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贱民制度是唐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对整个唐代社会的认识,牵涉到唐代社会政治、经济、阶级关系研究的许多重要方面,理应受到治唐史者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唐史学界开始对唐代贱民问题展开多方面的研究探讨,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发表有关论文二十多篇,专著二部(截至1990年)。有些论著也间或涉及这一问题。现在,笔者就所能见到的论著,将有关讨论情况作一概要的介绍。
一、 对唐代部曲的研究
“部曲”一词,在汉代是军队编制的名称。魏晋以降成为私兵的代称。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年)诏令颁布以后,部曲成为法定的私人依附者。对于这些,论者一般没有多大异议。对于唐代的部曲,看法则很不一致。争论的焦点在于:唐代社会是否存在一定数量的部曲,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条文是否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唐代部曲究竟从事何种劳动,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呢,还是使役于家内。
一种观点认为,唐代是部曲佃客生产制,部曲佃客是典型的农奴。王仲荦在其《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书中认为:“世家大族即门阀士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在唐前期的生产关系中是占主导地位的”,“部曲客女或奴婢是大土地所有者土地上的耕种者”。韩国磐认为,唐代的部曲和客女,是私家依附性极强的农奴。隋唐五代史书中记载的部曲客女不多的原因,是由于唐律规定“部曲奴婢是为家仆”。部曲即是家仆,故径言家僮和仆隶,实际上隋唐五代时期拥有大量家僮仆隶的官僚豪强还是很多的。在唐代,除了上述意义的部曲外,也还有一种属于私人武装的部曲,与唐律所言部曲不尽相同(《隋唐五代史论集》1979年版)。唐长孺与上述观点不同,认为“具有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部曲制在中原地区是过了时的”;“唐律中明确规定其贱口身份和法律地位的部曲,几乎在史籍中一无所见”。唐长孺分析了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部曲,认为西州的部曲制“显然是从内地引进的。基本上在全国过了时的残遗同样在西州也没有获得发展”。根据《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唐长孺认为,从寄庄户检括出的部曲有可能是(不一定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1)
孟昭庚则认为,“所谓部曲之类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已基本消失了”(2) 。李伯重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为,“唐代中后期,不仅私人地主拥有部曲的例子见不到,就是官僚地主拥有部曲的记载也很少了,会昌灭佛只放奴婢不见部曲,唐代中后期因罪没官者,只见有资财及奴婢,这说明唐代中后期,私人占有部曲的现象几乎消失了”(3) 。赵凯球认为,唐代法令上虽有部曲的规定,但史料记载很少。“这当是部曲数量不多的反映。”(4) 对于部曲的役使,武建国认为,唐代部曲不受田,说明唐代部曲已主要供家内役使,而不是用于生产劳动。(5) 李季平等亦持此种论点。(6)
1985年张泽咸在《唐代的部曲》这一专文中,对以上意见提出不同看法。他首先探论了唐律所载部曲的身份地位,认为唐律有关部曲的条款不是简单总结周隋以来的律条,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唐代社会现实的政治需要,史书和出土文物所留下的有关部曲的记载,就是良好证明。《唐会要》卷八六载高宗显庆二年敕,《文苑英华》卷五三一《部曲判》及唐朝大赦诏敕一再提到部曲,都说明了部曲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其次,唐律及史书所记载的部曲都没有明文提到他们被用来从事农业劳动,因而很难说他们是典型的农奴,部曲并不等于是佃客。吐鲁番文书所记从寄庄括出的部曲,有可能部分从事生产,但就整体而言,部曲是地主阶级的家务劳动者,决不可能是农业劳动的主力军。再次,唐律有关部曲的规定延续使用了较长时期,反映了部曲的消失并非短暂的事。从元和十二年(817年)诏令提及部曲,文宗时许州官僚拥有“家人部曲”。文宗太和六年(832年)右仆射王涯准敕祥度诸司制度对部曲、奴婢服饰的规定,都反映出中晚唐时部曲客女在社会上仍有一定数量。那种认为中唐以后现实生活中部曲已经消亡的结论未必妥当。文章最后认为,部曲的消亡当在辽金以后。(7)
