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各种政治制度日臻成熟和完备。反映森严的封建等级制的良贱制便是唐代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近年来,一些学者对唐代的“贱人”制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对于其中的官奴婢制度,尚少专文论列。唐代官奴婢制度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为此,本文试从唐代官奴婢的主要来源、唐代官奴婢的役使与管理,以及唐代官奴婢制度的变化等几方面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
唐代的官奴婢是唐朝政府中“贱人”的一种。官府中同属“贱人”阶层的还有官户、杂户、工乐、太常音声人等。官户、杂户大多由官奴婢转化而来,如官户系“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由官奴婢“一免为番户”。(1) 杂户则是由官户再免而为之。至于工乐、太常音声人等,则主要简选自官户或官奴婢。
根据史书的记载,唐代官奴婢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罪犯籍没、战争俘虏、地方贡献、官府掠买。将罪犯家口籍没为官奴婢的制度由来已久。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厉》载:“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汉代,罪犯家口“没为奴婢之制则终汉世未尝废也”(2) 。魏晋南北朝时期,因罪被没为奴婢者更是史不绝书。如刘宋时,“谢晦反逆,家属坐系尚方”(3) 。南齐时,射手亡叛,“家口没奚官”(4) 。梁律更明确规定,反逆之人,“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5) 。“隋无族诛之制,故常以籍没代之”(6) 。
唐代继承前代之制,犯罪家口仍被籍没为官奴婢。《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如果说这条材料讲的还不够具体,那么,《唐律》的有关规定则交待了有关谋反、谋大逆者籍没的范围,“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7) 。这里没有提及谋逆者的私奴婢是否没官,因为“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则明确记载:“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
以上史料说明,唐代所谓谋逆之家,除本人及其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皆处死刑外,其余家口、包括私奴婢一律籍没为官奴婢。
其实根据史书记载来看,唐代籍没之制并不仅施于谋逆者。如武德四年(621年),唐政府就曾规定,“犯盗铸钱者处死,家属并没”(8) 。总章年间,高宗敕令,“征边辽军人逃亡,限内不首,及更有逃亡者,身并处斩,家口没官”(9) 。永泰元年“宣州刺史李佚坐赃二十四万贯,集众杖死,籍没其家”(10) 。这说明犯有盗铸钱币、临军脱逃、贪赃枉法等其他罪行者,亦有籍没家口的情况。实际上,什么罪行需要籍没家口、籍没的范围有多大,统治者总是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来决定的。如武则天时,为巩固统治,大兴牢狱,便出现了“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11) 的情况。越王贞谋反兵败以后,缘坐者六七百人,籍没者多达五千余口。
笔者曾对史书中有关唐代籍没罪犯家口的情况进行统计,列成下表:
表一 唐代籍没家口统计表
续 表
续 表
上表中见于记载的籍没事件约有五十多起,其中唐前期四十多起,安史之乱以后十多起。其实史籍所载,并不能反映有唐一代籍没情况的全貌,例如德宗时,“西原叛,前后经略使征讨反者,获其人皆没为官奴婢”(12) 。像这些被籍没者的姓名便不得而知。再如,唐朝近三百年,发生了无数次的农民起义。在统治阶级看来,这些反压迫的斗争自然都属于谋逆的行为。这些起义失败以后,一定会有不少的起义者及其亲属被籍没为官奴婢。对于这些情况,史书都极少记载。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封建史家的史观受到其阶级立场的局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封建史书所记载的,多是与中央朝廷直接有关的事件,对于许多地方官府的籍没事件便不可能一一俱载。如《唐六典》卷六《都官》所载配隶,“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便反映了唐代地方州县也有籍没犯罪人家口为奴婢的情况。虽然如此,史书还是反映出在唐代因罪被籍没为官奴婢的仍为数不少。这无疑是唐代官奴婢的一个重要来源。
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是唐代官奴婢的另一重要来源。这显然也是继承前代制度而来。秦汉以来,将战争中的俘虏没为奴婢的现象一直未曾间断。尤其是两晋南北朝时期,以战俘为奴婢几乎已成惯例。如《魏书》卷四《世祖记》载:“真君十一年四月,皆以南伐所获生口为赐”。《南史》卷四一《萧景传附萧励传》载,梁萧励进攻狸族“所获生口宝物,军赏以外,悉送还台”。尤为著名的是梁承圣三年(554年)西魏军攻占江陵,梁军民被没为奴婢者多达十余万人。(13) 隋朝统治者亦曾将大量的战俘赐赏给权贵为奴婢,动辄百千。所有这些做法都不能不影响到唐代的战俘政策。
