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中古时期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研究中,奴婢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认识我国中古社会的性质,认识奴婢在当时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对于认识中国封建社会转折时期阶级关系的一些特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现存的传世文献,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封建史观的影响,有关奴婢的情况在正史中极少得到反映。封建文人笔记小说中,虽然奴婢的资料相对多一些,但这些资料大多支离破碎,凌乱芜杂。据此要对中古时期的奴婢问题得出全面清晰的认识,是有不少困难的。
十九世纪以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为我们研究奴婢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的宝贵资料。如果将这些资料与传世文献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无疑会使我们对中古时期的奴婢问题产生一些新的认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鉴于这一目的,本文试将敦煌吐鲁番汉文文献中有关奴婢的资料加以分类介绍,并略论其价值。
一
根据台湾地区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中国社科院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合编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一至八册,以及日本池田温编《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的统计,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中涉及奴婢的文书在一百件以上。如果加上尚未公开发表文书中的奴婢资料,其总数还要多。这些文书跨越的年代约从四世纪到十一世纪,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奴婢的身份、地位、来源、数量,奴婢从事的劳动,奴婢的买卖、放良,奴婢的管理,官府的奴婢政策等等,年代久长,内容丰富。
我们将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中的奴婢文书分为“直接资料”和“间接资料”分别加以介绍。所谓直接资料,是指文书当初便是专为奴婢事宜而写就的,如奴婢买卖、价格文书,悬捕逃奴文书,奴婢放良文书等等。所谓间接资料,是指文书不是专为奴婢事宜而写,而是在有关户籍、手实、计帐、名簿、过所、狱讼辞等文书中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资料。
下面首先介绍敦煌汉文文书中的奴婢资料。
敦煌汉文文书中,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资料有十五件,按其性质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关于卖身、典身为奴及奴婢市场价格的文书,共八件(以下凡未注明出处的敦煌文书皆见《敦煌资料》或《敦煌宝藏》)。
(1) S3877号《丙子年阿吴卖儿契》。此件契约全文八行。书写年代据笔者考证,在后梁贞明二年,916年。(1)
(2) P3964号《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此件契约全文十六行。其年代据笔者考证在后唐清泰二年,935年。
(3) P3150号《吴庆顺典身契》。此件契约全文十五行。其中代据笔者考证为后晋天福八年,943年。
(4) S1398号《郭定成典身契》,此件契约全文三十三行。据相连的另一件宋太平兴国七年的文书判断,书成年代当在982年左右。
(5) S1946号《韩愿定卖妮子契》,此契约全文十八行,是敦煌奴婢买卖文书中唯一一件有明确纪年的文书,书成中代在北宋淳化二年,991年。
(6) 北图余字81号《何通子典儿契》,此件文书残损严重,仅余两行字。其书成年代估计在921年或981年。
(7) 敦煌文研所收藏《胡奴多宝买卖市券契》,存九行文字。原文发表于《文物》1972年12期,施萍婷等曾撰文介绍,认为其书成年代在唐天宝三年到唐乾元元年之间,即744年到758年。
(8) 四川省图书馆收藏有一件唐代沙州市场价格的文书,张勋燎、朱雷先生先后撰文加以研究介绍,定名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2) 此件文书虽只残存九行,却是研究唐代奴婢市场、价格、奴婢买卖制度的最直接、最宝贵的资料。
敦煌文书中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另一类资料是关于奴婢放良的文书,共七件:
(1) S6537号《家童再宜放良书》,此文书存十五行,年代不详。反映了奴婢再宜劳作十年后被放良。
(2) S6537号《放良书》,此件文书与上件为同一卷,残存文字三行。反映奴婢专甲被放良的情况。似是放良范文。
(3) S5706号《放良书》,此件文书残存五行。反映了一些奴婢在战争中死亡,主人将他们放良的情况。
(4) S0343号《放良书》(一),残存七行文字。
(5) S0343号《放良书》(二),残存八行文字。此件文书与上件放良文,同书于S0343号文书背面。