一些同志还探讨了寺观部曲问题。张弓在《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8) 一文中认为,“寺观部曲在唐前期的显著存在是唐律关于‘观寺部曲’的法律规定的现实基础”。由于隋末农民战争以来部分原来的奴婢阶层得以免为部曲,因为“寺观部曲阶层在唐前期得到发展”。中唐以后,由于商品经济和租佃关系的发展对旧有封建依附关系的冲击,贱口依附人户渐趋消缩,“寺观部曲”的名称在唐后期官私文书中几乎不再见到,正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
1987年,中华书局出版姜伯勤用功多年的《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书。书中从生产关系、法律关系上深入地考察了寺户,认为寺户即常住部曲,“他们属于贱类,但身份上又高于奴婢,他们实质上是寺院地主在人身上不完全占有的农奴式人口”。姜伯勤还分析了寺户阶层在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变革时期的演变,认为对寺户制度的研究是“解剖部曲荫户制度衰落时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一把钥匙”。
二、 对唐代奴婢的研究
在唐代贱民问题的研究中,奴婢问题受到了特别重视。围绕这个问题发表的论文较多,1986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李季平的《唐代奴婢制度》一书,全面讨论了唐代奴婢制度,是作者多年来潜心钻研这一问题的成果。
下面将论著重点讨论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一) 关于唐代奴婢的性质。传统的观点认为,封建社会中的奴婢是奴隶制度在封建社会的残余。对于唐代奴婢,多数论著称亦作如此认识。侯外庐认为,在唐代“奴婢的地位次于部曲”(9) 。韩国磐认为,隋末农民战争中,“获得解放的奴婢数量必然很大,因此奴隶制残余越来越少了。然而这种残余并非一下就可以廓清。故在隋唐五代时还有不少的奴婢”。与前朝相比,这个时期的奴婢虽然身分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他们仍是‘律比畜产’的奴隶制的残余”(10) 。李季平、孟昭庚、李伯重亦持同样的看法。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一书第二章的题目便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形态及其在唐代的严重遗留”。
翁俊雄不同意以上观点。他在《关于隋唐五代奴婢的性质问题》(11) 一文中提出,隋唐五代时期的奴婢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根本不同。奴婢是封建性的奴仆,奴婢的存在是地主阶级的需要,是隋唐五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翁俊雄以唐代奴婢从事的劳动说明,奴婢不是个可有可无的多余阶层,奴婢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他认为,隋唐五代的佃客主要是给地主交纳产品,而奴婢主要是为地主服劳役。隋唐五代的奴婢实际上就是恩格斯所讲的封建奴仆,是农民阶级的一个“独特等第”,这就是奴婢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中的原因。
韩国磐在1984年修订的《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一书中谈到奴婢时指出:“奴婢虽是奴隶制的残余,但不能将这时的奴婢视同奴隶”;“部曲奴隶虽称为贱民,实即人身依附性极强的农奴或家仆”。
张泽咸认为:“被视为资产的奴婢,其中确有一些被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但并不能称之为农奴,何况奴婢用于农业小生产在全社会中所占比例极小。”
武建国认为,唐代奴婢的性质具有奴隶与农奴的两重性。他们与奴隶社会的奴隶有相同的一面,如人身被他们占有,可以当作物品买卖,刑罚重于其他阶层,但唐代奴婢与奴隶制下的奴隶又有差异:首先,主人已不能随意杀害奴婢;其次奴婢不再终身为奴;再次,部分奴婢已有私有财产。附贯州县的奴婢已享有平民纳资代役的待遇。这些都反映了封建制下奴婢的特点。