据《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记载:唐朝战争中的“入钞之俘,归于司农”。既然归于司农,显然是被籍没为官奴婢了。突厥人曾称,与唐人交战被俘之后,“(突厥)贵族子弟陷为唐奴……女子降作唐婢”(14) 。此言是有根据的。唐朝政府“簿录俘囚”之事之所以由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主持,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将战争俘虏籍没为官奴婢的制度。
据笔者大略统计,唐代历次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每次多则五万到十万,少亦成百上千,估计在四十万人以上。此乃对史书中三十六次获俘情况的统计(见表二),这样多的战俘,是不是不分具体情况一律籍为奴婢呢?看来并不完全是这样。唐太宗时,“初攻辽东城,其有抗拒王师应没为奴隶者一万四千,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15) 。由此可见,只有那些敢于抗拒唐朝军队的人被俘之后才被籍没为奴婢。前引唐征辽东“前后虏获,数十万计,分配诸州,无处不满”,亦可为证。
这里,有一点需要辨析,有的学者在谈到唐代奴婢问题时,往往引证上述太宗史料,来说明唐初统治者不再承袭前代将战俘“沦为贱种、类为皂隶”的旧制。我以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唐太宗赦免这些战俘显然属于一种特例和“恩典”,并不意味着从此就改变了“抗拒王师应没为奴婢”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唐太宗此次亲征高丽时,也并没有完全杜绝将战俘没为奴婢的作法。如元仁基,“从太宗征辽东,以功赐宜君田二十顷,辽口并马牝牡各五十,拜宁塞令,袭常山公”(16) 。这里辽口便是征高丽时捕获的战俘。也正是因为唐代存在着没战俘为奴婢的制度,身为皇帝的李世民要放免辽东战俘,也必须令有司以布帛赎之。《全唐文》卷二八九载张九龄《让赐番口状》亦称“番口执自边军,释囚为隶”。
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中,载有唐高宗永徽年间唐西州的一件文书。文书反映西州府兵中校尉张怀□得到“赏口”一人,转卖于火长范欢进,(17) 此“赏口”显系战俘无疑。
另据《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载,唐在与吐蕃的战争中,“俘获其人,必遣中官部统徙江岭”。
表二 唐代历次战争获俘统计表
续 表
唐德宗时,“蜀帅上所获戎俘,有司请准旧事颁为徒隶”(18) 。唐懿宗时,王式曾将“吐蕃、回纥迁隶数百”加以武装,用来镇压农民起义。(19) 所谓迁隶,实际就是吐蕃、回纥被籍没为官奴婢的战俘。以上史实证明,战争俘虏的确是唐代官奴婢的一个重要的来源。
唐朝政府中官奴婢的另一来源,是地方官府的贡献。例如地近岭南的道州,“产侏儒,阳城哀其生离,无所进。帝使求之,城奏曰,‘州民尽短,若以贡,不知何者可’,贡自是罢”(20) 。又如,“(元和)十三年四月,剑南、西川节度使奏,南诏请贡献助军牛羊奴婢”(21) 。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肃宗)诏曰:“邕府岁贡奴婢,使其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22) 既然是“岁贡”,当然是年年进贡。另外,一些地方官府每年还要向中央进贡“阉儿”,入宫充作宦官,实际这也是官奴婢的一个类别,其中尤以福建进贡最多,史载:“诸道岁进阉儿,号私白,闽岭最多。”(23)
与地方贡献相联系的另一个奴婢来源,是官府的强制性掠买。实际上,地方官府进贡的奴婢中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这种渠道得来的。唐代人顾况曾有诗《囝》,生动地描写了当时福建地方官吏掠夺良民之子向官府进贡的情景,诗中曰:“囝生南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为髡为钳,视如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乃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24) (郎罢闽语指父亲)
在唐政府兴办的监牧中,也曾大量使用官府强制掠买来的奴婢。张延圭在《论置监牧登莱和市牛羊奴婢疏》中说:“窃见国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及荆益等州和市奴婢,拟于登莱州置监牧……荆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国家户口,奸豪掠来,一入于宫,永无雪埋。”(25) 开元年间,王毛仲也曾“募严道僰僮千口为牧圉”(26) 。《张说之文集》则记为往严道市僰僮千口。无论是“市”还是“募”,实际上都是强制僰人为官奴婢无疑。
除以上几个主要来源外,前朝世代相承的奴婢也是唐朝官奴婢的一个来源。
二
唐代的官奴婢,除各地府、州、县拥有一部分“供当处官役”外,大多都集中于唐中央政府。从其役使的情况来看,主要分布于三个方面,一是内侍省的掖庭局;二是“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27) ;三是“无能者咸隶司农”(28) 。
