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以及“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为合理利用资本扫清了政治和观念障碍的话,那么就“社会主义资本”概念及问题展开的争论则进行了理论上的澄清和探索。这种澄清和探索既反映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解读和诠释的分歧,也反映了对资本和社会主义认识的差异,更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的实践活动对传统资本理论的冲击、修改和重塑。
“社会主义资本”概念的渊源可以追溯到20 世纪60 年代初。经济学家卓炯曾把经济范畴按一般劳动过程和社会经济形式来区分,以商品范畴为基础提出了具有增殖含义的“社本”概念,并试图以此为主体构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147]。随着时代发展和思想解放,于瑞厚在1980年提出要正确使用资本和剩余价值概念。他说,“资本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专用名词”,“资本这一概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应象商品、货币、工资等概念一样使用,不在其名,而求其实”[148]。同年,王东胜和张矛指出,使用“资本”“劳动力商品”“剩余价值”“雇佣”等概念绝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它只是现实生产关系的理论表现。这已不是纯粹形态的,而是走向消亡过程中的范畴,它表现着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必然趋势[149]。
1987 年,李为民提出资本与社会主义并不相悖。他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资本也应该是特殊性和一般性的统一。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质,不在于资本范畴本身,而在于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特有的与劳动的对抗形式,在于它对劳动的统治。社会主义消灭了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资本的本性所体现出来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总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资本范畴本身,而在于资本的特殊性质的不同[150]。
1991 年,蒋一苇和唐丰义提出了资本范畴“中性论”。他们认为,“资本范畴,也同工资、利润、企业这些范畴一样,是中性的,可以包含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可以包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他们指出,各种资本的性质区别,在于它同所有制关系的关联,它属于国家所有的,就是国有资本,其他可以有私有资本,外国资本;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就是公有制的国有资本;等等[151]。
靳共元指出,资本和资金、资产是一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现实生活中人们却把它们混在一起,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直接以“资金”取代“资本”,这是不妥的。因此,他提出“社会主义资本”的概念。它具有资本最一般的特征,但又具有同旧时资本根本不同的社会经济性质:它带有很强的公有性质,可以合理而现实地实现按劳分配。他最后强调,随着“社会主义资本”概念的确立,它不仅带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平等,而且也为围绕这一社会生产本质展开的一切其他活动的存在带来了理由[152]。
方生在1992 年2 月23 日《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指出像中国这样曾经是经济落后的封建国家,只有正确利用资本主义,批判吸收西方文化中对自己有用的东西,才能繁荣富强起来[153]。他后来又提出如何利用资本主义的问题。方生认为,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特别强调要结合我国国情,尤其要考虑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对于正在实行的股份制试点,即使将来试点成功,要加以推广,也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社会那一套做法,何况就股份制的社会性质来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是有原则区别的[154]。
1993 年11 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正式使用了“资本”这一重要范畴。此后,对资本范畴再认识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毋庸置疑,对社会主义资本概念并非都是赞同和支持,质疑和批评的声音至今依然存在。
蒋学模在1994 年发表文章强调,要根据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一变化了的情况,把资本和剩余价值两个范畴,从作为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有范畴,认定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其中,社会主义国家资本这个范畴所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关系,是排斥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制度的。他认为“社会主义资本”范畴能不能成立等问题,需要经过广泛的讨论,逐步形成共识[155]。(www.xing528.com)
1995 年武建奇提出,与其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对资本范畴的采用是把马克思的特殊资本概念“一般化”的结果,倒不如说是适应中国经济改革要求而洋为中用地合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成分的结果。这就要求不能脱离实际地片面强调“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对待剩余价值范畴和资本范畴”,而应在使用上更多强调遵循市场经济理论中资本范畴的国际规范。实际上,资本范畴有多重的含义。流行的“再认识”试图把资本范畴完全纳入到马克思经济学的资本含义之中,是不现实的,甚至是有害的[156]。
宋涛则明确主张,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他认为,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两个最基本的范畴,是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是资金和净产值。不应用经济范畴模糊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性质的认识[157]。
进入21 世纪后,关于社会主义资本范畴的争论仍在进行。这说明,人们对资本范畴的认识仍未结束,反而在继续深化。这固然与研究者个人的背景有关,但更多的是与资本实践在当代中国的全面展开和深化有关。譬如,根据对马克思资本概念的传统理解,20 世纪50 年代的苏联教科书首开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讳言“资本”之风气,除货币资金使用“资金”外,与资本有关的其他内容一般都用“基金”表示[158]。丁世俊从列宁著作中“资金”译名订正的角度,指出列宁在社会主义下是使用“资本”范畴的,“资本”是国际通用词,并非马克思所专用。作为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不具阶级色彩,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159]。
概言之,社会主义要发展社会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的性质来释放资本的巨大活力和潜力,确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也必然要合理利用和占有资本生产力所创造的伟大文明。在社会主义特别是初级阶段的社会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资本对生产力的正面推动作用,约束资本无止境的欲望与扩张,把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研究资本及资本主义的根本旨归。如何确保和实现公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与主体地位,如何保证全体劳动者体面有尊严的劳动及其利益分享,如何保证所有资本的增殖最终有益于人民生活质量、幸福指数以及精神世界的提升等,都是社会主义合理利用资本时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在尚未达到自身的历史普遍性之前,仍然是发展生产力的一种历史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也是一种生产要素,能够与技术、土地、劳动等要素结合,发挥组织和凝聚其他生产要素并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功能。在当下中国,作为生产力形式和要素的公有资本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全民所有。劳动者在创造的总价值中提供给全社会的剩余劳动价值,最终仍然属于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资本已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样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工具。公有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也不再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而是劳动者之间互相尊重、互利互助、协作劳动的经济关系。这是全体劳动者通过联合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壮大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手段。
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劳动剩余归出资者所有,但是其对价值剩余的索取受到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规制。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居民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保险单、债券、股票以及在企业中持有股权,是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经济繁荣的标志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由此产生的利息、债息、股息以及股票转让收入都是居民的财富收入或资本收入。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合法的,是由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对于危害社会公平的不合理的和过高的资本要素收入,也要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予以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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