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唐以后,特别是唐中叶以后,相当多数的部曲奴婢随着世族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大量转变为身份相对自由的契约租佃农民。同时,作为部曲奴婢阶层本身,也出现了明显的雇佣化趋势。总的来看,在唐中叶以后,像汉代那样大量小农破产沦为奴婢以及像中古那样部曲奴婢世代依附于主人而不得自由的情况已大为改变。
但是,与此相矛盾的一个现象是:在唐代中后期,社会上掠卖奴婢的风气曾盛行一时。为此,唐朝廷曾一再颁布诏敕加以禁止。有些学者据此认为唐代中期以后,社会上奴婢的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了增加,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重新强化。事实是不是这样呢?怎样解释唐代中后期这种严重的奴婢掠卖现象呢?这与唐代大量奴婢身份向契约租佃农民或封建雇佣者转变、其总的比例呈逐渐下降的趋势是否相矛盾呢?笔者在此略陈管见。
一
我们知道,在中国长期的古代社会里,奴婢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是始终存在的,可以说直到清朝灭亡,奴婢制度才最后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中国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历史阶段,奴婢数量、地位、身份的变化,却又是与不同时代的历史背景、历史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唐代中后期掠卖奴婢的问题,我们应具体地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历史背景、历史条件,进而探明其原因,说明其性质。
为了明了起见,这里不妨将唐政府禁止掠卖奴婢的诏敕按年代摘录如下: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其南口请禁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通典》卷三五《职官》载此史料为:“八载六月敕男口给使王公家不得过二十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原注:百官家蓄丝竹及给使口并是朝恩优宠资给。”此处“男口”当为“南口”之误,此处奴婢限数,主要指官府资给各级官员的“南口”等官奴婢。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诏曰,“邕府岁贡奴婢,使其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文苑英华》卷四三五《亢旱抚恤百姓德音》载:“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虽处遐俗,莫非吾民,多罹掠夺之虞,岂无亲爱之恋,缘公私掠卖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并审细勘责,委知非良人百姓然许交关,有违犯者,准法条处分。”
《册府元龟》卷一六〇《禁岭南五管等饷遗人口诏》载:(元和八年九月)“比闻岭南五管并福建、黔中等道多以南口饷遗及于诸处博易。骨肉离析,良贱难分。念兹远人,受抑无告,所以去岁处分诸道,不令进献。近因赂遗事觉,方验诏旨不行,虽量轻重,各正刑典,犹虑未降明敕,尚有因循。自今岭南诸道辄不得以口饷遗及将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口博易,关镇人吏,容纳颇多,并敕所在长吏,严加捉搦,如更违犯,必重科惩,如长吏不存勾当,委御史台察访闻奏。”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长庆元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苹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盗掠卖,于理实难,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以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以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敕旨宜依。”《旧唐书》卷一六《穆宗本纪》所载略同。(1)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长庆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伏乞牒诣道傍海州县,每有船次,便赐任归,不令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旧唐书》卷一六《穆宗本纪》简要载为:“长庆三年,敕不得买新罗人为奴婢,已在中国者,即放归其国。”