官奴婢中的女子,大多属于内待省的掖庭局,被统称为宫女。她们或由官府从民间采选而来,或因罪籍没而来。《新唐书·百宫志》载:“凡初配没……女子工巧者入掖庭”。掖庭局的职掌,据《唐六典》载,“掌宫禁女工之事,凡宫人名籍,司其除附。功桑养蜜,会其课业”(29) 。可见,养蚕织染、缝纫等女工之事是宫女的主要工作。她们中间。除极个别偶然会得到皇帝皇亲的“恩幸”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一入深宫便永远失去了自由,终生不能婚嫁,不得与家人团聚,许多宫婢,至死不知其姓名籍贯。据《陕西金石志》卷九所载的唐宫人墓志,开首一句往往是:“亡宫者不知何许人也”。如其中一墓志载:“亡宫者不知何许人也。爰自良家入陪天闺,专一成性,淑慎居心……卒于宫所,春秋七十五。”此宫婢在深宫禁锢六十余年左右,终生劳作,至死得到的仅是一块不知姓名籍贯的墓志,宫婢命运之悲惨,于此略见一斑。
至于有特别伎艺的男女奴婢,按规定是“以其所能各配诸司”。主要是配于少府、将作等专门的手工业部门。《新唐书·刑法志》载,“男奴,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
最大量的官奴婢是在司农寺中,可以说,司农寺是官奴婢的主要集聚之所。《新唐书·百官志》载:“入钞之俘,归于司农”。“惟诸司用奴时,可由司农寺拨给”。《唐六典·都官》亦明载:“凡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奴婢)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
司农寺的官奴婢,役使比较繁杂,这与司农寺本身的职掌有关。据《新唐书·百官志》载:司农寺,“掌仓储委积之事。总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及诸仓、司竹、诸汤、宫苑、盐池、诸屯等监。凡京都百司吏禄廪、朝会、祭祀所需,皆供焉”。由于司农寺中官奴婢所属的具体部门不同,其劳作亦有分别。例钩盾署,负责祭祖朝会宾客享宴的供给,因而钩盾署中“凡孽生鹅鸭鸡猪之属,皆令官奴婢为课养之”(30) 。上林署中的官奴婢则主要是种植果木蔬菜、冬日藏冰,太仓署中的官奴婢主要从事凿窖制屋、粮食搬运;诸屯监中的官奴婢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新唐书》所说官奴婢“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膳”,只是概称而已。(31)
除本寺役使之外,司农寺还须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官奴婢,即所谓:“惟诸司用奴婢时由司农寺拨给”。例“乐工、兽医、骗马、调马、群头、载接之人皆取焉”(32) 。唐政府赏赐官僚贵族功臣的奴婢,亦主要取自于司农寺。下表是对唐代赏赐官奴婢情况的统计:
表三 唐代赏赐官奴婢统计表
仅据史料大略统计,唐王朝即数十次赏赐臣下奴婢,总数达数千人。这些用于赏赐的奴婢,如果不是战俘,一般都是由刑部都官曹从司农寺支取。例如万岁通天元年,武则天赐来俊臣奴婢十人,“当受于司农”(33) 。再如万安公主,缺少奴婢,“有司给奴婢如令”(34) 。其他诸司、亲王、公主等所需奴婢皆取于司农。至于战俘的赏赐,一般是在都官“簿录俘囚”之后,由政府直接赐给了当次战役中有功的将领。此类奴婢,一经赏赐,便转变为私人奴婢。
在唐朝政府的其他部门中,也都有数量不等的官奴婢。如《唐会要》卷八六《奴婢》载:“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逆人家奴婢及缘坐等色入官者,不许充尚食、尚药局驱使”。可见此前尚食、尚药局也有官奴婢。再如工部四司之一的虞部,“掌京都、衢闱、苑圃、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每岁春,以户小儿、户婢仗内莳种溉灌,冬则谨其蒙覆”(35) 。内侍省的奚官局亦有奚隶二,“凡宫人有疾病则供其医药,死亡则给其衣服”(36) 。
虽然官奴婢广布于唐官府的各个部门,但总的主持官奴婢事务的却是尚书省刑部的都官曹,所谓“总其(奴婢)籍者为都官”(37) 。
都官一职并非唐代始设,究其渊源可以追溯至汉代。“都官者,本因汉置,司隶校尉其属官有都官从事一人,掌中都官不法事,因以名官”。魏晋南北朝历代沿袭汉制,皆设都官郎中或都官侍郎一职,“并掌京师非违得失事”。(38) 隋初依然如此。直到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曹为刑部,其都官郎曹,遂改掌簿录配没官婢并良贱诉兢俘囚之事”。(39)
唐承隋制,都官曹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都官总的职责是“掌配没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兢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婢”(40) 。
上述史料说明,都官虽自汉代已有,但直到开皇三年(583年),始专管奴婢之事。(唐人将都官称为中官部,则是沿袭汉代中都官之称而来)
唐代刑部都官郎曹管理诸司官奴婢的方法,据《唐六典》记载:“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注:每年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41) 《唐会要》卷八六《奴婢》亦载,“其年(大历十四年)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42) 。
综合两条史料,都官具体管理官奴婢的方法是:第一,每年十月,诸部门将黄口以上的奴婢印臂送到刑部都官曹以备核检。什么是印臂呢?这是官府在奴婢等特殊身份的人身上印下的一种标志。《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唐代朝廷中设执扇三卫三百人,“择少壮肩膊齐、仪容整美者,本卫印臂,送殿中省肄习”。许多权势子弟争相为之。《新唐书·兵志》载:“开元十二年,诏左右羽林军飞骑阙,取京旁州府士,以户部印印其臂,为二籍,羽林兵部分掌之”。由此来看,“印臂”并不带有惩罚污辱的性质。据《妆楼记》一书记载,“开元初,宫人被进御者,曰印选,以绸缪记印于臂上,文曰:‘风月常新’,渍以挂红膏,则水洗色不退”(43) 。官奴婢的印臂,估计当与此法相似。当然,官奴婢印臂的内容不会是什么“风月常新”,很可能是所属司名或类别名称。这种印臂的方法,较之历代对奴婢皆“黥面供官”的做法显然是一个很大进步。
