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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时期的社会经济整顿与发展成果分析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首先,分析宪宗即位时的经济形势与其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唐朝的社会经济,经过唐前期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开元天宝之际,达于繁荣昌盛。宪宗自幼跟随祖父、父亲成长,对于几十年来社会经济的残破与凋敝有着切身的认识和体会,即位以后,深知要平服藩镇、雪祖宗之耻,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必须有充裕的物资积累。

唐宪宗时期的社会经济整顿与发展成果分析

元和年间(806—820年),唐宪宗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来劝课农桑,兴修水利,赈恤灾民,减少逃税僧户,使朝廷的经济财政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加强了国家的经济基础,为全面展开的征讨割据藩镇、重新一统天下的大业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成为“元和中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学界尚缺少专论,本文试作探讨。

首先,分析宪宗即位时的经济形势与其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

唐朝社会经济,经过唐前期一百多年的发展,到开元天宝之际,达于繁荣昌盛。杜甫诗中所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1) 并非全是文学语言的夸张。以在籍户口来说,唐初仅有二百万户,而开元初已达七百多万户,天宝年间更达到九百多万户。(2) 从政府的赋税收入来说,天宝年间的钱、粟、绢、绵、布等税入,达到五千二百三十余万贯、石、匹、屯、端。(3) 然而,安史之乱以来,经过七八年的战争蹂躏,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黄河流域满目荒凉,凋敝不堪,土地荒芜,人口流亡。

代宗、德宗统治的几十年里,由于藩镇割据的加剧,特别是由于山东、河北、河南等过去朝廷最重要的生产区域为藩镇所控制,因而使唐朝的经济恢复缓慢,财源枯竭,财政危机加深。有时甚至“官厨无兼食之粮,百姓在畿甸者拔谷挼穗以供禁军”(4) 。“太仓空虚,雀鼠犹饿。”(5) 代宗、德宗为解决财政困难,曾对经济、财政进行过一些改革,特别是建中元年(780年)德宗对赋税制度的整顿与改革,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使朝廷的财政情况大为好转,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的困难。

宪宗自幼跟随祖父、父亲成长,对于几十年来社会经济的残破与凋敝有着切身的认识和体会,即位以后,深知要平服藩镇、雪祖宗之耻,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必须有充裕的物资积累。而且宪宗所要追求的,是像贞观、开元那样政治清明、经济殷实的社会,民富国强是他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元和初年,宪宗曾问大臣:“前代帝王理天下,或家给人足,或国贫下困,其故何在?”李藩回答说:“古人云‘俭以足用’,盖足用系于俭约,诚使人君不贵珠玉,唯务耕桑,则人无淫巧,俗自敦本,百姓既足,君孰不足,自然帑藏充羡,稼穑丰登。若人君竭民力,贵异物,上行下效,风俗日奢,去本务末,衣食益乏,则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自然国贫家困,盗贼乘隙而作矣。今陛下永鉴前古,思跻富庶,躬尚勤俭,自当理平。伏愿以知之为非艰,保之为急务,宫室舆马,衣服器玩,必务损之又损,示人变风,则天下幸甚。”宪宗闻言回答:“俭约之事,是我诚心,贫富之由,如卿所说,唯当上下相勖,以保此道。”(6)

李藩所讲,多少有些重节流而轻开源,有一定的片面之处,但他所讲孔子之言“百姓既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却辩证地说明了民富与国强的关系。对此,宪宗深以为是,并表示要“上下相勖,以保此道”。在宪宗的其他不少诏令中,也一再提到过民富与国强的关系,如在元和九年(814年)《赈给京畿百姓制》中宪宗说道:“善为国者,务蓄于人,百姓未康,君孰与足。”(7) 可见,从指导思想上来看,宪宗是将蓄财于民,思跻富庶,民富而后国强作为自己指导经济的一个基本方针。

在宪宗执政的十几年里,为达“思跻富庶”,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他注意吸取“秦以惨刻而亡,汉以宽大而兴”的经验教训,十分强调“安民”。他曾一再指出:“为理之本,在乎安人。”(8) 怎样“安人”呢?宪宗认为在于发展生产,而发展生产,首先在于“务本”。“务本方能安民”这是经常出现在宪宗诏令中的话。在宪宗的不少诏令中还反复强调:“王者设教,务农为本”,“劝保农桑,衣食之本”,“每念万方所奉唯在一人,百姓未康,岂安终食。”(9) 这些看起来似乎是陈词老调,实际上,这与宪宗追慕贞观、开元“以宽仁为政之大本”的治国思想是相统一的。

宪宗“务在安人”的思想反映在许多方面,即位伊始,宪宗即对百姓生计的艰辛,予以充分的同情,指出:“匹夫之耕,匹妇之织,积微成著,以供国计,永念烝庶,厥惟艰哉。”(10) 对于一些官员呈献吉物、祥瑞,宪宗下诏予以批评,认为“为君当思理本”,“至如嘉禾神芝,奇禽异兽,盖王化之虚美也”,(11) 规定今后不得进献,以免劳民伤财,影响生产。在历代帝王都以进呈祥瑞为朝廷大事的古代,宪宗竟公开斥之为“虚美”,反映了宪宗讲求实际、不尚浮华、恤人爱民的一面。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积蓄讨伐藩镇的资财,宪宗在德宗、顺宗所实行的改革的基础上,采取了诸如奖励发展农桑、广泛兴修水利、振恤灾困百姓、检括隐漏户口、整顿国家财政等多方面的措施,使国家的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为讨平天下方镇,实现国家的初步中兴,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在富民强国思想的指导下,宪宗积极鼓励发展农桑生产。在宪宗颁布的众多诏令中,每每强调农桑为诸事之本的思想,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必须以主要的精力来检查和督促所在地的农桑生产。元和年间虽然战争较多,难免对农桑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宪宗几乎在每一个涉及战事的诏令中都告诫将士不可妨害农人耕作,征发夫役尽可能不要妨碍农时。如征李师道时,宪宗在诏令中特别强调:“时属春阳,各务农业”,有关将领必须“陶我惠化,当令便安”,“任自营生”,不能随意征发,更不能掠夺其农桑之资。(12)