(二) 关于唐代奴婢的来源、数量及其作用。关于奴婢的来源,论者都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① 破产农民;② 战争俘虏;③ 犯罪籍没;④ 前代遗留;⑤ 地方贡献;⑥ 官府赏赐;⑦ 海外贩运。但在这些来源的具体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例如战俘奴婢问题。一方面,论者一致认为唐前期尤其唐初,没战俘为奴婢的现象一直存在。另一方面对唐朝是否存在没战俘为奴婢的制度又有不同看法。孟昭庚认为武德贞观年间没战俘为奴显系承袭隋代遗风,到太宗时,以战俘为奴婢者已不多了。武建国认为,唐初统治者,“尤其唐太宗时,对战俘不再承袭前代'沦为贱种,类为皂隶'的旧制”。以上学者的论点,主要根据一是太宗征高丽时,放免高丽战俘万四千口。二是侯君集征高昌,没无罪人为奴婢,被下狱治罪。李天石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太宗赦免高丽战俘,只能看作是一种特例和“恩典”,并未根本改变“抗拒王师应没为奴隶”的制度。正因为如此,太宗赦免这些战俘,也必须令有司以布帛赎之。侯君集被治罪,问题也不在于他没战俘为奴婢,而是因为他擅自将无罪的人没为奴婢。反之,如果将有罪的俘虏——即敢于抵抗唐军的人没为奴婢,是不会有过错的。同征高昌的阿史那社尔就因受赏高昌战俘时只选老弱者而受嘉奖。另外,唐中央机构中尚书省下的都官,既主管奴婢事务,又负责“簿录俘囚”,这绝不是偶然的。史料证明,至少在唐前期,没战俘为奴婢的制度是一直存在的。只是战俘奴婢的数量比起前朝有了减少。(12) 李季平也认为,“抗拒王师”的战俘,按制度是要没为奴婢的。即使在唐中期,仍有按制没战俘为奴婢的现象存在。(13)
在谈到由海外贩卖来的奴隶时,一些学者探讨了“昆仑奴”问题。李季平认为,“昆仑”一词,其义颇广,主要是指民族和国家而言。唐代泛称今中南半岛南部及南洋诸岛一些“卷发黑身”的居民为“昆仑”。所谓昆仑奴,自然指昆仑族人之为奴者。昆仑奴构成了唐代官私奴婢的一部分。一般来讲,由南洋诸国作为贡品输入的,大都属于官奴婢,由大食人贩卖而来的,大都属于私奴婢。秦浩在《唐墓昆仑奴俑考释》一文中,将数千座唐墓中出土的昆仑奴俑按不同的体貌、服饰、姿态区分为三种类型,并结合唐文献的记载,指出唐代昆仑奴所来自的不同地区。(14)
谈到唐代掠卖边地人口为奴的情况时,孟昭庚认为,这类奴婢主要来自南方,其次是东西方甚广,北方则几乎全无。程喜霖在考察西州奴婢情况时认为,唐代奴婢不仅来自南方,西北也是其来源之一。(15)
关于唐代奴婢的数量及役使情况,多数论者认为,唐代奴婢数量已明显减少,大多已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而是服役于家内。主要证据一是唐代的均田制规定奴婢不受田,这一改变是以奴婢的减少为前提的;二是玄宗天宝八年的限奴婢数额较之前代大大减少,这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
李季平、李伯重、李天石的看法有所不同。李季平认为奴婢不受田,说明奴婢在社会生产中逐渐被排斥,“成为单纯的家内奴隶”。但他又认为.“唐代社会上始终存有大量的私奴婢”,“唐中后期,社会上的奴婢数量更是大得惊人”。李伯重、李天石则认为,唐前期,奴婢在社会总人口中虽比唐以前有了减少,但仍占有一定比例,奴婢从事社会生产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唐中期以后,奴婢的数量才逐渐减少,且大多移入家内使役。唐玄宗天宝八年的诏令,反映的是中唐奴婢日益减少的情况。
近年来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唐长孺曾分析了吐鲁番出土的一批唐初乡户口账。其中三个乡的统计如下:
1. 当乡总口数二千六十四,奴婢一百一十六,占总口数的百分之五点六;
2. 当乡总口数一千二百余,奴婢约一百四十余,占总口数百分之十二;
3. 当乡总口数二千三百余,部曲三,奴婢三百三十四,贱口占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左右。
宋家钰认为,“如据此计算,唐代贱口总数则有四、五百万。实际上可能没有这么多。……我个人估计,贱口数可能在三百万左右”(16) 。
唐长孺认为,吐鲁番文书中记载的这些奴婢,主要是麴氏高昌的遗留,并不反映唐代内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敦煌文书来看,唐朝内地奴婢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会像西州那样高。武建国也认为,唐代奴婢的数量及使用状况,内地与边地是有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
李天石专门探讨了唐代两税法的实行对唐代奴婢制度的影响,他认为两税法的实行,使作为财产计算的奴婢在定户等、征赋税中的比重加大了,导致了社会上奴婢数量的减少。(17)
(三) 关于唐代奴婢的买卖制度及其价格。集中探讨唐代奴婢买卖制度的是朱雷、李季平等。朱雷认为,唐代商业活动被严格限定在特定区域——市中进行。市内又按商品种类性质分为若干行,行内又分若干肆、铺。由于法律规定奴婢属于资产,类同牲畜,按“名相近者相远,实相近者相迩”的原则,奴婢与马匹之类的财产自应同属“口马行”。在口马行中,奴婢与牛马一样,按“三价均市”的原则,分为上中下三价。《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反映的正是这样一种情况。朱雷还分析了奴婢标明“家生”“蕃奴”的意义。唐代奴婢买卖须有“过贱”手续,而家生奴婢不来自买卖,没有“市券”“公验”,只有在五人保白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出售;但如果有口马行牙人作证,不仅不需要旧券,甚至也无须保人“保白”,即可成交出售。因此“家生”的意义不在于价格的差别。至于“蕃奴”的蕃字,朱雷认为是指奴婢的产地。时沽中的“蕃”当指吐蕃。(18)
