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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八件身契年代考证成果汇总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九世纪初发现的敦煌石室遗书中,有八件唐五代宋初的卖身、典身契约。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批卖身典身契约,大多无明确纪年,仅仅标之以干支。这里,笔者就所见资料,对这几件契约的具体写作年代试加考证。敦煌所出八件卖身、典身契约的编号、名称、纪年及资料刊布处见下表:表中所列契约,有明确纪年的只有斯坦因编1946号《韩愿定卖妮子契》与伯希和编3573号《曹留住卖人契》。敦煌研究院收藏的《胡奴多宝买卖市券契》,原件亦无年代。

敦煌八件身契年代考证成果汇总

十九世纪初发现的敦煌石室遗书中,有八件唐五代宋初的卖身、典身契约。多年来,国内外学者都很重视对这批契约的研究。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批卖身典身契约,大多无明确纪年,仅仅标之以干支。部分契约的具体写作年代一直不十分清楚,因而妨碍了人们对这些契约的科学分析和充分利用。这里,笔者就所见资料,对这几件契约的具体写作年代试加考证。

敦煌所出八件卖身、典身契约的编号、名称、纪年及资料刊布处见下表:

表中所列契约,有明确纪年的只有斯坦因编1946号《韩愿定卖妮子契》与伯希和编3573号《曹留住卖人契》。后者贞明九年实为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即923年。前者据契文所记,其书写年代为北宋淳化二年辛卯岁十一月十二日,即公元991年12月20日。

通过相连文书,可以间接证明年代的有斯编1398号《郭定成典身契》。此件契约的笔迹与后面相连的《宋太平兴国七年壬午岁吕佳盈等卖宅、卖地契》笔迹相同,(1) 可证《郭定成典身契》的壬午年即太平兴国七年,即982年。

敦煌研究院收藏的《胡奴多宝买卖市券契》,原件亦无年代。经施萍婷等先生考订,其书成年代当在天宝或乾元年间。(2)

现在年代不详的契约还有《阿吴卖儿契》《吴庆顺典身契》《赵僧子典儿契》《何通子典儿契》。下面根据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录文部分及影印原件,分别录出原文,并考证其写作的具体年代。

一、 《丙子年阿吴卖儿契》(S3877)

1.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

2. 碎小,无人求(救)济,急(给)供依(衣)食,(3) 债负深圹(广),今将福(腹)生

3. 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

4. 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

5. 当日交相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

6. 后,永世一任令狐信通家□□□□(世代为主)。(4) 不许别人论

7. 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或有恩敕流

8. 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恐

9. 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此件契约,日人仁井田陞曾在著作中引用,对文书的具体写作年代没有确定。(5) 法人吴其昱在一篇论文中曾估测此契约“可能”书于公元916年,(6) 但没有提出论据,因此有必要详细论证。

从契约第三行“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一句来看,《阿吴卖儿契》是以干支纪年的,此乃唐朝后期吐蕃人占领沙州以后,敦煌文书纪年的—个特征。

公元八世纪中叶,安史之乱爆发,唐王朝为平定安史之乱,将西北守军东调,致使陇右空虚,吐蕃人乘机由东而西攻占河西走廊。贞元二年(786年),沙州城失陷,(7) 从此敦煌地区为吐蕃人所控制,敦煌行用的各种文书不再使用唐朝年号纪年,而仅标之以天干或地支,《阿吴卖儿契》以丙子纪年,说明此契的书写年代必在公元786年吐蕃占领沙州以后。吐蕃人占领沙州不久,废除唐朝在沙州设立的乡里制度,而代之以曷骨萨、撩龙、丝绵、行人等吐蕃部落制度,因而这一时期的敦煌文书,凡涉及具体地名,皆以某某部落称之。大中二年(848年),沙州人张议潮率人民起义,赶走吐蕃统治者,以河西十一州之版图重新归附唐王朝。不久,废除吐蕃部落制度,重新恢复唐朝的乡里旧制。此时期的敦煌文书,虽然仍有以干支纪年的,但涉及具体地名,都复用唐时乡里旧名。《阿吴卖儿契》中“赤心乡”、“洪润乡”,都是唐时旧称,这说明此契约的书写年代又在大中二年(848年)以后。

