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在兰州成立,至今已经过去二十六个年头了。在这许多年里,中国的敦煌吐鲁番学研究,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方面一样,突飞猛进,受到空前的重视,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取得了世人公认的成就,陈寅恪先生早年曾言“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1) 现在,学术界运用新的出土文献,研究新的问题的“预流”者,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
综观多年来中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史学、文学、宗教、艺术、科技等等,各个领域可以说是异彩纷呈,各有千秋。这里,我仅就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献研究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首先,关于敦煌吐鲁番地区的经济文献,对于研究当时全国经济现象的普遍意义问题。
敦煌这个地方,与历史时期的其他地方相比较,由于其地在西陲,处于东西交通孔道的咽喉地带,而且是多民族杂居地区,因而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同时毫无疑问,敦煌又有其与中原地区相同或者具有共同性的一面。
由于特殊的原因,敦煌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丰富的文献,但不是说其他地方历史上就没有自己的文献。例如吐鲁番,距敦煌不算远,在比敦煌文书面世略晚的时候,尤其是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曾发现了数量相当可观的吐鲁番文献、文物资料。而且这个过程还在继续。如近期中华书局出版的由荣新江等先生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下册,收入了吐鲁番出土文献及墓志墓表等资料三百件左右。这就是最新发现的资料。(2) 可以肯定地说,类似的资料今后还会继续发现。
当然,敦煌、吐鲁番,包括西北的其他一些地方,有其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这才能使大量的文献、文物以特殊的方式保存下来。毫无疑问,当时在其他的地方,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都会、城市、镇市、宗教中心、要塞、关隘、交通要道,包括当时的各地方基层组织所在地,历史上也一定会存在过大量的文献。只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地理与气候方面的原因,这些文物、文献未能保存下来。
历史研究,强调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已出土的大量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文献出土地区当时基层社会的实态。但是,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材料,毕竟是属于当时极少数地方的有限的文献,而更多地方的文献,我们已无法见到。是不是我们就不能根据这些材料,对其他地方的情况做些推测呢?这应不应该成为影响我们对历史进行正确的理性逻辑推理与考证的根本限制呢?我以为不能。我们在进行历史问题的分析时,应当思考,如果其他地方也出有同一时期的文献资料,内容会是什么?它所反映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典章制度等内容,会在多大的程度上与中央政府的规定、中原地区的情况相一致?会在多大程度上与其他地方的情况相一致?同时,它又会具有多少自己的地方特色?
具体来说,这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我们所知道的传世文献资料中所反映出的中央的各项典制、方针、政策;二是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以往我们不知道而现在已大体知道的各类文献资料,三是目前未能发现、但历史上在其他地方肯定也会存在过的我们无法知道的各种文献资料。
我们研究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已发现的有限的地方出土文献资料,结合已有的传世的文献资料,了解中央政权、中原地区的各项典制、方针、政策及其在地方上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实施;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又在多大程度上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做了因地制宜的变革。由此两者,我认为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第三个方面,即对目前尚未发现文献资料的其他地方曾经有过的各项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方针、政策、典制包括文化宗教思想等,进行比较正确的历史的理性逻辑推理、考证,由此来研究全国其他地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也许有人会认为,对敦煌、吐鲁番以外的地区,进行史实的逻辑推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史学研究,不能凭空讲话,下虚妄之言。有的人认为,远在西陲之沙州、西州,并不能反映其他地区的历史与情况,因而有意无意贬低了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与相关的学术研究的学术价值与普遍意义。在时下一些关于这个历史时期的著述中,有些学者对敦煌、吐鲁番文献已能确凿说明的事实视而不见,很少或者根本不利用敦煌、吐鲁番文献,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我认为,若从总体上来看,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其具有的普遍意义是大于其地方的特殊性的。试以吐鲁番文献为例,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后,特别是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吐鲁番地区先后出土了从十六国时期至唐代的大量文书,其中属于唐西州时期的文书,又占了大多数,内容十分丰富。其实,唐西州仅是唐代盛时329个州(郡)中的一个州,而且唐代西州仅有五万余口、一万一千余户,土地亦不多(属于均田制度中的狭乡),远不是大州强郡。从敦煌的情况来看,户数最多的开元年间,户数也不过为6395户,口为32234。(3) 人口比之西州更少。可以肯定的是,在唐代,许多人口远远多于敦煌、吐鲁番的州郡,其当时的官私文书,数量要远远多于敦煌与西州,只是我们现在无法看到这些文书而已。