《唐大诏令集》卷七〇《宝历元年正月南郊赦》载:“诸军先擒获吐蕃生口,配在诸处者,宜委本道资给放还本国……自今以后,边上不得受纳投降人,并擒捉生口等。”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太和二年十月敕,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断掠卖饷遗良口。前后制敕,处分重叠,非不明白,卫中行李元志等,虽云买致,数实过多。宜各令本道施行,准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约勒。……其新罗奴婢,伏准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敕,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缘海诸道,卖为奴婢,并禁断者,虽有明敕,尚未止绝,伏请申明前敕,更下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大中五年二月敕,边上诸州镇,送到投来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所司勘问了,宜并配岭外。不得隶内地。”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大中)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岭南诸州,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射其利,今后无问公私土客,一切禁断。若潜出券书,暗过州县,所在搜获,以强盗论。”
综合以上史料,可以看出:
第一,诏敕中所说奴婢,大多来源于唐朝缘边州县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中主要集中于岭南道、黔中道,剑南道及新罗、南诏、吐蕃、回鹘等地,这点在唐代史籍及文人笔记中都可以得到印证。与唐中期以前相比,奴婢来源发生的变化是明显的。唐中期前虽有私人掠卖缘边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的现象,但并未成为严重问题。总的来看,唐前期奴婢或是破产农民沦没,或从前代承袭而来,官府则主要是罪隶配没之奴婢以及战俘奴婢。
第二,诏敕中反映唐代中后期从边地所得到奴婢的手段主要是掠卖。这也与唐前期有所不同。唐前期从边缘地区所得奴婢主要是通过王朝战争取得,如:武德九年(626年),郭行方击眉州獠俘男女五千口;(2) 贞观十二年(638年),齐善行击巫州獠俘男女二千余口;(3) 上官怀仁击壁州獠,虏男女万余口;(4) 次年,又击巴、壁、洋、集四州獠俘六千余口,(5) 十四年,党仁弘击罗窦獠俘七千余口;(6) 十五年,“李世绩败薛延陀于于诺真,捕获五万余”(7) ;“薛仁贵率兵击突厥……大破之,斩首万级,获生口三万。”(8)
按唐代制度,一般战俘都充做奴婢,故突厥人称,与唐人作战被俘之后“贵族子弟陷为唐奴……女子降作唐婢。”(9) 即使在贞观年间,以少数民族俘虏为奴婢的数量也是很大的。(10) 睿宗时,令李师古率军击姚州西贰河蛮,“欲诛其豪杰,没子女为奴婢”,结果引起了蛮众反叛。(11) 在唐代前期,虽然唐太宗等人也曾在对外战争中赦免过一些战俘,但这多是史家作为特例来记载的。而唐代中后期,这种王朝掠奴的观象减少了,但私人地主、官僚、商人掠卖边缘州县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的现象却增多了。这个变化是值得重视的。
二
产生以上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契约租佃关系及雇佣制的发展,内地小自耕农大量成为契约租佃农民,而破产沦为奴婢的人口愈来愈少,因而奴婢来源日益狭窄;而另一方面,中唐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又使巨富豪商大量出现,他们的奢侈生活及对享乐的欲求,促使他们利用其雄厚的资本从边地购买奴婢。
关于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史家论述已多,这里仅引数条典型史料以见其一斑。关于唐中叶物资的富足,可以郑綮的《开天传信录》所载为例:“开元初,河清海晏,物殷俗阜,财物山积,不可胜较,四方丰稔,百姓殷富。”关于各地各具特色的商品生产,据《唐六典》载,开元前恒州的罗,定州的绫,扬州的铜镜,宣州的纸,成都的单丝罗,驰名全国;(12) 青州的染业,在永徽时代已很发达。青州绢的制作,可算得上首屈一指。《太平广记》卷三〇〇《三卫》条引《广异记》载:“开元初,天下唯北海绢最好。”有名的齐纨鲁缟,已成为诗人描述的对象,杜甫忆昔诗中云“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即可为证。扬州的铜器制造业,开元前已很发达;邢州和越州的瓷器,制作之精致,更是超越前代,陆羽《茶经》称为“邢瓷类银,越瓷类玉,邢瓷类雪,越瓷类冰”。
由于商品生产的逐渐发达,促进了商业的兴盛和商业都市的繁荣。开元以后,以两京为中心,东到汴、宋,西到凉州、成都,北到太原,南到荆、襄,都有结党连群运货往返的商客出没其间。《通典》卷七载:“自(开元十三年)后天下无贵物,东到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恃寸刃。”这反映唐代陆路转运商贸的发达。而水运商贸的发达则以武后时崔融上表所言最为典型:“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13) 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五亦称:“自扬、益、湘南至交、广、闽中等州,公家运漕,私行商旅,舳舻相继。”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巨贾富商大量产生。如《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风炽》载,“西京富商邹风炽……家巨富,金玉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李清“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每清生日,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14)