元和七年(812年)四月六日,宪宗曾发布《劝植桑诏》,诏文规定:

农桑切务,衣食所资。始闻闾里之间,蚕织犹寡,所宜劝课,以利于人。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检一亩,令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至年终,委所在长吏检察,量其功具殿最奏闻,兼令两税使同访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长吏重加责科。(13)

在唐代诸帝中,虽然农桑问题在不少的帝王诏令中都有所强调,但专就植桑问题发布诏令,宪宗却是第一人,(14) 这反映了宪宗对植桑问题的高度重视。诏文中,宪宗指出农桑是人们衣食之源,但是不少地区蚕织业的情况难以令人满意,有必要加以劝课。其实,与植桑有关的蚕织业并不只是关系人们的穿衣问题,而且与唐朝财政货币问题紧密相联。

中国历史上的丝织业,唐代是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唐代以前,北方的丝织业远比南方发达。随着大批北人的南迁,种桑育蚕技术和丝织技术在南方广泛传播。入唐以后,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上自川蜀,下至吴越,都出现了迅速的发展。唐代的丝织业,从分布地区来看,已形成三大区域,即河北道、河南道以及江南东道。其中河南道的宋州、亳州,所产绢帛质量最好,列为一等,郑州、汴州的绢帛列为二等。唐代前期,河南、河北两道的贡赋,主要折算为绢帛输送到中央。(15) 在天宝时期每年二千五百余万石租粟中,有三百万石是折成绢或布输入国库的。

江南东道的丝织品在唐代中期也已有众多的品色。如润州丹阳郡产衫罗、水纹绫、方纹绫、鱼口绫、绣叶绫、花纹绫;湖州产乌眼绫、御服绫等;苏州产八蚕丝、绯绫;杭州产白编绫、绯绫;常州产绢、红紫绵巾、紫纱;睦州产交绫;越州产宝花罗、花纹罗、白编绫、交梭绫、十样花绞绫、轻容、生縠、花纱、吴绢;明州产吴绫、交梭绫等。这些绫绢虽然是贡品,所产数量有限,但反映了唐代江南丝织业已发展到相当水平。(16)

安史之乱以来,两河一带遭受严重破坏,丝织业也受到严重影响,藩镇割据的形成,使两河地区的丝织品难以进贡中央,而关中一带蚕织业本来即不发达,所产丝绢难以满足官府需要,因此,东南八道就不仅是唐中期以后粮食的主要来源地,也成了朝廷所需丝绢的重要生产区。由于朝廷所控制的丝织品产区大为减少,因而宪宗发布专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鼓励桑蚕生产便是很自然的。此外,由于唐中期以来出现严重的钱荒,绢帛作为实物货币的主要形式,其流通量也大大增加,形成严重的钱重帛轻的局面。(17) 由于绢帛价格过低,无形中影响到人们种桑养蚕织绢的积极性,这也许是宪宗鼓励人们种桑养蚕的另一个原因。

在《劝植桑诏》中,宪宗规定诸道州府有田户必须在每亩田中种桑两根。宪宗的这一规定,在适应种桑的地区,不会成为多大问题,在不宜种桑的地区,这种规定显然不切实际,朝廷估计会有种麻或其他的规定。

为保证以上规定的实施,宪宗诏令县令负责督查,年终加以核实,并根据种桑的多少确定地方官员的治绩。朝廷所派两税使在征取赋税时,同时检查诸道植桑的情况。

除了鼓励发展民间的农桑业外,宪宗对于由官府主持的农业——屯田,也给予高度的重视。唐初以来,朝廷在沿边军府空隙之地,广泛设立营田,天下屯有九百九十二处。司农寺每屯三十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天下屯田收谷达一百九十余万斛。(18) 安史之乱爆发以后,旧时屯田沃饶之地,十不余一,大多荒废。德宗时曾有心恢复,成效不大。

宪宗即位以后,接受宰相李绛的建议,任用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在代北一带屯田。东起振武,西过云中,(19) 一直到中受降城,包括周围的地区,方圆六百余里,列栅二十多个,开屯田三千八百余顷,每年收粟二十万石,节省中央度支经费二十余万缗。韩重华后来入朝,又奏请宪宗批准增开屯田五千顷,但由于其他原因,增开屯田的计划未能全部实现。元和六年(811年)五月,李维简出任凤翔节度使,遵照宪宗的旨意,在沿边一带开垦土地多达数十万亩,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节省了朝廷的开支。(20) 元和三年(808年),宪宗下令在东都洛阳防御史旧苑范围内,开设屯田六百五十顷。元和六年又诏令归河南府经营,每年年终将收获奏报朝廷。(21)

宪宗时期的营田,到元和末年,往往采取雇民耕种或出租给农民的方法经营,也就是说以经营私人土地的方式来经营官府的土地,这种经营方式虽然也存在一些弊端,却反映了唐宋以后中央政府经营官有土地的一个发展趋势。

在唐中期以后的诸帝中,宪宗时期经营的官府屯田,规模最大,从屯田的收入来看,仅韩重华主持的屯田,一年收入便达二十万石,如果加上李维简在凤翔开垦的数十万亩土地的收入及其余地区的屯田收入,整个屯田的经济收益是相当可观的,这对于节省朝廷开支,加强边防力量,促进沿边一带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关系农业收获成败的水利问题,宪宗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切实从中央的角度加强组织领导。