(6) S4374号《放良书》,此件全文十五行,是一份奴婢放良的范文。
(7) S5700号《后唐清泰三年放家童契》,全文三十行,反映了后唐清泰三年某人放家童青衣女专甲的情况。似是放良范文。
敦煌文书中间接反映奴婢的资料,据初步统计,约有二十多件。按其性质也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敦煌的户籍、手实、名簿等。
(1) S0514号《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此件手实记载了二十一户的情况,其中索思礼一户拥有奴婢四人,除奴安安死亡外,其余三人皆是成丁。此件文书曾引起学者们高度重视。
(2) S0613号《邓延天富等户残卷》,此件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等重新组合整理,定名为《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帐》,此件文书为学术界所瞩目,文书中九户五十六人,其中二人为婢女。
(3) S3287号《子年汜履倩等户残牒》,此文书是吐蕃占领时期的文书,文书中四户六十三人,其中奴婢多达十一人,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二十。
(4) 《唐定兴等户残卷》,原为北京萃文斋洛竹筠藏,现藏上海图书馆。此件文书,日本池田温定名为《唐河西支度营田使户田给谷簿》。姜伯勤认为其书成年代在760年至789年之间。(3) 文书中残存三十九户一百六十六人,其中四户有奴婢十三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
(5) 《宋端拱三年沙州户邓守存等户口受田簿》,文书上有归义军节度使之印,存两户十七人,其中奴婢多达十三人。文书载入日本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部分。
(6) S0542号背面《沙州诸寺寺户妻女名簿》文书记大云寺有婢菊花、婢见相,这可能是作为寺户家眷的婢女。
(7) 日本京都有邻馆敦煌文书51号《唐大中四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文书反映令狐进达家口三十四人中有奴婢四人。
(8) 《敦煌陈长敦受田籍》,文书残存一户八人,其中奴婢有六人。文书钤有归义军节度使之印,可能是宋初文书。文见日本《西域出土汉文文献分类目录初稿.非佛教文献之部·古文书类I》。
第二类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敦煌资料是分家样文、遗书、官府榜文等。
(1) S4374号文书为《分家书样文》,文中所列家产包括了奴婢。
(2) S2199号《唐咸通六年尼灵惠唯书》,记载尼灵惠临终将一家生婢女威娘作为遗产传给了侄女潘娘。
(3) P3410号《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记载崇恩将一买得的小女子作为遗产传给女儿娲柴。
(4) 大谷2836号《长安三年三月录事董文彻牒》,文中涉及家奴客的情况。
第三类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敦煌资料是法律文书,这是研究奴婢法律地位的重要资料。
(1) P3608、3252号《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全文存一百七十一行。写成年代在载初元年到神龙元年之间(689—705年)。文书中有关奴婢的法律条文甚多,与传世本《唐律疏议》有关条文颇有不同,值得高度重视。(4)
(2) Дх1391《名例律残卷》,残存十五行,其中两处涉及奴婢。文书现藏列宁格勒苏联科学院东方研究所。
(3) 河字十七号《名例律疏残卷》,残存一百四十三行。数处条文涉及奴婢。文书现藏北京图书馆。
(4) P3078号《神龙散颁刑部格》,其中涉及奴婢的格文有五条。原文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
第四类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敦煌资料是文书中各种体裁的文学作品。这些作品的故事情节虽多是虚构,但所反映的奴婢制度却是作品写作时代的情况。如多达十个写本的变文《捉季布文》、S2073号《庐山远公话》便反映了唐代奴婢买卖的制度及奴婢价格。再如P3350号的《下女词》,虽是民间喜庆歌唱之词,但词文却反映了当时奴婢从事的各种劳动,对于了解唐代奴婢的役使情况有一定价值。其他能够反映奴婢情况的文学作品还有不少,此处不一一罗列。
二
吐鲁番文书中涉及奴婢的资料,据对《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至八册及日本池田温氏《中国古代籍账研究》录文的统计,约有七十余件,其中也可以分为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资料和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资料二类。
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吐鲁番文书,计有四十多件。按其不同内容,又可分为这样几类:
第一,关于奴婢买卖的文书,共有六件:
(1) 75TKM96:38《买奴残文书》,此件文书残存四行,反映一道人买得一奴,名承使,身价未载。此件可能与75TKM96:21《悬捕逃奴赏格班示》有关系,文书年代在北凉玄始十二年至义和二年之间,即423—432年。(5)