第二,官奴婢送至刑部后,由都官据名籍进行貌阅,核对老小生死,校正簿籍。这里有一点颇使人费解的是,据前引《唐六典》的规定,诸司十月将奴婢送至都官,可都官在十一月(仲冬)貌阅,这样一来,官奴婢岂不是要在刑部都官处滞留一个月吗?这显然不可能。正确的解释应该是:每年从十月开始,都官进行貌阅,但由于诸司奴婢众多,且同一司中奴婢又不可同时都去参加貌阅,因此,都官的貌阅工作只能按秩序逐司分批进行。这样到十一月份,貌阅工作才能结束。
第三,貌阅属实以后,第二年正月,由官奴婢所在司根据貌阅情况进行附除,造籍册两份,一份送刑部都官,一份留本司为底。都官核实无误后,通知户部的金仓二司,支给衣粮。造籍的工作之所以规定在正月,一方面是考虑到貌阅工作可能拖延,另一方面,也是为诸司造籍留有一定的时间。实际上,以上三个环节是很自然地联结在一起的。
关于官奴婢的生活待遇,唐政府亦有具体的规定,据《唐六典》载,“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两岁一给,其粮则季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官婢春给裙衫各一,绢衫一,鞋二量,冬给襦服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44)
以上规定在唐代实行得怎样呢?史书中没有记载。但近年出土的吐鲁番《唐永徽元年后报领皮账》文书,提供了这方面情况。兹节引文书第三部分:(45)
(前略)
8. 羊皮贰拾捌张
9. 廿张造奴靴关送兵曹充钉驼脚
10. 二张用料理兵曹领取
11. 右靴,奴驼皮壹张
12. 马皮拾张奴鞋卅
(后略)
此件文书说明,唐政府关于配给官奴婢衣物的制度不仅在中央实行,而且即使在偏远的西州地区也得到了—定程度的施行。
为了防止奴婢的逃亡,唐朝统治者还详细制定了惩治逃亡的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载:“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对于官奴婢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唐律疏议》亦作了明确记载,从总的原则来看,与私奴婢的有关规定大同小异,此处不再赘述。
上述事实说明,唐代的官奴婢制度是十分详密而完备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对秦汉以来官奴婢制度的一个总结,然而,事物的发展都是辩证的。经过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官奴婢制度,到了唐代虽然好似达到了“尽善尽美”的境地,但也正是从这时开始,官奴婢制度(实际包括整个中古良贱制度)已走上了衰落的道路。
三
我们知道,唐中叶开始一直到宋代,是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土地私有制日益深化、契约租佃关系日趋普及,农民阶级依附关系不断减轻。这些巨大的变化不能不深刻影响到唐代的良贱制度。关于唐代私贱人制度的变化,前已进行了探讨,这里进一步对唐代官贱人主要是官奴婢制度的变化进行分析。
正像前面已指出的那样,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奴婢制度发展到唐代,从法律规定上看似乎已臻于“完美”的程度,关于奴婢的来源、地位、婚配、放免、役使、管理乃至衣食规格,唐政府无不作了细密的规定。然而随着封建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作为唐朝良贱身份等级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官贱民制度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开始变得不那么完整以至于逐渐瓦解了。
首先,从官奴婢的来源上看,唐中期以后,无论是因罪籍没家口为奴者,还是以战俘为奴者,都已明显减少。根据统计,史书有载的唐代籍没事件,在前期达四十多起,而安史之乱以后,只有十余起,与前期相比,已明显减少。分析其原因,固然与地方藩镇兴起、中央集权的削弱有关,但它主要还是反映了籍没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做法已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唐代大量捕获战俘的现象也多是集中于唐前期,后期逐渐减少(唐前期二十七起、总数约有二十七万三千余人,后期九起,总数约有二万八千五百六十余人)。另外,唐代大量赏赐臣下官奴婢的现象同样还是集中于唐朝前期(前期二十次,一千多人,后期三次,仅七人)。当然以上统计仅是史书的反映,不可能全面、精确,但它却反映出了一个趋势:即以自由的人充作如牛似马的官奴婢已经开始受到历史发展的唾弃。
在现存唐人判文中,也可以反映出唐代前期政府仍以战争俘虏作为奴婢。而在唐中期以后,这种制度与观念都已发生了一些变化的情况。