许多官吏也成为富商,贩易营利,如安禄山分遣商胡,“诣诸道贩鬻,岁输珍货数百万”。(15) 德宗时岭南节度使王锷,“家财富于公藏,日发十余艇,乘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凡八年,京师权门多富锷之财。……故锷钱流衍天下。”(16) 大历十四年(779年)唐代宗发布诏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17) 反映了官僚经商营利的普遍。安史之乱后,北方商品经济有所减退,但江淮、荆襄、四川等地基本未受战争的波及,商业更加繁荣起来,如扬州“江淮之间,广陵大镇,富甲天下。”(18) “富商大贾,动逾百数”(19) 。益州“人物繁盛,江山之秀,罗锦之丽,管弦歌舞之多,使巧百工之富,扬不足以侔其半”(20) 。
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奢侈之风气,风靡上层社会,财产唯求其多,婢仆必求其众,像玄宗时京兆韦陟“门第豪华,早践清列,侍儿阉阍,列侍左右者十数,衣书乐食,咸有典掌,而舆马僮奴,势侔于王家”(21) 。代宗时元载“室宇宏丽,冠绝当时。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婢仆曳罗绮一百余人,恣为不法,侈僭无度”(22) 。懿宗时兴元节度使王宗“善兴利,乘时贸易,由是富拟王者,仕宦因赀而贵,侯服玉食,僮奴万指”(23) 。其子王处存,也有“财产数百万”(24) 。
不仅官僚权贵如此,富商的生活也同样腐化,《白香山诗集》卷四讲一盐商妇,“本是扬州小家女,嫁得西江大商客,绿鬟溜去金钗多,皓腕肥来银钏窄,前呼苍头后叱婢”。可见商贾也竞相以财富、婢仆来夸耀。奢侈的生活,必然需要不少的奴婢供家内役使,当时的上层社会中广泛流传着“越婢脂肉净,奚童眉目明”的说法,(25) 既然内地奴婢来源狭窄、价格昂贵,官僚贵族们自然将魔爪伸向缘边少数民族地区。
(2) 周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落后,有的刚进入封建社会不久,有的尚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或氏族制解体阶段,所谓“火耕水耨,昼乏暮饥”(26) ,因此存在着大量奴隶。这为汉人官僚富商贩卖奴隶创造了条件。如世代为岭南诸部首领的冯盎,家有奴婢多达万人。(27) 唐人樊绰《蛮书》亦反映南诏奴隶数量众多。根据有些学者统计,唐代南诏的“配隶”及掠奴有一百多万,(28) 此数可能有夸大,但南诏存在大量奴隶是可以肯定的。
同时,这些地区的奴隶买卖自南朝以来便很兴盛。有些奴隶主往往掠夺汉人,令其亲属纳大量财物赎回。《太平广记》卷一六六《吴保安》条载郭元振从侄郭仲翔,战没于“蛮夷”,“蛮夷利汉财物,其没落者,皆通音耗,令其家赎之,人三十匹”。吴保安以千匹绢才将郭仲翔赎回。为感谢救命之恩,郭仲翔“使人于蛮洞市女口十人”,送给吴保安。
《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载,南平獠,女“贫者无以嫁,则卖为婢”。《南海异事》载:“南海贫民妻方孕,则诣富室,指腹以卖之,俗谓指腹卖。或己子未胜衣,邻之子稍可卖,往贷取以鬻,折杖以识其短长。俟己子长与杖等,即偿贷者,鬻男女如粪壤。”唐懿宗咸通七年(866年)大赦中指出,邕、容、桂、广等道的本土豪富“纵恣侵欺,多取良家,以为奴婢,遂使豪酋构怨,溪洞不安”(29) 。由上可见,唐代缘边地区奴婢的大量存在及奴婢掠卖的盛行,是唐代中后期掠卖奴婢盛行的基础。
(3) 一些缘边州县的官吏,尤其是通过贿赂而得官的商人官吏以及奸商,正是利用边地奴隶众多,而内地官僚地主拥有大量货币,相对缺少奴婢的情况,大搞奴婢贩卖,从中谋利,这也是促使唐中后期掠卖边地奴婢成风的一个重要因素。
唐代中后期,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的权贵愈来愈多,无论何人,只要有钱贿赂,都可以得到高官。《太平广记》卷二三九《陈少游》载:代宗时,陈少游“长于权变,时推干济,然厚敛财货,交结权右,寻除管桂观察使,时中官董秀用事……少游曰……请以一身独备七郎之费用,每岁愿送钱五万贯,今见有大半,请即收受,余到官续送……数日,拜宣歙观察使,改浙东观察使,迁淮南节度使,十余年间,三总大藩,征求货易,且无虚日,敛积财宝,累巨万亿,视文雅清流之士,蔑如也。初结元载,每岁馈十万贯”。
穆宗时,“方镇多以大将文符鬻之富贾,曲为论奏,以取朝秩者,叠委于中书矣”(30) 。许多大商人往往买得边州高职。例江陵郭七郎,“其家资产甚殷,乃楚城富民之首。江淮河朔间,悉有贾客仗其货易往来者”(31) 。后来郭七郎买到横州刺史,横州地处唐岭南道东部(今广西横县)。与邕州相近,是夷獠众多地区,像郭七郎这样的大商人,唯利是求,身居刺史,贩卖奴婢以求利是很自然的。再如“(隽州)刺史喻士珍贪狯,阴掠两林东蛮口缚卖之,以易蛮金”(32) 。大中九年(855年)诏令对此说得更清楚:“岭外诸州居人,与夷獠同俗……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为吏者谓南方之俗,服习为常,适然不怪,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与犀象杂物俱为货财。”(33) 可见,官吏亦大搞奴婢买卖,从中取利。