(2) 75TKM99:6(a),《北凉承平八年翟绍远买婢卷》,此件文书较完整,共七行,记载翟绍远从石阿奴处买一婢,名绍女,年廿五岁,身价为龟兹锦三张半。文书的年代是北凉承平八年,但也有可能是高昌王鞠嘉的年号。(6)
(3) 60TAM337:11/10《唐永徽元年西州高昌县范欢进买奴契》,文书残存七行,且每行都不完整,内容是范欢进从张怀□处以练买得奴婢一人,练数已缺。
(4) 64TAM4:29(a)《唐龙朔元年左憧熹买奴契》,契约存九行,反映左憧熹从张庆住处买奴一人,字申得,年十五岁,身价为水练六匹,钱五文。买主左憧熹在文书中多次出现,既出租田地菜园,又放高利贷,其身份绝非普通百姓。
(5) 60TAM317:30/7《唐某人买奴契》,文书残存四行。买主卖主都已缺,被买奴婢□[富],年十三岁,买主以练买得,练数不清。文书年代据同墓其他文书判断,不晚于唐龙朔二年,662年。
(6) TAM509《唐开元十九年二月西州兴胡米禄山卖婢市券公验》,原文发表于《文物》1975年第1期,王仲荦撰文介绍。文书共十六行,反映兴胡米禄山将一个十一岁女婢失满儿出卖给唐荣,得练四十匹,请官府给予市券公验。此文书完整,内容重要,是研究唐代奴婢买卖制度的宝贵资料。
第二,关于奴婢的名籍、账簿等,此类文书约有十余件。为简便明了起见,现将文书名称、年代、编号、文书中所记奴婢数量及资料来源列成表一:
表一 吐鲁番出土部曲奴婢名簿籍账
续 表
表中所列年代只是大约时间,所列奴婢数由于文书残缺,大多仅是最低数字。有些文书名籍登录的不仅是奴婢,但以奴婢居多,故列此。
第三,官府有关奴婢事宜的文书。内容包括奴婢的附除,逃奴的悬捕,奴婢的诉讼词,关于奴婢的牒文、榜文等等约二十件,下面按年代顺序列成表二:
表二 吐鲁番出土奴婢附除、辩词等官文书
续 表
第四,涉及奴婢事宜的私人文书,约有六件:
(1) 75TKM96:21《悬募追捕逃奴赏格班示》,此件文书残存五行,其年代据同墓文书判断,在北凉玄始十二年到义和二年之间,423年到432年。此文书与前面所列75TKM96:38号《买奴残文书》有关,反映一奴婢逃跑后,僧□[渊]班示各处,悬捕逃奴,报酬为毯十张。
(2) 73TAM193:11(a)《武州周郭智与人书》,存十四行,文书中有武周新字,故知年代在690年到705年之间。文书内容似是在官府的郭智写与亲友的,告知某案审理的情况,其中涉及追讯一奴婢之事。
(3) 64TAM24:30《唐赵义深与阿婆家书》,此文书年代在贞观二十年到永徽二年之间,646年至651年。此家书中提及奴婢的情况。
(4) 72TAM152:31/1《唐海隆家书》,文书存九行。书写年代在贞元十九年左右,内容涉及奴婢买卖。
(5) 72TAM184:9(b)11(b)《唐上娘娘书》,文书共九行,从背面开元十二年残书牍来看,年代应在开元十二年左右。文书反映开元十二年左右,唐西州曾检括奴婢,其原因值得研究。
(6) 64TAM5:40《唐李贺子上阿郎、阿婆书》(一)。64TAM5:78(a)(b)《唐李贺子上阿郎、阿婆书》(二)、(三)。此信件写于贞观二十一年到总章元年之间,公元647年到669年。家书中提到买两个胡婢的情况,是研究西州奴婢买卖、价格的重要资料。
以上是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吐鲁番汉文文书。此外,间接反映奴婢情况的资料,在吐鲁番文书中约有二十五件,其中主要是户籍、手实、田亩簿账、过所等。下面按年代顺序列为表三(见下页)。(www.xing528.com)
总的来看,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关于奴婢的资料是比较多的。其中敦煌文书的奴婢资料大多集中于唐中期以后到五代宋初,吐鲁番文书的奴婢资料大多集中于十六国到唐前期。两者结合起来,就为我们研究四到十一世纪的奴婢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的资料。
三
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奴婢资料,所能说明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这里,仅从几个方面略论其重要价值。
表三 吐鲁番文书中间接涉及奴婢事宜的文书
续 表
研究奴婢制度,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奴婢的来源问题。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以看到,敦煌吐鲁番地区在中古时期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自耕农半自耕农因家境贫寒或遭自然灾害,无以度日,被迫卖身卖子女为奴婢。这乃是当时奴婢的主要来源。我们从以下几件文书看得很清楚:例如S3877号《阿吴卖儿契》所载,阿吴卖儿的原因是:“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救济,给供衣食,债负深广”,不得不将腹生子庆德卖与他人;S1946号《韩愿定卖妮子契》所载韩愿定卖妮子的原因是:“伏缘家中用度不济,欠阙(缺)匹帛”;北图余字81号《何通子典儿契》所载何通子典儿的原因是:“伏缘家中常亏物用,经求无地”;S1398号《郭定成典身契》所载郭定成典身的原因是由于“伏缘家内欠负”;P3150号《吴庆顺典身契》所载吴庆顺典身的原因是由于:“家中贫乏,欠负广深。”(此处及下文所涉及文书,刊布处见前文。)