唐时沙州、西州,地方虽然不大,人口不多,但我们却不能低估其所出文献的价值。其实唐代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所反映的各项制度,固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无疑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大唐帝国实行于全国的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敦煌、吐鲁番所出文书,绝不只是地方文献、只是反映了西陲地方一域,而是具有普遍的史料价值与学术意义的。我们这里试以敦煌与吐鲁番两地所出的部分经济文献为据,举例说明它们在反映其他地区、反映全国经济现象中的普遍性价值。
1. 均田制度问题。
上个世纪初,学者们曾经争论过中国中古的均田制度是否存在,有人曾认为这是个“子虚乌有”的制度,是古人的杜撰。而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面世以后,人们发现了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有大量反映均田制度的文献资料。于是,均田制度乃中古时期确曾存的土地制度,已是没有疑问。自上世纪以来,日本学者西岛定生、西村元佑、周藤吉之、池田温及中国学者韩国磐、宋家钰、王永兴、朱雷、杨际平、卢向前等众多学者,对敦煌与吐鲁番的均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敦煌文书中,有涉及均田制的户籍账、田亩账、授田簿、退田簿等,而在吐鲁番所出唐西州文书中,更有大量涉及均田制的户籍账、田亩账、民户手实、授田簿、退田簿及反映土地还授的文书,从基本制度这个层面看,这些地区的均田制度,的确是属于中央颁布并实行了的制度。另一方面,我们也从中可以看出其地区的特殊性,如在西州均田制下的世业田与口分田的区分问题、常田与部田的问题、丁的受田面积、均田的还授等问题,似乎有些制度与正史及传世文献所记载的均田制度不同,这些显然是西州地区均田制度的特殊性一面。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看出,无论是敦煌还是西州,其均田制度又有与全国均田制度相统一、相一致的一面。如在西州地区,均田土地十分紧张,百姓普遍受田不足。据唐朝田令规定,“其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4) 。西州显然属于狭乡。据史书载,唐代全盛时,天下“宽乡有剩田州”,不到三四十州,约占全国329个州的十分之一,由此可见,当时全国十分之九的州皆属狭乡,因此,我们不妨把西州作为唐代均田土地“狭乡”的代表,其作为“狭乡”的均田制度的相关政策,必定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应当会反映全国众多“狭乡”的均田制的一般情况,这显然具有普遍的认识价值。
我们可以由西州与沙州的均田制度文书推断,在唐代的其他地方,一样会有大批的均田制文书存在。例如贞观十八年(644年)二月,唐太宗在雍州灵口村见到百姓,“问其受田,丁三十亩,遂夜分而寝,忧其不给。诏雍州录尤少田者,并给复,移之于宽乡”(5) 。显而易见,在雍州灵口村,均田制也是实行了的,只是田地数量比唐代田令规定的少,但比西州多,仍属于狭乡。可以断定,当时此地亦必然有大量的籍账文书记载均田的情况。敦煌、吐鲁番文献中大量反映均田制度的文献,无疑为我们认识这些地方的均田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参照实例。
2. 关于中古时期户籍制度与户籍制度中良贱身份的登录形式及变化问题。
关于中古时期的户籍制度,正史等传世文献有记载,但具体格式,包括基层各级政权户口登录的方式,手实、户籍、乡账、计帐等方面的具体关系等,我们却不甚了解,更无法知道当时的良贱户口在手实、户籍、乡账等籍账中的登录方式。是敦煌与吐鲁番两地所出的大量的户籍资料,使我们对以唐代为重点的中古户籍制度明了起来。著名的如《西凉建初十二年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籍》,使我们对唐以前的户籍有了基本的了解。最近,荣新江先生依据一件最新发现的吐鲁番户籍文书,写了《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一文,(6) 使我们更多了解了唐以前的户籍制度。在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更有大量的极为珍贵的真实的唐代户籍资料,使我们大体掌握了唐代全国实行的户籍制度及其许多的细节。日本池田温先生所撰《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就充分利用了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7)