(四) 李季平在《唐代奴婢制度》一书中探讨了唐代奴婢市场的分布、奴婢买卖手续。谈到奴婢的价格,李季平认为,“由于时间、地点不同、经济发展和供求情况不一,想要求得一个各地市场统一的奴婢价格,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李天石则根据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中提供的有关奴婢价格的十种资料,概略地估算了唐代的奴婢价格,认为唐前期奴婢价格较低,奴价一般不超过十万钱,而唐中期以后,奴婢价格上涨,婢价高达二十万钱左右。(19)
(五) 关于唐代寺院奴婢制度。唐代寺院奴婢阶层的存在,为学界所公认,但在具体认识上存在分歧。例如在寺奴婢的称谓上,姜伯勤一度认为“家人”是寺院奴婢,后来他在《唐西州寺院家人奴婢的放良》(20) 一文中修正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唐代民间“家人”可以用指从部曲到奴婢的全部私贱人,但严格分析起来,家人身份应相当于奴婢。张弓则认为,从文献上看,“家人”一词在唐代有两种含义。一是泛指同载于一户之籍的“一家之人”,另一含义是专指私奴,寺院的家人即寺院私袭的奴婢。
再如“净人”,姜伯勤认为是一个包括部曲、奴婢在内的多层次槪念。(21) 张弓则认为,“净人”是南北朝至唐前期对寺奴婢的通称,“净人”是寺奴婢的梵名意译。对于寺院牧羊人身份,也有不同意见。姜伯勤认为,“牧羊人”地位相近于沙州“作人”,亦即相近于雇农长工。张弓则认为,“牧羊人”身份是寺奴。(22) 他认为,在唐代寺院奴婢阶层中,“音声”身份较高,可充“音声”的“净人”次之;专供“为僧作净”的“净人身分较低”;世袭寺奴婢——家人、家生奴、家生婢子等身份最低。在对寺院奴婢的整体认识上,姜伯勤认为,“唐代是役使净人、奴婢的寺院经济体制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会昌灭佛,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尼僧还俗及良人枝附者数十万,标志着佛寺中役使净人、奴婢的生产体制没落了。
张弓认为,唐朝廷对于隋末以来奴婢的放免之风,采取听任其变的政策,这集中反映在高宗显庆二年“听放还”的敕令上。文章以《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除附牒》证明,直到“听放还”敕令下达六十年以后,奴婢放良之风仍在僻远的西州劲吹,寺奴婢也不例外。
张弓认为,唐后期全国寺奴婢的数量曾一时回升,原因之一是投充寺院的编户大批沦为寺奴婢,而原来寺院中的“家人”“厮儿”等本色奴婢的比例却下降了。唐代寺奴婢阶层基本成分的变化,显然标志着寺院奴婢阶层实际上趋于削缩。
(六) 关于唐代奴婢制度的变化及原因
许多论者认为,唐代奴婢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时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对这一变化的具体时间、内涵、原因则有不同看法。孟昭庚认为,唐代奴婢制比之前朝的变化,首先表现为奴婢数量的减少。其原因一是战俘奴婢不多了;二是破产农民沦为奴婢者也由于政府的限制日益减少;三是掠卖少数民族为奴的现象仅限于南方、东方,西方次之,北则几乎全无。第二个变化是佣夫、典身的出现,反映了奴婢的身份在蜕变之中。而达官贵人奴婢变化的特点是日益骄横强悍,成为统治阶级的鹰犬。
李天石认为,应以唐中期为界限,联系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农民依附关系的减轻来认识奴婢数量的减少、身份的提高。唐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的破坏,使士族世代相承的稳固的土地所有制崩溃,使佃客部曲制随着士族土地凝固性的丧失而减轻依附关系。同时由于一般地主所有制和契约租佃制的发展,许多佃客、部曲包括奴婢转变成为契约租佃制下的客户。这应是中唐以后奴婢减少并转为主要供家内使役的根本原因。唐朝中期实行的严厉的限奴政策,也加速了奴婢向良人依附制的转化。两税法的实行,也使作为财产计算的奴婢在赋税中的地位陡然提高了。多占有奴婢意味着多纳赋税,这也是地主官僚减少其奴婢使用量的原因之一。谈到唐中后期掠卖奴婢盛行的原因,李天石认为,唐中期后,一方面内地奴婢来源日益减少。另一方面,地主官僚生活日益腐化,企望得到更多的奴婢满足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于是一些缘边州县的官吏、奸商利用边地奴隶众多的条件,大搞奴婢贩卖,从中谋利,这是唐中期后掠卖边地奴婢成风的重要因素。这一现象不是唐代奴婢增多的表现,而是内地奴婢来源减少的一种反映。(23)