我们知道,一般民户不到万不得已的境地是不会出卖自己的家庭骨肉的。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不少农民为生活所迫出卖田地、耕牛的契约。通过这些契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贫苦农民是怎样在封建剥削下被迫出卖田地房产以至于亲生儿女的。这使我们对史书中所载“人小乏则求取息利,人大乏则卖鬻田庐。幸逢有年,才偿逋债,敛获始毕,糇粮已空。执契担囊,行复贷假,重重计息,食每不充。倘遇荐饥,遂至颠沛,室家相弃,骨肉分离,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行丐邻里,或缢死道途”(7) 的记载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文书反映,敦煌吐鲁番地区奴婢的另一来源是掠卖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这在当时似乎是较普遍的现象。例如唐天宝到乾元时期的敦煌文书《胡奴多宝买卖市券契》,反映了西域地区一少数民族少年多宝,被行客王修智出卖给惠温的情况;吐鲁番出《唐麟德二年婶春香辩辞为张玄逸失盗事》文书中的春香,“身是突厥”,其辩辞尚须“译语人”翻译;吐鲁番出《唐李贺子上阿郎阿婆书》反映,贞观二十年,李贺子曾买得胡婢二人,再如吐鲁番出土开元十二年左右的《唐上娘娘书》,也提到其家中的突厥奴婢。在吐鲁番出《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中,有不少奴婢的名字如诃利、遮不略、勒腕、婆固胫等,也证明有不少少数民族奴婢。
看来西北地区蓄养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的现象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一度曾发展到很严重的地步,武则天大足元年曾专门发布诏敕,“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8) 。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地主官僚,还在敦煌吐鲁番地区购买少数民族奴婢带往内地。如吐鲁番出《唐开元十九年二月西州兴胡米禄山卖婢市券公验》反映,兴胡米禄山曾将一胡婢失满儿卖与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唐荣后来将此胡婢又转卖给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之侄唐益谦。据《唐开元二十一年正月福州唐益谦请过所牒》记载,唐益谦西来时,随身仅带两名奴婢,而其东归时,奴婢已增加为七人,其增加的五名奴婢都是从西州一带买得,其中多数也应是像胡婢失满儿一样的少数民族人口。
战争中的俘虏,是敦煌吐鲁番地区奴婢的又一来源。在史书中,南北朝直到唐前期,以战俘为奴的事例是不少的。唐朝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重要的职责之一便是“掌配没隶,簿录俘囚”(9) 。突厥人的《厥特勤碑》就曾称与唐人战役以后,“贵族子弟陷为唐奴……女子降作唐婢”(10) 。唐初官僚贵族之家,颇多“辽口”,这种辽口许多实际是征高丽所获的战俘。如元仁基随太宗征辽东,便得“辽口五十八人”(11) 。吐鲁番文书的出土进一步证明,唐前期仍存在没战俘为奴婢的制度。如阿斯塔那337号墓出有一件《唐西州范欢进买奴契》,其文曰:
1 □徽元年七月廿四日,校尉张怀
2 得赏口壹人奴,其人
3 已付火长范欢进
4 情愿讫,求
5 日还练便丁
6 文入奴主,
7 练使了(后缺)(12)
此文书反映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府兵将领张怀某得到“赏口”一人后,将此奴转卖与府兵下级头目火长范欢进。此处赏口,联系到唐太宗平定高昌时,曾将战俘赏赐有功官兵一事来看,显系战争中的俘虏。(13) 敦煌吐鲁番地区地处东西方交通孔道,民族众多,战事相对频繁。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战俘奴婢当是没有疑问的。
在研究奴婢问题时,常使学者们感到困难的又一个问题是:在某一历史阶段,奴婢究竟能占当时人口的多大比重?各个地区之间,奴婢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重又有什么不同?搞清楚这一问题对于认识奴婢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究竟占有什么样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得不到这样具体的资料。而敦煌吐鲁番文书则提供了这方面的具体的、最可靠的资料。
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名为《唐西州某乡户口账》的文书,反映贞观十八年左右,唐西州某乡总人口数为2064人,奴婢116人,奴婢占当乡总人数5.6%。同墓出土的另一件《唐贞观十八年西州高昌县武城等乡户口账》则反映武城乡总人数为1200多人,奴婢140人,奴婢占该乡总人口的12%。阿斯塔那还曾出土一件《唐永徽二年西州某乡户口账》,文书中贱口多达337人,其中奴152人,婢182人,部曲3人,占该乡总人口2300人的14%强。以上三件文书平均计算,贱口约占当时总人口的百分之十强。另外,《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中,被检括的奴婢多达68人。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户田给谷簿》记载的29户人家165人中间,有4户拥有奴婢12人,奴婢占总人口的7%。S0514号《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合里手实》、S0613号《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帐》、S3287号《子年汜履倩等户残牒》《宋端拱三年沙州户邓守存等户受田簿》《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敦煌陈长敦受田籍》等文书,也都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唐长孺先生曾据吐鲁番文书对唐西州的奴婢进行了精辟分析。(14) 文书证明中古时期敦煌吐鲁番地区的奴婢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较高。吐鲁番地区又高于敦煌地区。这虽是边远局部地区的统计,但多少也反映了中原地区的一些情况。