唐帝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境内河流纵横,有着丰富的水利资源,但如果重视不够、治理不当,也会造成一定的灾害。特别是由于气候的不稳定性及个体小农力量的单薄,因而由官府组织的兴修水利事业就显得特别重要。元和初年,江南西道观察使韦丹上书,请在当地修筑陂堰,防止旱涝,宪宗下诏予以批准,并大加褒奖。宪宗指出:“修利陂塘,皆合其宜,并依所奏。”同时表扬韦丹主动请求兴修陂塘,体现了与宪宗共分天下之忧、共图天下之治的忠臣之心,希望韦丹“勉于始终,以副朕意”(22) 。经宪宗批准并获得大力支持后,韦丹立即组织民众施工,沿江修筑长堤十二里,在堤坝上设立水闸,旱则引江灌田,涝则开闸排水。在沿江一带,修筑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一万二千余顷。(23) 说来也巧,第二年由于暴雨不断,江水猛涨,水面几乎与去年新筑长堤相平。堤内百姓及良田都由于长堤的护卫而获平安。百姓皆感极而泣。(24)

元和初年,江淮一带由于长期以来缺少统一的规划、管理,公私所修筑的堰埭十分混乱,严重影响了灌溉及水上交通,盐铁使李巽奏请宪宗批准,于元和三年(808年)六月,将有碍灌溉及交通的二十二所堤埭拆除,为百姓带来了方便。元和六年(811年)五月,鉴于洨渠年久失修,水道淤塞,京兆尹奏请宪宗批准,派遣右神策军士兵疏浚穿挖洨渠,并修筑斗门,方便了沿渠农田的灌溉及硙户的舂米。工程的费用,宪宗规定由朝廷与硙户共同负担。元和八年(813年)常州刺史孟简奏请朝廷批准,组织民工开挖古孟渎四十一里,将长江水南注漕河,提高漕河的水位,灌溉农田四千余顷。(25) 元和年间,灵武节度使李听奏请批准,开凿疏通了境内的光禄渠,方便了屯田的灌溉,灌田一千余顷。这条渠道以后长期发挥着作用,宋代时这条水渠仍在使用。元和中期,李吉甫担任淮南节度使时,在高邮湖筑堤为塘,灌田数千顷,又筑富人、固本二塘,不仅保证了山阳渎水量的充足,而且灌田万余顷。此外,李吉甫为解决漕渠庳下不能保持水量的问题,组织民工修筑平津堰,水少则防不足,水多则泄有余,深为百姓所称道。(26)

元和八年,宪宗下诏令修治卫州黎阳县境内的古黄河水道。长期以来,由于藩镇割据,魏博境内的黄河水道失修,滑州到黎阳一带黄河经常泛滥。由于滑州城西距黄河只有二里之遥,因此每年夏季黄河泛滥之时,河水往往直掩滑州城下,大片田地被淹没,马羊牲畜损失大半,百姓及当地官府深受其害。魏博观察使田弘正主动归服朝廷以后,向宪宗提出修治黄河水道的问题,宪宗大力支持,诏令征发郑、滑两州百姓一万多人在黄河之北原黄河故道上开凿了一条长十四里、宽六十步、深一丈七尺的河渠。雨季黄河泛滥之时,将部分河水引入新渠,保证了滑州到黎阳一带居民的安全及农业的丰收。(27)

元和八年(813年)十二月,当征讨淮西的战争正在进行之际,盐铁转运使王播向宪宗贡上陈州、许州界内琵琶沟周围的水利形势图,认为可以将古汴河与颍水北口之间的水道利用起来,缩短向郾城前线漕粮的距离。为此,宪宗派出特使李重秀前往汴水、颍水一带观察,证明了该方案切实可行,于是诏令批准了王播关于改造漕路的计划,由宣武军节度使韩弘征发士兵实施该项工程。该项工程完成以后,使漕运三百石的漕船可直达于郾城,大大缩短了漕运路线,同时,由于新水道的竣工,使汴颍间大片的农田得到灌溉,促进了这一地区农业的发展。(28) 元和年间,袁州刺史李将顺在宜春曾组织百姓修建了李渠,灌田多达二万亩。(29)

与唐代许多帝王相比较,宪宗元和年间兴修水利的突出特点,首先表现为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在唐朝中央,设有都水监专门负责全国的河渠水利之事。但是宪宗认为水利关系国计民生,君主应当特别注意。对于较为重大的水利工程,宪宗往往直接过问,亲自定夺。元和八年(813年),盐铁使王播奏请开通琵琶沟时,宪宗不仅派特使去实地勘查,而且自己亲自核对图纸以做定夺。(30) 有时对于水利工程的具体问题,宪宗也亲自过问。元和十四年(819年)五月,山南东道观察使孟简奏称复州刺史许志雍在复、郢二州界内修筑郑敬古堤并塞断鸬鹚港,截水灌田,以有利于本道农业的发展。同时,荆南观察使裴武也上奏章,指责山南东道的复、郢二州官员擅自筑堤截水,影响了下游本道的农业用水,请求宪宗批准重新掘开鸬鹚、师子两个港口,以利于灌溉荆南农田。

面对两道关于农业用水的争议,宪宗在派人进行充分调查以后,下诏令说:江汉分流,各有港路,两道应协商解决用水问题,不能派人随意筑堤塞港,妨碍下游农田灌溉。宪宗下令,山南东道必须立即决开鸬鹚港,分水下游。至于师子港,由于壅塞年代已久,由两道“详尽本末事理”(31) ,协商解决。

对水利的重视,还表现为给予兴修水利成绩显著的地方官员以重奖。元和初年,韦丹请修陂堰时,宪宗称其“公勤奉上”,下诏予以褒扬。常州刺史孟简开孟渎后,宪宗特赐金紫朝服以资奖励。田弘正修治黄河水道成功以后,宪宗也发专诏,特别奖励田弘正、薛平、裴弘泰,加官赐物。