其实在统治阶级中的一些有识之士,早已开始认识到以良人为贱隶的不合理性,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放免奴婢,如前面所谈唐太宗放免辽东战俘,唐武宗会昌灭佛放寺院奴婢为两税户。再如李大亮受赐奴婢百余口,他说,“汝辈皆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46) 。遂将奴婢全部放还。张道源曾因功受赐籍没的官奴婢,“道源叹曰:‘人有否泰,盖以是常,安可因己之泰,利人之否,取其子女以为仆妾,岂近仁者之心乎?’皆舍之,一无所取”(47) 。再如前举道州太守阳城,拒绝向中央贡奴。这些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奴婢制度,却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如果说,上面所讲的几个变化在唐代看得还不够清楚的话,那么到了宋代,这个变化便明朗化了。我们知道,宋代是民族矛盾十分尖锐的时期,但是在史书中,很少见到以战俘为奴婢的记载了,同时官府大量赏赐臣下奴婢的现象也几乎绝迹了。至于籍没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制度也已基本取消了,正像南宋人方回所说,“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48) 。所有这些变化显然都是肇始于唐代的。
第二,从官奴婢的役使情况来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我们知道,自秦汉以来,官奴婢、刑徒一直是官府手工业及各种政府工程中的重要力量,例如汉代的宫府作坊中,奴婢刑徒劳动就占据了主要的地位。魏晋南北朝以后,官奴婢与刑徒劳动仍是官府手工业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49)
入唐以后,在唐朝的官府作坊中,仍然沿袭南北朝之制,使用罪隶为手工业劳动者。被没为官奴婢者“配作坊重役”(50) ,“凡初配没,从其能而配诸司”(51) 。所谓从其能而配诸司,主要是指配于少府监和将作监。
但是随着纳资代役制与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的手工业劳动,其重要性日益下降。据《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条载,“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注: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政将作监”。《唐六典》成书于开天之际,从这段记载来看,至迟在开天之际,唐官府手工业者的主要成分已不是官奴婢,而是实行番役工匠了。特别是后来和雇制的发展,更进一步排斥了官府手工业中官奴婢的劳动,这就使官府中官奴婢的数量不断减少,依附关系随之减轻。这一趋势发展到宋代,在官府手工业中,官奴婢以及官户、杂户等手工业劳动者就完全被从民间召募的工匠及“差雇匠”“和雇匠”所取代了。
在发生以上变化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官府手工业中劳动的官奴婢,已有部分逐步地实行了番上制。按唐代制度,一般官奴婢是“长役无番”的,但仔细分解史料,可以发现,一部分有技能的官奴婢并非“长役无番”。《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条载:“官户皆在本司上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业成准官户例上番。”这里,最后一句话值的重视。(www.xing528.com)
官户,在唐代是身份略高于官奴婢的贱民,“亦为先代配役及配隶相生者,此等之人,州县无贯,惟属本司,故名官户”(52) 。官户上番的规定是一年三番,即三个月,而且可以纳资代役。有工能官奴婢业成准官户例上番,也就是说亦是一年三番。那么哪些官奴婢属于有工能者呢?我以为在将作监、少府监中劳作的官奴婢大多应属于有工能者,因为唐政府明确规定,“无能者咸隶司农”。“有技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53)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即只有那些“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的官奴婢业成以后才能准官户例上番。不管以上那一种解释正确,部分有工能的官奴婢已实行了番上制则是没有疑问的。我们知道,官户在均田制中是占有土地的,“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54) 。即官户丁男四十亩、丁女二十亩。但由于官户“州县无贯”,因而他们耕种的土地可能是京城的官田。有工能的官奴婢上番之外从事何种劳动,史书未有明载,很有可能与官户一样,从事官田上的劳动,或者进行私营手工业生产。因此就有工能的官奴婢而言,其地位已与官户没什么多大差别了。
这里,还有一点应当引起重视,即附贯州县的官奴婢也可以纳资代役了。在唐以前,纳资代役是良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官奴婢只能长役终身,但到了唐代中期,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据《新唐书·百官志》都官条载,官奴婢“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输其一;侍丁残疾半输”。这说明附贯州县的一部分官奴婢已经有了自己简单的生产活动,有了私有财产,能够像平民一样纳资代役了。这,不能不说奴婢制度史上一个重大的变化,它反映了奴婢阶层向良人阶层的演化迈进,体现了封建社会变革时期奴婢本身的特点。当然由于史料所限,这种奴婢的有关细节有待进一步考证研究。另外,这个事实进一步证明,在中央官府手工业中,一部分有工能的官奴婢实行了番上制是完全可能的。
以上官奴婢役使情况的变化,反映了官奴婢的身份地位已在逐渐提高。