有唐一代,尤其是唐中后期,朝中诸官都视岭南之职为肥缺,因此岭南官吏多是贪纵之徒。武周时,“安南都护崔玄信命女婿裴惟岳摄爱州刺史,贪暴,取金银财物向万贯”(34) 。长庆元年,工部尚书郑权,“以家人数多,俸入不足,求为镇守。旬月,检校右仆射,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初,权出镇,有中人内助,南海多珍货,权颇积聚以遗之。”(35)
大和中,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王茂元“在安南,招怀蛮落……南中多异货,茂元积聚家财巨万计。”(36) 懿宗时,“李琢为安南都护,贪于货贿,虐赋夷獠,人多叛怨。”(37) 《旧唐书》卷一六七《郑权传》概括说:“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旧帅非法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捆载而还。”
这些贪纵的官吏当然不会放过掠卖奴婢以取利的好机会。《太平广记》卷三七二《张不疑》条载:“南阳张不疑,开成四年,宏词登科……欲市青衣。……有披朱衣牙笏者,称前浙西胡司马……云:‘某少曾在名场,几及成事,昔以当家使于南海,蒙携引数年,职于岭中,偶获婢仆等三数十人,自浙右已历南荆,货鬻殆尽,今但有六七人。’”
这是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史料。胡司马随其当家曾在岭南任职,估计其官职不会太高。他所贩卖的奴婢自称是“偶获”,其实是掠卖的托词。“三数十人”,据“货鬻殆尽,今但有六七人”一句来看,应该是三十多人以上。他从岭南将这些奴婢贩卖到浙右、南荆、长安,历经大半个中国,其奴婢售出的价格即使按身价每人十万计,三十多人可得售价约三百万,减去其本钱,其获利之多是相当惊人的。这种情况在唐人文集中有不少记载,据《柳宗元集》卷一七《童区寄传》载:“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货视之,自毁齿以上,父兄鬻卖,以亲其利,不足则取它室。……汉官因以为已利,苟得僮,恣所为不问”。《新唐书》卷一五二《李降传》载:“岭南之俗,鬻子为业。”说越人愿意卖子女非实,汉官以买卖奴婢取利则是实。在东北沿海一带,掠夺新罗人为奴婢的现象也很严重。前引诸帝诏敕即可为证。开成初年,新罗人张保皋自唐朝回新罗对其国王说:“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此言显然夸大,却反映了汉官僚地主不少人役使新罗人为奴婢。后来,张保皋以万人守住海路要冲清海,加之唐朝廷一再发敕令禁止,掠卖新罗人的现象有了减少。史书载:“大和以后,海上无鬻新罗人者。”(38)
在唐朝西方,掠卖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的现象亦不少见。如戎昱诗中便有“昔年买奴仆,奴仆来碎叶”之句。(39) 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一些奴婢如“诃利”“卷是”“勒肫”等,(40) 都可能是少数民族人口。武则天时曾下令不准西边州郡畜突厥奴婢。当然,从唐中后期掠卖奴婢的主要走向来看,还是以“南口”居多。
从史书来看,唐中期以后,拥有大量奴婢的往往是边州县官吏,如安南都护邓祐,韶州人,“家巨富、奴婢千人”(41) 。琼山郡(今海南岛)郡守韦公干“贪而且酷,掠良家子为臧获,如驱犬豕,有女奴四百人”(42) 。敬宗时岭南节度使胡证“善蓄积、务华侈,厚自奉养,童奴数百”(43) 。
也正是因此,“南口”成为官吏们贿赂的重要“物品”,如代宗时,“元载子伯和,势倾中外,福建观察使寄女妓十人,即至,半载不得送”(44) 。这些女妓来自福建,也属“南口”之类。唐代中后期,凡是到边地州郡任官者,“京师权要,多托买南人为奴婢”(45) 。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轰动一时的房启贿赂一案,即暴露出容管(今广西容县南)节度使房启曾以“南口”十五人贿赂担任中央特使的宦官。此案的被揭露,亦由于宦官贪得无厌,仍不满足于已获南口数量而进一步向房启索求“南口”的结果。(46)
前引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诏令中,所列诸官员贩卖奴婢的地区主要是岭南、福建、安南等地,其中特别是岭南五管地区。所谓“五管”,是指广州(今广东广州)、桂州(今广西桂林)、容州(今广西容县南)、邕州(今广西南宁)、交州(今越南河内)等五都督府。可见,在从今福建到广东、广西、贵州等相当大的一个范围内,贩卖南口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从唐宪宗“方验诏旨不行”,“犹虑未降明敕,尚有因循”等话语来看,朝廷禁止贩卖南口的规定亦很难贯彻落实。这不仅与各地关镇长吏的纵容包庇有着重要关系,而且这些官员许多本身便是掠卖南口并借此发财的人贩子。太和二年(828年)敕文反映,自唐中叶以来朝廷对买卖南口的数量曾一再限制。然而像敕文中反映的卫中行李元志等官员违限买卖南口,“数实过多”,当不是个别现象。
(4) 缘边州郡官吏为了讨好朝廷,常常将“矮奴”“私白”之类的奴婢向朝廷进贡,这些奴隶大多充作宦官,其中闽岭最多。《太平广记》卷二三九《杜宣猷》载:“诸道每岁进阉人,所谓私白者,闽为首焉,且多任用,以故大阉以下桑梓,多系于闽,时人以为中官薮泽”。这些原为奴隶的宦官,在唐后期,权力达到了掌握朝政、左右皇帝的地步。而且不仅宫廷中有“私白”,一般官吏在唐后期也往往使用这种奴婢,宝历二年(826年)唐敬宗诏令因此规定:“朝官及节度观察使,自今以后,并不许更置私白身驱使。”(47)