宪宗时期兴修水利的又一个特点是兴修的水利工程多,规模大。有唐一代,据统计,有据可查的水利工程大约有二百五十六项,其中唐玄宗以前的一百三十多年中,大约有一百六十余项,唐后期约一百五十余年中,水利工程约有一百余项。(32) 唐宪宗在位不足十五年,所主持兴修的较大水利工程有二十四项,元和十四年多的时间约占唐后期一百五十余年的十分之一,而水利工程的数量却占到唐后期水利工程一百余项的四分之一,可见宪宗对水利事业的重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继承宪宗的穆宗是一个昏庸之主,他在位不过三年多,完成的水利工程却有十四项。显然,这些水利工程不少是始建于元和年间的,只是完成的时间在穆宗执政时期罢了。(33) 从元和年间治理滑州段黄河、开孟渎渠、疏凿古汴河、修建洪州堤塘等工程来看,其工程规模之大,收效之显著,在整个唐代也可以说是罕见的。

宪宗以宽仁之政作为治国之本,以富民强国作为兴邦之术,因而对由各种原因引起的百姓生活、生产的疾困,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元和十五年中,水旱灾害一直不断,其严重程度,几乎仅次于玄宗在位的四十四年。从洪涝灾害来看,元和年间较为严重的水灾便有二十余次,而玄宗四十四年中有三十二次。(34) 从旱灾来看,元和年间严重的旱灾有五次,玄宗时有八次。(35) 尽管史籍所载数据不尽准确,但大体是可以反映出元和年间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的。

对于受灾百姓的态度,宪宗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他曾在诏令中多次强调,“朕闻王者之牧黎元,爱之如子,视之如伤,苟或风雨不时,稼穑不稔,则必除烦就简,借力重劳,以图便安,以阜生业”(36) ,给予及时的救济。

根据文献记载,宪宗在元和年间较大规模蠲免钱粮与救济灾困百姓的事实主要有:

元和二年(807年)正月,由于淮南、江南自元和元年以来遭受水旱疾疫,宪宗诏令其租税根据受灾害程度节级蠲免。天下逋欠及京畿当年夏青苗钱一律放免。有人家产子者,免来年税,并赐生育者胎养谷每人三斛,其丈夫免一年税。宪宗关于赐胎养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人口的增长。元和二年二月,因江南西道水旱相乘,诏令蠲放去年两税上供钱三十四万余贯。元和二年四月,因讨伐西川,蠲免上年两税榷酒上供钱五十六万贯,当年的免一半。七月,免西川欠赋钱米七十余万贯、石。元和二年十月,因平李锜,免润州今年秋税未征纳者。元和四年(809年)正月,诏令上年遭水灾的京师诸县、遭旱灾的淮南、江南、江西、湖南、山南东道等,(37) 凡收成在四成以下的,免两税钱米,超过四成的,根据情况节级减免。元和六年(811年)二月,泗州元和二年所遭水旱损失经查属实,当时没有蠲免两税,因此,宪宗诏令免泗州元和五年欠钱四千六百四贯,米三千一百石。元和六年(811年)四月,应浙江东道观察使李逊的请求,台、明、温、婺四州归农的官健蠲免赋税,以便安家。同时免鄂岳道逃户钱十三万五千贯。唐德宗以来,对待逃户欠钱,往往采取摊派到其余百姓的办法解决,严重影响百姓生产的积极性,宪宗免逃户钱,对所在地区百姓显然是优恤。

元和七年(812年)二月,诏令放免元和六年诸色税草及职田草共一百一十五万束、免京兆府欠上年两税青苗钱二万一千八百贯及秋税杂斛斗及职田粟五万三千三百石。元和九年(814年)二月,诏令百姓所欠元和八年秋税斛斗青苗钱税草,一律放免。五年(810年),因京畿旱,免当年夏税大麦杂菽十三万石、随地青苗钱五万贯。元和十年(815年)十月,罢免四道两税。元和十一年(816年)四月,因旱灾、免京畿百姓所有积欠的元和九年、元和十年两税及青苗折钱、折纳斛斗及税草等。同年七月,因讨伐淮西,免淮西四面诸州夏税钱。元和十二年(817年)七月,免淮西四面诸州县夏税。九月,免秋税。十月,诏免淮西百姓赋税两年。元和十三年(818年)正月,宪宗发布赦文,宣布诸道悬欠及借钱物、斛斗、杂物四百八十余万贯、石、端、匹、枚、具、斤、两等一律放免。悬欠盐铁、户部、诸监院的税赋也酌情减免。元和十四年(819年)四月,蠲免京畿二十二县所欠元和十四年职田二十二万九十一石、束、贯等。原因是曾差百姓船运军粮、营修陵寝,虽付给报酬,但妨碍了农时,因而有此蠲免。五月,诏令放免京兆府及诸县夏税大麦共九万四千六百九十四石。放免的原因是京兆府历年征收颇多,“人食尚寡”。七月,宪宗大赦天下,规定京畿秋税、青苗、榷酒钱每贯(一千文)放免四百文。元和五年至十年悬欠的钱谷斛斗,酌情放免。此外淮南、浙江东道、宣歙、江南西道、湖南、福建、山南东道、荆南等九道,今年秋税钱上供部分每贯减放若干文。悬欠度支、盐铁、户部的钱粮,也由诸部根据情况减免。(38)

在中国古代社会,遇有水旱等灾害,蠲免钱粮,可以说是历代成规,并不少见。但宪宗执政的十四年多中,蠲免的钱粮数量及频率明显高于代、德时期及宪宗以后诸帝。以下是史书中所载唐中期以后诸帝在位的时间及蠲免钱粮的次数:玄宗在位四十四年,二十次;肃宗在位六年,六次;代宗在位十八年,十四次;德宗在位二十六年,十次;顺宗在位不到一年,三次;宪宗在位十五年,二十次;穆宗在位四年,四次;敬宗在位四年,一次;文宗在位十四年,十五次;武宗在位六年,一次;宣宗在位十三年,未曾放免钱粮;懿宗在位十五年,二次;僖宗在位十五年,一次;昭宗在位十六年,未曾放免钱粮;哀帝在位四年,一次。(39)