李伯重也以中唐为界探讨了唐代奴婢制度的变化及原因。他认为,《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奴婢的条文反映了唐初部曲奴婢的实际法律地位。而中唐后,部曲奴婢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实际上的身份地位逐渐提高。从数量看,唐中期后奴婢也比之前期明显减少。李伯重认为,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固然与奴婢争取解放的斗争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租佃关系的发展。中唐以后农民阶级的客户化对于部曲奴婢的命运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奴婢的客户化乃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
赵云旗认为,在隋唐时期的变革阶段,奴婢内部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不同的等级。这些等级主要有:官僚阶层、剥削阶层、中等阶层、下层奴婢四类。这些不同的等级向着不同的方面转化。首先,部分人向官僚剥削阶级一面发展,以凡是奴婢都是贱类的观点看待这些人是不太合适的。其次,广大奴婢已基本上脱离生产领域而转为服务领域,由劳动人口变成消费人口,身份由奴婢逐渐变为封建家仆。再次,有些奴婢向佣工、典身、佃农方向转化。(www.xing528.com)
赵云旗认为,在唐代以前的法律中,关于奴婢的条文极少,而《唐律》中奴婢条文大大增加,这说明隋唐时期的奴婢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唐律》中对奴婢保护的范围远大于前代,某些条文说明奴婢开始获得了与良人相同的资格,法律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了。奴婢买卖的严格限制也说明奴婢具有了一般的人格,至少不能与牛马同栏买卖了。发生以上变化的原因,除了前面学者提到的以外,赵云旗认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使奴婢阶层转化消费人口有了可靠的保证。(24)
李天石还对唐代的官奴婢制度及其变化进行了探讨,认为官奴婢制度的变化与社会上私奴婢的变化是基本同步的。(25)
三、 对唐代其他贱民的研究
除了部曲奴婢外,唐代的贱民还有杂户、太常音声人、官户、工乐等。
张维训《略论杂户“贱民”等级的消亡》(26) 一文,是近年来研究唐代杂户的力作。该文是他《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27) 的姊妹篇。张维训认为,杂户始见于十六国初期,其来源当是被征服诸族的俘虏或居民,北魏时期,杂户脱离营户转入官府供役,在封建等级中被列入贱隶范围。隋唐时期,轮番服役和纳庸(资)代役的普遍推行,对杂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首先,杂户通过轮番和纳资代役的途径,减少和摆脱苛重的劳役,有了更多的时间和更多自主地从事私有经济的活动。其次,杂户隶属关系松弛了。杂户从直属官府转为附贯州县,是这些杂户由贱民转化为良人的社会经济条件。
经济关系的新变动及杂户的反抗斗争迫使唐政府不能不调整政策,有条件地放免诸贱色人口,特别是杂户。《唐六典》刑部尚书都官郎中所载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的规定,证明放免更加制度化和经常化,另一方面,《唐律疏议》所载“杂户者谓前代以来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证明唐代由罪犯直接配为杂户的办法已废止了;由官奴婢逐级放免而来的杂户也在减少。大约在唐中期以后,杂户作为贱民中的一个阶层便消亡了。
武建国认为,唐代杂户“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在经济条件上优越于其他贱民。从受田和服役的时间来看,杂户的主要劳动形式已由服杂役转向以农业生产为主。在土地上的经营已占据了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在法律上除当色相婚、良人不准养杂户子孙的条例体现了其贱民身份外,其他则一同良人之例。杂户与官户虽只差一个等级,但这一级的实际差别是比较大的。
官户,按唐律规定,“系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听属本司”。身份低于杂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一年三番,不上番者亦可纳资代役。韩国磐认为,“官户亦有长上无番者,从这点看,真正能够纳资代役的恐怕不多”。他认为,杂户、官户的地位不仅比自耕农低,比客户也要低些。杂户、官户是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依附性最强的农奴。
武建国认为,官户所受之田,当是给官户自营为生的,因为除上番以外,不再交纳其他的赋税。李天石则认为,官户“州县无籍,惟属本司”,所受之田,很可能是官田。
