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是中国盐业经济大发展的一个时期。而淮南的盐业、盐利则是当时“视天下为最厚”的地方。(1) 学界以往研究较多的是浙盐、川盐、闽盐,而对唐宋时期的淮盐则关注不够,(2) 笔者不揣浅陋,在此试对唐宋时期淮南盐业生产的几个问题开展讨论。
一、 汉唐的淮盐生产与唐元和年间的整顿
在中国,盐的生产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社会自进入战国以后,盐业就与冶铁一样,成为重要的产业。
汉初,大规模的盐铁之业,大多为豪强权贵之家所掌控,由于煮盐与冶铁业的利润丰厚,因此盐铁业成为一些反政府势力所依赖的重要的财力来源。汉初,吴王刘濞发动叛乱时,就利用了沿海煮盐业作为其重要的财政经济来源之一。史载,“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鄣海泽(盐),邓通专西山。山东奸猾,咸聚吴国”(3) 。由此可见,吴楚之乱时吴王刘濞不但利用了煮盐之工人作为反叛之军队,而且利用了煮盐所获之财利。正如桑弘羊所说:“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4)
据《史记·货殖列传》载:“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有海盐之饶。”史起蜇曾说:“吴王濞立国广陵,煮海水为盐,盐所入辄以善价与民,此两淮盐利之始也。”(5) 《维扬志》载:“吴王濞开邗沟,自扬州莱萸湾通海陵仓,及如皋蟠溪,此运盐河之始。”
其实,吴王的领地有“三郡五十三城”(6) ,从其辖地来看,其盐业生产主要在浙江会稽郡沿海一带,两淮之地,盐业虽已兴起,但规模还十分有限。汉代之淮水流域,总体看,社会经济,包括盐业经济,尚处于初期发展水平阶段。
汉武帝时,国家开始对盐铁生产实行全国范围的专卖制度,收入大增。此后,汉武帝虽然多次兴兵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此时江淮沿海盐业,也纳入了官榷范围。至东汉时,章和元年(87年),广陵太守马棱“奏罢盐官以利百姓”(7) 。广陵太守马棱所说盐官,主要应指设于广陵郡所属沿海的煮盐业地区盐官,此时淮河流域的盐业当已有一定规模。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中原一带战乱频繁,但以往相对落后的沿海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却有了较大发展,这一时期,江淮的盐业开始较快地发展起来。仅盐城县一处,即“有盐亭一百二十三所,县人以鱼盐为业,略不耕种,擅利巨海,用致饶沃”(8) 。
及至到了唐代,江淮地区盐业有了更大的发展。
唐代盐的生产,据产地的不同分为海盐、池盐、井盐、岩盐四种。而以海盐居多。隋唐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官民都可以自由地采盐、贩卖,官方没有实行严格的专卖制度。但至唐中期以后,由于政府税入紧张,而盐则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不可一日或缺,因而唐统治者开始对盐实行专卖政策。开元初年(713—722年),朝廷大臣们认识到“盐铁之利,甚兹国用”,开始正式进行盐铁税的征收。
安史之乱以后,由于财政困难,而盐的专卖又是一项重要财源,官府进一步加强对盐的全面征榷。肃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首先改变盐法,他效法河北地区征收盐利以供军的做法,在任盐铁使以后,对海盐、池盐、井盐一律实行官榷,在产盐地设立“监院”,组织游民制盐,称为“亭户”,禁止盐的私制私售。盐户生产的食盐,全部由官府以十文一斗的价格收购,加价一百一十文后售出,“人不贡税而上用以饶”。第五琦初任盐铁使,盐税收入便达四十万缗。(9)
上元元年(760年),刘晏担任盐铁使以后,自淮北设立十三个巡院,负责推销官盐,缉查走私盐贩。盐官统一收购亭户生产的食盐,现场转卖给盐商,盐商可以自由出卖,无任何限制,“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10) 。经过刘晏整顿,唐朝盐利增长到六百万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十三巡院中,属于两淮的有扬州、泗州等。可见江淮盐业的发展。
德宗建中初年,以杨炎为相,罢免刘晏,盐法受到干扰,盐价日增,盐商乘机获利,官府收利不到一半。由于盐价高,许多百姓淡食,后来盐价更高,数斗谷才能换一升盐。(11)
贞元四年(788年)时,“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12) 。
顺宗时,为将江淮盐铁之利收归中央,罢免了利用职权贪赃的江淮盐铁转运使李锜。
元和二年(807年)三月,唐宪宗为整顿盐法,将盐利从私商手中收归于中央,任命李巽为江淮盐铁转运使,重点在五方面改革盐法:
第一,按实估计盐价,减少地方截留。
德宗以来,润州节度使李锜担任盐铁转运使,掌握天下榷估、漕运。李锜贿赂朝中权贵,使盐利归于私家,“盐法大坏”,“国用日耗”。李锜将盐利大量地占为私有,一方面是直接减少江淮盐利的上交,另一方面,则是利用虚估、实估的差价,大量截留盐利。李锜榷盐,“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13) 。
李锜之所以能够利用虚实估的差价,是因为唐代盐的交易,百姓大多以绢帛杂物米谷等实物交换,直接使用铜钱者十无二三。由于绢帛等实物存在虚估、实估的问题,因而也影响到盐的交易。李锜在向百姓出售盐时,将百姓的绢帛等按实估(即时价)计算,而向朝廷上报时,则按虚估(官定价格)。虚实估之间几倍的差价便归于李锜。例如,一斗盐价如为二百文,一匹绢按时价八百计算,可得四斗盐,如果一匹绢按虚估四千文计算,一匹绢可得二十斗盐,虚实估之间的差别可达四倍。