史书的记载,不可能无误,其中肯定会有错讹遗漏,但大体还是能够反映蠲免钱粮的基本情况的。在唐朝中期以来,蠲免钱粮最多的是唐玄宗、唐宪宗和唐文宗。唐玄宗在位时间较长,因而相对来说,宪宗在位十五年,蠲免钱粮达二十次,在唐中期以后诸帝中,可以说是比较多的,这说明宪宗在元和年间对百姓的疾苦,还是比较关心的。

蠲免钱粮是为了减轻百姓的负担。对于受水旱等灾害侵袭的百姓来说,仅仅是免纳赋税有时还是很不够的,他们在受灾之际,往往因缺少衣食而难以生存。因此,元和年间,宪宗曾多次调拨钱粮,直接赈贷百姓。见于文献记载的主要有:

永贞元年(805年)因旱赈申、光、蔡三州米十万石,陈、许二州米五万石。元和元年(806年)命礼部员外郎以米十万石赈给浙东。四年(809年)以三十万石赈贷淮南道三州。同年以三十万石贷浙西道三州。六年(811年)以二十四万石贷京兆百姓,并诏令各地长官以常平仓、义仓米赈贷百姓。元和二年的贷米停止征收,以待丰年。七年(812年)以三十万石赈给京畿百姓,其中包括常平仓八万石。九年(814年)以常平仓三十万石赈京畿百姓。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场粜米。十年(815年)派薛公干赈恤易、定二州。十一年(816年)以八万石粟赈徐、宿水旱灾民。十二年(817年)出太仓米二十五万石粜赈两京灾民,出义仓米赈五府十八州遭水灾百姓。十四年(819年),以七万石粟赈贷河南府汝州百姓。(40)

宪宗对灾困百姓的赈贷事宜,十分重视,有着明确、具体的要求。从宪宗的一系列诏令来看,宪宗在赈贷灾困百姓方面,重点强调这样几个方面:

建立完整的赈贷体制,抓好常平仓、义仓的建设。在中国古代,灾荒年对灾民进行赈贷,很早便已出现。两汉魏晋之际,赈贷通常是以官府的正仓钱粮救济灾民。隋朝开皇五年(585年),开始在全国各地设立社仓,也就是后来的义仓。在收获粮食的季节,由官府征收一定的粮食贮于社仓,以备荒年。唐朝建立后,更建立起完整的赈贷机构,武德元年(618年)九月,高祖诏令各地普建社仓,(41) 贞观二年(628年),太宗接受尚书左丞戴胄的建议,更社仓为义仓,王公以下垦田,每亩交纳二升,贮于义仓中以备荒年。贞观十三年(639年),又诏令在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设常平仓,丰收时收进粮食,歉收时卖出粮食,以平抑粮价,救济灾困。开元七年(719年),玄宗诏令进一步扩大设立常平仓的范围,使义仓、常平仓成为遍布全国的赈贷体系。在救济受灾百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廷的赈贷体系被彻底破坏,德宗时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指出,安史之乱后,义仓、常平仓寝废已近三十余年,“其间或因凶荒疏散,馁死相食者,不可胜纪”(42) ,建议重建赈贷体系,恢复义仓、常平仓。德宗采纳赵赞的建议,在两京及江陵、汴、苏、洪等州设立了常平仓,征收财产交易税作为本钱。贞元八年(792年),军镇州郡,贮常平粮约三十三万石。但是由于当时财政开支紧缺,常平本钱及常平粮往往被政府支用,因而德宗时,赈贷体系一直没能较好地恢复起来。

宪宗即位,深感尽快重建赈贷体制的重要性,即位数月,便于元和元年(806年)正月,颁布恢复义仓、常平仓的诏令:

岁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在权聚敛之术。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二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粜籴,务在救乏赈贷,所宜速须闻奏。(43)

宪宗的诏令,规定在天下所有州县都要恢复义仓、常平仓,这就比德宗时仅在部分州府建立义仓、常平仓范围要大得多。从义仓、常平仓粮食的来源来看,宪宗没有像德宗那样重点征收交易税,而是恢复唐前期从地税中征收钱粮的办法,这也比征收交易税的来源更多、更可靠,因而使赈贷工作更有保证。正是因此,元和年间的赈贷灾困百姓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朝廷动辄以数十万石粟米赈贷受灾百姓,这是与宪宗恢复重建赈贷体系的努力分不开的。(44)

宪宗强调,赈贷百姓必须使百姓真正受益,不要扰民。宪宗不仅要求恢复和建起赈贷的体系,而且在具体的发放赈贷工作中,严格督查,防止有的官员以赈贷的名义从中取利,害民扰民。宪宗在多次关于赈贷的诏令中,都要求选择清廉正直的官员来负责赈贷工作,“于每县界逐处给付,使无所弊,各得自资”。“将我诏令,戒之以扰,授之以仁,宣示朕怀,咸使知悉。”(45) 元和初,宪宗从中央派潘孟阳赴江淮宣慰安抚灾民,而潘孟阳却一路上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对此,宪宗给予严厉批评和处分,并在以后多次提起此事。元和四年(809年)宪宗派郑敬赈恤江淮百姓时曾说:朕在宫中每用帛一匹都有登记,只有赈恤百姓不惜费用。你们切不可学潘孟阳,只知饮酒游山而已。

一段时间,由于宪宗对受灾地区的百姓经常蠲免赋税,产生了新的问题:一些依附于权贵的民户,纳税之时,因循观望,一再拖延,“忽逢恩贷,全免征徭”,而孤弱贫民,则被基层的里胥官吏催迫,“及期输纳,不敢稽违”。皇帝蠲免的恩惠,往往不得沾及。还有的奸猾之辈,心怀侥幸之心,“雨水稍多,已生企望,竞相诱扇,以至逋欠”。为解决这一问题,宪宗于元和十年(815年)三月,采纳京兆府的建议,下诏规定:凡逢水旱灾害,都按所应交纳的钱粮每贯每石按比例蠲免,或十分放免六分,或十分放免四分。如全部交纳赋税以后,遇有蠲免诏令发布,可以按所应交纳的钱粮数,折算来年租税。由于实行了这一措施,减少了一些人故意拖欠赋税、对朝廷蠲免赈恤期望值过高的现象,保证了蠲免赈贷措施既能起到赈恤百姓扶持生产的作用,又防止了非正常的政府税收的减少。(46)

