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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六朝地方法的特点及法律制度探析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时期的西北地区,也出现了众多的地方政权,但与中原的联系,并未因此中断。从尼雅遗址出土的一千多件佉卢文书可见,鄯善王国虽是西域的一个地方小政权,但其法律制度已比较健全完备,且有其地方的民族的特点。

西北六朝地方法的特点及法律制度探析

六朝隋唐时期,在中国甘肃的河西走廊新疆的天山南北麓及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南北缘一带,先后出现了一批或称臣于六朝隋唐政权,或依附于某游牧民族势力,或独立存在的地方政权。由于传世历史文献资料保留下来的较少,因而人们对这些政权实行了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了解甚少。然而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在中国西北地区,先后出土了大批相关的历史文献,其大宗除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以外,还有佉卢文、回鹘文、吐蕃文等各类民族文献。这些文献既有地方特点又有民族特色。其涉及民族之多、涵盖内容之丰富、反映法律现象之齐备,可以说是历史上少有的。深入探讨这些法律文献的地域特点及其与中原王朝法律体系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本文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利用佉卢文书、吐鲁番文书,对六朝时期鄯善王国及河西走廊、吐鲁番地区高昌诸政权法律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比较与研究。

一、 出土文献所反映的西北诸政权法制特点

公元三至六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的六朝时期。(1) 自汉代以来,在西域地区,即有所谓的“三十六国”。而河西走廊地区自汉武帝正式设立四郡以后,一直隶属于中原王朝。二世纪末,东汉政权瓦解以后,中原除西晋短期统一以外,大多数时间处于分裂状态。这一时期的西北地区,也出现了众多的地方政权,但与中原的联系,并未因此中断。三国时期,曹魏政权承袭汉朝在西域的统治,在海头(今楼兰遗址)设立西域长史。下设戊己校尉驻在高昌(今吐鲁番)。同时在行政方面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从雍州划分出凉州,将西域长史和戊己校尉隶属于凉州刺史统辖;二是在伊吾设县,隶属于凉州辖下的敦煌郡,进而加强了西域与内地的联系。(2) 此后西域及河西的众多政权,包括鄯善王国、高昌王国、河西的五凉诸政权,大都与六朝政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出土的属于六朝时期西北地区的法律文献,分布并不均衡,其中主要有二十世纪初由英国人斯坦因首先在我国新疆南部尼雅遗址发现的属于鄯善王国的三至五世纪的佉卢文书,(3) 在二十世纪初至七十年代发现的属于四至七世纪涉及诸凉政权、高昌政权的吐鲁番文书。因此,我们的探讨,主要以鄯善王国与诸凉政权、高昌政权为重点。

鄯善王国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东南部,在汉代称精绝国,《汉书·西域传》载:“精绝国,王治精绝城,去长安八千八百二十里,户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胜兵五百人,精绝都尉、左右将、译长各一人。北至都护治所二千七百二十三里,南至戎卢国四日行,地阸陿,西通扞弥四百六十里。”史料反映,东汉末年,鄯善人先后征服丝绸之路南道包括精绝在内的诸小国,建立起一个西至尼雅河、东至敦煌的鄯善王国。此后,精绝(凯度多)成为鄯善统治下的一个州,最后随鄯善国灭亡,于公元五世纪退出历史舞台。

古代鄯善国流行的佉卢文,是一种音节字母文字,公元三世纪中叶,大约在中亚贵霜王国渐趋瓦解消亡之际,出现于中国新疆地区。关于佉卢文字,在中国传世文献中的记载仅有只言片语。现经研究得知,这种文字曾流行于古代的鄯善、于阗和龟兹等新疆的一些地方。现在所见的佉卢文书,主要出自位于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南部腹地的尼雅遗址,文书记录的多是公元三世纪至五世纪鄯善王国的世事。内容包括鄯善国王的谕令、贵族和官吏的信件、各类契约和簿籍。(4) 较之传世文献中关于鄯善王国的记载极少且极为简略的情况,佉卢文献为研究鄯善王国这一西域地方政权的历史包括法律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中国传统法律的地域性,表现在立法的地方性差异,包括中央、地方行政设置的异同,各层次机构部门立法的差别,中央政府对特殊地区制订的特别法等。从尼雅遗址出土的一千多件佉卢文书可见,鄯善王国虽是西域的一个地方小政权,但其法律制度已比较健全完备,且有其地方的民族的特点。(5)

当时已有成熟的国家成文法。在各类文书中经常出现“根据国法”(31、33、219、223、408号),“根据法律”(10、113、474、484、561号)“依法作出判决”(1、3、7、9、13号),“依据原有国法”(19、24、297、435、636号),“根据相应之法律”(38号),“国法无此规定”(403号)“不得非法占有”(3号),“本朝廷曾制定一条法令”(18号)等说法。从佉卢文书中大量的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看出,鄯善王国法律制度大体有如下一些类别与特点:

第一类:行政法规。这包括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法规。在中央行政体制方面,鄯善王国明显具有绿洲城邦政治体制的特点,其法律规定,鄯善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王就财产、税收、土地、水利等众多问题经常向地方首脑发布谕令。其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基本是统一的,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司法裁判者。中央干涉的案件,大到人命案,如58号文书女子被杀案(6) 、144号文书殴人致死案(7) ,小到一般民事纠纷。如9号文书,国王谕令州长处理乌波格耶申诉其妻被人殴打致使流产案(8) ;11号文书国王谕令州长处理莱比耶与尹吉耶关于养子争执案(9) 。21号文书关于一头骆驼所有权的争执案;124号文书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案件。(10) 有时甚至具体到小牲畜归属权的纠纷,如412号文书涉及的即是叶波怙与乌迦左关于一只绵羊的归属争执。(11) 由此可见鄯善国王对于地方事务干预之广泛。这显然是西域绿洲政治体制的一个特点。

经济法规的角度看,国王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例如在关系国家命脉的税收方面,国家据“原有法律规定”,已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税收体制。税务官员有专职的,也有由地方官兼任的(86、520号)。税种则有人头税、实物税、劳役税等多种。46号文书规定,“百户中丁男拒不赋役”,要给予惩处。“原有法律规定,丁男须赋百户之役,女子不赋领地之役。”(12) 57号文书称,“今年税收已预算出和往年一样”,“应将欠税和今年的税收一并交来,不得隐瞒”,(13) 70号文书则是追欠交被侵吞四年的税收。(14)

根据法律,国王不仅掌握世俗行政权力,而且对于僧团及僧界事务,也拥有最高的控制权,鄯善国国王信奉佛教,僧界法规,或曰宗教行政法规,皆由国王统一制定。489号文书载:

僧界之规章……应妥为保存。……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摩诃祗梨陛下在位之10年12月10日……都城之僧界制定凯度多僧界之规章。据闻沙弥对长老不殷勤,对老僧人不服从。关于此事,现由陛下当各级僧人之面规定这些规章。(15)

文后接着做出了一系列僧界必须遵守的法规。此文书反映,在鄯善国第四位国王摩诃祗梨在位的第十年12月10日,在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都城凯度多(精绝),国王当着都城僧界众僧人之面,“制定僧界之规章”,都城,也包括其他各州僧界,都必须遵守国王为僧界制定的法规,这说明,国王实际上是直接掌控着全国僧界与僧人的。这种制度与中原政权后来与宗教界的关系十分相似。

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方面,从文书可见,王室主要通过设在各地的行政机构实现其统治。地方政府的官员,主要是由国王委派。他们名义上都向国王负责,但从一些文书也可以发现,国王有时为了一件事务不得不多次发布谕令,这表明,国王的权威也不是什么时候都是绝对奏效的。从文书可见,地方官的职责一般是人口登记、税赋征收、地方司法、守备国土、供给使节、传递信差等。729号国王谕令中曾说:“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办理国家事务。”(16) 显然,在鄯善国家行政运作已是严格法制化了的。

第二类:刑法律令。这涉及抢掠、斗殴、伤害、盗窃、强奸诈骗刑事案件,此类文书有较大比重。如1号文书反映,黎贝耶的二头牛被莎阇的士卒抢走,其中一牛已送还,另一牛被宰杀,为此国王命令州长檀阇伽:“争讼务必由汝亲自详细审理,依法做出判决。”(17) 9号文书是乌波格耶向国王起诉其妻子遭受掳掠、殴打致使流产之事,国王下谕令处置。(18) 187号文书,系为财产分配家庭内殴斗造成伤害之事。兄因打伤其弟而被判严重处罚:除了“责打七十大板”外,附带赔偿奴隶一名。判决书还特别规定:“故从今起,其兄长殴打幼弟及父亲殴打其子者,由此案做一了结……此兄弟中无论何人伤害其他,均应制止。”这件文书涉及家庭内犯罪,由此引出朝廷通行的规定,性质正如刘文锁指出的,“带有判例法味道”(19) ,对旧有的家庭法中那种偏袒年长者(兄长或父亲)一方的倾向进行了纠正。这与中原汉族长幼尊卑之秩序森严不可颠倒的法律规定形成对比。

339号文书涉及败诉一方不但不履行判决,反而将原告的父亲“手脚捆住,进行殴打”。540号据苏难多(Sunamta)报告,迦凯那(Kacana)无理将其殴打,他被抓住睾丸,剃光头发。(20) 719号国王谕令涉及一起强奸案。“有一vesi女子,名曰詹檀若耶(Camtamnoae),被沙迦贝耶(Sagapeya)和伏伽(Pgo)从彼处无理拉走,并将其强奸。”女子主人黎弥那(Lyimimna)为此向国王控告。国王要求地方官:“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对此案详加审理。该女子詹檀若耶系私有之物,应交还黎弥那。彼欠沙迦贝耶和伏伽之物,亦应偿还。”(21) 这显然是因为债务纠纷而引起的报复行为。

第三类:民法类文书。涉及各类民事纠纷,如财产权利、婚姻纠纷、人口领养、奴隶买卖、牲畜损害、埋藏物归属、继承、赔偿、债务、借贷、租赁、抵押、赠与、买卖、转让、交换,代理、合伙、赎买、役权等。此类文书亦占较大比重。值得注意的是,在鄯善王国,司法活动中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案例相对较多。在许多案件中,特别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第四类:诉讼法。从文书可以看出,鄯善民间的诉讼案,可以向地方官员提出,也可直接向国王提出。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私诉、公诉等,自诉又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另外,关于上诉、裁决、举证、誓证、判决、法官、民事时效等方面,文书都有着丰富的内容,刘文锁对此曾作细致的分析。(22) 我认为以之与同时代内地中原的相关法律文书相比,由于鄯善地区的私有制度比较发达,且似无中原民间提倡“息讼”的传统,因而相关的诉讼制度,内容涵盖面之广泛,涉及程度之复杂,为六朝时期所特有,中原似乎到了唐律形成之时,诉讼法之复杂与内容之丰富程度,方可与鄯善王国相比。

第五类:契约经济法。也是由于鄯善地区的私有制度比较发达,契约经济法的规定也相当成熟,关于这一点,将作专门分析。此外,鄯善王国有一种“韦伽领地法”,即贵族的封邑制度,属贵族私有财产。这种领地在鄯善这个地方小国,似乎还比较普遍,其原因颇可研讨,或者是与鄯善人的来源或种族有关?此外,在这种领地上的劳动者的身份也有必要深究。另外,从文书也可看出,鄯善王国亦有民间习惯法,或曰世俗法。这种“民有私法”的现象,在中原及西域各地都是普遍存在的。

以上涉及六朝时期佉卢文的法律文献,清晰地反映了西域地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与制度,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也兼有西域地区绿洲社会政治体制的特征。

与鄯善王国相邻的吐鲁番及河西走廊地区,在六朝时期曾先后隶属于前凉、前秦、后凉、西凉、北凉等政权。这些政权如前凉、西凉,是汉人所建,前秦、后凉、北凉是少数民族政权。此后在吐鲁番地区,又出现了阚氏、张氏、马氏、麹氏高昌王国。结合出土文书可以看出,(23) 这些政权在国家基本法制上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从政治隶属关系上来看,为了生存与争取正统地位,这些政权,多以六朝汉族政权为正朔所在,向不同的六朝政权称臣,接受六朝中央政府的册封。如前凉奉东晋为正朔,称臣于东晋,同时也接受前秦的册封;北凉接受东晋凉州刺史之职,同时又称臣于北魏;西凉称臣于东晋,“冀凭国威,统摄崐裔,辑宁殊方”(24) ,但也朝贡于北魏。后凉也曾两次遣使朝贡北魏:麹氏高昌则先后臣属于北魏、隋唐、突厥等。这种政治隶属关系上的两属甚至多属,是西北地方政权当时在政治上的特点。