从实际情况看,永贞元年(805年)宪宗初即位时,李锜收虚估盐利七百五十三万余贯(14) ,如以虚估绢价四千文一匹计算,李锜应向中央上交绢约一百八十万零八千匹绢,而李锜实际上向百姓售盐时,如果按实估每匹绢八百文计算进行交易,实得绢为九百四十一万二千五百匹绢,除去上交中央的一百八十万零八千匹绢,地方盐铁官可得差额七百多万匹绢的暴利。虚实估之间的差价达四倍多。实际上,按李锜榷盐“千钱不满百三十”的情况来看,李锜等利用虚实估差价所取暴利已超过七倍。这正是造成国用耗屈,民人受困,而盐铁官员盐商等私室巨肥的原因。(15) 榷盐中虚估、实估双轨制的存在,为地方盐铁官员提供了攫取暴利的条件,因此,宪宗以李巽为江淮盐铁转运使,首先取消榷盐中的虚估,即无论地方盐铁官向百姓售盐还是向中央交纳盐利时,一律按实估计算,不再存在实估、虚估的差价,这样地方盐铁官员便难以从中取利。
第二,取消地方各级官员设立的种种征收盐税的关卡,减少盐利流失,畅通盐的销路。按照刘晏改革盐法以后官收商销的办法,专卖商人以钱帛等从官府购得食盐后,即应允许其自由贩运转卖。然而诸道为获取暴利,在关津路口,处处设立关卡,加征榷盐钱,使盐利再次被地方官员所瓜分,而专卖商人在此基础上则通过继续抬高盐价,将负担又转嫁到百姓头上。李锜任江淮盐铁转运使,“盐院津堰,供张侵剥,不知纪极,私路小堰,厚敛行人”(16) 。宪宗以李巽为盐铁使,“大正其事”,将原属于浙西观察使辖区内的堰埭关卡一律收归盐铁使所有,至于各地临时因循设置的关卡,一律取消,打击了地方乱设关卡、乱征盐税的风气,减少了盐利流失。
第三,严格限制盐价。食盐专卖政策是由中央统一规定的,但由于政府批发食盐的地点离产地有远有近,因此专买价格不可能完全划一。再加地方官府的干预,因而会形成局部的涨价,有时会由此引起物价的全面上涨。建中三年(782年)五月时,榷盐一斗加百文,盐价为一百一十文。如陈少游任淮南节度使,将江淮盐价每斗增二百,盐价升为三百一十文。而且,江淮的盐价亦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地方的盐价。随着江淮地区盐价上涨,其他地区如河中池盐的盐价也升到每斗三百七十文。德宗末年,盐价上涨更没有边际。(17)
唐宪宗即位后,第二月便减江淮盐价一百二十文,使榷盐价保持在二百五十贯。元和三年(808年)五月,宪宗又批准盐铁使上奏,在每州贮盐,如果遇到盐价升至二百二十文时,官府每斗减十文出粜,“以便贫人,公私不缺”。为保证粜盐的及时供应,宪宗命每州各以留州钱造一十二间盐仓,由知院官和州县官一人共同掌管。粜盐获钱后送知院,购买轻货转送中央。由于宪宗采取有效措施,因而在元和年间(806—820年)盐价相对平稳。食盐由滞销变为畅销,给百姓生活带来方便,也使中央所得盐利迅速增长。(18)
第四,改革盐利管理系统,加强中央监控。自第五琦改变盐法以来,各地区设有监院,中央设立盐铁使,自成系统,主持盐的专卖。由于盐铁系统官员既负责盐铁税的榷征,又负责盐利的收管,因而盐利容易流失。宪宗以李巽为盐铁使后,规定盐铁官员负责榷征盐铁利润,然后除留下成本钱之外,其余利润一律移交度支官收管。“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自此始也。”(19) 这样将榷盐者与保管盐利者分开,加强了对盐利的监控。
第五,想方设法与藩镇争夺盐利。两河地区是食盐重要的产地和销地,长期为藩镇所占有。宪宗即位以后,在与藩镇的斗争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从藩镇手中争取更多的盐利。元和四年(809年),宪宗坚持要王承宗割取德、棣两州,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该地区有盐海之利,仅徐州的蛤哚、盆池两处便每年产盐数十万斛。(20) 淮西吴元济被平定以后,十三院之淮西、庐寿、包括其周围的甬桥、陈许、汴州等,都为中央所进一步控制。淮西平后,成德的王承宗惧于形势,只好献出德、棣二州,“发囷奉粟,并灶贡盐”。宪宗随后令皇甫镈在河北设立巡院,像江淮、两池一样榷盐,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将盐利收归中央。
在今河南山东一带,平卢李师道的齐、青、郓、海诸州等重要盐业基地,也是宪宗与藩镇力争的对象。从史书记载来看,李师道所控制的地区,如郓、兖、海地区,虽然不属于中央直接控制,但从元和三、五、六、七各年唐政府都从这里征收到一定的盐利来看,兖、郓等巡院(属十三巡院)仍在行使其中央经营食盐专卖的职权,李师道占有的只是该地区盐利的一部分。(21)
元和十四年(819年)三月,宪宗在平服平卢方镇后,将平卢的十二州,分为郓、青、兖三道,每道设巡院一所,经营盐的专卖,使盐铁之利全归中央。自此盐铁收管以后,军府的盐铁截留几乎断绝。除此以外,宪宗对违反盐法行为的查处,也更为严厉。
通过对榷盐制度的整顿,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的盐利有了明显增加,为讨伐藩镇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证。从盐利的收入来看,经过元和二年(807年)的整顿改革以后,元和三年(808年)盐税已增加到七百二十七万贯,这是实估,如折算成改法前虚估,则达到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零七贯,成为有唐一代盐利收入最多的年份。元和三年(808年)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朝廷都保持着盐铁每年收入七百万贯左右(实估)的水平,(22) 其中沿海诸州,特别是淮南海盐,占有相当比重,这无疑成为朝廷财政来源中极重要的一部分。
由于唐宪宗对盐法的整顿,使元和年间食盐的榷征比较正常、稳定,宪宗对盐法的整顿,重点是从地方盐铁官、方镇及州府官员手中争夺盐利,对百姓来讲,负担并没有很大增加,甚至是得到了相当益处的。因此,元和年间对盐法,包括两淮盐法的改革与整顿,获得了比较大的成功,为宪宗实现平定天下藩镇的宏愿,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支持与保障。同时,也为宋代两淮盐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好的基础。
二、 宋代淮南盐产量的提高与制盐技术的进步