在发放赈贷粮时,宪宗也要求地方官员分别具体情况,根据实际受灾程度,分等级赈恤,“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而不能平均分配。

唐宪宗还强调,蠲免赈贷工作要迅速及时。元和年间,宪宗多次在有关诏令中强调:地方灾情必须迅速及时上报朝廷,不得隐瞒,亦不得虚报。元和七年(812年)五月,宪宗曾对宰相们说:卿辈多次讲江、浙去年水旱,近来有御史从江淮来,说虽有水旱,不致为灾,事情到底如何?宰相李绛回答:臣按察淮南、浙西、浙东奏状,都奏报水旱之灾,人多流亡,请求设法招抚,言中尚有害怕朝廷怪罪之意,岂敢无灾而妄称有灾及民户流亡?这不过是御史为讨圣上高兴而故意谀媚而已。宪宗听后自知失言,连忙说:“国以人为本,闻有灾当亟救之,岂可尚复疑之邪?朕适不思,失言耳!”(47) 于是迅速诏令赈济钱粮,蠲免租赋。

及时赈济灾民,使其得以喘息,对于恢复人民元气,促进生产,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增加劳动生产的人口,减少食利人员,增加国家税入,宪宗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唐中期安史之乱的八年战争,使唐中央政府掌握的户口数由战前天宝十三载(754年)的九百五十三万余户急剧减少为战后广德二年(764年)的二百九十三万余户。户口减少在三分之二以上。(48) 户口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大量战争中死亡,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隐漏。因此,检括隐漏户口,增加劳动人口及国家征收赋税对象,就成为唐中期以后唐朝廷发展生产、增强中央实力、削弱地方藩镇及豪强地主力量、减轻现有纳税民户负担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宗在检括隐漏户口、增加社会劳动力及国家纳税对象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并取得相当成效。

元和六年(811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称,自贞元以来,二十多年没有制定户等,贫富不均,衡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零七户,除贫穷死绝者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现在能够查科的民户有八千二百五十七。吕温通过检括,查出隐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余户。因此他奏请宪宗说,仅衡州一处,“检获隐户,数约万余”(49) ,其余各处,可想而知,他建议应在全国范围内团定户口,清查隐户。宪宗批准吕温的建议,敕令有关部门具体主持进行。可惜,由于史料的缺载,我们已不清楚此次检括户口的结果。不过,从元和以后长庆年间(821—824年)户数已达三百九十四万的情况来看,元和年间(806—820年)户口有较大增长是可以肯定的。(50)

除了直接检括户口以外,宪宗重点通过清查伪滥僧道、减少捉利钱户等方式来增加国家的纳税户口。

唐代是佛教兴盛的时代,同时也是寺院地主经济大为膨胀的时代。寺院地主享有免税特权,占有大量劳动人口,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唐初二百多万户中,僧尼多达二十万人。武则天、唐中宗时期,佛教寺院不断增加,僧尼人数更急剧增长,当时左拾遗辛替已有“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其七八”之说。开元年间(713—741年),宰相姚崇也指出富户冒为僧尼、躲避赋役的问题。玄宗曾因此沙汰僧尼三万余人,使其成为国家的纳税户。(51)

安史之乱以来,为解决财政困难,朝廷曾以出卖度牒的方式来筹集钱财,因而使僧尼的人数大量增加。然而,出卖度牒仅能解决政府一时的困难,却从长远的角度上减少了国家的劳动人口与征税对象,加重了其他百姓的赋役负担。大历十三年(778年),都官员外郎彭偃曾上言:“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记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彭偃建议,僧道未满五十岁者,每年输绢四匹,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输绢二匹。这样天下僧尼所出,不下于国家赋税三分之一,如此“则陛下之国富矣”(52)

元和初年,僧尼的伪滥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白居易曾在《议释教》一文中指出:

降及近代,释氏尤甚焉!……僧徒月益,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耗人利于金宝之饰;移君亲于师资之际,旷夫妇于戒律之间。古人云:一夫不田,有受其馁者,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臣窃思之:晋、宋、齐、梁以来,天下凋敝,未必不由此矣。(53)

李吉甫也曾谈到,天下僧尼与商贩、杂入色役等不归农桑者,约占天下人口的十分之五六,(54) 可见元和年间僧尼人口众多。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宪宗于元和二年(807年)三月发布诏令:

男丁女工,耕织之本,雕墙峻宇,耗蠹之源。天下百姓,或冒为僧道士,苟避徭役,有司宜备为科制,修例闻奏。(55)

宪宗诏令有关部门具体制定科罚的条例,限制冒滥为僧尼道姑者。这一诏令及随后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于私度为僧道的风气是一个遏制,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改善国家财政状况。从后来敬宗宝历年间(825—827年)李德裕上表中提到自宪宗朝有敕禁私度戒坛、“久不兴置”等话语来看,宪宗关于禁止私度僧道的诏敕是得到比较好的实行的。特别是在江淮间,“自元和二年不敢私度”,因此,当宝历元年(825年)徐泗节度使王智兴冒禁陈请私度僧尼时,“天下沙门奔走如不及”(56) ,王智兴因此获取大量度钱而致富。这进一步说明,宪宗元和二年(807年)的诏令在颁布以后的十七八年中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执行。