第二,在国家基本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上,西北各政权主要是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以汉文化系统为主导,但也有变通。这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在行政建制上,基本与中原政权相同。在中央机构设置上,汉晋时期,中央最高行政机构长官尚书令之下,一般设曹,如西晋、北魏各有三十六曹,而在五至七世纪的高昌国,据陈仲安等研究,其中枢行政部门不称曹,而是在高昌令下称作部。高昌国的令尹一职,是高昌国各行政部门的最高首脑。从文书记载来看,高昌国没有设立尚书省,高昌令尹一职,即相当于中原尚书省的首脑尚书令。下有吏、库、祀、兵、民、仓、库等部。因为这是主管多种政令的部门,故在门下校郎签后,由高昌令尹所属各部会签。(25) 这种制度,既继承了汉晋的遗制,又吸收了诸凉政权的法度。

再如在地方机构的设置上,据《晋书》载,河西诸政权在河西地区完全继承汉制,实行郡县制度,而且随着西迁人口的增多,增设了不少新的郡县。如张氏前凉,增设武兴郡、晋兴郡、广武郡、建康郡、祁连郡、湟河郡、临松郡等。此外,在势力所至的西域地区也开始推行郡县制度,据顾野王《舆地记》载,“晋咸和二年(327年),置高昌郡”,下设高昌、田地二县。(26) 从此揭开了汉人政权在西域设立郡县的历史。其后,前秦、后凉、北凉、西凉承袭此制,皆在高昌等地设置郡县。著名的《李柏上张骏表稿》等出土文书,清楚地说明了前凉继魏晋政权在海头设立西域长史一职及其履行职责的史实。(27) 吐鲁番出土的《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说明前秦不仅建立了高昌郡,而且将郡下辖县扩展为三个,高昌、田地之外又增添了高宁县,县以下还设置了乡、里。据史料记载,在张骏统治时期,前凉的地域曾向西域一直拓展至今塔克拉玛干沙漠整个西南一带、葱岭以东,进一步扩大了汉文化的影响。(28)

关于西凉、北凉的出土文献较多。如《西凉建初四年秀才对等文》《西凉建初二年功曹书佐左谦奏为以散翟定口补西部平水事》《(北凉)功曹下田地县符为以孙孜补孝廉事》《(北凉)中部督邮残文书》《(北凉)请奉符敕尉推觅逋亡文书》《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横截、田地三县符为发骑守海事》等等。《建初十四年八月廿九日高昌郡高(昌)县都乡孝敬里民韩渠妻随葬衣物疏》,则反映了西凉等政权也在此地设立高昌郡县及其乡里制。(29)

第三,在文化上,中原士人的大量迁入及家学的兴盛,使河西地区成为仅次于江南的汉文化保留地之一。西晋末年,中原将乱,许多士人迁向江南或河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张轨主动求任凉州刺史,建立了前凉政权。“永嘉之乱”时,中原血流成河,而凉州相对安定。所谓“秦川中,血没腕。惟有凉州倚柱观。”由于大量士人的西迁,遂使寄寓于家族的学术文化亦随之西迁。这些士家大族成为各个政权的依靠力量,使文教事业在河西大大昌盛起来。如张氏前凉政权时,“征九郡胄子五百人,立学校,始置崇文祭酒,位视别驾,春秋行乡射之礼。”(30) 并向西晋中央推送“郡国秀孝贡计”。西凉时,大兴文教,在吐鲁番文书中有一件编号为75TKM91:11的《西凉建初四年秀才对策文》,虽首尾残缺,但从仍存的77行文字可以看出,第一道策文的主题是讲春秋战国之际,晋国智伯联合韩、魏之众攻打赵襄子的事。此事最早出自《战国策》。第二道策文的主题出自《诗经·关雎》。因此无论从秀才策试制度本身及策试内容来看,都与中原无异。(31) 高昌麹氏王国曾向北魏遣使奉表,“自以边遐,不习典诰,求借五经、诸史,并请国子助教刘变以为博士”(32) 。吐鲁番出土了高昌时代诸多经史典籍写本《毛诗》《论语》《孝经》《孝经解》《汉书》《三国志》《晋阳秋》《谥法》《急就章注》等,显示出汉文化在这儿的深远影响。

河西诸政权包括高昌崇尚文教的这些措施,对于保存中原文化作出了贡献,史称:“永嘉之乱,中州之人避地河西,张氏礼而用之,子孙相承,故凉州号为多士。”(33) 陈寅恪在其名著《隋唐渊源制度略论稿》一书中论及隋唐制度的三个来源时说:

西晋永嘉之乱,中原魏晋以降之文化转移保存于凉州一隅,至北魏取凉州,而河西文化遂输入于魏,其后北魏孝文、宣武两代所制定之典章制度遂深受其影响……秦、凉诸州西北一隅之地,其文化上续汉、魏、西晋之学风,下开(北)魏、(北)齐、隋、唐之制度,承前启后,继绝扶衰,五百年间延绵一脉,然后始知北朝文化系统之中,其由江左发展变迁输入者之外,尚别有汉、魏、西晋之河西遗传。(34)

陈寅恪认为“河西因子”,“上续汉、魏、西晋之学风,下开魏、齐、隋、唐之制度”。因而河西的文化典制,深深影响了后来北朝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成为隋唐制度的重要来源。

当然,西域及诸凉、高昌政权的统治者并非都是明君,其中也有十分残暴的君主,如前凉后期的张天锡,“荒于声色,不恤政事”。后凉的吕光“严刑重宪”,但这毕竟不能改变六朝时期西域及河西诸地方政权保存了汉文化并与中原王朝在基本制度上趋于一致的潮流。

二、 出土文献反映的西北诸政权户籍法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是国家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户口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登记、立户、注册,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户籍法则是政府对户籍制在法律上所作的基本规定。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历代政府高度重视户籍的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对国民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统治。在二十世纪西北地区出土的法律文献中,涉及六朝时期西北诸政权户籍与身份法的文书相对较多,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

关于鄯善王国户籍制度的具体内容,传世文献中没有明确反映。我们从《汉书·西域传》关于精绝一地有“户四百八十,口三千三百六十,胜兵五百人”及西域诸政权有关户口的统计数据推测,此地应当有与中原相类似的户籍登记制度或相关的规定。

在鄯善王国的佉卢文书中,有许多籍账类文书,但我们似乎还看不到明确为户籍的资料。稍稍相近的只有几件,例如334号文书:(35)