宋代建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23) ,沿海盐场成为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宋史·食货志》载:“煮海为盐,曰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场,其煮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诸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厚薄,价之赢缩,亦未尝有一定之制。”(24)
宋朝攻取南唐以前,南唐政府在沿海也设有盐官。“南唐昇元元年,置海陵盐监。”(25) 南唐之“丰利监:通州故有盐场七,置监以掌之。(宋)太平兴国中,移治于通州西。南唐刘式归宋,以大理寺丞赞善大夫监丰利”(26) 。
宋代继续了南唐的所有盐业场院,淮南制盐业有了新的发展,这表现为盐场的扩大与盐产量的提高。
宋代淮南盐场的增多与规模的扩大,从以下史料可以清楚地看出:
通州:《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记载,通州有“利丰监,古之煎盐之所,国朝升为监,在通州城南关三里,管八场,为西亭、利丰、永兴、丰利、石港、利和、金沙、余庆”。
泰州:《宋史·食货志》记载,泰州“有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海陵监,煮盐之务,唐开元元年置海陵县,为监于县。后置州以辖其县。开宝二十八年移至于如皋。下辖七场:角斜场、拼桑场、虎墩场、掘港东陈场、丰利东西场、丁溪场、梁家垛场”。
楚州:《宋史·食货志》记载,楚州有“盐城监,古之盐亭,历代海岸煎盐之所,元管九场,南唐以为盐监,周显德三年平定江淮,因之不改焉。宋太平兴国二年隶楚州,大中祥符二年废为仓。盐场七所,在县南北五十里至三十里,俱临海岸。为五紫庄、南八游、北八游、丁溪、竹子、新兴、七惠、四海场”。《宋史·食货志》卷一八〇还记载:“其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余石。”
为能够清楚地比较,现将宋代淮南盐产量列为表一。表中材料主要来自《宋史》《文献通考》,反映了宋代淮南地区食盐产量的基本情况。
表一 宋代淮南部分地区的食盐产量
单位:石
另有史料记载,太宗淳化四年(993年)“通、泰、楚、海四州煮海盐以供六路者,三百二十余万石”(27) 。此外,在淮北的海州之板蒲、惠泽、洛要三场,真宗时鬻盐为477000余石;涟水军之海口场为115000石。
有宋一代,淮盐的生产量不断提高,北宋时的淮盐为3350万千克,到了南宋时已经达到了一亿千克左右,可见增长的迅速。史载:“以盐额论之,淮东之数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钱数论之,淮东多于二浙三之二。”与唐代相比较来看,唐乾元初年(约758年)“举天下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增至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元祐间,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28) 。
唐宝应年间,全国设“四场十监”,淮南境内的海陵监,“岁煮盐六十万石”,盐城监,“每岁煮盐四十五万石”。(29) 宋代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监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30) 。
为进一步明了宋代淮南盐业在全国的地位,可看下表。(31)
表二 宋朝各盐产区盐产量比较表
宋代关于盐产量的数据,记载较杂乱,矛盾之处不少,上表不能说精确,仅仅是展示大概。
由上表可以看出,两淮盐在全国盐业生产中,宋初在50%以上,后来也在30%至40%之间,在全国盐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宋史·食货志》卷一八称曰:“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后来一直到元中叶时,两淮二十九个盐场产盐三百八十万石,居全国产盐区之首,盐城境内十三个盐场产盐二百九十万石,占淮盐总产的76%。乾隆时期“淮盐”产量达到全国海盐产量的二分之一。时至今日,盐城仍然是中国重要的八大海盐生产基地之一。
宋代的淮南路地区,不仅盐业资源丰富,产量较高,盐利也相当可观。表三是对两淮及江南东道部分州县的统计:
表三 宋熙宁九年两淮及江南东道部分地区盐课表
续 表
上表资料是据《元丰增修五朝会要》(32) 对熙宁年间盐利所作的统计,虽不能说是精确的,但大体反映了沿海部分地区盐利的征收情况。从中可见淮盐占有相当的比重。表四是各州盐课汇总的统计情况:
表四 宋熙宁九年两淮及江南东道部分州盐课汇总表
宋代淮南不仅盐的产量大大增加,而且在制盐工艺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宋代制盐技术的进步,主要表现在验卤技术上的突破、运用皂角加速食盐结晶以及大型铁盘的发明等三大成就。
两淮盐民率先在验卤技术方面采用了石莲验卤法。所谓石莲验卤法生产海盐,《太平寰宇记》有详尽的记载:
取石连十枚,尝其厚薄,全浮者全收盐,半浮者半收盐,三帘以下浮者,则卤未堪,须却刺开而别聚溜。卤可用者,始贮于卤漕,载入灶屋,别役人丁驾高车,破皮为窄连,络头皮绳,挂着牛犊,铁叉钩搭,于草场取采芦柴艿草之属,旋以石灰封盘角,散皂角,于盘内起火煮卤。一溜之卤,分三盘至五盘,每盘成盐三石至五石。既成,人户疾着上盘,冒热收取,稍迟则不及收讫。接续添卤,一昼夜可成五盘。(33)
《宋会要》之《食货》也曾经记载:“近淳熙初,间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以石莲十枚掷之卤水中。如五枚浮起,为五分之卤;如七枚浮起,为七分卤。或不及七分,再用牛刺爬盐土,复将淡卤再淋,必待卤浓可用,然后煎之。”