与奴婢数量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关于奴婢在社会生产生产中的作用问题。以往许多同志据唐代奴婢不再受田这一均田条文,认为唐代奴婢已很少用于生产。但从敦煌吐鲁番文书有关资料来看,直到唐前期,奴婢很多仍被使用于社会生产,例如《唐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籍》中的索思礼户,实受田二百零七亩,其家中除了任官职的父子以外,别无劳力。很清楚,二百多亩土地主要是由四名奴婢来耕种的。《敦煌陈长敦受田籍》中陈长敦的6名奴婢也不可能仅用于家内使役。
再如《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中的68名奴婢,不少是从寄庄户括附出来的。正像唐长孺先生指出的:“寄庄一般带有土地,从寄庄括出的奴婢、部曲、客女可能是(不一定都是)庄田上的劳动者。”(15) 从前面所讲奴婢占当时社会总人口的比重来看,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是不太可能的。这与史书的有关记载能够互相印证,如唐初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十五人,良田五顷”(16) 。杨玚曾言,“得田十顷,僮奴十人足矣”(17) 。武攸绪“买田使奴耕种,与民无异”(18) 。郭子仪死后,奸人“多论夺田宅奴婢。”(19) 其实,奴婢使役于家内与从事于生产并不能截然分开。在大多数情况下,奴婢,特别是那些中小地主的奴婢往往是既从事家内使役又要从事生产的。
从文书还可以发现,奴婢除了用于生产、生活以外,还被用来代主人服兵役,这也是传世文献很少记载的。
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度。兵士征点的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20) 。因此,府兵征发的对象首先是富室强丁之家。唐朝初年,由于尚武风气犹浓,富户子弟从军者并不少见,所谓“富室强丁,并从戎旅”(21) 。但随着后来对外征战的频繁及社会矛盾的加深。府兵制逐渐败坏。官僚地主富户之家想方设法规避兵役。于是雇用贫弱、诡名代番的出现了,隐瞒财产降低户等以避兵役的出现了,交结权贵、借以苟免兵役的出现了。吐鲁番出土文书则反映,地主富户规避兵役的另一重要方法是以家中贱口代己从军。
TAM83号墓曾出有《唐先天二年队副王奉琼牒为当队见在及不到人事》文书,文书三部分记载的兵士中有10名奴婢、5名部曲,兹引其中第二部分:
[前缺]
1 □□□「奴」 大吉 傅
2 □质奴什德 被牒入武 杨□□每□□
城队
3 韩善住 已上里 部曲「赵」丰洛、转事天山县 成礼部曲白无难、王小叔、索僧□ 正 人麴洪感
4 □「寿」 王嘉积 史意奴毛德 高波子 张慈感 已上人今日 点身□
[下略]
同墓还出有《唐通当队兵死亡、抽调、见在牒》文书,至少记载了四名奴婢担任兵士。
以上奴婢部曲的名字前,往往都登记了其主人的姓名。显然这些贱口是代主人出征的。在唐代,这种主人以贱口代服兵役的办法是得到法律认可的。据《唐令拾遗》赋役令二三载,唐代“遣部曲代役者听之”。注引“赋役令岁役集解”曰:“唐令,遣部曲代役者,即知是家人也,案奴婢亦听耳”。又引“日本养老赋役令第四条”曰:“若欲雇当国郡人及遣家(人)代役者听之……即于送簿名下,具注代人贯属姓名”。吐鲁番文书为这一法律规定提供了例证。(22)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在先天年间唐政府曾征发贱口从军。但除了万岁通天元年唐政府曾征发贱口征讨契丹以外,史书中并没有先天年间征发贱口从军的记载。且贱口从军,官酬主直,似没有必要再将奴婢挂于主人名下。
关于中古时期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敦煌吐鲁番文书也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例如关于奴婢的属性,《唐律疏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畜产,即同资财”。从S4374、P5941号《唐代分家书样文》来看,在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的确是被视作财产的。再如,P3608号、3252号《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据刘俊文先生研究乃垂拱律之残卷,(23) 其中关于奴婢部曲放良的有关条文,与传世本唐律不同之处甚多。如放奴婢为良,已给放书,还压为奴婢者,传世本唐律规定的处罚为“徒二年”,而垂拱律规定:“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奴婢已放为部曲,被还压为奴婢者,传世本唐律规定的处罚为“徒一年半”,垂拱律则规定:“徒一年,各还正之”。奴婢已放为良,被压为部曲者,传世本唐律规定的处罚为“徒一年半”,垂拱律则规定“徒一年,各还正之”。从这些变化来看,垂拱律的处罚较传世本永徽律有所减轻,但更强调“各还正之”,亦即强调恢复被压为奴婢部曲者原来的社会地位。这些无疑是研究唐代奴婢法律地位变化的重要资料。