正面:1. 甘怙左之女    名甘支格耶 寿勤之……

2. 妇人牟提耶之女 名沙伽波伽 补嫁至晢蒂女神县

3. 爱力铠之养女 ……之妻

反面:1. 伽之母系晢蒂女神县人……名曰……系法业之妻

2. ……甘之母, 嫁至……县,现居晢蒂女神县

3. 一女子,名曰……嫁至晢蒂女神县,现系印吉之妻

4. 甘怙左之女 ,名曰安伽那……柯罗罗 左归……名曰……

反面第4行的“安伽那”应即正面第1行的“甘支格耶”之异译。

从这个名册登记的名字可见,其特点是人员皆为妇女,且所记主要是某人是某人之女,嫁往何方。在著名的《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账》中,第30行也记有“息女女亲辛丑生年,两拾柒,中女,出嫁受(寿)昌县郡民泣陵申安”,第31行记有“息女丑婢,丙辰生,年拾两,中女,出嫁效谷县斛斯己奴党王奴子”。(36) 可见,此类女子姓名、出嫁于何处,皆在相关籍账的统计范围内。因此,334号这个名册的性质虽难以确定,但这个名册的制定,应是依据与户籍相应的资料来登录的。

另据张家山出土西汉《二年律令》之户律规定:(37)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藏囗已,辄复缄闭封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

从户律所列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等与户籍相关的材料来看,汉代的户籍是分为多种专门的登记形式的。有的学者分析了走马楼吴简的户籍,也发现了户籍的多种形式。(38)

第一种为:

简10477 佃妻大女毕,年五十八,算一……凡口若干,算若干,事若干(中),訾若干。

这是吴简户籍册中最典型的户口籍形式;

第二种形式为:

简14 富贵里户人公乘胡冖年六十 踵两足,

简11 妻大女年思年四十三 礼子男要年。

简20 礼侄子男鲁年五岁 鲁兄勉年八岁 若 病  三人男,

简6 右礼家口食合四人,其一人女。

第三种形式为:

简7631 县吏唐达 年廿一

简7865 县吏毛章弟欣年十五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

最后的第三种户籍显然是为专人集中登记的一种特别形式,如在此两简中,登录人皆为“吏”。下简还记载了其中欣的下落。

相比之下,上引佉卢文书334号文书,则是专门记录妇女出嫁至外地的情况,与第三种吴简户籍有相似之处,很可能是一种户籍的材料。因为作为地方民户管理者,是完全有必要了解本地哪些人包括妇女离开本地,去向何方,以相应地订正户籍。张家山出土西汉《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谨副上县廷。”

可见,对于“移徙”的人员,汉代以来就十分重视,规定了若不依实登录的惩罚办法。户律中规定的各类籍账,应是根据不同的需要而进行的统计,都可能属于户籍的系列。(39)

还可以佐证在鄯善可能存在户籍的是:在楼兰遗址中,与佉卢文书相同时代出土的汉文纸本户籍已经出现,如LM.1.i.108和022.马纸260 原书图版ⅩⅢ:(40)

1. □□ (后残)

2. 蒲豪 窦成 年卅    妻  嫣申金 年廿

3.              息男 蒲能   年六 物故

4. 蒲豪 隃林 年卅    妻  勾文  年廿五

5.             息男 皇可罗 年五

原文共有15行,此处只列引4行以示其登录方式与内容,下十行形式、内容类似。

从行文内容已可以清楚地看出,此文书已带有户籍性质,日本学者池田温直接定名为《晋(四世纪?)楼兰户口簿稿》。此文书既然与佉卢文书同出自鄯善,那么大体上可以断定鄯善王国也应是有自己的户籍登录制度的。从佉卢文书可以看出,在鄯善王国的凯度多州,社会的基层组织为“十户”“百户”,即十个民户组成一个“十户”,十个“十户”组成一个“百户”。尼雅遗址中涉及“百户”的佉卢文书多达37件。在“百户”以上,尚有行政组织“阿瓦那”(avana),有人称之为县,有人称为“区”或“城”,再上层则是州(raja或raya),在这样一个行政体系下,很难想象政府没有户籍制度而完全凭各级官员的记忆来进行人口管理。斯坦因在尼雅河下游曾发现晋初的汉文木简N.xv.53号,其中也有随行人员年龄、身高、肤色等类似户籍内容的记载:(41)

月支国胡支柱,年卌九,中人,黑色……

……丑,年十四,短小,同著布袴褶夹……

……卌,中人,黑色,大目,有髭须

……异,年五十六,一名奴,中人,髭须仓[苍]白色(后略)

王国维推断这些“恐系关吏所录的过所文簿”。而这些登录的内容,与中原通行的过所、户籍簿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日本学者池田温认为有户口的性质。(42)

与鄯善王国相邻的诸凉及高昌政权,户籍资料相对来说要丰富得多。除了人们熟知的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以下简称《西凉建初籍》)、(43) 《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账》(44) (以下简称《西魏大统十三年账》)外,荣新江近年又最新公布了吐鲁番文书2006TSYIM4:5(1-2)《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以下简称《前秦建元籍》)。日本关尾史郎也比定出了两件高昌郡时代的户籍残片,一件是德藏吐鲁番文书Ch 6001残片背面的《北凉承阳二年十一月籍》,另一件是残存1行文字的俄藏x08519文书背面题为《高昌郡高昌县都乡某里户籍》的吐鲁番文书。(45) 学者们认为,《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是反映时代最早、内容最丰富、最具代表性的民籍。下面是荣新江等对此户籍的录文:(46)

(一) 

[前缺]

1.  奴妻扈年廿五    小男一  得孙奣坞下田二亩

2. 奴息男郍年八 凡口七 虏奴益富年卅入李洪安

虏婢益心年廿入苏计

3. 郍女弟蒲年一新上 舍一区

4. 贺妻李年廿五[新上]

5.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崔奣[年]

6. 弟平年[  ] [  ] [       ]

7. 奣妻□年[ ] [  ] [       ]

8. 平妻郭年卅[ ] [  ] □□□田□□亩

9. 奣息女颜年廿一从夫 [  ] 得阚高桑园四亩半

10. 颜男弟仕年十四 得江进卤田二亩以一亩为场地

11. 仕女弟训年十二 得李亏(?)田地桑三亩

12. 平息男生年三新上 舍一区

13. 生男弟麹(?)年一新上  建[元廿年三月藉]

[后缺]

(二) 

[前缺]

1. [  ] [  ] □□三 埽坞下[  ]

2. 女々弟素年九新上 凡口八 得猛季常田四亩

3. 素女弟训年六新上 西塞奴益富年廿入李雪

虏婢巧成年廿新上

4. 勋男弟明年三新上    舍一区

5. 明男弟平年一新上    建元廿年三月藉(籍)