元和六年(811年)正月,京师诸寺院请求朝廷对他们所经营的庄硙免征赋税,宰相李吉甫为此向宪宗奏文表示反对,宪宗十分赞赏李吉甫的见解,拒绝了僧院的无理要求。

如果说严禁私度僧道,是为了保证“男丁女工,耕桑之本”,减少逃税者的话,那么限制捉利钱户的增加,则是宪宗为防止一些富户逃避、转嫁徭役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隋唐时期,为了提供官府各种公用开支,解决官员的俸钱,官府设置了由官方经营的商业和高利贷本钱,又称公廨钱。这种公廨钱源于北朝时的周齐。入隋以后,京师和诸州的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息以充公用。唐代在武德元年(618年)即设立了公廨本钱,以诸司的令史掌管,每司九人,称捉钱令史,其中由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任捉钱令史的,称为“捉钱品子”,一般每人领掌四十至五十贯钱,用来经商或出贷,每月纳利四千文,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俸钱。如果能够按时送利,达到一定年限后,即可以参加吏部的铨选,授予官职。(57) 太宗时,一度罢废,到贞观二十一年(647年),重新设立。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捉钱令史六百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到三万贯之间。除中央机构以外,在地方州县,也设立有公廨本钱,获利供地方官员的日常支用及官员的俸料。在唐前期,公廨利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唐初公廨本钱由诸司的令史主掌,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年)以后,开始由高户即百姓中富户主掌。唐中期以后,掌握公廨钱的高户被称为“捉钱户”“捉利钱户”“捉钱人”等。

设立公廨钱,本来是唐朝廷为减轻人民负担、解决官府办公费用及官俸来源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但唐中期以后,捉利钱户却成了一些人躲避徭役的渊薮。乾元元年(758年),肃宗敕令长安、万年两县各设一万贯钱,发放给捉利钱户收息,以利息供祠祭及蕃夷赐宴费用。担任捉利钱户的人由官府发与牒文证明,可以免除徭役、兵役,如果犯罪,府县不敢查办。(58) 代宗、德宗时期,捉利钱户的队伍不断扩大,诸司公廨本钱的数量不断增加,不少富贵人户为躲避徭役及司法制裁,虽然没有获官府本钱,也通过各种关系在有关部门虚挂名称,号称捉利钱户,甚至传之子孙,严重影响了官府正常徭役的征发及正常的司法管理。

宪宗即位后开始整顿这种现象。元和二年(807年),首先将大批在五坊(专门为皇室饲养雕、鹘、鹞、鹰、狗的部门)的色役户加以免除,归府县收管,正常生产与服役。五坊色役户是为皇帝的奢侈性消费服务的。大量色役户归属府县,自然增加了劳力,减轻了其他居民的徭役,因此,诏发之日,“万民欣喜”。与此同时,宪宗也令诸司整理各种色役户及捉利钱户,仅中书门下两省即减少一百二十四人。(59)

元和六年(811年)四月,宪宗又批准御史台所奏,规定今后捉利钱户如果犯罪,不再由诸部司过问,一律交由府县按正常司法程序处理。(60) 同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绰上奏:有民人刘嘉和,因为与人殴斗,将他人头打破,于是到官府闲厩司,情愿交纳利钱,以求获得捉利钱户的牒证,逃避府县的司法处理。为此柳公绰清查闲厩司的有关文档,发现仅闲厩司之下便有捉利钱户八百余人,查访朝廷其他诸司使下,也同样挂有大量的捉利钱户,总计至少有数千家之多。经柳公绰查实,其中相当一部分捉钱户都是虚立保契,子孙相承逃避生产劳动及官府徭役、兵役的人,为此,柳公绰提出建议,请求全面清理捉利钱户。(61)

根据柳公绰的奏文,宪宗意识到元和初年的整顿,并没有根本解决捉利钱户的虚挂避役问题。于是批准柳公绰的建议,采取了五项措施:

第一,诸司诸使,只能在朝廷提供本钱的范围内设立捉利钱户。除此以外,今后不论是否愿意交纳本钱、利钱,诸司诸使都不得妄自增发捉利钱户的牒证。第二,捉利钱户凡有过犯者,一律交由府县处分,有犯官府法律者,依法处罪,诸司不得过问。第三,对于以往滥发的捉利钱户牒证,由本司、本使一律收回销毁,虚挂的捉利钱户仍归属府县正常服徭役、兵役。第四,如果今后发现有仍虚挂某司使继续伪冒捉利钱户者,有关使司当事人及伪冒的捉利钱户要予以严惩。第五,清理过程中,如果捉利钱户本来即未曾得过官府本钱者,不再补交利息。(62) (www.xing528.com)

此外,宪宗在整顿虚挂捉利钱户的同时,对诸司使的公廨本钱数量也予以缩减。据对元和九年(814年)所设诸司公廨钱与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公廨钱数相比较,元和年间的公廨本钱数明显减少,例如:太仆寺,贞元时公廨本钱为三千余贯,元和时为一千余贯;鸿胪寺贞元时公廨本钱为六千六百余贯,元和时为两千六百余贯;司农寺贞元年间公廨本钱为五千六百余贯,元和时为二千三百余贯;太府寺贞元年间公廨本钱为二千二百余贯,元和时为一千五百余贯;国子监贞元时公廨本钱为三千三百余贯,元和时为二千六百余贯。(63)

当然也有个别部门如大理寺、殿中省等元和年间的公廨本钱略有增加,但从总数来看,贞元十二年(796年)六十八司、使所置公廨本钱为二十四万贯,而元和九年(814年)三十二司、使的公廨本钱为五万三千九百余贯。如果将元和三十二司、使的公廨本钱与贞元六十八司、使的一半即三十四司相比较,两者是五万三千九百贯与十二万贯之比,元和年间的公廨本钱要少一半还多。此外,元和时期除三十二司、使以外是否还有公廨本钱,史籍缺载,即使存在,估计所设公廨本钱的数量也很有限,否则官府不会不加统计。