同时,苏北的盐民也开始用皂角加速食盐的结晶。《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记述“皂角于盘内,起火煮卤”。皂角是一种豆科植物种子,化学实验表明皂角内部的化学元素水解以后,生成了一种新的物质,可以加速食盐的结晶。而煎盐的时间缩短无疑大大节省了劳动力和燃料。
另外,两淮的盐民还改造了铁盘。在宋代以前,盐区的人民多熔铸铁来做煎盐的铁盘。到了宋代,苏北盐区的人民在继承汉唐技术的基础上,开始消化吸收,创造了一种新的铁盘。以前苏北盐民煮盐的时候,方薄的铁盘由于铁盘的底面比较薄,传导热很快,而圆形的铁镬,由于底面比较厚,所以比较坚固耐用,但是传导热则比较慢。对此,苏北的盐民在吸收二者长处的基础上,同时运用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勤劳智慧,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制盐工具——铁盘。铁盘是由若干块铁片组成的,可分可合。铁盘的发明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在铁盘发明以前,以大镬煮盐,每镬也只不过只有十几斤,而铁盘则可以每盘达到百十斤,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天圣六年(1028年)从盐城经海陵、如皋至海门的捍海堤——范公堤筑成后,阻挡海潮,遮护民田,屏蔽盐灶,使盐业生产有了保障。此时的灶民利用广大的滩涂草荡资源,大胆实践,择盐分重、土质硬的平地摊晒草灰淋卤,在“刺土成盐”的基础上又创造了“晒灰采卤法”。其煎盐经过碎场、晒灰、淋卤、试莲、煎盐、采花等6道工序后,不仅出盐率增进一成,而且盐质“色白、粒大、干”,时有“淮盐甲天下”之称。
三、 宋代淮南海盐的输出与纲运
淮南生产的食盐不只是满足本地人民之需,更主要的是大量外运,供济他方。
按宋代制度,食盐运销有严格的范围规定,淮盐的产销属于通、泰盐区,一般销行于淮南东西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鄂、岳、衡、永州、汉阳军。”(34) 而淮北地区的盐业主要是在海州、涟水的二地四场,产量各为477000石、115000石,主要供京东及两浙。
雍熙二年(985年),“入中刍粟于沿边以劵至京師,江淮给盐谓之交引”(35) 。交引之在宋代的起源,据陈傅良曰,“国初盐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使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初未有客钞也。雍熙二年三月,令河东北商人如要折博茶盐,令所在纳银,至京请领交引。盖边郡入纳算请,始见于此”(36) 。
此外,与江淮盐业流通相关的,还有“折中”交纳:“端拱二年九月,始令商人输刍粟塞下,执交卷至江淮给以茶盐,谓之折中,此召商中纳之始。”(37)
由于各地产盐的数量及质量不同,需要盐的缓急程度不同,宋政府在收入与支出食盐时,价格亦有差别。“盐之入官,淮南、福建、两浙之温、台、明,斤为四钱;杭、秀为钱六;广南为钱五。其出,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38)
淳化年间(990—994年),“张纶除江淮制置发运副使时,盐课大亏。乃奏除通、泰、楚三州盐户夙负,官助其器用,盐入优与之直。由是岁増课数十万。”(39)
宋真宗时,“雷有终为江、浙、荆湖茶盐制置使,奏(王)子舆为判官,转太子中允,改著作郎,江、淮、两浙制置茶盐,就转太常博士。真宗即位,迁殿中侍御史。因入对,与三司论列利害,以子舆为长。转度支员外郎。子舆以每事上计司,移报稽滞,求兼省职,乃命为盐铁判官,仍领制置,增岁课五十余万贯。咸平三年,就命兼充淮南转运使”(40)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官员,其任职的结果是大不相同的。
有宋一代,由于食盐缺乏或劣质的问题,在许多地方曾为食盐问题发生民变。如在嘉祐年间(1056—1063年),虔州、汀州,就发生过这种情况。当时虔州地方的官盐质量极差,于是“岭南盗贩入虔,以斤半当一斤,纯白不杂,而卖钱二十,以故虔人尽食岭南盐。庆历中,官卖岁止百万余斤,冒禁之人,本轻利厚,挟刃鸣鼓,千百为众,劫掠村疃,官不能制,余二十年,朝廷患之”(41) 。
有人因此建议以两淮盐发送救济:“第岁运淮南盐七百万斤至虔,二百万斤至汀,民间足盐,寇盗自息。”(42) 此前宋政府派遣职方员外郎黄炳乘,通知所属监司及知州、通判,降低虔、汀二州近年所增的官方盐价,以每斤四十钱的价格卖与百姓,而且以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斤,随夏税入钱偿官。此时朝廷听从建议,以提点铸钱沈扶选江西漕船团为十纲,以三班使臣部署,从江北的通、泰、楚三州官府的都仓盐中直接运盐至虔、汀二州。一直到了熙宁初年,朝廷“仍定岁运淮盐十二纲至虔州”,以解决虔州的盐困。
其间,发生了运输人员的盗劫之弊,使“盐支杂恶”,提点刑狱蔡挺进一步建议,“虔州经涉赣江三百余里,故令盐船三岁一易,增入二分,舟人运盐无欠负而有羡及百斤者支半价,三运毕,部押人转为押官,若使臣即得减磨勘二年”。也就是说将纲运淮盐的好坏与奖励相结合,与有关人员的考核提拔相结合,结果使淮盐纲运数量大增,“故盐不杂恶,有羡,岁卖至三百六十一万斤,增二十倍。(43) 食者既众,不复以税钱均配,盗贩衰息”。
然而后来由于蔡挺调职,纲运淮盐的船只由三年一换改为七年更易,相关工作人员也减少了,奖励亦相应减少,“挺之法十废五六,无赖抵冒之民稍集,而官卖益亏”。于是提点江西刑狱张颉上言朝廷,说明情况,请“尽复挺规画以杜奸盗”。
为此,宋神宗专门批示:“蔡挺昨在东南处置盐事,最有显效,绩状可验。不惟课利增盈,实得盗贼屏息。今无故改革,致于如此不便,或使无赖啸聚,极非细事,可详颉奏,速令一切如旧。”宋神宗表扬了蔡挺主持此事时的成绩,特别强调了其“实得盗贼屏息”的功效。并命令恢复蔡挺所实行的“旧制”,以保证淮盐运输行销的正常。同时,神宗再发诏令申明旧制:“江南西路岁运淮南盐十二纲赴虔州,提点刑狱官与虔州知州依嘉祐七年二月四日指挥,同提举出卖。运船三岁一易。盐有羡十分,以五分价钱与梢工充赏,部押人三年迁押官,并依治平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指挥及编敕施行。合破纲船兵、夫分数,即且见行条贯。”(44)