6.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张晏年廿三

7. 叔聪年卅五物故 奴女弟想年九    桑三亩半

8. 母荆年五十三 晏妻辛年廿新上    城南常田十一亩入李规

9. 叔妻刘年卌六 丁男二    得张崇桑一亩

10. 晏女弟婢年廿物故 丁女三    沙车城下道北田二亩

11. 婢男弟隆年十五 [奴]丁男三    率加田五亩

12. 隆男弟驹[  ] [  ]     [  区]

13. 驹女弟[   ] [      ]

14. 聪息男[   ] 凡口九

15.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   ]

16. 妻朱年五十 丁男一 沙车城下田十亩入赵□

17. 息男隆 年卅三物故  丁女一 埽坞下桑二亩入杨抚

18. 隆妻张年廿八□□ 小女一 埽坞园二亩入□□

19. 隆息女颜年九 小男一 舍一区

20. 颜[    ] [  ] [     ]

[后缺]

张荣强依图版重新录入后,个别地方与此有出入。如第11行,“奴”字,录为“次”字。(47)

关于《前秦建元籍》的书写年代、地点、内容、格式、造籍日期、籍贯书式、文书类型等,荣新江、张荣强等作了很好的探析,解决了不少问题,(48) 这里重点对土地、奴婢问题再作进一步讨论。

首先,根据户籍探讨一下高昌的土地制度问题。

前秦是氐族人建立的政权,351年,苻健自称大秦天王、大单于。352年,改称皇帝,国号秦,都长安,史称前秦。至苻坚在位时,崇尚儒学,奖励文教。国势大盛,史称“关陇清晏,百姓丰乐”,遂有意一统天下。建元十二年(376年),前秦攻灭前凉,此件文书年代为建元二十年(384年),故此文书是在前秦占领前凉八年以后所书。高昌具体接受前秦统治的时间,据王素考证,不会晚于建元十三年。(49)

《前秦建元籍》中关于土地登录的信息与内容,颇具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1.  奣息女颜     年廿一从夫    得孙奣坞下田二亩

9. 奣息女颜 年廿一从夫 [ ] 得阚高桑园四亩半

10. 颜男弟仕 年十四 得江进卤田二亩以一亩为场地

11. 仕女弟训 年十二 得李亏(?)田地桑三亩

2. 女々弟素年九新上 凡口八 得猛季常田四亩

7. 叔聪年卅五物故 奴女弟想年九 桑三亩半

8. 母荆年五十三 晏妻辛年廿新上 城南常田十一亩入李规

9. 叔妻刘年卌六 丁男二 得张崇桑一亩

10. 晏女弟婢年廿物故 丁女三 沙车城下道北田二亩

11. 婢男弟隆年十五 [奴]丁男三 率加田五亩

16. 妻朱年五十 丁男一 沙车城下田十亩入赵□

17. 息男隆年卅三物故 丁女一 埽坞下桑二亩入杨抚

18. 隆妻张年廿八□□ 小女一 埽坞园二亩入□□(www.xing528.com)

户籍的第三栏,集中书写土地与奴婢的出入情况。与其他文书相比较,我们认为能够反映出高昌地区一些重要的历史现象。

综合来看,高昌地区,自前凉以来,历经前秦、后凉、西凉、北凉及阚氏、马氏、麹氏高昌王国,其土地私有制是比较发达的。在中原地区,自商鞅变法以来,开阡陌、废井田,土地私有制发展起来。但是自秦汉以来,中央政府仍会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干预。总是要采取一些国家颁布的田制,将私有土地纳入国家的轨道。人们现在知道,汉代曾实行名田制度,而西晋占田,北魏、西魏、隋唐几百年的均田制,无不体现出国家对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强力干预。

在《前秦建元籍》之前发现的《西凉建初籍》,作为吏兵籍,未有占有土地及四至的记载,而《西魏大统十三年籍账》已是在均田制背景下制定的籍账,清楚书写了均田制下每户土地的数量与四至。后来唐代的户籍与籍账,更是如此。

此次新发现的《前秦建元籍》,清楚地写明了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买卖进出的情况,但并未有土地四至的记录。从各户占有土地数量有较大差别来看,其性质显然不是国家控制下的土地分配,而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之所以要登录在户籍上,是因为国家要据之征发赋税徭役。从现在发现的六朝时期高昌地区的有关文献来看,在高昌这个地区,数百年来,土地私有制与货币经济是相对比较发达的。与此相适应,从前凉到北凉,前秦、高昌王国,都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政策。(50)

第一,北凉时期,曾实行赀簿征税制度。赀税以乡为单位,诸户分别登记田亩,以田亩高下及种植分别计赀征税。以下节引《北凉承平年间高昌郡高昌县赀簿》之一《预等户赀簿》[北(大)图(一)(a)]:

[二]

1. 冯照蒲陶二亩半桑二亩;

2. 常田十亩半;

3. 无他田十五亩;

4. 田地枯枣五亩破为石田亩二斛;

5. 兴蒲陶二亩半桑二亩;

6. 常田十八亩半无他田七亩;

7. 泮桑二亩半;

8. 得张阿典(兴)蒲陶二亩半;

9. 得阚衍常田七亩;

10. 得韩千哉田地沙车田五亩;

11. 得张绪无他田四亩半;(瓜)二亩半;

12. 赀合二百五十七斛;

13. 赀合二百六十三斛。

[三](前缺)

7. 阚衍桑四亩;

8. 常四十七亩七亩入冯泮;

9. 卤田十八亩半田地枣十三亩半三斛。

据朱雷先生研究,北凉时期,在高昌实行赀簿征税制。(51) 这种制度,田、园是计赀对象,为确保实行计赀制度的公平,关键是要牢固掌握各户田、园产权的转移动态。“当户内出卖了土地,要注明何色田、园若干亩入何人,而买进户内则必须注明得何人何色田、园若干。”上面节引赀簿中,阚衍户内记载常田“七亩入冯泮”,则冯照户内记“得阚衍常田七亩”。此件土地产权转移的记录,表明了计赀制度的关键所在。“一户内所有土地的变化,该户‘赀合’总额亦随之变化”。

由此赀簿征税制度可见,《前秦建元籍》中注明“得”“入”的目的,同此赀簿一样,都是为了说明产权的转移。《前秦建元籍》是前秦建元二十年即公元384年的文献,至北凉承平年间(443—460年),已相隔近六十年,然而,这样长的时间,虽然政权已屡有变动,不仅资产转移登录的原则没有改变,甚至连使用的词汇语言仍然相同。

第二,“计田输银钱”制。关于麴氏高昌时期的田租,在史书中有“计(田)输钱,无者输麻布”的记载。(52) 在吐鲁番文书中,学者们果然发现了依田地征银的证据。这里节引阿斯塔那78号墓所出《高昌将显守等田亩得银钱账》11至13行:(53)