因此,无论从具体部门的比较还是从总数的比较来看,元和时期的公廨本钱数量都要比德宗时减少了许多。元和六年(811年)以后,宪宗还曾在元和九年、十年、十二年、十四年多次就公廨本钱问题发布过一系列诏令,总的来看,元和年间的公廨钱制度愈来愈完善,如元和九年(814年)宪宗规定,捉利钱户纳利,如果超过本钱十倍,即应与官府脱离关系,不再担任捉利钱户;五倍以上,可以免部分欠利。元和十年(815年)宪宗规定:每年年底,御史要与诸司、使勘核公廨本钱发放情况,捉利钱户要“各置案历,三官通押,逐季造帐,印讫入案”(64) 。所有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捉利钱户的无限增加与伪滥。

元和年间宪宗对捉利钱户的整顿,也应当包括地方州县。据《新唐书·食货志》(65) 和敦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数推算,(66) 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约在八十万贯到一百万贯左右。元和初年,地方州府的捉利钱户数量也不会太少,同样存在伪滥与整顿的问题,只是由于文献缺少记载,我们对宪宗时期地方州府公廨本钱整顿的成果无从了解。(67)

通过宪宗对公廨钱制度的整顿,贞元以来捉利钱户无限扩大的趋势及逃避徭役、兵役的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州府不失丁夫,奸人免有侥幸”的目的,(68) 应是基本达到了。这对于减轻其他人民的负担,保证生产人口及国家夫役兵源,净化官僚队伍风气,都起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唐宪宗在元和年间,重视生产,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生产、发展生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经济有了比较快的发展,这就为宪宗最后平定藩镇、实现天下一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构成了“元和中兴”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唐宪宗元和年间对财政的整顿也颇有特色与成效,我将另文探讨。

(原刊《唐史论丛》2019年第29辑)

(1) (清)彭定求等:《全唐诗》卷二二〇,《杜甫》五《忆昔》二首之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26页。

(2)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页。

(3)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八七,《邦计部·赋税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30页。

(4)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78页。

(5) (唐)元稹:《新校元次山集》卷九,世界书局1984年版,第140页。

(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八,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999页。

(7)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〇六,《帝王部·惠民三》,第1266页。

(8)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一,《帝王部·蠲复三》,第5873页。

(9) (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四三五,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205页。

(10)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第1959页。

(1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顺宗宪宗本纪上》,第411页。

(12)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四,《帝王部·发号令三》,第721页。

(13)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七〇,《帝王部·务农》,第791页。

(14)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七〇,《帝王部·务农》,第788—793页。

(15)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6页。

(16)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6页。

(17)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第1388页载,贞元二十年(804年)因钱少,诏令市井交易,以绫、罗、绢等与钱兼用。宪宗在元和六年(811年)规定,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绢帛匹段,参见(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五〇一,《邦计部·钱币三》,第6002页。

(18)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第1372页。

(19)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第1372页。原文“云中”为“云州”,按云州在今山西大同,与振武相距数百里,且在振武之东,因此“云州”当为“云中”之误,云中处于振武与中受降城之间,与原文文意相符。

(20)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宪宗元和六年五月条,第7684页。

(21)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五〇三,《邦计部·屯田》,第6037页。

(22)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卷五七,《与韦丹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6页。

(23)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一九七,《韦丹传》,第5630页。

(24)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卷五七,《与韦丹诏》,第1226页。

(25)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三,《孟简传》,第4257页。

(2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四八,《李吉甫传》,第3994页。

(27)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二》,第5953页。

(28)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二》,第5954页。

(29)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四一,《地理志五》,第1070页。

(30)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二》,第5954页。

(31)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二》,第5954页。

(32) 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6页。

(33)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62—363页。

(34)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三五,《五行志二》,第916—917页。

(35)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三五,《五行志三》,第930—933页。

(36)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三》,第5871页。

(37)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三》,第5872页。原文未载具体遭灾地区。以上受灾地区系据《旧唐书》卷一五《宪宗本纪上》第427页所载录出。

(38)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三》,第5871—5874页。

(39)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二》,第5860—5877页。参考《旧唐书》诸帝本纪。

(40) 参见(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〇六,第1265页;(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第1616—1617页。

(41)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613页。

(42)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614页。

(43)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615页。

(44) 据《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三》第1374页载:“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结果有些府县按户强迫籴粮,“号为和籴,其实害民”。应当说这种强迫和籴的现象的确害民,但并不能得出元和籴粮全是强迫的结论。从元和年间宪宗多次粜米赈贷百姓来看,元和年间的和籴,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45)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九三,《邦计部·山泽》,第5891页。

(46)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第5835页。

(47)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唐宪宗元和七年五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691页。

(48)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第1551页。

(49)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第1558页。

(50)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户口数》,第1551页。另据《旧唐书》卷一六《穆宗本纪》第493页载,元和十五年(820年)天下有二百三十七余户,此数字显然有误。因为数年之隔的长庆年间(820—824年)户数为三百九十四万余户,数年内人口不会增加一百五十万户。所以《旧唐书》所载元和十五年(820年)二百三十七万余户可能是三百三十七万余户之误。

(51) (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七,《议释教下》,第837页。

(52) (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七,《议释教下》,第838页。

(53) (唐)白居易:《白居易集》卷六五,《议释教》,第1367页。

(54) (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九,《刺史》,第1227页。

(55) (宋)王溥:《唐会要》卷五〇,《杂记》,第881页。

(5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上,《敬宗本纪》,第513页。

(57)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五》,第1394页。

(58)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78页。

(59)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79页。

(60)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第6083页。

(61)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下》,第1680页。

(62)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五〇七,《邦计部·俸禄三》,第6084页。

(63)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下》,第1667—1681页。

(64)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0—1683页。

(65)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第1397页。

(66)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7页。

(67) 从《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80页载御史中丞柳公绰奏文中所称整顿捉利钱户,可使“州府不失丁夫”一句来看,元和六年(811年)对公廨本钱的整顿应当包括地方州府。

(68)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第16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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