查848年到宋初,丙子年共有三个,即856年、916年、976年。《阿吴卖儿契》当书于其中一年。

斯坦因编3877号文书,乃是一长卷,背文除《阿吴卖儿契》,尚写有《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契》《天成(?)二年壬戌年曹大行换舍地契》和《天复九年安力子卖地契》。这几件文书可以提供《阿吴卖儿契》书写年代的线索。

张义全、曹大行宅舍及安力子田士的买主和换主都是令狐信通,与阿吴儿庆德的买主同为一人,因此《阿吴卖儿契》的书写年代与这几件契约的书写年代大体相当。“乾宁”是唐昭宗年号,《张义全卖宅契》所书乾宁四年乃897年。《曹大行换舍地契》的订立时间,据契文所记为“天成贰年壬戌岁”中,但查《二十史朔闰表》,天成二年的干支并非壬戌,而是丁亥,壬戌岁实际是天复二年(902年)。因此,契文中天成二年有可能系天复二年之误。由于无其他证据,我们且把《曹大行换舍地契》视作后唐天成二年(927年)订立的文书。

《安力子卖地契》,据契文所记,订立于天复九年。“天复”亦唐昭宗年号,但只行用了两年,无天复九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据有的学者分析,是由于朱温篡唐以后,张承奉政权为表抵制,继续行用唐昭宗年号的结果。(8) 按“天复九年”推计下来,《安力子卖地契》的订立时间是后梁开平三年(909年)。

由以上三件契约可以看出,令狐信通此人的活动大约在897年到927年左右,即九、十世纪之交。这样,就排除了《阿吴卖儿契》订立于十世纪之末这一丙子年的可能。因为按年龄推计,乾宁四年(897年)令狐信通买张义全宅时,即使只有二十岁(实际可能远远超过二十岁),到976年这一丙子年时,也已年及百岁。古人长寿百岁者极少,且百岁老人买七岁小儿亦于理不通。

现在,进一步分析856年和916年这两个丙子年。

在令狐信通与人订立的以上几个契约中,《张义全卖宅契》所书的买主是“令狐信通兄弟”二人,而《曹大行换舍地契》《安力子卖地契》及《阿吴卖儿契》所书的买主都是令狐信通一人。按通常情理分析,兄弟共同立户,时间应当在先,兄弟分别立户,时间应当在后。由此推断,乾宁四年令狐信通买张义全宅舍时,兄弟尚未分家别居,故契约所书买主为兄弟二人。到“天复九年”时,令狐信通兄弟已分家别居,故此后的几个契约,买主都只有令狐信通一人了。由此可见,《阿吴卖儿契》订立的时间当在乾宁四年(897年)之后的第一个丙子年,即916年。

此外,纪年方式的变化也说明《阿吴卖儿契》订立于916年。

从敦煌文书来看,敦煌地方政权使用唐昭宗天复年号纪年,一直到天复十年为止。此后一段时间到后梁贞明三年,六年间(910—917年),敦煌地区的文书不用任何年号,仅以干支纪年。(9) 《阿吴卖儿契》正是订立于这一个时期,所以用丙子纪年,不用中原王朝年号。而在这一时期之前订立的《张义全卖宅契》《安力子卖地契》及这一时期之后订立的《曹大行换舍地契》则都以中原王朝年号纪年,这证明前面对《阿吴卖儿契》写成年代的判定无误。

二、 《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P3150)

1. 癸卯年十月廿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兄弟三人商拟(议),为缘

2. 家中贫乏,欠负广深,今将庆顺己身典在龙兴寺索

3. 僧政家。见取麦壹拾硕,黄麻壹硕陆斗,准麦叁硕

4. 贰斗,又取粟玖硕,更无交加。自取物后,人无雇价,物无

5. 利头,便任索家驱驰。比至还得物日,不许左右,或若到

6. 家被恶人构卷,盗切(窃)他人牛羊园菜麦粟,一仰庆顺

7. 抵当,不干主人之事。或若兄弟相争,延引抛功,便同雇

8. 人逐日加物叁斗。如若主人不在,所有农(具)遗失,亦仰庆顺

9. 填倍(赔)。或若疮出病死,其物本在,仰二弟填还。两共面

10. 对商量为定。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11. 又麦壹硕粟贰斗,恐人不信,     只(质)典兄吴庆顺(押)