由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我们还知道,在《唐律疏议》502条律文中所载的多达一百余条的唐代繁复的良贱身份制度,绝不是纸上空文,而是广泛存在的身份制度。如由敦煌文书中《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账》(8) ,我们知道早在西魏时,民户已明确地有良贱身份的区别了,这与正史所载均田制度及三长制下的良奴制,能够相互印证。由敦煌《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9) ,我们知道了唐代贱口在民户中登录的具体方式。由吐鲁番文书《唐贞观十八年西州某乡户口账》《唐永徽元年后某乡户口账》等,我们知道了唐代基层记账中,都要一一注明当乡的良人数、贱人数(其中又区分为部曲、奴婢等)、良贱人口总数、新旧等等,特别是由新近出土的吐鲁番文书《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我们知道,早在唐以前几百年的公元384年,即十六国前秦时期的建元二十年,与民户中的奴婢有关的转移、买卖等,已经是需要登入户籍册了。结合长沙走马楼所出吴简户籍中的奴婢登录形式综合分析,(10) 说明唐代的贱口登录制度,早在魏晋时已经初步形成,这说明了良贱身份的区分,历史久远,中古的良贱身份制度的一些特征,魏晋时已具有雏形。唐代的良贱身份制度,渊源有自。(11)
另外,我们还通过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奴婢放良、奴婢买卖、奴婢继承、过所中的奴婢登录方式等多方面的良贱文书,基本搞清楚了唐代在全国实行良贱制度的许多细节。
由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良贱身份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系列的结论,如中古的良贱身份体系,魏晋时已有雏形;良贱身份的登录形式逐步演变,至唐代趋于成熟;《唐律疏议》所反映的唐代良贱体系,在唐代是切切实实执行了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说,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良贱身份资料,所反映的绝不只是敦煌、吐鲁番个别地区的地方制度,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在全国范围内皆实行了的制度。
由以上二例,我们大体可以看出,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所反映的唐代社会的一些制度,不仅仅具有地方的特色,更具有启发我们研究唐代全国社会经济制度与经济现象的普遍意义。因此,我们在利用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时,应注意举一反三,通过解剖麻雀,观察全体,拓展我们的视野。通过敦煌、吐鲁番文献,对其他地区的历史进行一些比较正确的历史的理性逻辑推理与考据,以加深对历史的认识。我以为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是不够的。
总之,敦煌、吐鲁番经济文献既有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在对敦煌、吐鲁番经济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时,对敦煌、吐鲁番文书历史价值的地方性与普遍性两个方面,都应给予注意,不应偏颇。这就是辩证法所讲的一般中有个别,个别中有一般。当然,我这是从整体研究来讲的,在进行具体问题的研究时,这并不排除人们的研究重点,有时可能会在突出敦煌、吐鲁番地方特色或在反映与中原或其他地区共同性一面上,各有所侧重。时下我想强调的是,人们的研究眼光,不能只看见一个方面,特别是不能只看到敦煌地区历史文化特殊性的一面,而忽略其与其他地区历史文化存在共同性、普遍性的一面。其实,由于中国历史自秦汉以后大一统王朝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一历史特点的影响,地方的特点始终很难从根本上超越其与中原王朝基本制度的一致性。(www.xing528.com)
二
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资料与正史等其他传世史料的关系问题。
王国维说“古来新学问,大都由于新发现”。一般来说,这个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若是不能深入地发掘、利用丰富的传世史料对新的文献与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而是仅仅就新资料讲新资料,那么有些问题往往会出现说不清楚的现象。基于这一认识,我认为敦煌、吐鲁番文献所反映的制度与现象,固然有其特殊性的一面,但更多的则是其与中原王朝制度相一致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敦煌、吐鲁番文献资料时,要充分利用、深入发掘已有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相互印证,相互证明。否则就会舍本求末、舍近求远,甚至出现传世文献中已经说清,而我们自己却为出土文献所迷惑的现象。事实上,只有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资料很好结合,才能使研究不断深入。
这里仍举均田制的研究为例。过去人们对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有些均田制资料在唐代是否具有普遍性、代表性颇有怀疑。如对于西州的土地还授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官田授田数量“丁男十亩、老少当户五亩”,不符合唐令规定,因而认为这不属于唐代均田制,而是西州的地方制度,没有普遍意义。而卢向前先生仔细搜索、对比正史等传世文献,认为敦煌吐鲁番文书均田制中的“丁男十亩、老少当户五亩”,在传世文献中并不是没有依据的,他举出狄仁杰《乞免民租疏》所反映彭泽地方“一户不过十亩五亩”等史料,认为这与西州“丁男十亩、老少当户五亩”具有相同的意义,同时,他还以《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及《通典》的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最后得出结论说,“从开皇十三年(593年)经贞观十八年(644年)到长寿元年(692年),虽则地域不同,数额相异,但一以贯之,属于均田制范畴、不同于田令规定的授受土地额是一直存在着的;而西州田制中的授受额竟然与彭泽授受额相同,令我们在惊讶的同时不得不说,丁男等十亩、老小等五亩的土地授受额并非仅仅是西州的特殊形态,而是具有全国普遍意义的事物”(12) 。