从敦煌所出的大量放良文书来看,唐中期以后,奴婢放良的现象愈来愈多,而且从放良文书可以看出,奴婢一般都是一次性放良,即从奴婢直接放为良人。这反映了部曲奴婢贱民制度的衰落。另外,从文书还可以看出,唐朝政府对奴婢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奴婢的附籍、除籍都有严格的规定。奴婢死亡,主人须向官府报告,如64TAM35:31(3)《证圣三年婢杏女死亡牒》曰:
1. 户主李康师婢杏女
2. 右件婢今月中旬死
3. 牒件状如前, 谨牒 [后略]
阿斯塔那206号墓亦曾出土《唐勘问婢死虚实对案录状》,这些文书联系史书中有些唐代高官因屠杀奴婢而受处罚的记载来看,唐代奴婢已不完全是任由主人杀戮的牛马,其身份地位已有提高。
此外,关于官贱民制度,寺观奴婢制度,官府实行的奴婢政策,奴婢买卖价格管理等方面,敦煌吐鲁番文书都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资料,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以上对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中有关奴婢资料的介绍,可能会有遗漏,分类亦不一定妥当。将来有条件将作进一步补充。对其价值的论述也仅限于几个方面,相信随着敦煌吐鲁番学的发展,这些资料会愈来愈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和利用。
(原刊《敦煌学辑刊》1990年第1期,总第17期)
(1) 此件及以下两件契约的书成年代,见李天石:《敦煌所出诸卖身、典身契约年代考》,载《敦煌学辑刊》1998年第2期。
(2) 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1978年第8期;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考》,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3) 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4)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5) 文中所列吐鲁番文书年代,皆据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武汉大学等单位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考订。
(6) 本件文书的年代见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38页注释。
(7) (唐)陆贽:《翰苑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 (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奴婢》,中华书局1955年版。
(9)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中华书局1992年1月第1版。
(10) 《厥特勤碑》见岑仲勉:《突厥集史》,中华书局1958年10月版,第880页。
(11)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四三,《元结传》,中华书局1975年2月版。
(12) 国家文物局古历史研究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4月版,第108页。
(13)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一〇,《阿史那社尔传》。
(14) 唐长孺:《唐西州诸户口帐试释》,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6—216页。
(15) 唐长孺:《唐西州诸户口帐试释》,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1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五八,《刘弘基传》,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1版。
(17)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一三〇,《杨玚传》。
(18)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五〇,唐纪二十一,则天万岁通天元年腊月条。
(19)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二〇,《郭子仪传》,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1版。
(20)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中华书局1983年版。
(2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七〇,《戴胄传》。
(22) [日]仁井田陞著,栗劲、霍存福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第671页。
(23)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研究》,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