神宗发布此诏于熙宁三年,此后数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至元丰三年(1080年)间,又有了新的问题。权发遣度支副使蹇周辅上言说:淮南每年以舟运通、泰州盐五十九万斤,于虔州立仓置吏出售,但盐运至虔州的数量有限,民居远城郭者常常淡食,而盗盐公行,以至于殴伤吏士。而且运路危险遥远,官府出钱雇佣挽舟工费巨大,运输的舟人盗取公盐,而代之以土,使盐质更差。而广州东莞、新会两县盐场、栅十有二煮盐。从广州水行十六日可至南雄州,度大庾岭至南安军不到百里,船行顺流只用四日可至虔州。淮盐官以九钱买一斤,而计算广盐之费,可减淮盐价格一钱。而且这条运路无险阻。
蹇周辅又进一步论证说:“岁运淮盐有常数,人苦淡食,而广东所产不得辄通,无赖奸民冒利犯禁,习以盗贩为业。已与两路监司会议,谓宜立法,兼通广盐于虔州,以七百万斛为年额,百十万斤为准备:南安军以百二十万斤为年额,三十万斤为准备。复均虔州旧卖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于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等州国军缺盐处卖,不害淮盐旧法,而可通广盐。”
显然,淮盐还不能完全解决江西的食盐问题,周辅主张从广东、淮南同时运盐至江西。同时将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重点供给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等州国军缺盐处。
神宗接其上言后,立即下书曰:“民用盐不可一日缺,今改立新额,官自卖,以救淡食而消盗贼,则兴滞补弊,察奸御暴,宜必有法。为法之本,在于均有无,平远近。详定吏禄,严丐取之禁,以防阻扼。编籍首领,重告捕之格,以绝私贩。而移用舟车,增置兵校,设处督之官,罢无名之税,以通漕运。岁时考法,则登课者有赏,亏欠者有罚。”(45) 神宗诏令周辅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成法。不久,周辅将江西、广东盐法同时上报朝廷,神宗诏令批准施行。同时任命周辅提举江南西、广南东盐事,检察监司之不称职者,同时置局于司农寺,专门统领此事。
宋朝廷一再就淮盐运江西事宜进行讨论,制定专法、调整人员、设立机构,并由皇帝一再发表诏书谕示,可见此件事情对于宋朝廷的重要性。
此外,在治平三年(1066年),政府还曾调发淮盐四十万石,以二十四纲官船及雇佣客舟载盐以运往荆湖,治平四年(1067年),再次发运食盐五十三万余石至荆湖。
可见,宋代食盐运销有严格的范围规定,有的是强制性安排。江西食盐本可从广东运进海盐,但宋政府最初规定,江西只能行销淮盐,这就使运输成本提高,造成了盐价的偏高,人民生活的不便,为此,不得不对相关政策做出一些调整。
四、 宋代淮盐生产的管理
宋代食盐实行的是榷盐专卖制度,不仅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全面垄断,而且设有严格的食盐仓储制度、准备盐制度,同时,“尤重私贩之禁”。
宋代淮盐,遵守宋代“凡盐之入,置仓以受之”的规定,在各地设仓储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又置转运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46) (www.xing528.com)
由于营销食盐的利润很大,而且官府盐价偏高,在江淮也不乏暗下的私盐生产。史书载:“江、湖运盐既杂恶,官估复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不逞无赖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47)
诱之于盐的厚利,不少人暗中贩盐。甚至于一些读书人也顾不得斯文,竞相贩盐。为此,朝廷公布严法加以禁止。元丰六年(1083年),大理寺曾上言:“泰州大保长卫和煎贩私盐,为首围掩县尉,责不敢捕私盐状。”(48) 神宗下诏令斩之。元祐元年(1086年),提点淮南东路刑狱专切提举盐事闾邱孝直,因失职,“失觉所部售盐违令”(49) 而被罢免。
为了打击私盐,朝廷实行了犒赏纠检私盐的制度,凡举报私盐者,可按比例提成得赏。元祐元年(1086年)八月,江、淮、荆、浙等路发运副使蒋之奇上言说:江、淮、荊、浙六路捕到私盐,除官给盐犒赏钱外,更于犯人名下别理赏钱,并依规定先以官钱代支。而各州县代支过转运司的很多,没有办法纳足。有的人怕不能获得赏钱,以至于未获犯人先从官府支三分充赏,相比于旧的办法,奖赏太多。而且旧的办法,募赏的额度已够,足以禁止,何必再枉费官钱?他提出应“一遵嘉祐敕告,捕私盐未获徒伴,即据获到的盐数,十分中官给一分充赏”(50) 。可以看出,江、淮纠告私盐的奖励,经历了一个从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三,再到十分之一的过程。
虽然盐利颇高,但是官府控制下的盐户,其实受着官府沉重的剥削,过着悲惨的生活,有人为盐户们算过一笔账并谈及私盐盛行的原因:
国家鬻海之利,以三分为率,淮东居其二。通、泰、楚隶买盐场十六,催煎场十二,灶四百十二。绍兴初,灶煎盐多止十一筹,筹为盐一百斤。淳熙初,亭户得尝试卤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筹至三十筹,增旧额之半。缘此,盐场买亭户盐,筹增称盐二十斤至三十斤为浮盐。日买盐一万余筹,其浮盐止以二十斤为则,有二十万斤,为二千筹,筹为钱一贯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脚钱二百文,有一贯六百三十文。其盐并再中入官,为钞钱四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余缗。又纲取盐一代并诸窠名等,及卖又多称斤两,亭户饥寒,不免私卖。若朝廷严究,还其本钱,而后可以尽革私卖之弊。(51)