11. 赵洛愿陆拾步,得银钱貮文,海惠师半亩叁拾步得银究居

12. 陆拾步,得银钱壹文,索僧伯陆拾步,得银钱壹文,思 寺柒拾步,得

13. 银钱貮文,道恺师肆地拾步,得银钱拾步,得银钱壹文。

很清楚,若要能够据土地征收银钱税,国家必须依靠对私有土地情况的了解为    

基础。(54)

第三,“计田承役”制。这是高昌徭役制的又一个很大特点,亦即民户根据占有田地的多少、好坏,承担不等的徭役。这一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国家掌握民众私有土地占有的情况。下面是阿斯塔那99号墓所出68TAM99:6(a)《高昌侍郞焦朗等传尼显法等计田承役文书》:(55)

〔前缺〕田二亩半役,永为业。侍郎焦朗传张武儁寺主尼显法田地隗略渠桃一亩半役,听断除;次传张羊皮田地刘居渠断除桃一园,承一亩半六十步役,给与张武儁寺主显法永为业;次听阴崇子洿林小水渠薄田二亩,承厚田一亩役,给与父阴河集,永为业。通事张益传:索寺主德嵩师交何(河)王渠常田一亩半,次高渠薄田六亩半,承厚田二亩半,次小泽渠常田三亩半,合厚田七亩半役,听出俗役,入道役,永为业,次依卷(券)听张零子买张永守永安私图渠,常田一分承四亩役,次买东高渠桃一园承一亩半卅步役永为业。侍郎明荦传:汜寺主法兴左官渠俗役常田二亩,听入道役,永为业。通事张益传:高宁宋渠底参军文受田南胁空亭泽五亩,给与鞠僧伽用作常田,承五亩役,永为业,次依(券)听。〔后缺〕 

此文书,据同墓文书年代判断,在延寿八年(631年)左右,从计田承役文书可见,一般居民占有的土地多在一二亩至六七亩之间。这多数人应是自耕小农。冻国栋先生曾撰文专门研究,(56) 他认为,高昌役制远因汉晋,近同魏周。但由于它所处的特殊历史条件,又呈现出鲜明的地区特点。高昌徭役的重要特点便是“计田承役”,即根据占有田地多少相应地承担徭役,这是高昌普遍推行的制度。计田亩多少承担徭役,在高昌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仅是一般的土地,而且果园也要根据面积的大小承担不等的徭役。据《高昌勘合高长史等葡萄园亩数账》等文书来看,高昌的居民占有的葡萄园多是从数十步至六七亩之间。之所以高昌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一个前提是国家对私有土地情况的掌握。这是国家特别重视户籍中土地数据统计的原因。

以上种种证据说明,《前秦建元籍》注明土地田园包括奴婢的转移情况,目的是为了掌握民户私有资产变动的情况,以便有利于国家的管理与赋税的征收。

那么户籍中为什么除了转移与变动的财产进行登记,而没有变动的财产没有登记呢?(57) 我以为有两种可能。一是在进行这一工作时,上一次注册的户籍仍在配合使用,另一种可能就像前面对汉代户籍的分析一样,国家户籍的种类分为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等多种,尚有专门的籍账对没有变动的财产进行登记。

总之,六朝时期的西北诸政权,基于自己的历史条件,统治者制定了适应本国本地情况的一些政治经济政策,这在户籍的编制与登录的方式方法上,也清楚地反映出来。

三、 出土文献反映的西北诸政权奴隶身份法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社会,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从出土文献可见,在鄯善、河西、高昌诸政权中,普遍存在着贵贱身份等级制度,其中奴隶身份法,尤其值得探讨。下面将以佉卢文献为重点,结合吐鲁番文献,对西北地区的奴隶身份制度进行研究。

在鄯善社会中,地位最为低下的无疑是奴隶阶层,其身份地位从《沙海古卷》492号文书可见:

致(诸州长帕特罗)耶和罗帕耶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诸州长帕特罗耶和罗帕耶谕令如下:今有沙门修军上奏,沙门云集将属于左摩伐提和雍格所有的一名女人抵押给他人,现云集已死。彼等曾呈交一份报告。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汝应对此案及誓约、证人一起依国法进行审理。汝若不能澄清此案,应起草一份报告,内具誓约、证人,交适当的人送来。(封牍背面)未经主人同意立下的字据,殊不合法。(底牍背面)关于修军……(58)

此案涉及的是关于奴隶主人对奴隶的所有权问题,从文书中“未经主人许可将主人私有之物出售,殊不合法”一句可以看出,在鄯善国,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官府是竭力维护奴隶主的利益的。所谓“殊不合法”应是关于维护主人私有财产权包括拥有奴隶的合法性的法律。反映奴隶性质的文书还有不少,如《沙海古卷》491号:

致州长索阇伽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索阇伽谕令如下:今有众车向本廷起诉,彼有一奴仆,名觉吉,被苏毗人抢走。彼后又逃回。关于此人,众车(残)……其他人对该奴仆均无所有权,彼属众车所有。(59)

此文书说明,根据法律,被外人抢走而返回之奴隶,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其他人不能侵夺。再如709号文书(王广智译文),反映的是某人导致他人奴隶逃失,而作为财产赔偿主人之事,这显然也是鄯善王国固有法律的规定。在北凉的高昌,也有官府悬赏追捕逃奴的规定,如75TKM96:21《悬募追捕逃奴赏格班示》:

1. 还奴妇隗参军

2. 浮游不出也,去九日

3. 得者募毯十张。得者将诣唐司马祠收检

4. 受募不负言誓也。(60)

这是北凉义和二年(432年)的文书,时间年代大致与鄯善国相近,可证两地奴隶制度有相似之处。再如719号文书作为一篇诉讼仲裁文书,反映一名叫莱迷没那的人称诉,舍伽比耶及钵瞿“毫无正当理由”地将“作为彼之财产”的vesi妇女瞻檀诺阿从彼处拉走,请求官府处理,官府发给地方官的命令则称:“关于此事,此处业已发出泥封楔形文书二、三次。直至今日,汝尚未作出判决,此事殊属不对。当汝接此泥封楔形文书,该妇女瞻檀诺阿应交给莱迷没那”。至于“彼欠舍伽比耶及钵瞿之任何物品,皆应向彼索取”。文书说明,即使欠人物品,也不允许随意抢劫奴隶作为抵押。再看39号文书:

