信给德国驻土耳其大使的同一天,萨拉热窝(Sarajevo)事件发生了。该事件很快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爆发后,土耳其石油公司获取美索不达米亚石油的努力被迫中断。直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战败解体,它也没有得到帝国议会对租让权的批准。这就引起了对它在美索不达米亚租让权的争议,因为只有得到奥斯曼帝国行政部门和帝国议会的双重批准后,租约才生效。土耳其石油公司得到的也许只是宰相的一个承诺,而不是正式的合同。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当土耳其石油公司在争取美索不达米亚石油开发权的同时,美国人在做同样的努力。尽管受到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列强的排斥,美国海军少将切斯特(Colby M.Chester)还是取得了和土耳其石油公司相同的成就。
1908年,切斯特到达奥斯曼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寻求得到土耳其境内铺设铁路和采矿的合同。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和国务卿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支持他的计划。切斯特也得到了纽约州贸易委员会(the New York State Board of Trade)和纽约商会(the New York Chamber of Commerce)的支持。
切斯特的计划初期进展得较顺利,但战争的接连爆发使切斯特的努力不得不中断。1909年,切斯特和奥斯曼帝国政府初步签订了一份修建一个港口和三条铁路的合同,其中的一条将穿越摩苏尔地区。合同规定,切斯特承建的铁路两侧各20千米内的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将由他开发。切斯特随后成立了奥斯曼-美国开发公司(the Ottoman-American Development Company)。1910年3月9日,切斯特与土耳其公共工程部(the Turkish Ministry of Public Works)签订了上述铺路和建港口的合同。第二年,该合同被送交帝国议会批准。可是,之后土耳其相继卷入意土战争、巴尔干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使切斯特的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直到帝国瓦解,土耳其议会都一直没有批准该合同。[57]切斯特的努力得到的结果与土耳其石油公司一样,都是有限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获取伊拉克石油,美国政府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支持美国大石油公司和土耳其石油公司谈股份分配,又支持切斯特重启他的计划。同时,对这两者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过分偏袒。
一方面,美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干扰了其石油巨头与英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大石油公司担心切斯特的项目如果成功,它们的努力就会没有成功的机会。出于这样的担心,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董事会主席贝德福德(A.C.Bedford)写信给美国国务院,小心翼翼地说他正与土耳其石油公司谈判,从这个位置出发,他想了解国务院有否关于切斯特少将的租让权或者切斯特从土耳其政府那里得到的任何授权的相关信息,他还想知道国务院对被报道的那个租让权(指切斯特的租让权)的有效性和状态的观点。在11月22日对他的回复中,国务院声称不便将其他美国公司围绕土耳其石油租让权进行的谈判的情况告诉他。[58]可见,在切斯特与美国石油巨头之间,美国政府不愿意明显站在后者一边。同时,美国国务院也没有明显偏向切斯特。[59]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的“两手”做法增加了美英两国在伊拉克实现石油和解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直到洛桑会议(the Lausanne Conference)之后才消失。
洛桑会议于1922年11月开幕,结束于1923年7月。[60]会议落幕之前,切斯特的计划在重新启动之后,曾获得很大进展。这增加了美英石油关系的复杂程度。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切斯特再一次尝试获得伊拉克石油。1922年他重建了奥斯曼-美国开发公司。之后,该公司的代表就开始和新诞生的土耳其共和国的公共工程部谈判。到1922年12月5日,美国驻君士坦丁堡的代理高级专员向美国国务院报告说,奥斯曼-美国开发公司和土耳其公共工程部之间的谈判已接近结束。1923年4月10日,土耳其国民会议以141票对16票的绝对多数批准了切斯特的项目。之后,美国国务卿查尔斯·伊文思·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即宣称土耳其授予切斯特合同一事是门户开放原则的一次胜利。
重启的切斯特项目同样重在获取美索不达米亚石油。可是,在1923年7月24日与协约国签订的《洛桑条约》中,土耳其改变了在摩苏尔领土归属问题上的强硬态度,[61]同意让伊拉克至少再统治摩苏尔一年。这就使切斯特得到的合同失去了意义。之后,没有一家美国公司或团体有兴趣(继续)为奥斯曼-美国开发公司的项目提供资助。这使切斯特的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于迟迟没有进展,切斯特的项目在1923年12月18日被土耳其政府取消。[62]这使土耳其石油公司少了一个有力的竞争对手。
在为土耳其石油公司租让权的有效性产生分歧的同时,美国和英国为各自在该公司里应占多大的股份进行了长期谈判。
1922年8月,英国表示愿意将土耳其石油公司12%的股份转让给美国石油公司,美国不接受。在经过若干星期的讨价还价后,英国把美国石油公司的股份提高至20%,但又遭到美国的拒绝。
1922年12月,英国表示愿意从英波石油公司在土耳其石油公司中的股份抽出24%给美方,但要求美国接受两项条件:首先,美国必须将所获得租让地石油产量的10%无偿交给英波石油公司;其次,美国国务院保证,今后不再就土耳其石油公司的权利提出质疑,并指示正在瑞士洛桑参加瓜分奥斯曼帝国领土会议的美国观察员,要他坚决支持如下安排:排斥一切其他人参与土耳其石油公司,不论他是不是美国人。第二个条件的一个重要含义是要求美国放弃对切斯特项目的支持。美国国务卿休斯认为如果满足英国的条件,美国今后在中东的行动将受到很大约束,于是拒绝了英国的提议。[63]1923年1月,美国国务院通知驻君士坦丁堡的美国代理高级专员,要求他支持一切美国人在中东寻求石油租让权。
切斯特的项目流产之后,美国要加入伊拉克的石油开发,唯一现实的途径就是参股土耳其石油公司。[64]1925—1926年,关于美国参股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外交照会继续跨过大西洋往返于美英两国政府之间。美国石油公司与土耳其石油公司也不断改换谈判地点。[65]
经过长时间谈判后,1928年7月31日,美国与英国终于就美索不达米亚石油的分配签订新的协议。土耳其石油公司新的股份分配比例是:英波石油公司23.75%,皇家荷兰-壳牌石油公司23.75%,法国石油公司23.75%,美国石油财团[66]23.75%,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创建人古尔本基安5%。[67]据说在订立协议时,古尔本基安用一支红笔画出了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势力范围,这个新协议因此被称为“红线协定”。它规定土耳其石油公司将垄断原奥斯曼帝国几乎所有属地内的石油开发。这是一个排他性协定,明显不符合门户开放原则。美国接受了“红线协定”,这说明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仅仅意味着一方面其他国家的领土、殖民地和托管地对美国开放,美国与殖民强国的机会均等,另一方面,美国的每一个公民、公司参与外国的开发事业的机会均等。
可以看出,土耳其石油公司这一轮股份分配的结果,英国仍然掌握着美索不达米亚石油开发的主导权,享有最多股份。美国石油公司虽然只拥有不到1/4的股份,但毕竟实现了多年追求的目标,成功挤入了中东石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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