第三,唐代奴婢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官奴婢制度本身在许多方面已开始破坏、瓦解。前文,我们已从各方面论述唐王朝有关官奴婢的各个方面,正是这些具体的制度,在唐中期以来社会变动的冲击下逐渐变得支离破碎了,许多制度规定已徒具其文。例如前面提到的都官掌管奴婢籍账、每年阅貌的制度,在安史之乱以后就很难正常进行了。大历十四年(779年),由于许多官户以有勋及入老的借口纷纷从良,引起了都官的担心,因而上书肃宗,重申有关“点身阅貌”的规定,并指出,“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比来因循,省司不立文案,伏恐日月滋深,官户逃散,其受勋及入老无定数,伏请令诸司准式造籍送省,并孳生及死亡者,每季申报,庶凭勘会”(55) 。肃宗为此专下诏旨,要求诸司严格按有关规定行事,“自今以后,有违阙者,委所司奏闻,准法科罪”(56) 。
其实,都官的上书并未道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造成官户逃散的原因恐怕不单单是不立文案的问题,而是随着整个封建社会发生的变化,官户包括官奴婢为了争取自己的自由,展开了逃亡的斗争。不管是都官将每年一次的阅貌改为每季的申报,还是皇帝亲下敕令以法威吓,都难以阻挡官贱民阶层封建依附关系减轻的历史潮流。
如果认真注意一下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到了宋代,都官虽然依然设置,但是其职掌与唐朝几乎迥然不同了,它的主要工作不再是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而是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也许是由于职掌松闲的缘故吧,到隆兴元年(1163年),都官又兼管起比部、司门之事了。(57) 封建职官制度的这种变化正深刻反映了唐朝以后官奴婢制度走向衰落的事实。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唐朝的官奴婢制度是秦汉以来各代官奴婢制度的发展和延续。在官奴婢的来源方面:战俘与籍没、地方贡献与官府掠买,仍是唐王朝获取官奴婢的主要途径。在官奴婢的役使方面,官奴婢与官户、杂户等“贱人”阶层的劳动,在唐官府手工业中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官奴婢的管理方面,唐王朝更加严密而具体。可以说,唐王朝的官奴婢制度是对秦汉以来官奴婢制度的一个总结。
然而,正像唐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极盛时期却同时又是封建社会转向后期的开始一样,唐朝官奴婢制度,在社会政治、经济、阶级关系变革的猛烈冲击下,也逐渐显露其衰落的端倪:那种以战俘及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做法已愈来愈不合时宜了。随着官府手工业中和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官奴婢等贱民手工业者亦日益为和雇匠所排挤和取代,部分官奴婢已开始享有番上与纳资代役的权力了。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说明: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官奴婢发生变革的时代,深入地探讨唐代官奴婢制度及其变化,无疑会帮助我们加深对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演变规律的认识和理解。
(原刊《兰州学刊》1988年第3期)
(1) 奴婢一免为番户,即免为官户,有的学者引《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将杂户、官户视为同色,显系错误,应从《唐六典》说。《唐六典》卷六《都官》载,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其下有注曰:“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唐会要》《旧唐书》所记略同。唯有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记为“杂户,亦曰官户”。欧书此处显然有误。
(2) 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三。
(3) (南朝梁)沈约:《宋书》卷六〇,《范泰传》。
(4)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卷四一,《张融传》。
(5) 程树德:《九朝律考》卷八,《隋律考下》。
(6) (唐)魏征:《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7)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律》。
(8)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八九,高祖武德四年。
(9)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八六,《孝敬皇帝弘传》。
(10)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
(1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六四,《韩王元嘉传》。
(12)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一二,《李皓传》。
(13) (唐)令狐德棻:《周书》卷二,《文帝纪》。
(14) 《厥特勤碑》,载岑仲勉《突厥集史》,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880页。