奴婢掠卖的盛行,必然要影响到唐王朝正常的赋税收入及统治秩序,尤其自安史之乱后,地方藩镇兴,中央集权削弱,法令弛坏,唐王朝虽一再颁布诏敕禁止掠卖奴婢,但正如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中所说,“纵有令式,废而不举”。诚然,有些边地州郡官吏如柳宗元、韩愈、孔戣、阳城、韦丹等人,曾做过一些限制掠卖奴婢的努力,(48) 但掠卖奴婢之风一直延续到唐王朝灭亡。
三
唐代这种掠卖边地奴婢之风的盛行,能否说明唐代中期以后社会上部曲奴婢劳动制度重又流行、奴婢数量重新大幅度回升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是因为:
首先,中原内地农民破产后大量成为契约租佃农民或雇佣劳动者,而沦为奴婢者仅是少数。此外,战俘奴婢也已经大量减少,这些原因大大限制了奴婢的来源,虽然有些地方由于战乱,由于地方分裂倾向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奴婢数量增多的现象,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奴婢数量及奴婢从事生产劳动并没有回升的迹象。
其次,掠卖奴婢的官僚、商人以及能够大量购买奴婢的地主官僚,在整个地主阶级中毕竟还是少数。
再次,掠卖的奴婢主要使役于家内,供权贵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决定了奴婢数量不可能像使用于生产时那样多。
最后,边地能够供给中原的奴婢数量毕竟有限,且这种掠卖活动多多少少受到法律的禁约。因此谈到唐代后期的奴婢问题,不能为其表象所迷惑,而应看到其在农业生产劳动中的比重及总的数量,比之唐中叶以前的中古时期有所下降的主流。
总之,唐代中后期掠卖奴婢之风的盛行,不是唐代社会经济本身需要奴婢的表现。而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地主阶级生活日益腐化的反映。不是奴婢依附关系再度强化的表现,而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发展以后,唐代中原与缘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唐宋以后,由于缘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内地与缘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有所缩小,加之中原地区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像唐代中后期这种较大规模地掠卖边地人口为奴婢的现象已不多见了。(www.xing528.com)
(原刊《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4期)
(1)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薛苹”,《旧唐书》卷一六《穆宗本纪》为“薛平”,核以新旧唐书本传,长庆初年薛平曾任平卢军节度使,当以“薛平”为是。
(2)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九七三,《外臣部讨伐》。
(3)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九七三,《外臣部讨伐》。
(4)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九七三,《外臣部讨伐》。
(5)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九七三,《外臣部讨伐》。
(6)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下》。
(7)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四,《北突厥》。
(8)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一一,《薛仁贵传》。
(9) 《厥特勤碑》,见岑仲勉《突厥集史》,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80页。
(10) 《贞观政要》卷九载房玄龄上表,称唐太宗征辽东“前后虏获,数十万计,分配诸州,无处不满。”
(1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二〇,《徐坚传》。
(12) 《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卷二〇《太府寺》。
(13)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九四,《崔融传》。
(14) (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六,李清条引《集异记》。
(15)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六,天宝十年。
(1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五一,《王锷传》。