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宋政府迫于压力,下诏补还了通、泰等州诸盐场欠亭户盐本钱一百一十万贯。宁宗庆元初,又下诏罢除了循环盐钞。
然而私盐的问题,并不是一下就能解决的。宝祐四年(1256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上言:“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余万,皆由台阃及诸军帅兴贩规利之由。”于是,政府再次申明严私贩之禁,然而成效未显。
宝祐五年(1257年),朱熠又上言说:
盐之为利博矣。以蜀、广、浙数路言之,皆不及淮盐额之半。盖以斥卤弥望,可以供煎烹,芦苇阜繁,可以备燔燎。故环海之湄,有亭户,有锅户,有正盐,有浮盐。正盐出于亭户,归之公上者也。浮盐出于锅户,鬻之商贩者也,正盐居其四,浮盐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盐之利散而归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买浮盐,以岁额计之,二千七百九十三万斤。十数年来,钞法屡更,公私俱困,真、扬、通、泰四州六十五万袋之正盐,视昔犹不及额,尚何暇为浮盐计邪?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垄断而笼其利;累累灶户,列处沙洲,日藉铢两之盐,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贾既不得私贩,朝廷又不与收买,则是绝其衣食之源矣。为今之计,莫若遵端平之旧式,收锅户之浮盐。所给盐本,当过于正盐之价,则人皆与官为市。却以此盐售于上江,所得盐息,径输朝廷,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52)
朱熠之言,分析了淮盐生产的历史及其在国家食盐产业中的重要地位,认为生产正盐的亭户与生产浮盐的锅户,都不能不管不顾。正盐的生产是主流,必须保护,而浮盐的生产也不可能完全禁绝,也应当让他们有生路,然而,政府盐法屡变,使“公私俱困”。现在又简单地不与收买,也禁止商贾私贩,如此则断绝了锅户的生路。他建议不如按照端平年间的做法,以高于正盐之价的盐本,收锅户之浮盐,使人们皆愿与官府交易,这样就可以官私两利。朱熠上言,受到了朝廷重视并加以采纳:“有旨从之。”
至道二年(996年),针对商人倒卖食盐的现象,发运使杨允恭上言:“淮南十八州,其九禁盐,余不禁。商人由海上贩盐,官倍数而取之。至禁盐地碱地则上下其价。今请悉禁,遣吏主之。”据说实行的结果是“是岁,收利巨万”(53) 。
宋初时,盐钞未行,东莱吕祖谦曾论及淮盐之事:“天下之盐皆入禁榷。论禁榷之利,惟是海盐与解池之盐最资国用。南方之盐,皆出于海。北方之盐,皆出于池。如蜀中井盐,自赡一方之用,于大农之国计不与焉。——今且论本朝盐本末。本朝就海论之,惟是淮盐最资国用,方其国初,钞盐未行,是时建安军置盐仓,乃令真州发运在真州。是时李沆为发运使,运米转入其仓,空船回,皆载盐散入江浙诸路,各得盐资,船运而民力宽。此南方之盐其利广,而盐最资国用。”吕氏所言,道出了淮盐的重要性。
明道二年(1033年),参知政事王随又建言:
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
从王随上言可见,由于运输问题,淮南有一千五百万石的食盐积压,由于路途遥远,不能运至各地,又不能解决储藏问题。而在同时,远方州县地方的人民,却缺少食盐。一些吏卒运盐过程中不惜违法,在盐中掺杂沙土,“殆不可食”,因此王随建议,改革办法,暂时听任盐之通商三至五年,使商人投入资金,在京师置“折博务”,在扬州则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按盐一石约售钱二千计算,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到钱三千万缗,“以资国用”。(54)
当时,范仲淹正在安抚江、淮,他也同意王随的建议,上言主张开商,“疏通盐利”,他在《议弛盐禁疏略》中说:“盐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耳,行于商贾,未甚有害也。国用未减,岁入不可缺,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须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于商贾。”
为此,宋仁宗下诏,令知制诰丁度等人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共同商议此事。众人都认为如果听从食盐任意通商,恐怕私盐贩就会肆行无忌,侵蠹国家利益。因此,王随与范仲淹的建设性意见被众臣否决。众人提出的办法,则是请皇帝敕令制置司,增加漕船,将淮南盐分别运至诸路,使各处都有二三年之蓄积,这样来解决真州食盐的积压与运输问题。
争论的结果,最终是宋仁宗支持了王随、范仲淹的建议:“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所谓“天禧元年制”,就是天禧初年,政府开始的募人入缗钱粟帛于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的办法。至乾兴元年(1022年),数年间,入钱货京师总数为缗钱一百一十四万。后来,因通、泰“鬻盐岁损,所在贮积无几”,因而罢停入粟帛易盐,但仍可以入钱易盐。一段时间后,“积盐复多”。
恢复天禧元年制后,允许商人入钱粟于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同时规定,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不得出城,在其他州可以至县镇贸易,但不能至乡村;若用现钱至京师者,贸易中可以受到增加盐量的奖励。