(15)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九一,《高丽传》。
(16)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四三《元结传》。
(17)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60TAM337:11/10。
(18)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
(19)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六七,《王播传附王式传》。
(20)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九四,《阳城传》。
(21) (宋)王溥:《唐会要》卷九九,《南诏蛮》。
(22)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23)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二〇七,《吐突承璀传》。
(24) (清)彭定求等:《全唐诗》卷二六四,顾况《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
(25) (清)董诰:《全唐文》卷二六五,《论置监牧登莱和市牛羊及奴婢疏》。
(26)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二一,《王毛仲传》。
(27)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28)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29) 《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
(30) 《唐六典》卷一九,《司农寺》。
(31)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
(32)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
(33)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三六,《酷吏传》。
(34)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
(35)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
(36) 《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
(37)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38)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39)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40)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41)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42)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43) 《唐代丛书》卷一四,《妆楼记》。
(44)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45)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69TKM《唐永徽元年后报领皮账》。
(4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六二,《李大亮传》。
(47)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七,《张道源传》。
(48) (宋)方回:《续古今考》卷三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9) 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坊及官府工程的工匠》,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中华书局1978年版。
(50)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一二,《李皓传》。
(51)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52)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名例》。
(53)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
(54) 《唐六典》卷三,《尚书省户部》。
(55)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56)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57) (元)脱脱等:《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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