太常音声人。韩国磐认为,这是隋末以来对太常寺乐工的称呼。李季平则认为,太常音声人是指在太常寺作乐的人,是乐户的总名,隋末以来,才与工乐区别开来,别名太常音声人的。唐之盛时,太常音声人竟“至于数万”。从太常音声人“不从州县赋役”及可以“婚同百姓”来看,太常音声人身份较杂户髙,是贱民系列中身份最高的人。
工乐户。也属官贱民一种。“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韩国磐认为,工户指官府工匠,包括了长作匠、短番匠、明资匠等。武建国则认为,配隶工户只是官府作坊中工匠的一个来源,他们的身份是贱民,与政府征发服役的丁匠是有异的。至于乐户,韩国磐认为有两种,一为来自诸州的短番乐工,一为长上乐工,都属贱口之列。虽然长上匠与短番匠、长上乐工与短番乐工都属贱口之列,但在身份上还是有所区别的。韩国磐认为,杂户、官户、乐户或太常音声人、工匠等都是隋唐五代隶属于封建官府的农奴。
(原刊《中国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3期)
(1) 唐长孺:《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2) 孟昭庚:《唐代的奴仆问题》,载《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3) 李伯重:《唐代部曲奴婢等级的变化及其原因》,载《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4)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
(5) 武建国:《唐代的贱民》,载《贵州文史丛刊》1984年第3期。
(6) 李季平:《试析唐代奴婢和其他贱民的身份》,载《齐鲁学刊》1986年第6期、1987年第1期。
(7) 张泽咸:《唐代的部曲》,载《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4期。
(8) 张弓:《南北朝隋唐寺观户述略》,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3期。
(9)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10) 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1979年版。
(11) 翁俊雄:《关于隋唐五代奴婢的性质问题》,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
(12) 李天石:《唐代的官奴婢制度及其变化》,载《兰州学刊》1988年第3期。
(13) 李季平:《唐代奴婢来源述论》,载《唐史论丛》第4辑,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
(14) 秦浩:《唐墓昆仑奴俑考释》,载《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
(15) 程喜霖:《唐代公验与过所案卷所见的经济材料》,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6) 宋家钰:《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17) 李天石:《论两税法的实行对唐代奴婢的影响》,载《敦煌学辑刊》1987年第1期。
(18) 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9) 李季平:《唐代私奴婢初探》,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
(20) 姜伯勤:《唐西州寺院家人奴婢的放良》,《中国古代史论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1) 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版。
(22) 张弓:《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牧羊人”》,载《兰州学刊》1984年第2期。
(23) 李天石:《唐代私奴婢初探》,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
(24) 赵云旗:《论隋唐奴婢阶层在中国历史上的变化及其原因》,载《晋阳学刊》1987年第2期。
(25) 李天石:《唐代的官奴婢制度及其变化》,载《兰州学刊》1988年第3期。
(26) 张维训:《略论杂户“贱民”等级的消亡》,载《江西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27) 张维训:《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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