同时,宋朝廷敕令转运司筹划,将亭户本钱予以偿还。这是针对许多地方在亭户输盐于官府后,却得不到本钱,因此贫困,往往成为盗贼这一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其实,地方官拖欠亭户本钱是一个老问题。
据史书载,此次改变淮盐流行办法,“诏皆施行”。一直到了景祐二年(1035年),“诸路博易无利,遂罢”,但是入钱京师易盐法仍然得以施行。
从这个时期淮盐流通办法的不断改易可以看出,最好的淮盐流通办法,应是随宜而变,不应偏执一法,当淮南食盐积蓄较多时,可以适当放宽入粟帛钱货易食盐的规定,允许商人通商,而当“博易无利”、盐储有限时,则可以暂停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以粟帛钱货易食盐的办法。
在江淮等地,为了保证食盐的及时供给,宋朝廷还实行了“准备盐”制度,即提前储备一年、二年或半年的食盐,以备上贡、纲运或市场的需求,同时起着调剂盐价的作用。具体储备多少、多长时间,依情况而定。元祐六年(1091年)九月,江、淮等路转运司曾上言:“诸路准备盐,昨准元祐元年九月朝旨,立定荊湖、江南,蕲、黄、庐、寿、光、舒州,比元条减下外作一年至二年,及宿、亳、滁、和、真、扬、濠、泗州,无为军,通、泰、楚、海州作半年至一年。近为诸路减价卖盐数多,有诏添复年份,遂致积压不便,乞依元祐元年九月朝旨。”(55) 朝廷接报后,批准了江、淮等路转运司的要求,下令恢复了元祐元年的规定,具体到江淮的真、扬、通、泰、楚、海州,各储备半年至一年的“准备盐”。
五、 结语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唐宋时期的淮南盐业生产,有了较快的发展,从产量来看,较之汉魏时期,大幅度提升。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盐法整顿改革以后,元和三年(808年)全国的盐税已增加到七百二十七万贯,而且这是实估,如折算成改法前虚估,则达到了一千七百八十一万五千八百零七贯,成为有唐一代盐利收入最多的年份。这其中来自两淮地区的淮盐占了很大比重。到了宋代,淮盐生产更是飞快发展,绍兴末年,仅仅泰州、海宁一监支监三十余万席,即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56) 。两淮海盐在全国盐业生产中的比重,宋初已达到50%以上,后来即使宋金南北对峙时期,淮盐产量仍占全国的30%至40%之间,同时,这一时期的制盐技术也有了巨大的进步。而在淮盐的运销、管理等方面,唐宋时期的改革,也颇具成效,对后来的盐业生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原刊《唐史论丛》2011年2月第13辑)
(1)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中华书局1985年版。本文所言“淮南”,主要指唐代的淮南道、宋代至道时期十五路之一的淮南路沿海地区,即今江苏的淮河南、北地区。
(2) 吴丽娱、陈衍德曾研究唐代盐法、盐政;张家驹曾研究宋两浙盐、闽盐;吴天颖、程光裕、林文勋曾研究川盐;郭正忠曾研究川盐、广盐、海盐;姜锡东曾研究冀盐;梁庚尧曾研究南宋淮浙盐的官鬻、南宋的淮浙盐场;不一一列举。具体发表论文题目及刊载期刊目录,参见胡戟等:《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416页。方建新:《二十世纪宋史研究论著目录》,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115页,第1410页。在戴裔煊《宋代盐钞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陈衍德《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齐涛《汉唐盐政史》(山东大学1994年版)、何维凝《中国盐政史》(台湾图书公同1966年版)、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等著作中,亦涉及了淮盐问题。
(3) (汉)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错币篇第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7页。
(4) (汉)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错币篇第六》,第78页。
(5) (清)佶山:《两淮盐法志》卷六,清嘉庆十一年刻本。
(6) (汉)班固:《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
(7)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附马棱传》。
(8) (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二四,《淮南道二》,中华书局2007年版。
(9)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0)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1)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2)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3)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
(14)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
(15)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
(16)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