国王陛下等等……

顷据莱比雅报告,彼等之奴隶支迷伽未经彼等之允许,即将其女儿给伽钵吉之奴隶作养女。该养女系由彼等抚养长大。奶费亦未付给。当,等等……汝务必调查彼等之奴隶是否确属未经彼等之许可即将养女给伽钵吉而未给奶费。(若确属如此,)应由莱比雅向伽钵吉之奴隶取一匹tirsa牝马或一匹tirsa马,而养女将完全归彼等所有。若有任何争执……(61)

此案例颇耐人寻味:莱比雅的奴隶支迷伽未经主人允许,即将女儿送给另一奴隶主伽钵吉之奴隶作为养女。为此送女一方的奴隶主人将对方主人告上法庭。这实际是主人对奴隶的子女是否拥有财产权的问题。从案情内容来看,主人起诉的依据,应是鄯善国关于奴隶子女仍然是主人财产的法律规定,最后官府的裁决是令接受女子一方以牝马一匹抵押而结案。文书说明,在鄯善王国,对奴隶及其子女的身份地位,国家有着系统、完整的法律规定。

从文书中可见,主人对自己的奴隶,权力极大。拥有“打她,弄瞎她之眼睛、出卖、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抵押,为所欲为”之一切权力。第144号文书是一件国王敕谕:

国王陛下等等……

顷据莱比耶向余等报告,彼有奴隶一名,名迦凯那者,被舍伽那殴打,致于第八日死亡。前曾有口谕饬汝索没阇迦,需命证人发誓,若迦凯那确因舍伽那殴打致死,必须偿还一人。汝对此事竟如此玩忽,时至今日,尚未作出任何决定,当汝接此泥封楔形文书,应立即命证人发誓,若迦凯那被殴打后未做任何工作[ ]即行死亡,必须偿还一人。若汝不明实情,[……]写于信内。(62)

文书说明,莱比耶的奴隶迦凯那被舍伽那殴打,八日后死亡。文书中提到“若迦凯那被殴打后未做任何工作……即行死亡,必须偿还一人”。如果迦凯那确实是被舍伽那殴打致死,舍伽那必须偿还莱比耶一人,而被用于还债的人无疑是其主人的私有财产。从文书可以清楚地看出,国王敕谕的重点不是追究打死人者舍伽那的刑事责任,惩处凶手,而是强调赔偿一人了事。这里,死者仅是作为一个具有劳动力的财产而对待的,而只要凶手赔偿了同样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财产,此案即算了结,凶手亦即没有任何责任了。敕谕中之所以需要索没阇迦说明迦凯那被殴打后未做任何工作即行死亡,只是为了证明此人被殴后是因伤重死亡,责任完全在于舍伽那,而不是因为在莱比耶那儿做了其他工作而死亡。国王一再责备索没阇迦,称其“对此事竟如此玩忽”,并不是因为人命关天,打死了人,而是因为没有及时赔偿奴隶主人莱比耶的财产损失。

由此文书不难看出,在鄯善王国,即使是在掌握法律的最高统治者那里,奴隶的生命也是没有保障的。据此推理并结合大量文书中公开宣称奴隶主人对奴隶可以“为所欲为”,奴隶的主人将自己的奴隶打杀,看来是没有多大罪过的。

对于奴隶的转让、买卖、奴隶的赎身事等等,佉卢文书反映鄯善王国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总体来看,鄯善王国的奴隶阶层,在法律上地位极为低下,与中原的奴婢、罗马的奴隶性质相类似。在高昌等政权中,也同样存在着地位身份极为低下的奴隶阶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许多奴隶名籍及涉及奴婢的案件,如《高昌某建等奴主名籍》《买奴残文书》《奴婢月廪麦账》《翟绍远买婢契》等,(63) 限于篇幅,这里不展开讨论。

值得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西北地区存在的奴隶制中,奴隶是否有财产权?第24号文书反映的内容值得分析。

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檀阇伽谕令如下:

今有苏耆陀上奏本廷,现左勒正向彼之奴仆沙毗伽索要马债,彼等欲还此马而左勒无欲取之,天子陛下赐予苏耆陀之宅地系左勒意欲所在,当汝接到此楔形木牍时,务必……动用主人私有之物替奴婢抵债,殊不合法,汝务必根据原有国法做出判决……(64)

文书中左勒向苏耆陀奴隶索要马债,真实意图是想占有苏之宅地,而国王认为,左勒“动用主人私有之物替奴隶抵债,殊不合法”,国王命令州长“务必根据原有国法做出判决”。显然,奴隶不能动用主人财产还债,是“原有国法”,但此处同时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奴隶也是可以负债的,如果这一点成立,也就是说明,奴隶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拥有财产的。与此相关,在39号文书中,一奴隶主人的婢女,未经主人同意,擅自将奴婢的女儿送与他人作养女,为此主人将接受此女的一方告上法庭。(65) 有的文书还反映出在鄯善地区,奴隶与主人的关系有时是较为松散的,有的奴隶可以转雇在外长达十余年,这些现象值得探讨。(66)

前引新近发表的吐鲁番《前秦建元籍》文书,登录了不少主人拥有的奴婢,如[一]片3行:“虏奴益富年卅入李洪安”、“虏婢益心年廿入苏计”[二]片3行的“西塞奴益富年廿入李雪”,4行的“虏婢巧成年廿新上”,荣新江先生对这些奴隶的来源作了很好的分析。从这些买卖的奴婢登录入户籍来看,早在唐以前几百年的384年,即前秦建元二十年,民户中的奴婢及有关的转移、买卖等,已经需要登入户籍册了。结合长沙走马楼所出吴简户籍中的奴婢登录形式,综合分析,说明贱口登录制度,早在魏晋时期已经形成,《大统十三年籍账》说明在北魏西魏均田制时期,良贱身份在户籍中的登录与区分,已经明确,中古的良贱身份法的一些特征、唐代的良贱身份制,渊源有自。

(原刊《南京师大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6期,合作者李常生)

(1) “六朝”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所述“六朝”,主要指广义的六朝,有时也特指狭义六朝。

(2) (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四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29页。

(3) 参见斯坦因《西域考古图记》《古代和田》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依据的佉卢文献是英国学者贝罗的英译本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1940(以下简称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及中国学者王广智以贝罗英文本转译的汉译本:《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林梅村:《沙海古卷》译本,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4) 林梅村认为,东汉末年佉卢文传入塔里木盆地。至于佉卢文是如何传入塔里木盆地的,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说法。“西方和印度学者认为,它是贵霜王朝统治塔里木盆地的结果;日本和我国一些学者指出,它是贵霜难民迁入塔里木盆地的产物。”参见林梅村:《佉卢文时代鄯善王朝的世系研究》,载《西域研究》1991年第1期。

(5) 刘文锁曾对佉卢文法律文书的类别进行了初步划分。本文重新分类并重在分析各类法律的特点。见氏著《沙海古卷释稿》一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

(6) 林梅村:《沙海古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7)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尼雅考古资料》,新疆交化厅文物处1988年版,第199页。

(8)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37页。

(9)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186页。

(10)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188页。

(11)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1.