另外,对于西州田制及土地授受额是否受“式”的制约、授田对象、田土分类、土地还授等问题,卢向前先生也结合传世文献资料,给予了有力的论证,从而说明,西州的均田制度,并非没有依据;从传世文献资料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相互印证与对比分析来看,唐代西州的均田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当然这里仅是举个实例。学界这样将传世文献资料与出土文献很好结合,从而得出科学、正确结论的研究实例有不少。其实,老一代史学家如唐长孺、韩国磐及朱雷、姜伯勤、陈国灿等不少先生的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大多是立足于对传世文献资料烂熟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他们的研究,往往能够旁征博引,结论极具有说服力。在这方面,时下的一些中青年学者,似乎尚有较大的欠缺。现在,虽然电子图书文献资料大大增加了,电子检索手段也大大提高而不同于以往了,但是先进手段的运用,只能是作为工具,并不能代替对传统文献史料的阅读、掌握与理解。
另一个问题,是怎样将已有的敦煌、吐鲁番经济文献研究的成果,加以充分的利用,吸收至现在的通行著作、特别是教材等基本著作中的问题。
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后人对历史真相的了解。我们对敦煌、吐鲁番经济文献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后人对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的真相的了解。我们若能通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已往的经济史现象做出基本正确的解释,我们就应当利用这些研究成果,将之写入相关的出版物如通史、教材中去,这样我们的认识才能不断提高,一些旧的、过时的甚至是根本错误的观点才能得以更新。
这些年来,敦煌、吐鲁番研究的专著,出版情况大大好转。各类专业性、通俗性的敦煌、吐鲁番研究出版物大量出现。但是,在一些历史的基础性出版物方面,如通史、教材中,虽也开始吸收一些近年的敦煌吐鲁番学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看,是远远不够的。文学方面的情况,看起来好些,如敦煌曲子词、敦煌变文、敦煌赋等材料广受重视,在许多文学类与文学史著作中,都广泛加以征引与利用。其原因正如郑阿财先生所讲,“由于文学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它和民族的心理与情感关系最为密切,中国学者在这方面自然拥有一种天然的优势”。但历史学著作这方面的情况,似乎就差一些,例如,时下通用的中国古代史教材、通史著作中,利用已有敦煌、吐鲁番学的研究成果的并不很多。在几部大型的中国经济史著作中,对敦煌、吐鲁番经济文献的已有研究成果,也利用得不够。这可能与前面我所讲的有些学者过多看到了敦煌、吐鲁番文献作为地方文献的局限性,而忽视了其历史资料代表的广泛性及其在许多方面对全国具有的普遍意义有关,也与有的学者较少涉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研究这一领域有关。在这方面,日本的学者做得更好一些。因此,在敦煌学百年之时,我们呼吁更多的学者,应尽力将已有的且为多数学者所公认的研究成果,更好地利用起来,写入我们的各类著作中去,使敦煌、吐鲁番文献及我们以往的研究成果,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才能促进我们的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有更大更快的发展。
此外,我认为在敦煌所出的敦煌文学方面大量的文献资料中,还有不少可资利用的中国社会经济史资料。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工作,如朱雷先生曾利用敦煌出土的赋,写了《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一文,但总的看,敦煌文学资料中的历史与社会经济史资料,尚待发掘利用的还有很多,今后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原刊《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新华文摘》2009年第22期全文转摘)
(1) 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10月版,第236页。
(2)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
(3) (唐)杜佑:《通典》卷一七四,《州郡典》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
(4) (唐)杜佑:《通典》卷二,《田制》下,第30页。
(5)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〇五,《帝王部、惠民一》。
(6) 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4期第1—30页。
(7) [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报告1979年版。中译本,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年5月第1版。
(8)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12页。
(9)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89页。
(10)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载《吴简研究》,崇文书局2004年7月版。
(11)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77—178页,相关研究论文可参考荣新江:《吐鲁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4期。
(12) 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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