(17)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8)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参见陈衍德:《唐代中央与地方分割盐利的斗争》,《江海学刊》1989年第2期。
(19)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七,《转运盐铁总叙》。
(20)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二四,《李正己传》。
(21)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
(22)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新唐书》及《旧唐书》之《食货志》《唐会要》都称李巽榷估之利三倍于刘晏,张泽咸等先生已正确指出这是以刘晏时的盐利与李巽时的虚估数相比较,因此不足为据。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五章第197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23)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四。
(24)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
(25) (清)赵宏恩等:《江南通志》卷八一引《古今盐略》,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 (清)赵宏恩等:《江南通志》卷八一引《通州志》。
(27) (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29) (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三九,《淮南东路》引《元和郡县志》,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30)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
(31) 本表主要参考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下第659页制表,中华书局1995年版。
(32)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第133册,《食货》二三,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160—5182页。
(33) (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三〇,《淮南道》,中华书局2007年版。
(34)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35) (清)赵宏恩等:《江南通志》卷八一引《九朝编年》。
(36)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征榷》之《盐铁》。
(37) (清)赵宏恩等:《江南通志》卷八一,《食货志》引《大学衍义补》。
(38)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39) (元)脱脱等:《宋史》卷四二六,《张纶传》。
(40) (元)脱脱等:《宋史》卷二七七,《王子舆传》。
(41)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辛丑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
(42)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
(43) 据李焘考证,朱签上书言契勘旧岁卖盐百余万斤,因此,此处二十倍应是二倍或数倍。
(44)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辛丑条。
(45)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三月戊子条注。
(46)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47)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
(48)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三,元丰六年二月辛亥条。
(49)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元祐二年二月癸亥条。
(50)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五,元祐元年八月庚子条。
(51)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
(52)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53) (宋)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一,《食货》引《咸平江淮盐法》,广陵书社2003年版,第3330—3331页。
(54)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下》四。
(55)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六,元祐六年九月条。
(56)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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