(12)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83.

(13)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3.

(14)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5.

(15) 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237页。

(16)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45.

(17)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

(18)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2.

(19) 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第179页。

(20)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07.

(21)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43.

(22) 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第241页。

(23) 二十世纪发现的诸凉政权与高昌政权的吐鲁番文书,主要收录在《吐鲁番文书》第一至四册中。 

(24)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八七,《凉武昭王列传》。

(25) 陈仲安:《麹氏高昌时期门下诸部考源》,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版;齐陈骏:《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文化资料简介》,载《敦煌学辑刊》1993年第1期。高昌只有屯田、都官和主客三个部门未以“部”为名,参见孟宪实、宣红:《试论麹氏高昌中央诸曹职掌》,《西域研究》1995年第2期。

(26) (唐)徐坚:《初学记》卷八,陇右道车师国田地县注引,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81页。关于高昌设郡的时间,自古争论不已,经孟凡人、余太山、山口洋、王素等学者考证,现已取得较一致的结论。详见孟凡人:《楼兰新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余太山:《关于李柏文书》,《西域史研究》1995年第1期;[日]山口羊:《高昌郡设置年代小考》,《小田义久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真阳社1995年版;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

(27) 关于李柏文书,学界研究的成果不下数十种,如王国维:《罗布淖尔所出前凉西域长史李柏书稿跋》,载《观堂集林》卷一七,中华书局1984年重印本。余不一一列出。虽然在文书具体年代的断定上有分歧,但学者们对于此文书为前凉西域长史李柏的书信确信无疑。文书编号为日本龙谷大学图书馆编藏号538A、538B,图版见侯灿、杨代欣编著:《楼兰汉简纸文书集成》下册,天地出版社1999年版,第529—531页。

(28)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八六,《张轨传》载,张骏“又使其将杨宣率众越流沙,伐龟兹、鄯善,于是西域并降。鄯善王元孟献女,号曰美人,立宾遐观以处之。焉耆前部、于阗王并遣使贡方物。得玉玺于河,其文曰‘执万国,建无极’”。

(29) 载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分见第113、179、87、88、199、131、14页。

(30)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八六,《张轨列传》。

(31) 关于此对策文的详细研究,参考陆庆夫:《吐鲁番出土西凉<秀才对策文>考略》,载《敦煌学辑刊》1989年第1期。

(32) (北齐)魏收:《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

(33)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二三,《宋纪》五,文帝元嘉十六年。

(34)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5月第1版,第2、41页。

(35) 林梅村:《沙海古卷》,第212页。

(36)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3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38) 汪小烜:《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载《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

(39) 如杨振红即认为,汉代户籍并非仅指一种簿籍,而可能是由民宅园户籍等“五个子簿籍构成”。参见氏著《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简帛研究二〇〇四》。

(40) 侯灿等:《楼兰汉文简纸文书集成》,图版见第556页,录文见557页。天地出版社1999年版。池田温与侯灿录文出入较大,此处仅据所见节录大意。图版亦见[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第307页,孟凡人:《楼兰鄯善简牍年代学研究》,第241—242页。登录也略有不同处,基本形式与内容则无异。

(41) Aurel STAN Ancint khotan. Oxford, 1907. vol.Ⅰ, Appendix A, Chinese Documents by Edouard Chavannes, p.540. vol.Ⅱ, plates, CXII-CXIV.在同一地址发现一批晋泰始五年(269年)的木简,池田温认为与上简为同时代木简。[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5月版,第43页。

(42) 池田温认为:“可以断定甚至西域的外族居住地,也曾实行由魏晋的驻屯机关同内地相通的文书行政,以之与同样在楼兰遗址发现的纸本户口名簿稿合并起来看,就会联想到当时户口登录制一直渗透到了西陲的情形。”但也有的学者并未认定此文献的户籍性质。见[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5月版,第43页。

(43)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09—111页。

(44)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12—127页。

(45) 两件文书参见关尾史郎《从吐鲁番带出的“五胡”时期户籍残卷两件——柏林收藏的“Ch 6001v”与圣彼得堡收藏的“Дх08519v”》,新疆吐鲁番地区文物局编《吐鲁番学研究——第一届吐鲁番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190页。

(46) 荣新江等:《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册,图版与录文,第176—180页。

(47) 张荣强:《汉唐籍账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25页。

(48) 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土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四辑。张荣强:《前秦建元籍与汉唐间籍账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9)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50) 关于高昌的土地制度,参见杨际平:《麴氏高昌土地制度试探》上下,《新疆社会科学》1987年第1、3期。

(51) 关于赀簿制的研究,参见朱雷:《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考释》,《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王素:《吐鲁番出土北凉赀簿补说》,《文物》1996第7期。卢向前:《部田及其授受额之我见——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四》,《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

(52) (唐)令狐德棻:《周书》卷五〇,《高昌传》。

(53)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69页。

(54) 卢开万:《试论麴氏高昌时期的赋役制度》,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55)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补遗》,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64—65页。

(56) 冻国栋:《麴氏高昌役制研究》,《敦煌学辑刊》1990年第1期。

(57) 文书中第7行:“桑三亩半”与8行“城南常田十一亩入李规”二行,张荣强认为不应像荣新江理解的那样连读起来,他认为“桑三亩半”是“该户原在籍的赀产”,与下行“入李规之田”是两回事。此可备为一说,但户籍中仅有寥寥在籍的财产,而大部分田产都在买、卖中,似于理不通。见氏著《汉唐籍账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35页。

(58)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14.中译本见林梅村:《沙海古卷》,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124页。

(59)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96.中译本见林梅村:《沙海古卷》,第123页。

(60)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76页。

(61)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9.中译本见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190页。

(62)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26.中译本见王广智:《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第200页。

(63) 分见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11页;第一册,第75、158、187页。

(64)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6.

(65) T.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9.

(66) 550号国王敕谕文书反映一名为奥布吉的奴隶,远离主人芯摩犀那受雇于他人十年之久。364号文书反映凯色吉那使用一名属于凯摩迎所有之奴隶已十二年。文书反映,如果奴隶不愿意回归原主人,奴隶原主人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维护奴隶原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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