12. 押字为凭。     叔吴佛碑(押) 同取物口承弟吴万升(押)

13.  同取物口承弟吴庆信(押)

14.  口承见人房叔吴佛婢(押)

15.  见人安寺主(押)

此件契约的具体年代,日人仁井田陞、法人吴其昱都未明确判定,唐耕耦先生认为此契书成年代在公元943年,但没有说明其判定的根据。(10)

此件契约使用干支纪年,其写成年代当在贞元二年(786年)之后。又契约中的地名不用吐蕃部落名称,而用“慈惠乡”等唐朝乡里旧制,可证其写成年代又在大中二年(848年)沙州张议潮起义之后。(www.xing528.com)

查大中二年到宋初,癸卯年共有两个,即883年和943年,此件契约当写于其中的一年。

从契约内容来看,吴庆顺是典身于敦煌著名的大寺龙兴寺的索僧政,契约中的知见人安寺主,根据寺主主要职掌寺院外部事务、凡涉外契卷文书皆由寺主署押的规定来看,(11) 亦应是龙兴寺的寺主。这里,如果能够确定索僧政、安寺主担任龙兴寺僧职的大体时间,便可以判定《吴庆顺典身契》究竟是订立于883年还是943年。

在敦煌文书中,涉及沙州龙兴寺的文书还有数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斯坦因编2614号《敦煌诸寺僧尼名簿》。这个名簿较完整地列出了沙州诸寺的僧政、僧尼、新旧沙弥。其书写年代,日人滕枝晃认为在乾宁二年(895年),日人池田温及国内陈国灿先生认为在九世纪晚期,证据之一便是名簿中出现的“新沙弥”绍净,曾出现在有明确纪年的《光化三年四月徒众绍净请乞寺主碟》中。光化乃唐昭宗年号,光化三年即900年。在诸寺名簿中,绍净尚为“新沙弥”,而在乞寺主牒中,绍净已能领头乞寺主,由此可见,《敦煌诸寺僧尼名簿》的书成时间,必在光化三年(900年)以前。绍净由“新沙弥”上升为有资望的僧人,至少也需相当一段时间,按此推断,《敦煌诸寺僧尼名簿》的书成时间当在880年至890年左右。

在《敦煌诸寺僧尼名簿》中,载有龙兴寺僧政、僧徒五十余人完整的名单。从名簿来看,九世纪末担任龙兴寺僧政的是翟氏,而不是索氏。名簿中虽有一索氏,但僧职是法官。名簿中亦有一安氏,但从排列在后的情况看,不可能是寺主。我们知道,寺院中的僧职是相对稳定的,僧政、寺主非有一定资望者莫能任之,由此可以推断,《吴庆顺典身契》中的索僧政、安寺主,担任僧职的时间不在883年这一癸卯年,只能是在943年左右。索僧政、安寺主担任僧职的时间既经确定,那么《吴庆顺典身契》的书成时间必在943年这一癸卯年无疑。

三、 《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P3964)

1. 乙未年十一月三日立契,塑匠都料赵僧子,伏缘家中户内有地

2. 水出来,缺少手上工物,无地方觅。今有腹生男苟子只(质)典与

3. 亲家翁贤者李千定,断作典直价数:麦贰拾硕,粟贰

4. 拾硕。自典已后,人无雇价,物无利润。如或典人苟子身上病

5. 疾疮出病死者,一仰兄佛奴面上取于本物。若有畔上及城

6. 内偷劫高下之时,仰在苟子抵当。忽若恐怕人无凭信。

7. 车无明月,二此之间,两情不和,限至陆年。其限满足,容许

8. 修赎。若不满之时,不喜(许)修(收)赎。伏恐后时交加,故立此

9. 契,用为后凭。

10.        只(质)典身男苟子(押)

11.  只(质)典口承兄佛奴(押)

12.  商量取物父塑匠都料赵僧子(押)

13.  知见亲情米愿昌(押)