(17)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市》。
(18)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五一,《王锷传》。
(19) 《唐代丛书》卷一五,《广陵妖乱志》。
(20) (清)董诰:《全唐文》卷七四四,卢求《成都纪序》。
(2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九二,《韦安石附子陟传》。
(22)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
(23)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二,《王处存传》。
(24)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二,《王处存传》。
(25) (唐)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二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6) 《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九,《禁岭南货卖男女敕》。
(27)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〇九,《冯盎传》。
(28) 本书编写组:《云南各族古代史略》,云南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90页。
(29) 《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七年大赦》。
(30) (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三九,《陈少逰传》。
(3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穆宗本纪》。
(32)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上》。
(33) 《唐大诏令集》卷一〇九,《禁岭南货卖男女敕》。
(34) (唐)张:《朝野佥载》卷三,中华书局1979年10月第1版。裴惟岳任职时间系据郁贤浩著《唐刺史考》第五册考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2914页。
(35)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七,《郑权传》。
(3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五二,《王栖曜传附子茂元传》。
(37)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二,《高骈传》。
(38)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二二〇,《新罗传》。
(39) (清)董诰:《全唐诗》卷二七〇,戎昱《苦哉行》。
(40) 李天石:《略论中古时期奴婢的称谓名号》,刊韩国敦煌学会:《东西文化交流研究》第6辑,新星出版社2003年版。
(41) (唐)张:《朝野佥载》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2) (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六九,《韦公干传》。
(43)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三,《胡证传》。
(44) (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八八,《元载传》。
(45)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五四,《孔巢传附孔癸传》。
(46)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三八,《房琯传附子启传》。
(47)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48)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六〇,《柳宗元传》载:“柳州土俗,以男女质钱,过期则没入钱主。宗元革其乡法,其已没者,仍出私钱赎之,归其父母。”《全唐文》卷五四八载韩愈《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庸折直,一时放免。”《全唐文》卷五六三载《正议大夫尚书左丞孔公(戣)墓志铭》:“岭南以口为货,其荒阻处父子相缚为奴,公一禁之。有随公吏,得无名儿蓄,不言官,有讼者,公召杀之。”《旧唐书》卷一九二《阳城传》:道州土地产民多矮,每年常配乡户贡其男,号为‘矮奴’,(阳)城不平其以良为贱,又悯其编甿岁有离异之苦,乃抗疏论而免之。”《旧唐书》卷一五一《朱忠亮传》载:“泾土旧俗多卖子,忠亮以俸钱赎而还其亲者约二百人。”《新唐书》卷一九七《韦丹传》载:“韦丹……民贫自鬻者,赎归之,禁吏不得掠为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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