14.  知见亲情米愿盈(押)

15.  知见并畔村人杨清怱(押)

16.  知见亲情开元寺僧愿通(押)

此件典儿契的订立年代,法人吴其昱认为在815年到995年之间。时限过大,须进一步考订其具体写作年代。

契约以干支纪年,其写成年代必在贞元二年(786年)吐蕃攻占沙州之后。契约中未涉及地方名称,故无以判定其属于吐蕃占领时期还是归义军政权时期。查贞元二年以后到宋朝初年,乙未年共有四个,即815年、875年、935年、995年。此契当书于其中的一年。

检读其他敦煌文书,可以发现《赵僧子典儿契》中的知见人之一,开元寺僧愿通出现于斯坦因编2614号《敦煌诸寺僧尼名簿》中。在分析前面契约时已谈到,此僧尼名簿的书成年代在九世纪末期,与愿通同列于僧尼名簿的绍净曾出现在《光化三年四月徒众绍净请乞寺主牒》中。由此可以判定,《赵僧子典儿契》所书的乙未年,当是靠近九、十世纪之交的875年或935年。

进一步分析,在《敦煌诸寺僧尼名簿》中,愿通是被列在“新沙弥”之列的。而在《赵僧子典儿契》中,愿通却被直书为“开元寺僧”,按佛寺制度,“新沙弥”为新入寺者,故愿通当新沙弥的时间必定在先,为开元寺僧的时间必定在后。又从敦煌所出诸契约来看,担任知见者多是年老长者(有些契约知见人径直书为“耆寿某某某”),不可能是涉世未深的年轻沙弥。由此可以断定,《赵僧子典儿契》的书成年代必在《敦煌诸寺僧尼名簿》之后。而名簿书成以后的第一个乙未年乃是935年,《赵僧子典儿契》当书于此年,即五代时后唐清泰二年。

四、 《辛巳年何通子典儿契》(北图余字81号)

1. 辛巳年五月八日立契,洪池乡百姓何通子,伏缘家中

2. 常亏物用,经求无地,获设谋机,遂将腹生男善

3. 宗只(质)典于押牙(下空)

此件典儿契系未成之稿,从以干支纪年来看,契约书成于贞元二年(786年)吐蕃占领沙州以后,又契约中地名不用吐蕃部落称谓,而使用“洪池乡”唐代乡里旧称,说明此契书成年代又在张议潮大中二年(848年)率沙州人民起义之后。从大中二年到宋初,辛巳年共有三个,即公元861年、公元921年、公元981年。

由于此契后部未完成,且缺少相关资料的佐证,我们很难确定此契究竟书成于以上三年中的哪一年,但从敦煌典身契约大多出自五代的情况来看,我们比较倾向于它的书成年代在921年或981年。

以上笔者对敦煌所出几件卖身、典身契的具体写作年代进行了初步考证。现将各契书成年代表列如下:

  

(原刊《敦煌学辑刊》1998年第1期,总33期)

(1) 影印原件亦见台湾黄永武主编《敦煌宝藏》第10册,新文丰出版社1981年版,第408页。

(2) 施萍婷文见《文物》1972年第12期。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第490页界定为744—758年。

(3) 影印件亦见《敦煌宝藏》第32册,第100页。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录文为“供急衣食”,有误。

(4) 据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录文,为“世代为主”,但核以影印原文,似以“世为家业”为是。

(5) 仁井田陞文见《西域研究》第2册1959年版。

(6) 吴其昱:《有关唐代和十世纪奴婢的敦煌卷子》,原载巴黎-日内瓦1979年出《敦煌论文集》第1卷。耿昇译文载《敦煌学辑刊》1984年总第6期,第141页。

(7) 关于吐蕃占领沙州的时间,学界有不同看法,此处采陈国灿贞元二年说。

(8) 参见李正宇:《关于金山国和敦煌国建国的几个问题》,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

(9) 参见李正宇:《关于金山国和敦煌国建国的几个问题》,载《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

(10) 见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载《敦煌学辑刊》总第9期。

(11) 见王素:《高昌至西州寺院三纲制度的演变》,载《敦煌学辑刊》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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